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得麻煩pjiang和8老師給我具體看看我的身份是否違例。

H-1b title Postdoc expireation 10/10/2012.  學校去年8月給換了個Research Assistant Professor 的title, file 了h-1b. 我11月份回國了。11月15號新的h-1b approve 了,可我12/17/2011回來了,仍拿舊的H-1b入境的。我現在算身份違例嗎?

140已經批了,如果違例,我想讓學校給我重新file一個h-1b,等拿到後在出境回國一次。回來後交485行嗎?

皮老師的博客裏寫了身份違例的例子包括用H-1b的工作地點時間不副。可我的工作地點和時間均符合,但title和工資不一樣。這算違例嗎?

能不能給個法律的規定原文給看看,研討一下?或者有沒有這樣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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