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庇護,有一句話叫:“隻看見賊吃肉,沒看見賊挨打。”

本帖於 2012-05-10 03:45:58 時間, 由普通用戶 gcde 編輯

華人尋求美國政治庇護案全球最多

紐約 Syracuse University (雪城大學)的TRAC Immigration Project最新研究發現,中國人在美國尋求政治庇護案全球最多,被拒率大約五到六成。盡管華人尋求庇護的理由大同小異,但結果卻相差懸殊,關鍵在於當事人不能自己選擇法官。

據統計,1994年到1999年,在美申請政治庇護的中國人有兩萬人,而2000年到2005年增加到3.5萬人,占各國在美申請政庇總量的三成二,高居世界第一。雪城大學發現,中國人政治庇護案1994年到1999年的拒絕率為73%,2000年到2005年降到53%。庇護申請麵臨的第一階段即是行政審理麵談,如何在這一階段即獲得通過,從而避免程序冗長丶花費繁多的司法程序,全美國庇護申請的麵談通過率不超過10%.2005財年美國收到中國人尋求政治庇護案7540宗,同年批準1442宗,附帶條件的1556宗,拒絕2575宗。 從過去5年看,中國人尋求政治庇護直接批準率僅15%,拒絕率約40%,還有大量附帶條件允許暫留的案例。2007年到2011年,一共有49774個中國人庇護案, 有19961個案子被批準,通過率是40.10%,拒絕率是59.90%。從美國司法部公布的數據看,2000財年到2004財年,美國共收到中國人政治庇護申請3萬6千多宗;2001年到2005年,直接批準5259宗,拒絕14875宗,附帶條件10544宗。有沒有找律師,結果大不同。有律師者被拒率為64%,無律師者被拒率高達93%。

研究者以紐約移民法庭審理中國人政庇案為例,分析在相似情形下,影響判決結果的法官因素。六成中國人政治庇護案是由紐約移民法庭的34名法官審理的。移民法庭聲稱,所有案子都是隨機指派給法官的,移民律師同意這種說法,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能自己選擇法官。

盡管多數華人政庇案的理由和個人背景相似,但同是紐約移民法官,判決結果卻大相徑庭。拒絕率最高的詹昆(Mahlon Hanson)法官否決了高達近九成五的華人政庇案,最低的麥克曼努斯(Margaret McManus)法官拒絕率僅不到7%。與非華人的政庇案相比較發現,就法官個體而言,總體拒絕率高的法官對華人案的拒絕率更高,總體拒絕率低的法官對華人案的拒絕率更低,呈現兩極分化,但總體趨勢顯示,法官寬嚴尺度把握基本一致,對中國人不存在歧視或優待。

TRAC Immigration - Comprehensive, independent, and nonpartisan information about immigration enforcement

TRAC's Immigration Project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tools/

TRAC Immigration - Comprehensive, independent, and
nonpartisan information about immigration enforcement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facts/

The Asylum Process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159/

Asylum Law, Asylum Seekers and Refugees:A Primer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161/

Immigration Judge Reports — Asylum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judgereports//index.html

Asylum Denial Rates by Nationality
FY 2001 - FY 2006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183/include/6_natlist.html

Judge-by-Judge Asylum Decisions by Immigration Court
Fiscal Years 2001 - 2006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183/include/1_judgelist.html

Court-by-Court Disparity in Asylum Decisions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183/include/2_citydisparity.html

Nationality and Court-by-Court Disparity in Asylum Decisions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183/include/7_natxcitydisparity.html

Asylum Denial Rates by Immigration Judge*
FY 2000 - FY 2005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160/include/judge_0005_name-r.html

New York City Immigration Judges ranked
by Asylum Denial Rates for Chinese*
FY 2000 - FY 2005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160/include/ny_0005_name.html

Denial Rankings of New York City
Immigration Judges
FY 2000 - FY 2005
Chinese versus Other Asylum Seekers*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160/include/judge_denial_ch_vs_non.html


USDOJ: Executive Office for Immigration Review

http://www.justice.gov/eoir/

Asylum Statistics by Nationality

http://www.justice.gov/eoir/efoia/foiafreq.htm

Statistical Year Book

http://www.justice.gov/eoir/statspub/syb2000main.htm

From 2007--2011 for Chinese Asylum application,

there were total 19961 cases approved, there were total 49774 cases,

overall approval rate in five years (2007-2011) for Chinese

19961/49774=40.10%

Below is the breakdown

FY 2011 Asylum Statistics Asylum Approval Rate for Chinese 4700/10717=43.85%

NATIONALITY RECEIVED GRANTED DENIED ABANDONED WITHDRAWN OTHER
CHINA 10,717 4,700 1,786 228 265 1,605

http://www.justice.gov/eoir/efoia/FY11AsyStats-Current.pdf


FY 2010 Asylum Statistics Approval Rate for Chinese 3803/10778=35.28%

NATIONALITY RECEIVED GRANTED DENIED ABANDONED WITHDRAWN OTHER

CHINA 10,778 3,803 1,524 182 286 1,612

http://www.justice.gov/eoir/efoia/FY10AsyStats-Current.pdf

FY 2009 Asylum Statistics Approval Rate for Chinese 3449/10189=33.85%

NATIONALITY RECEIVED GRANTED DENIED ABANDONED WITHDRAWN OTHER

CHINA 10,189 3,449 1,649 196 238 1,624

http://www.justice.gov/eoir/efoia/FY09AsyStats-Current.pdf

FY 2008 Asylum Statistics Approval Rate for Chinese 3457/9362=36.92%

NATIONALITY RECEIVED GRANTED DENIED ABANDONED WITHDRAWN OTHER

CHINA 9,362 3,457 1,763 114 224 1,195

http://www.justice.gov/eoir/efoia/FY08AsyStats-Current.pdf

FY 2007 Asylum Statistics Approval Rate for Chinese 4552/8728=52.15%

NATIONALITY RECEIVED GRANTED DENIED ABANDONED WITHDRAWN OTHER

CHINA 8,728 4,552 1,663 153 306 1,324

http://www.justice.gov/eoir/efoia/FY07AsyStats-Current.pdf

庇護麵談通過的訣竅

 

庇護申請麵臨的第一階段即是行政審理麵談,如何在這一階段即獲得通過,從而避免程序冗長丶花費繁多的司法程序.全美國庇護申請的麵談通過率不超過10%。這裏麵有什麽訣竅嗎?

