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美國綠卡就可以拿到台灣護照, 有人真的拿到過嗎
中華民國(台灣)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說到:
第十八條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 機關依本條例第九
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 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製
度,須取得長期 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二、 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已在取
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 以上;或為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
有子 女。 三、 有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 教或人道
之特殊考慮。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 檔:
一、 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 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
退 還。 三、 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四、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
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三年以下,護照末頁應加蓋新字戳記。第一 項大陸地區人民領取
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
大陸地區人士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後,馬上就可以向台灣駐外辦事處申請中華民國海外
護照,留學生或在海外勞務者隻要連續居留兩年以上(720天),或是離開中國大陸地區4年
以上,均可申請,其申請的中華民國海外護照有效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