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law 2010年8月申請了回美證, 9月5號打了指模, 9月8號就回國了。回美證12月底寄到我家,我們再掛號寄回國內。上麵寫著有效期到12/20/2012. 去年6月,又來美國, 因為離境一年不到,機場沒有問回美證的事, In-law也沒有交上去。08/20/2011 又回國了。現在這個回美證還算有效嗎?正確做法, In-law應該什麽時候之前必須回美國以保住綠卡?
1. 08/19/2012---上次離境一年到期;
2. 09/07/2012---上次申請回美證的2年期限(據說回美證的2年期限是指你離開美國2年之內或回美證失效期之前, whichever earliest。 Ignore last year stay for this case);
3. 12/19/2012---回美證失效期之前.
叩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