第一、好的故事情節和充分的證據。 自述書一定要有好的故事情節,盡量做到圖文並茂,有根有據,每句話都有出處,每個情節都有具體的事實或者附件支持。讓移民官一看就覺得,您的案子是貨真價 實、不是憑空捏造和虛構的。此外,證據要充分、要有力,不能偽造,也不能隨便湊數。哪些證據能用,哪些證據不能用,這都要由經驗豐富的律師來定奪。佐證的真實性:所有證據務求使真實的,紙張丶油墨丶印油丶老化程度等等。移民局有專業的實驗室檢驗這些證據,一旦發現造假就算完了。

第 二、要請經驗豐富、精辦庇護的專業律師。不能為了省錢而把自己的命運交給不是律師的中介,更不能交給靠薄利多銷來獲利的騙子,而應該找專門精辦庇護的律 師。這樣的律師懂得怎樣全盤策劃您的案子,也有職業道德約束。即使麵談失敗,律師也有義務和責任幫您把案子進行下去。而中介在您麵談失敗後,隻能兩手一 攤、無能為力,或把案子轉賣給經驗不足、沒有客戶的律師。

第三、翻譯非常重要。如果您的英文很好,最好就不要用翻譯,因為與移民官直接溝通會給對方十分親近的感覺,讓對方更容易相信您。如果英文差,就一定要請一個非常熟悉您的背景、英文又非常好的翻譯。最好是來自大陸的翻譯,因為他們的語言習慣、表達方式和您接近,容易溝通。

第四、態度和語氣。您的態度和語氣一定要不卑不亢。去麵談是為了尋求美國政府的庇護,不是去接受審查,更不是去受審。因此,您大可不必見到移民官如臨大敵、點頭哈腰。相互尊重、禮貌相待就行了。

第 五、外表。去麵談的當天一定要打扮得體。男士要西裝領帶,女士要清新亮麗、自然脫俗。您的出現,如果給移民官耳目一新的感覺,他對您一定會見了就喜歡。如 果初次見麵您就邋裏邋遢、精神不振,讓人不喜歡,誰會批準您的庇護申請?另外,如果平時喜歡抽煙喝酒、香蔥大蒜,麵談前最好齋戒幾日,切不可身帶異味。適 當用些香水。總之,給人端莊、嚴肅、而又輕鬆愉快的印象。

第六、與移民官互動。根據移民官特點調整您的談吐方式。對詼諧幽默者,用睿智語言讓其開懷大笑。對一臉苦瓜像、苦大仇深的移民官,要正襟危坐,言語莊重、嚴肅;對愛拉家常的移民官,要試一些與其有關的話題,拉近心理距離。

第 七、麵談前的培訓。這是決定麵談成敗的重要環節。培訓不是教您去欺騙移民官,而是指導您怎樣按移民官的談話方式去同他們有效地對話;是幫您熟悉您的故事情 節;幫你記住重要的時間、地點;幫您解除心理的疑惑。模擬移民官的問話,會讓您熟悉麵談的整個過程,幫您全身心地放鬆、讓您充滿信心。

第八、合法身分和非法身分。麵談是否通過與您申請時是什麽身分有很大的關係。有合法身分的人、來美國還不到一年的人,通過的概率要大得多,特別是持F1、H1、J1、K1、L1持有者。偷渡或滯留美國超過一年者,麵談鮮有通過的。

總 之,除了以上幾條,再沒有什麽靈丹妙藥。隻要您周密、細致、認真地準備,了解麵談的整個過程,熟悉麵談所需的知識、內容、和規則,就極有可能通過麵談。不 能玩雕蟲小技、也不要抱僥幸心理。麵談就那麽一兩個小時,它是您人生重大的轉折,是實現美國夢的重要一步,不可掉以輕心。

政治庇護的申請一般分為兩大方式:主動的(Affirmative)和防衛的(Defensive)

Affirmative的申請是指申請人來到美國後,自己主動向當地的政治庇護申請中心申請,填寫並遞交I-589表格。移民局收到申請後會通知申請者前去按指紋,進行背景調查。調查完畢,再約請申請人到全美八大政治庇護申請中心之一進行麵談。麵談通知一般會在I-589表格遞交之後的21天內送達。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麵談會在申請遞交後的43天內舉行。

 

麵談結束後,麵談的移民官裁決申請人的政治庇護是否通過,再將裁決上交給上級主管複審。

麵談裁決出來後,移民局會在麵談後的兩周內,通知申請人前往政治庇護申請中心領取決定。通過麵談的就將獲得政治庇護的綠卡,一年後遞交I-485調整身份並獲得正式綠卡,如果麵談沒有通過,則有兩種可能。如果申請人的身分沒有黑下來,那麽政治庇護申請終止,申請人可以留在美國,直到有效身分期滿時自動離境。

第二種可能是,如果申請人的身分已經黑下來,那麽,申請人就必須強製進入第二種申請方式:防禦的(Defensive)的申請,即案子自動從移民局轉入移民法庭,由移民法庭審理。之所以是防衛式申請,是因為申請人身分已黑,要被移民局驅逐出境。所以為了防止被移民局驅逐出境,就進入這個程序。那些偷渡來美或是非法在美國而被拘留的申請者,從一開始就進入防衛式的申請。

https://sites.google.com/site/tianlawoffice/in-the-news/shenqingzhengzhibihudeliangzhongfangshi

政治庇護不批準的就要上法庭,法庭再不批就要遞解出境,你怎麽敢肯定你就一定批準?即使拿了綠卡,主申請人還是不敢回國,因為移民局總部有個memo說這種情況將取消綠卡(但對家屬子女則不約束),隻有成為公民才能自由回去。遞解出境要戴手銬的,到了中國還要在邊防檢查站收容遣返拘留所裏呆半個月,罰款5千到幾萬,嚴重的還會被勞動教養。另外被美國遞解出境後,十年之內不可以再來美國(即使和公民結婚都不行)

政治庇護的麵談通常最少一個小時,多的有2-3個小時的,隻聊幾句就叫回去的有過,那是移民官已經打定主意不批準,覺得沒有必要再浪費時間。當然有一種例外就是,21歲以下,其父母已經被批準政治庇護的,那多數不需要麵談就批,最多隻是看一眼確定交的照片和本人是一個人(好多是偷渡入境,如果不嚴查,偷渡分子又有機可乘了)

首先,對於非法入境的人他們沒有其它選擇,就是和公民結婚也無法在美國調整身份,政治庇護是唯一出路,特別是用假證件在機場被抓到後保釋的,如果不提出避難申請當時就遣返了

其次,真正高官富人的子女根本沒有通過這種辦法出來的,高官小孩如果不想讀書,多半是通過海外中資企業外派(L-1),富人如果沒有外事部門的門路,也很容易找個公民結婚,辦庇護的不是偷渡的農民,就是以短期商務B-1來美打工的下崗職工

我在律師樓前後工作8年,過手的庇護案件沒有上千也有八百,最終通過的也就是一半多一點(包括移民局麵談,移民法庭和BIA上訴總和,而且我們覺得當事人不能讓我們信服的case都不怎麽接的),而且每個移民法庭都有N個法官,批準率有高有低你根本無法決定你的案件會落到哪個法官手裏。

如果真的想知道移民法庭中國人的案件批準率有多少,辦法很簡單:自己去法庭把每天案件上大庭的中國人(從姓名上就可以看得出來)的名字和A號碼記下來,等判完了第二天中午之後,打免費電話1-800-898-7180(immigration court infomation system)按照錄音提示輸入A號碼,馬上就知道哪些案件批準了,哪些案件被法官判了遞解。你會發現中國人總體的批準率一定少於50%

當然我的意思不是政治庇護不宜申請,而是說申請之前看看自己是否沒有別的出路了。像郭劍平那樣的case,美國公民配偶,有和對方生的孩子,又受I-245(I)保護,本來按照正規渠道申請100%批準,結果因為申請庇護失敗在先而得了遞解令,麵談時被移民局當場逮捕遞解出境,才真的是偷雞不成蝕把米呢。

什麽才是迫害?

