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你的敘述分析,她已經獲得條件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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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完全可以憑護照上的蓋章回美。然後到當地移民局遞交i-90表格申請補發綠卡。但補發綠卡需要等待1年或更久,雖然這期間不影響她作為綠卡居民的任何權利和義務。如果有機會和證據,可以起訴她丈夫,要求歸還綠卡和社安卡。
離婚手續辦理完成後,她可以單獨申請正式綠卡,但必須提供真實婚姻的證明。如果證明太少,最好請個有經驗的律師。
不過,婚姻太短暫,如果想分財產的話,最好別有太多幻想。自己遇人不淑,自己應該承擔責任,如果沒有虐待的話,對方確實不欠你什麽。當然如果兩人有子女,對方應該負擔子女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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