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8老師,
我最近在整理材料的時候,發現我那本國內發的綠色離婚證找不到了,自己當時也一時大意,沒有留複印件。 所以我擔心一星期後的麵試時, 他們會不會要求我出示離婚證原件?(雖然複印件已遞交了)
-Probably no if there is not such requirement indicated in the interview appointment notice.
我去年11月在國內公證處辦了個離婚公證, 但國內的統一格式是從你自離婚日期起至你到他們辦事處辦公證日沒有婚姻登記。我可以出示這個公證來代替可以嗎?
-Show this if asked and then, explain the original one was lost.
另外, 麵試時, 移民官手裏應該會有我們先前已遞交的離婚書複印件和翻譯證明材料,還有我有在美國 注冊的6個月前結婚的結婚證, 我想問一下移民官會在這個問題上還是給我麻煩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