在美國申請政治庇護的前提是您要證明,您受到過或者即將受到迫害。但是,許多人對什麽是美國移民法要求的迫害,隻有一個模糊的概念。比如,有個客戶在中國惹上了黑社會,長期東躲西藏,逃避他們的追殺,要求申請政治庇護。有個客戶和單位的領導鬧矛盾後被降級和開除,憤憤不平,也跑來申請政治庇護。有個客戶騙了當地公安局長女兒的感情後始亂終棄,逃到美國要求我幫他辦理庇護綠卡。還有的客戶,因為和配偶及家人不和,在家裏長期受氣,可以說受盡了家人的淩辱,一氣之下來我這裏申請庇護綠卡。也有客戶和鄰居不和,兩家大動幹戈,互相打傷家人,砸爛財產,也來申請庇護綠卡。

這些聽起來可笑的事時常在我辦公室發生。主要原因是,除了長期專門辦理政治庇護的律師或者專家外,很少有人真正了解,美國關於政治庇護的法律,對迫害這個概念究竟是怎麽定義的。理由很簡單,找遍厚厚的移民法規,您看不到一個一致的,清晰明確的定義。許多辦理了多個政治庇護申請的律師,也不能給出一個簡單明了的定義。至於那些不是專攻移民法和精辦政治庇護申請的律師,就更為難他們了。

在這一點上,我也不比別的律師有任何高明之處。我能做的,就是試著根據多次與移民官直接打交道和上庭辦案的經曆,給廣大的讀者一個比較實用的解說,好讓大家在決定申請政治庇護前,對自己是否遭受美國移民法所要求的迫害,有一個更清楚的認識,以免您花了錢和時間,結果遞交的政治庇護申請被拒絕。

從反麵來說,受黑社會追殺肯定不是美國移民法所要求的迫害。最近有個客戶,從大陸偷渡來美,在德州邊境被移民局抓獲。問話時,他要求申請政治庇護。當移民官問他的理由時,他說是被中國黑社會追殺所以才偷渡來美國。結果,移民局立刻把他投入監獄,法庭很快判他從速遞解出境,不得上訴。在美國的親人請求重金保釋也不許。

和家人或者鄰居鬧矛盾而受到欺負,毒打,迫害,也不構成美國移民法要求的迫害。和工作單位的領導發生個人恩怨,並被降級,開除,也不構成迫害。有個客戶打了當地公安局長的兒子,然後處於害怕逃跑來美國,仍然不能申請政治庇護。簡單地說,凡是沒有政府直接或者間接參與的情形,都不構成移民法要求的迫害。

即使有政府直接或者間接參與,也不一定就構成移民法要求的迫害。比如,有個客戶在國內發表揭露貪汙和維護人權的許多文章,結果網站被關閉,個人被罰款,而且還被公安局拘留並審訊兩個多小時。這個案子,離移民法要求的迫害已經不遠,但仍然不能成功地申請庇護。

美國移民法對迫害的要求是很嚴的,雖然移民法官在審案判案時有很大的決斷權和靈活性,有的要求鬆一些,有的要求嚴一些,但都要求,申請者要證明自己所受的迫害是被本國政府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或導致的, 所受的迫害給自己的身體或者精神帶來了或者將會帶來巨大的創傷。

比如,被國家警察逮捕,審訊,毒打,判刑,罰款,就構成了嚴重的迫害。但是,如果這些處罰是因為申請者的刑事犯罪所導致的,那就不能申請政治庇護。由於偷盜,強奸,殺人放火,行賄受賄,偽證欺騙,貪贓枉法等原因而受到逮捕,審訊,毒打,和判刑,是不會得到美國的政治庇護的。

隻是受到警察短時間的拘留,審訊,也不能構成美國移民法所要求的迫害。因為政治原因僅僅被單位領導降級,撤職,開除,也沒有構成迫害。由於和政府對立而導致個人或家庭財產被沒收,也不構成迫害。有個客戶在國內投資數千萬開墾荒地興辦廠房,結果因為和當地政府不和,導致投資失敗,財產被沒收,也不能構成迫害。如果僅僅是經濟原因而受到迫害,移民法的要求就更高了。

https://sites.google.com/site/tianlawoffice/in-the-news/shenmecaishipohai

中國真有政治迫害嗎?

每年有許多中國人申請政治庇護。有人認為他們中的大多數都是虛假的,都是別的方式留在美國失敗了才最後出此下策,選擇政治庇護以最佳的方式拿到綠卡留在美國。不管這種說法對不對,首先我們要回答的問題是:真有這麽多人在中國受過政府的迫害嗎?我的答案是肯定的。

我的客戶許多是從中國大陸來的。他們來自祖國大多 數的省份。他們申請政治庇護,主要原因是:許多人受到當地政府部門的貪官汙吏的盤剝與欺壓而無處伸張;有的是因宗教信仰而受累;有的是因經商從商而受欺; 還有的是因伸張正義、主持公道而獲罪。有人懷疑我的客戶的申述有虛假的成份,但我並不這麽看。中國大陸僅僅中共官方自己暴露的貪汙案子每年就是成千上萬, 貪汙的金額動則上億,這些錢都不是從老百姓身上搜刮而來的嗎?那些貪官汙吏巧奪錢財不說,還處處迫害、打擊一些與他們“作對”的平民。老百姓無權、無錢、 無背景,他們到哪裏訴說?

