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九月遞交了婚姻綠卡申請, 先生是在美國出生的公民, 我是H1B. 我在九月遞交的材料裏包括了
我以前國內的綠色離婚證(複印件)和翻譯。我已接到USCIS 12月12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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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昨天在整理材料的時候,發現我那本國內發的綠色離婚證找不到了,自己當時也一時大意,沒有留複印件。 所以我擔心麵試時, 他們會不會要求我出示離婚證原件?(雖然複印件已遞交了)
還有就是我去年11月在國內公證處辦了個離婚公證, 但他們的統一格式是從你自離婚日期起至你到他們辦事處辦公證日沒有婚姻登記。 也許我用這個公證來代替可以嗎?另外, 麵試時, 移民官手裏會有我們先前已遞交的證明材料嗎?我擔心他們到時要我提供離婚證原件,但我丟失了無法提供, 可怎麽辦?鬱悶!
請教各位有經驗的。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