1) 如果采用A方案,在美期間,從B轉為F-1,實際操作中會有什麽問題嗎?我的意思是會存在B轉F-1的case failed掉的情況嗎?
2) B方案:一直呆在這兒到黑,再到綠卡,也許會成為我的最後考慮
3) C方案:
3.1) 這是我想問的,假如說我們也不考慮轉F了,就老老實實地以B入境,怎麽跟入境官說能夠得到比較長的有效期,比如說6個月?需要隱瞞老公在美的實事,對嗎?如果隱瞞了,還有什麽正當理由可讓入境官給相對足夠長的時間?
3.2) 還有,進美後,快到期時辦延期容易嗎,同樣的問題:以什麽恰當理由?
3.3) 每次離境後,再次入境需要刻意隔一段時間嗎,有沒有這方麵的說法? 再次入境時,入境官給多長的時間會參考上次呆了多久或者前後兩次間隔了多久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