有 人說,北京的中央領導是重視平民百姓疾苦的,製訂的政策,特別是針對農村的政策,是很同情和體恤普通百姓的,中共根本沒有迫害平民百姓。對近幾屆的中央領 導的大多數,我是比較尊重的,特別是溫家寶、胡錦濤這樣的領導。他們也來自平民百姓,很想為平民百姓做事,很想為老百姓伸張正義。但是,他們並不能代表幾 千萬中共黨員,特別是中國的特權階級、知識和財閥新貴。而越來越多的黨員,其入黨動機就是為了混進執政黨內,方便他們假公濟私、公報私仇、投機鑽營。他們 一旦權力在手,就瘋狂地排斥和打擊異己分子,饑渴地進行錢權交易,為了金錢、地位、美色而不惜鋌而走險,根本置國家利益和百姓死活於不顧。他們每天在中華 大地製造的冤假錯案舉不勝舉,整個中國的天空,冤氣衝天。隨手拈來幾個中國老百姓的故事,不用絲毫的加工,就能夠滿足甚至遠遠超過美國移民法所規定和要求 的“迫害。”

我 作為客戶的庇護律師,在法庭上時常被客戶的苦難經曆而感動得含淚申述,令法官都為之動容。這實在是因為平時這些可憐的同胞在國內根本沒有機會傾述,也沒人 聽他們傾述。“人民法院”都是大門朝南開,沒錢別進來。國內各級政府的信訪辦門前更是經常有人被無故綁架和毒打。這些不是迫害,還有什麽叫迫害?

https://sites.google.com/site/tianlawoffice/in-the-news/wubiaotidewenzhangzhongguozhenyouzhengzhipohaima

申 請 庇 護 時 不 為 人 知 的 另 類 風 險

這 裏 說 的 風 險 並 不 是 如 果 案 子 沒 通 過 , 可 能 被 移 民 法 官 判 決 驅 逐 。 那 是 大 家 都 知 道 的 風 險 , 而 且 隻 是 目 前 沒 有 有 效 身 份 , 且 案 子 輸 掉 的 人 才 有 這 種 情 況 。 我 這 裏 所 說 的 風 險 , 是 來 自 一 些 無 良 的 移 民 服 務 業 者 ,甚 至 騙 子 , 他 們 有 可 能 借 機 對 申 請 人 敲 詐 勒 索 , 不 論 你 案 子 輸 贏 都 要 破 財 , 如 果 你 拒 絕 , 甚 至 可 能 給 國 內 的 家 人 帶 來 麻 煩 。

有 位 A 君 在 南 加 州 托 人 申 請 庇 護 , 按 照 對 方 的 指 導 , 他 去 參 加 了 輪 子 的 很 多 遊 行 , 拍 了 N 多 搖 旗 呐 喊 的 照 片 , 還 一 路 追 著 來 訪 的 中 國 領 導 人 抗 議 , 並 寫 了 許 多 paper 給 移 民 局 說 中 國 政 府 如 何 殘 酷 迫 害 他 , 但 移 民 局 不 相 信 他 , 麵 談 後 案 子 沒 過 , 要 繼 續 上 移 民 法 庭 。 這 時 對 方 要 他 交 一 大 筆 費 用 ,而 不 管 案 子 最 後 是 否 通 過 。 他 當 然 不 願 意 , 對 方 就 威 脅 說 要 把 他 參 加 輪 子 活 動 抗 議 國 家 領 導 人 的 照 片 和 他 寫 給 移 民 局 的 paper

全 部 寄 給 中 國 他 家 所 在 城 市 的 公 安 局 和 國 安 局 ,他 怕 嚇 到 家 人 , 更 怕 將 來 回 國 有 麻 煩 , 隻 好 照 辦 。 另 一 位 B 君 ,雖 然 庇 護 案 子 幸 運 的 被 移 民 法 官 核 準 , 綠 卡 到 手 在 即 , 他 卻 一 點 笑 不 出 來 。 由 於 最 初 的 麵 談 失 敗 , 他 不 再 信 任 原 來 的 代 辦 機 構 , 就 另 找 了 一 家 代 理 移 民 法 庭 的 出 庭 辯 護 。 不 料 案 子 批 了 之 後 , 第 一 家 從 移 民 法 庭 的 語 音 信 息 係 統 查 到 , 以 案 子 是 他 們

準 備 的 材 料 為 由 , 要 他 交 1 萬 , 當 然 他 一 口 拒 絕 。 結 果 遭 對 方 報 複 性 惡 搞 , 以 他 的 名 義 寄 輪 子 的 宣 傳 材 料 到 中 南 海 和 他 家 所 在 的 省 , 市 政 府 , 還 附 有 謾 罵 威 脅 中 央 領 導 人 的 信 。 理 所 當 然 國 內 警 察 上 門 調 查 , 並 扣 押 了 全 家 的 護 照 , 弄 得 一 家 人 飽 受 驚 嚇 。 眼 看 美 國 領 館 家 屬 麵 談 的 時 間 一 天 天 臨 近 , 最 後 B 君 咬 牙 花 了 近 30 萬 RMB 才 算 擺 平 , 加 上 前 麵 辦 出 國 和 身 份 幾 乎 讓 他 傾 家 蕩 產 ( 他 覺 得 公 安 也 知 道 是 怎 麽 一 回 事 , 但 案 子 是 上 麵 交 下 來 的 , 又 有 冠 冕 堂 皇 的 理 由 拿 好 處 , 當 然 不 會 讓 你 輕 易 過 關) 等 全 家 到 了 美 國 後 , B 君 想 想 實 在 咽 不 下 這 口 氣 , 想 去 告 又 找 不 到 任 何 證 據 , 更 怕 即 使 告 下 來 , 又 牽 連 了 全 家 人 的 身 份 。 。 。 。

本 來 用 申 請 庇 護 來 解 決 身 份 也 不 是 什 麽 不 得 了 的 事 情 , 但 如 果 遇 人 不 淑 , 碰 到 這 種 類 似 黑 道 的 行 徑 , 那 就 後 悔 莫 及 了 。

除少數之外,申請庇護用的多是無中生有的理由。律師和客戶一起作假,既然已經是黑對黑,難免會發生黑吃黑現象。

大家都是成年人,這種事情自己決定做還是不做。成了,沒有什麽好炫耀的;不成,也沒有什麽好抱怨的。

 

美國移民律師樓的三兩事

 

來美國好幾年,在紐約陰錯陽差的進了一個移民律師樓,稀裏糊塗的一做就是這麽多年下來,耳聞目睹奇聞怪事也算不少,想著可以拿來和大家一起樂樂,所以就費盡工夫注冊了天涯的賬號。下麵基本上是想到哪裏寫到哪裏,還望眾看官莫怪。

 

說到移民,國內的同胞們大多數想著的都是那些留學生在美國畢業之後留校任教或者在美國工作掙紮了好幾年拿到綠卡這一類的移民。知道的稍 微多點的可能會想到和老外結婚辦綠卡的,最多的可能還知道技術移民投資移民這些。不過這些都不是我想在這裏說的,主要是很沒什麽意思,我想說說大多數人都 不怎麽了解的一塊:政治庇護。

 

其實麽,不知道或者知道的少也不奇怪,畢竟這就像有人不想上胡潤百富榜一樣,很多人底細見不得人,在國內愛國熱情如此高漲的今天,你說 你通過損害國家形象捏造不實迫害來謀求個人私利的話,估計天涯上的左左們的口水都能把你淹死。所以大多數人都藏著捂著,光炫耀著自己光鮮的綠卡,而看著羨 慕的人顯然是不會知道上麵綠卡分類上AS的意思是啥的。

