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CA FAQ in Chinese Language

本人係於童年時期入境美國之青年(童年入境)


我要如何…申請童年入境暫緩遣返程序?
國土安全部長於2012 年6 月15 日宣布,於童年時期入境美國且符合數項重要指導方針規定之特定人士,得申請暫緩遣返作業而停留在美國達兩年時間,到期可申請延長並可申請工作許可。
唯有透過提供可驗證之文件,得以佐證其符合上述 指導方針規定之個人,可申請暫緩遣返程序。是否適用之認定作業,將依據國土安全部部長所發表備忘錄記載之指導方針規定,按個別情況予以認定。

 

我要怎麽知道我是否可以申請童年入境暫緩遣返 程序?
若您符合下列條件,則可申請童年入境暫緩遣返
程序:
1. 截至 2012 年6 月15 日為止,未滿31 歲;
2. 於年滿 16 歲前入境美國;
3.自2007 年6 月15 日起至今,持續居住在美
國境內;
4.於2012 年6 月15 日,以及向USCIS 提出暫
緩遣返程序時,實際居住在美國。
5.於2012 年6 月15 日前,在未經檢查之情
況下入境美國,或您的合法移民狀態已於
2012 年6 月15 日到期;
6.目前就學中、已畢業或取得修滿高中學分之
證明、或已取得普通教育發展證書 (gener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certificate,簡稱GED) 、或為
美國海岸防衛隊退伍或美國各軍種之榮譽退伍
軍人;以及
7.未遭判處重刑、重大行為不良、三次或以上之
其他行為不良,且未因任何其他原因對國家安
全或公共安全造成威脅者。

 

我要如何申請童年入境暫緩遣返程序?
您可填寫並提交 I-821D, 表格以申請適用童年入境暫緩遣返程序。您需填寫該表並確實簽名,再檢附I-765, 表 (工作許可申請表) 和 I-765WS (I-765工作表)。若您未提交完整的 I-765 表(並繳交該表規定之申請費) ,將無法符合童年入境暫緩遣返程序之申請規定。雖然提交 I-821D 表並不需繳交任何申請費,不過您仍須就 I-765 表繳交 380 美元之申請費,以及為申請工作許可而繳交 85 美元的生物測定服務費,合計應繳交 465 美元。請詳閱表單填寫說明,以確保您已繳交佐證所有資料之必要文件。詳細申請說明請參閱本部網站


www.uscis.gov/I-821D 及 www.uscis.gov/I-765,以及
www.uscis.gov/childhoodarrivals

 

網站有關申請童年入境暫緩遣返程序之其他資訊及常見問答。


請注意: 當您收到確認您的申請書已經適當歸檔之回條,您會收到一份麵談通知,要求您至申請服 務中心 (Application Support Center,簡稱 ASC) 進行生物測定程序。請詳閱並遵循通知所載指示。未進行生物測定程序,則可能耽擱您所申請童年入境暫緩遣返程序之進程,或可能導致申請遭駁回。

我應該去哪裏申請童年入境暫緩遣返程序?
童年入境暫緩遣返程序之申請,需以郵寄方式寄 送至 USCIS 之
加密信箱。有關應至何處提出申請之最新資訊與指示,請參閱下
列USCIS 網站www.uscis.gov/I-821D 或撥打 1-800-375-
5283 與 USCIS全國客服專線聯係。

提出童年入境暫緩遣返程序申請時,我應該檢附
什麽證據?
您於提出申請時所檢附之證據,包括佐證文件,皆應能夠證明您
符合上述名稱為「我要怎麽知道我是否可以申請童年入境暫緩遣
返程序?」之條文所列指導方針規定。包括下列證據:
1. 您係於1981 年6 月15 日之後出生;
2. 係於年滿16 歲前入境美國;
3. 自2007 年6 月15 日起至今,持續居住在美國境內

4. 於2012 年6 月15 日係位於美國境內;
5. 係於2012 年6 月15 日前,在未經檢查之情況下入
境美國,或您的合法移民狀態已於2012 年6 月15 日
到期;
6. 目前就學中、已畢業或取得修滿高中學分之證明、或
已取得普通教育發展證書(gener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certificate,簡稱GED) 、或為美國海岸
防衛隊退伍或美國各軍種之榮譽退伍軍人;以及

7. 若您尚未進入遣返程序或於提出申請時已結案,則於
提出申請時至少年滿15 歲。

有關符合此等指導方針之特定文件之資訊, 請詳閱位於網址
www.uscis.gov/I-821D 之I-821D 表填寫說明,以及位於網
址www.uscis.gov/childhoodarrivals 之常見問答內容。

 

若我目前已進入遣返程序、收到最終遣返命令或
收到自願離境命令時,我是否還適用此一程序?
前述程序適用於任何可證明他或她符合申請暫緩遣返作業指導方
針規定之個人,包括未曾進入遣返程序、已進入遣返程序、收到
最終遣返命令或收到自願離境命令之人(隻要不是在移民收容所
中) 。若您並非位於移民收容所且希望確定提出暫緩遣返作業
申請,則您需向 USCIS 提出申請。若您已進入遣返程序、收到最
終遣返命令或收到自願離境命令時,則不需遵守申請時年滿15
歲以上之規定。所有申請案件皆須按個別情況處理之。遞交遣返
命令或由移民法官所發出之任何文件或移民上訴委員會(簡稱
BIA) 最終決定(若有) 之副本。若您尚未進入遣返程序,則不適
用此一規定。

 

若我短暫出境,則是否會影響自 2007 年 6 月 15
日起便持續居住在美國之資格?
短暫、偶爾及意外離開美國境內之情況,並不會影響您持續居住在美
國之資格認定。若您係於2012 年8 月15 日前的任何期間離開美國
境內,且該等離境期間係屬短暫且經合理計算係與離境目的相符合者

