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沒有出生公證,在國內辦了一個有關出生的公證,上麵的內容包括父親、母親是誰,出生地點、出生日期。
〉〉這個就叫做“出生公證”。
這個公證可以作為出生公證使用嗎?為什麽我遞交了,但RFE又要這個東西。
〉〉USCIS重複要東西很常見。
另外,在網上查到像我這種情況還要提交父母見證我出生的affidavit,是真的嗎?
如果需要,這個affidavit怎麽辦呢,需要notarize嗎?父母現在在國內。
〉〉從沒聽說過,萬一要是父母不在了呢?
在此先謝謝了!
〉〉處理辦法就是再交一遍。不客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