 

國內很多人都會有誤解,覺得在美國移民的大多數應該是正兒八經留學或者旅遊或者商務考察過來然後賴著不走想方設法往美國鑽的那一類人。 但是實際情況是紐約唐人街隨便抓一個人百分百那就是偷渡來的,對於這類人,要留在美國沒有別的路子,隻能打政治庇護。而這些人才是所謂的美籍華人的主體構 成,相比於其他合法入境的人來說,這些人起碼是後者的幾十倍之多都不為過。

 

辦庇護還有一個優勢就是快,不求人。遞交申請一個月就移民局問話,如果過了就拿身份,一年後就可以轉綠卡。雖然這個環節的通過率隻有 5%不到,但一樣擋不住大家的熱情。何況就算這一關沒有過,下麵轉到移民法庭,從第一次見庭到最後大庭通常也就是一年之內。這個環節通過率就高了很多,在 紐約這塊移民程度高的地方平均能有60%通過率(全美40%不到),碰到好的法官90%以上都有可能。這也是大多數人對這個路子趨之若鶩的原因,不管在哪 個環節過了一年後就可以轉綠卡。其實這裏還沒說完,以後專門找時間說這一塊。

 

看起來花個2,3年似乎也不短了,但是想想看別的。結婚的確很快,順利的幾個月就可以拿到臨時綠卡,但是轉正還要等2年,如果這兩年和 老外婚姻告吹那就前功盡棄。工作簽證一次就是6年,轉綠卡雖然隨時可以,但是老板會前腳幫你弄了簽證後腳就送你綠卡然後你轉身就跳槽?肯定不會了,不在這 幾年把你榨幹那是不會罷休的。很多持H1B工作簽證的人那幾年不敢隨便跳槽,加工資機會很少,工作時間長工作強度大你還要無怨無悔,一般都被笑稱為腦力奴 工。而且每年還有名額限製,最近這兩年僧多粥少的要抽簽。可以說其他的路子不是性奴就是腦奴,指望著別人來決定自己的命運,怎麽想怎麽就不爽的,所以還是 庇護的路子最快最方便。

 

每年庇護多少人?據說去年有一萬人通過這方式拿到合法居留身份,這是什麽概念?工作簽證每年隻有6,7萬人還要搶破了頭,結婚更是可遇而不可求,假結婚另算,還有不少人被老外騙得財色盡失的。綜合以上幾個優勢和比較,怎麽選怎麽走已經是一目了然了。

 

偷渡是一個很有意思的話題,當然那是作為我們局外人來說。改革開放30年,偷渡的方式也是更新換代日新月異緊跟時代潮流了。最早的時候基本 上都是一艘小貨輪飄洋過海去了西海岸,在洛杉磯外麵的公海把人扔下海,自己看本事能遊上去那就可以了。有的時候那些跑遠洋運輸的也順帶做一些運人的生意, 把人塞在集裝箱或者甲板夾層裏麵,也是放在公海趕人下海然後就看到壯觀的遊泳隊伍朝著海岸直撲過來。有的時候蛇頭也很好心(畢竟關係到日後收入來源),把 你放下去之前先衛星電話打給美國移民局,然後上岸了什麽被子毯子暖爐一應俱全的等著你,有的時候還出動直升機救人,人道主義的關懷還是很濃的。

 

不過這個生意風險太大,一來遊泳本身就是體力活技術活,一旦什麽腿肚子抽筋什麽的那就孝敬海龍王了。二來就算你是非爾普斯第二,海裏的 鯊魚什麽的也是很危險的。因此這種方式實在是有點靠天吃飯的感覺,但是根本抵擋不了我們福建廣東沿海鄉民的熱情,所以不論是洛杉磯,舊金山還是紐約邁阿 密,甚至夏威夷或者處女島到處都留下了我們同胞劈波斬浪的矯健身影。有的時候我想,如果招募幾個其中的佼佼者,短池遊泳不說,800米4X800米什麽的 耐力賽我們也能實現奧運會金牌的突破了。

 

鑒於這種方式的危險性,在90年代初震驚全美的“金色探險號”事件之後就退出了曆史舞台。那次事情也是一艘叫做金色探險號的船在紐約長 島的外海被美國的海岸巡邏隊發現,不得不提前把人趕下去,結果比一般情況更遠,無數人就此葬身魚腹。勉強上岸的僥幸逃生的也在少數,就算活下來的也被移民 局抓了。有的在美國掙紮十幾年沒有弄到身份,倒是不少人被部分美國人同情建立了國際友誼,甚至還有人跟著別人皈依了耶穌基督。據說紐約時報還有專題報道的 說。因為這次事情反響太惡劣,那個蛇頭綽號“萍姐”的開始了亡命生涯,直到05年才在香港被美國執法人員逮捕。上庭的時候很多福建僑胞在外麵聲援這個蛇 頭,說是沒有她就沒有這些人的幸福生活雲雲,我記得好像保釋金開到了過億,最後判了30年。

 

其實蛇頭最喜歡的就是這種方式,一來對於蛇頭投入不多,一艘船足夠的食物和水就可以。二來賺的多,一船人少說幾十個多則幾百個,當初市 價便宜,2萬美元多一個人,一船下來上百萬那是輕而易舉,據說不少大蛇頭跑了幾趟之後就洗手不幹了。但是蛇頭開心別人送死也不是個事,所以到後麵這偷渡的 路子也開始國際化網絡化現代化了。

 

 

 

現在的偷渡麽,按照客戶的說法那就像旅遊一樣快活,經常是全世界大漫遊。通常的出發地都是北京上海香港,新馬泰經常要走一趟的,法國巴 黎和荷蘭阿姆斯特丹都是重要中轉站,有些路線特異的也有體驗非洲風情的,比如莫桑比克津巴布韋南非走透透,但最後還是要繞道巴黎。走日韓的那算是快的,如 果北京直飛墨西哥那是最省事的,最快我見過3天就進來的。一般來說離開巴黎阿姆斯特丹之後進入中美洲的第一站都是古巴,社會主義兄弟情這時候就體現出來 了。然後什麽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巴拿馬之類的經常是轉來轉去,有的還轉了好幾圈往返的走。有的時候為了等機會找線路,在賓館或者民房一住大半年的也是常 事。

 

蛇頭在每個國家都有設點,到處都有人接應,很多地方都有合作的賓館或者當地居民的房子,交通設施也都是一應俱全,什麽旅遊大巴,歐洲之 星的年票,越野車等等。而且很多都還創造性的改裝過,下麵有夾層能藏人,反正那真是千奇百怪無奇不有。像巴黎這樣的地方那都是有好幾個窩點的,基本上算是 根據地大本營的地位了,反正往唐人街一鑽就找不到人了。

