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些英文的網站上看到移民局有關b1/b2遞485 Aos 換身份的30/60/90 天規定。
30天內:移民官會以當時b1/b2的非移民傾向裁定申請人存在欺詐行為。辯證方在申請人。
60天內:移民官可能會以當時b1/b2的非移民傾向裁定申請人存在欺詐行為。辯證方在申請人。
90天內:移民官可能會以當時b1/b2的非移民傾向裁定申請人存在欺詐行為。辯證方在移民局。
90天後:基本沒問題。
又有補充說如果是公民的直係親屬,移民局對以上的規定比較寬鬆。因為直係親屬的b1/b2有dual intent, 不像觀光,婚姻和其他簽證是純粹的非移民簽證。所以如果公民的父母在b1/b2入境60天後遞130和485就沒有大問題。
請問是這樣嗎??
請問各位老師:b1/b2遞485的30/60/90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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