1. 則該等離境行為將認定為短暫、偶爾及意外離境;
2. 離境情況非因遭驅逐、放逐或遣返等原因所導致;
3. 離境情況非因自願離境命令、或於遭驅逐、放逐或遣返前取
得自願離境之行政命令等原因所導致;以及
4. 離境目的及/或您在美國境外之行為並未違法。
欲取得可證明您的離境係屬短暫、偶爾及意外之特定文件資訊,請參
閱位於網址 www.uscis.gov/I-821D 之 I-821D 表填寫說明,以及
位於網址www.uscis.gov/childhoodarrivals 之常見問答內容。

 

USCIS 在審核我的暫緩遣返作業申請時,是否會進
行背景調查作業?
是的。USCIS 在行使暫緩遣返作業申請之檢查裁量權(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前,會對您進行簡曆與生物測定背景調查作業。若您曾遭
判處任何重刑、重大行為不良、於不同日且因不同行為發生三次或以
上疏漏、或因不當行為計畫而發生之其他行為不端情況,或因任何其
他原因對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威脅者,將不被認定符合暫緩遣返
作業申請之資格(除非有特殊情況) 。

 

在我提出暫緩遣返作業申請之後,後續的程序是
什麽?
在收到您的I-821D 表及I-765 表後,USCIS 將審核該等表單之完整
性,包括是否繳交必要費用, 提供初步證據及佐證文件。若經認證申
請書係完整填寫並提供,則USCIS 將會寄送一份收取通知給
您。USCIS 接著將會寄發一份通知給您,安排您至申請服務中心進行
生物檢測。您得填寫G-1145 表單 (以電子方式通知接受申請/聲請
) ,選擇以收取電子郵件及/或手機簡訊通知申請表已被接受之
事宜。有關電子通知之規定,請參閱網址 www.uscis.gov/G-1145
說明。
每筆暫緩遣返申請作業皆將按照獨立、個別之方式進行審核。USCIS
將以書麵通知您審核結果。USCIS 可能要求取得更多資訊或證據,或
可能要求您親自至USCIS 說明。對遭駁回之童年入境暫緩遣
返申請,不得提起上訴或聲請重啟審核作業/重新考量。

 

我是否能夠延長暫緩遣返之期間?
是。 除非結案,否則依據暫緩遣返規定申請暫緩之個人案件,於兩年內將不會被送交執行遣返程序,或遭自美國驅逐出境。您得請求延長暫緩遣返作業之期間。您亦應同時提出延長工作許可之申請。您所提出之延長暫緩遣返期間申請,將依個別案例
情況審核之。

 

若 USCIS 未同意我所提出之暫緩遣返申請,那我會不會被列入遣返程序名單中?
若您所提出之童年入境暫緩遣返申請遭駁回,則USCIS 將依據其政策規定,將案件轉交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U.S.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簡稱ICE) ,並發出出庭通知 (簡稱
NTA) 。若您的案件未牽涉刑事犯罪、舞弊或對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為威脅,則不會轉交ICE 進行驅逐出境作業 (除非有特殊情況) 。有關相關NTA 政策之詳細資訊,請參閱網址www.uscis.gov/NTA.

 

前述申請程序是否能使獲得童年入境暫緩遣返許可之人取得合法身份?
否。暫緩遣返作業僅為基於檢查裁量權而做成之暫
緩遣返裁量決定,且並未賦予您合法身份。

 

國土安全部是否采取任何防護措施,可保護我於童年入境暫緩遣返申請書中所提供的資訊不會被用於移民執法之目的?
於本申請書中所提供之資訊將受保護,不會被提供予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 及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及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簡稱CBP) 供執行移民作業程序,除非申請人符合發給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 之要件,或依據美國移民局(USCIS)所規範出庭通知指導方針
(請參閱www.uscis.gov/NTA) 而轉交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U.S.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簡稱ICE) 之要件。依據童年入境暫緩遣返(deferred action for childhood arrival) 程序規定而暫緩遣返之個人,其案件將不會送交ICE。此等資訊可能會因驅逐出境(removal) 以外之目的而提供給國家安全單位及執法單位,包括ICE 及CBP,目的包括協助決定是否適用童年入境暫緩遣返規定、辨識或預防欺瞞行為、保護國家安全、或為調查或起訴刑事犯罪行為。上述資訊提供條款除適用於申請人外,也適用於家庭成員及監護人。
本政策得於任何時候於未發出通知之情況下予以修改、取代或撤銷之,且本政策不意圖、不構成、且不得用於使得任一方依法得就任何行政、民事或刑事相關事宜創造任何重大或程序性之權利或利益。

重要資訊
本指導方針所引用重要USCIS 表單
表單編號#
童年入境暫緩遣返作業
I-821D
申請工作許可
I-765
I-765 工作表
I-765WS
以電子方式通知接受申請/聲請
G-1145
本指導方針所引用重要USCIS 網站
表單 編號#
有關童年入境暫緩遣返作
業程序之資訊及常見問題
www.uscis.gov/childhoodarrivals
童年入境暫緩遣返作業申請表
www.uscis.gov/I-821D
以電子方式通知接受申請表/聲請表
www.uscis.gov/ G-1145
USCIS 出庭通知政
www.uscis.gov/NTA
其他美國政府機關,點選此處或撥打電話聯係
一般資訊
www.usa.gov
新移民
www.welcometoUSA.gov
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
www.ice.gov

 

http://www.uscis.gov/USCIS/Resources/daca-chines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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