 

墨西哥一般都是最後的終點站,走這條路的一般俗稱“爬山的”。走波多黎各-巴哈馬-維京島-邁阿密這條線的一般都叫“過水的”,一路上 都是快艇在加勒比各個群島之間來回穿梭最後上佛羅裏達的。不過也許是之前走水路的心理後遺症,走墨西哥的還是絕大多數。墨西哥本身也是一個偷渡厲害的國 家,一直都是美國的心病。美墨邊境也是世界上最長的無人管理的邊界之一(另一條是美加),在德克薩斯州移民局的拘留所給犯人分類都是“墨西哥”“非墨西 哥”兩類。相比於墨西哥群眾的積極性,我們這都算九牛一毛了。

 

美墨邊境一般都是沙漠,高山和河流。不過這根本不算啥。墨西哥政府為了方便大家偷渡,在沙漠裏麵到處放著純淨水,一桶桶的,你根本不愁 渴死。而且還有專業的向導帶路,大家裝備也和科考隊不相上下,這年頭偷渡可都是下血本的。到了邊境麽,還有墨西哥地下小電台隨時通報美國邊境巡邏隊的位 置,當然你能懂西班牙語才行,不過蛇頭都會安排人手。而相比於龐大的偷渡人口而言(每年幾百萬),幾百人的邊境巡邏對根本是防不勝防,雖然現在在邊境修城 牆,也就區區 700英裏根本不能滿足需要。不過話說回來,我們萬裏長城古代遊牧民族也是幾進幾出當擺設,就算你美國把墨西哥邊境封鎖了,在現代化裝備麵前也就是小菜一 碟。

 

爬山的可能比較辛苦,都是人跡罕至的地方,什麽危崖小徑之類的。不過人跡罕至意味著邊境巡邏隊也沒辦法來,辛苦一點也值得。過河麽,據說河流不湍急,兩邊掛上繩子,坐著氣墊船抓著繩子就這麽橫渡了,就當是漂流了。基本上到了現在,偷渡還真是沒什麽難度。

 

偷渡那是高成本的,我剛來美國的時候聽到6萬美元的偷渡費愣是合不攏嘴,現在考慮到人民幣升值的原因,已經漲到了8萬多。你們別覺得福州人 家家戶戶都是百萬富翁,而是那邊鄉裏鄉親的關係特別的鐵,而且美國的福州人實力太強,老家如果有一個人出來,那絕對不像那些留學的來這邊沒有熟人親戚的, 他們基本上都是叔叔阿姨表哥嬸嬸舅舅在美國摸爬滾打好幾年的主,紐約這裏其他省份的同鄉會是按照省來算,福州那塊地方都是按村來算的,什麽鳳窩村鶴上村同 鄉會,還有什麽按學校來的什麽長樂二中之類的,反正那是精細化到了不可理喻的程度。所以如果有人要來,那美國的親戚朋友都湊份子錢,當然是有借有還的。

 

也有的蛇頭提供分期付款的高利貸,具體多高就不知道。反正人來之後馬上轉身就坐上去外州的大巴(這裏紐約之外的州統稱外州)去當地的中 餐館打工。蛇頭都是有關係網的,你的工資每個月直接扣一部分上繳蛇頭還債,剩下一點給自己。打餐館比當初“北京人在紐約”裏麵描述的辛苦多了,一天幹12 個小時以上,一周6天那還是紐約花花世界的待遇,外州那種窮鄉僻壤的地方你休息都休不住。經常有人幹瘋幹癡呆的,畢竟在這裏人生地不熟,語言不通交流困 難,加上連電視報紙都是英文的(紐約加州除外),基本上沒辦法交流。每天除了爐頭就是枕頭,生活單調的要死,還債壓力極大,想不瘋也難。

 

有沒有逃跑不還債的?你倒是試試看,蛇頭在福州那塊地方就是不法團夥,你跑了無債一身輕,你家裏老婆孩子老爹老媽那可就危險了。曾經有 一個客人,來美國沒兩天就被抓了,然後很快就進了遞解程序,一分錢還沒還就要送回國了,到了長樂機場想著以後估計也是給家裏惹禍的命,一下沒想通就在機場 廁所上吊了。這樣悲慘的故事也不少見,反正人倒黴喝水都塞牙縫,運氣不好怨不得人啊。

 

福州人基本上是華人圈子的主導力量,也是偷渡客中的主體。廣東發展起來之後偷渡的人越來越少,原本粵語主導的唐人街現在也是福州話的天 下了,可以說是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溫州人雖然也是偷渡的一大來源,不過方向不一樣,溫州人大多都是跑歐洲,據說清朝末年就開始有人往那邊跑了。所以這 邊溫州人不多,但都是有實力,紐約另一個華人區法拉盛就是溫州人搞起來的,基本上各行各業都有,不像福州人就會開餐館。而且法拉盛也不像唐人街那麽閉塞, 比較兼容並蓄,中國哪裏的人都有,而唐人街基本上除了福州人就是廣東人。

 

福州人都很愛國,比其他地方的人都愛,也許是因為他們給祖國摸黑比較多心裏有愧吧。每次國家領導來了,中領館組織的歡迎人群都是我們福 州鄉親。福州的各大橋團也是唐人街的主力,每次祖國有難,比如什麽四川地震,03非典什麽的都是慷慨解囊出錢出力。以前唐人街的僑團都是掛青天白日旗的, 也就是所謂的傳統僑團。沒有我們福州僑團掛著五星紅旗和他們爭,中領館在這裏立足都難。

 

不過國家也很體諒我們,好歹我們每天在西聯匯款的地方都在給祖國創匯(一次僑團活動中沈國放語),基本上每天都有幾百萬之多,為支持國 內的社會主義建設和和諧社會的構建立下汗馬功勞。福州鄉村地區那些玻璃高樓拔地而起,據聞他們老人家的愛好就是爬上山指點下麵某某房子是誰誰的兒子蓋的。 老人家包四川保姆也成為風尚,沒有大量的美元湧進來那都是不可能的。

 

也許我們很難理解為什麽福州人喜歡偷渡,偷渡一來危險,去了美國也是做底層勞工,在美國也是另一個文化的社會,有什麽好?其實我覺得這 就是一個惡性循環。據說最早的蛇頭都是帶著大把的錢回大陸顯擺,讓大家羨慕的要死,然後一個個上了賊船。來到美國之後發現根本不是這麽一回事,但是怎麽 辦?一屁股的債,那就隻有拚命的賺。等賺了不少或者自己也作了老板,身份也解決了,也回去衣錦還鄉,然後更多的人湧到美國打工,慢慢的就成了一種社會風俗 了,就像我們過年吃餃子一樣習以為常。

 

當然更多的是混得不好的,但是你會說麽?中國人都是報喜不報憂,打腫臉充胖子,不僅不說混得不好,而且還要裝闊。而且那些混得不好沒身 份的,你想回去給大家看美國真麵目也很難啊。這樣下去,福州的鄉親們看到的都是美國最光鮮的一麵,根本沒有想象到這邊的艱苦和困難。很多混得不好的,有的 人會和家裏人說實情,但是目的卻是為了鼓動自己老婆孩子過來扳本,畢竟人多力量大,老婆孩子過來解決了身份自己也能沾光,一來二去的人就越來越多。

 

我接觸的客人,基本上都是初中畢業以下,因為在他們看來更高的學曆已經沒有必要了。倒是從小苦練求生技能,什麽遊泳爬山的,畢竟比起什 麽直角坐標來說,這更實在。很多人基本上就是等著排期出國,對,不僅那些親屬移民要排期,偷渡也要排,因為人實在太多了。我問到那些人初中畢業之後的工 作,基本上都是在玩,正經工作的人都是鳳毛麟角。按照他們的說法,反正遲早要來吃苦,在國內還是瀟灑點比較好。

 

現在偷渡也呈低齡化趨勢。我剛入行的時候大多數都是82~84的,現在不僅86~88成了主流,90後也開始蜂擁而來,最小的接過94的案子。看著這些稚嫩的孩子們,想著他們在餐館做打雜的場景,不由得一聲長歎。

說到偷渡就少不了一個最快但是最危險的路子,那就是假護照。其實那些上麵說的“走線的”也有假護照,比如什麽歐盟假護照,南非的,台灣的, 日本的,韓國的,新加坡的都看過。基本上都是那些拿簽證比較方便的,最強悍的還見過用葡萄牙假護照直接免簽證進美國的。不過隨著我們中國越來越富強,像一 些新馬泰,中南美洲,非洲各國的簽證也很好拿,所以有的時候這個護照上蓋滿了天涯海角的簽證。而且這個走線也不是一成不變一條路走到黑的,通常都是有 plan B的。所以多弄幾個簽證,一旦情況有變也可以及時調整線路。反正條條大路通美國,怎麽都是需要有一點創造性地。

 

見過幾個運氣不好的,走線走一半出了事情不得不打道回府。不過蛇頭都是做事做全套,這個生意也是人不到紐約不給錢的。所以一般會有二道 出國的。上次一個客人特別背,走巴黎那次正好遇上機場工人??的事情,所有的航班都不動了,沒辦法隻好回家然後再走新加坡去墨西哥。哎,法國那裏??罷的 太厲害,搞得現在巴黎偷渡中樞的地位岌岌可危,大家都寧可多繞路也不去法國受罪。不知道這算不算是一種抵製法貨?

 

不過現在比較時興的是在中國護照上做手腳。很多人在外地掛一個假戶口,然後根據美國大使館分區處理的原則就可以跳出廣州領事館的轄區去別的 地方申請赴美簽證。如果你的護照居住地是福建的話,特別是福州的話,申請簽證簡直就是難於上青天,別人美國人根本不相信你們福州人去了美國還會回來的。別 說私人了,前幾年據說福建省的一個代表團都被拒,還是全拒,忒沒麵子了。

 

一般的流程是在外地,比如四川東北之類的地方做假戶口辦一本假護照,然後去成都或者沈陽簽證,當然那些所謂的考察商務出行都是假的材 料。然後呢,再到福建辦一本真的,然後把那本有簽證的護照頁換到真護照上麵來,然後就可以瀟瀟灑灑的來美國。這個手續繁瑣技術含量比較高,據說有額外收 費。不過這個也不是人人都搞得了的,畢竟你讓一個小學畢業的人假扮老總那也是扶不起的阿鬥沒可能啊。何況福州話口音太明顯,普通話不標準的同誌們還是不要 嚐試了。

 

說到假護照,往往一條路走下來還不止一本。我最多的見過4,5本的,那真是什麽樣的都有,俄羅斯的雙頭鷹,墨西哥的老鷹仙人掌,也算是長了 見識擴了眼界。護照那可是非常重要的證件,上麵的那些簽證出入境紀錄是證明你“一年問題”的重要憑證。什麽是“一年問題”,下麵就來說說這個。

 

根據美國移民法,申請庇護必須在來美國的一年之內提出申請,否則的話麽,雖然不是說超過一年移民局連申請表都不讓你寄,但是希望可以說 是微乎其微,就算掙紮的上了移民法庭,就這一個理由就能讓你卷鋪蓋回家。所以這是一個生死的問題,超出一年申請最好最好的情況也就是一個A10卡。A10 卡是美國工作許可證的一個下屬分類(Withholding Of Removal),全名是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card, category A10。這一類在行話裏麵叫“半贏”,你可以在美國合法生活合法工作合法居留,但是你沒機會轉換綠卡,也不能憑此證件出入境,也不能申請國內的家屬,這輩 子就留在美國被政府保護著,隻能繳稅沒什麽福利。這種身份,相比綠卡的待遇可謂天差地別,所以一年問題那可是關乎一輩子幸福的大問題,要重視。

 

當然要重視,不僅他們客戶重視,我們律師樓更重視,這可是關係到一萬塊還是四千塊的差距,做贏一個全贏的可以做兩個半“半贏”的了。其 實這價錢也是福州人自己炒作起來的,當初庇護市場不大的時候都是老外律師做,一般都是按照出庭次數算,通常都是開案收500,問話收500,見庭收 1000,大庭再把餘額全部付清。申請綠卡,工卡,社安卡,申請家屬,或者以後的上訴聯邦上訴都是另外收費。後來呢,中國律師進了這個市場格局就天翻地覆 了,除了上麵這種傳統模式之外,還有所謂1000-9000型,開始收1000一直到大庭,贏了再收9000。最強悍的就是0-13000型,一開始不是 不收錢,收500押金,沒贏就退還,贏了就收13000。這還都是單人價位,夫妻的,帶小孩的還有別的模式。

 

回到上麵說的一年問題。很多人其實最後都拿不到護照,因為到了美國之後蛇頭基本上都是上繳,或者經過一個國家就把上一本護照拿走,所以 等你來了美國等於就根本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你什麽時候來的,那怎麽辦呢?其實也不是沒有辦法,主要是美國人太單純,太單純了,隻要被抓就什麽都解決了。

 

也許說的有點危言聳聽,誰喜歡來美國就坐牢的。但是有的時候你想不想被抓可不是你說了算的,運氣不好坐飛機被抓的,做大巴來紐約路上被 抓的,走在路上周圍都是白人就你一個華人非常紮眼一看就是非法移民的被抓得。但是你如果在什麽亞利桑那州,德州,新墨西哥州,加州或者佛羅迪達州這些地方 一被抓,根據移民局的逮捕紀錄,你來美國的時間就確定了!一年問題就迎刃而解了!接下來就是在監獄中提出庇護申請(換了在我們這裏對於坐牢的人哪裏給你什 麽人道援助),直接跳過問話這一程序直接上庭,然後家裏人保釋出來,在轉案到紐約洛杉磯這樣親移民的城市,一樣可以有機會。所以有幾年那蛇頭就是直接把人 往移民局手裏送,因為這樣這些人直接解決了問題。21世紀初的時候紐約有一個叫包爵士的律師樓,老板是哈佛法學院畢業的,老婆是華裔,手下不少律師,律師 樓規模很大,直接跟蛇頭合作,蛇頭帶著人就找他們保釋上庭,賺的盆滿缽滿。可惜貪欲過度惹上移民局的關注,最後派FBI臥底調查一窩端了,現在在鐵窗生涯 ing。

 

說道保釋,就要說說一個特別的行業:保行。保釋金要錢的,少則幾千多則上萬,這對於身無分文的新移民來說基本不可能,本來就欠了幾萬塊 的偷渡費,親戚朋友也被榨幹了,那麽隻有求助保行了。利息都是高的驚人,很多都是蛇頭控製的,反正偷渡出來的話你就不是自由人,每個環節每個層麵都被蛇頭 控製了,哎,大家總是抨擊山西的奴隸工,哪裏曉得我們國人早就把奴隸製度在美國重新複興了,當然美國人是不知道的,這一塊是徹底的灰色地帶。

 

現在解決一年問題又出了新方法,當然還是繼續利用美國人民的單純和無知。更簡單,那就是隨便找一個有身份的親戚朋友作證證明你什麽時候來 的,想寫啥時候就是啥時候。內容就是說我叫XXX,我和YYY是什麽什麽關係,x年X月我打電話給他他在家,他告訴我他快要來美國了。然後又是什麽時候我 接到電話,他說他來美國了,讓我過幾天在怡東樓接他。幾天後我在怡東樓接到他,完。

 

就這麽簡單,出去簽字做公證(在美國作公證就像買可樂一樣容易),就成了發誓了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宣誓書。美國人還就認了,簡直愚蠢的不 象話,在他們看來根本沒有人會為了這麽一件事情去撒謊,我有的時候真的很難理解他們。現在似乎更進一步,不證明接人了,找一個最近回過國的親戚朋友,有完 整的出入境紀錄的,說我回去見過某人,更硬更牛B,美國人就這麽信了,隻要你和故事銜接的完美無缺,他們根本就找不出漏洞來。就算要叫這個宣誓的人去上庭 作證,我們律師樓也是會培訓複習的麽,哪裏會讓這些沒文化的自己去作證,都是讓他們背的滾瓜爛熟的去,碰到問題那真是兵來將擋水來土淹,遇到刁鑽的問題律 師蹦出來 objection就好了,真是沒轍。

 

其他的一年證據也有很多,什麽在中國買東西的收據了,什麽看病的病例了,什麽銀行的交易記錄了,什麽有日期的照片了,反正隻要有日期,對的上就可以。可是這些東西我們啥辦不到的?路邊那麽多“辦證”的廣告可不是白打的啊!可惜,美國人就是不知道啊。

 

其實政治庇護不是不可以回國,而是你回國的話美國政府可能會找你麻煩,說你既然當初是害怕被那個國家迫害才來的,你怎麽敢回去呢?你敢 回去就說明你現在不怕了,所以我就取消你的綠卡吧。碰到這事情你估計也要崩潰了,所以如果要回去,還是照我上麵說的做,來回都走第三國,中間切換中國護照 回去,美國就查不到你有去中國的紀錄,也就以為你去第三國玩一趟。

 

過去都是去日本轉的多,因為新馬泰雖然好辦,但是美國往返班機太少。現在比較火的就是香港,你可能會奇怪,香港不是回歸都10年了麽怎 麽還能這麽搞。問題香港在中國本身就是一個特區,在美國看來也是一個例外。很多人都去領事館辦香港通行證,然後拿著通行證去香港,再拿中國護照回大陸。出 來在國內再辦另一個通行證,拿著新的通行證去香港,拿著舊的通行證和綠卡上飛機回美國。通行證比什麽簽證都好辦又快,還不需要擔心什麽團簽走動不便的問 題。

針對走政治庇護的中國人多不多的問題,我懶得爭辯,人沒來美國的光憑猜測那是沒有發言權的,灰色地帶之所以是灰色地帶那就是因為知者不言言者不知。靠數據說話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judgereports/

 

這是紐約州雪城大學的一個有關政治庇護的專案調查,每年更新全美各移民法庭各移民法官的通過率,案件來源國家構成等等,你隨便點一個紐 約洛杉磯舊金山的法官,看看下麵來源國家構成,中國都是壓倒性的。每個法官上任以來處理多少案件也都是透明的,誰有工夫自己算算加起來多少中國人申請,

 

說說政治庇護的流程,也算給大家掃掃盲,既然這麽多人要來尋求自由民主的話。記得到時候照應小弟的生意,我也好漲點工資,雖然我們這裏從來不缺案子,也算是唐人街巔峰一霸了,嗬嗬。

 

庇護分兩類,一類是affirmative,一類是defensive。前者就是你自己沒有任何紀錄,自己向移民局申請庇護;後者就是你被抓了,為了不被遞解,向美國政府提出需要人道主義援助,被動的神情庇護。區別就是少了一個環節而已。

 

現說前麵的,申請交上去之後一個月左右就要移民局問話,由移民官負責審閱你的案件聽取你的證詞和哭訴然後兩個星期以後來拿結果。贏了就 拿A5卡,也就是政庇批準的工卡,有效期現在是兩年,一年後另外申請綠卡。如果沒有過,兩個星期以後去拿結果的時候就問你要不要轉移民法庭,你同意的話就 給以一式四份的表格簽字,有見庭(master hearing)的日期時間地點,通過1800電話可以查詢法官是誰,然後從上麵那個網站可以看到這個法官好不好(這裏也有花樣可以玩政府的,後麵再 說)。紐約有些法官那時好的不得了,基本上全美最好的幾個都在紐約,不過最壞的幾個也在這裏,總體是希望很大的一塊地方,前兩年一個很惡劣的叫Chase 的法官被投訴還被撤了,可以看出這裏的移民團體實力多強悍。

 

見庭基本上就是交材料,各類證據和證人證詞,然後發誓你說的都是真話隻說真話並且不說假話(這都是誓詞平直翻譯,就這麽無聊),然後約 一個上大庭的時間(individual hearing)。然後基本上就沒什麽事了,上大庭之前會有培訓,上庭基本上就是一次定生死,極偶然會有再開一次大庭補交材料或者專程來宣判結果的。見庭 有的時候也可能不止一次,如果你材料不齊全或者還有什麽新情況可能會再見庭,不過都算例外情況不作參考,基本上多見庭的話說明你律師工作沒做好或者想靠見 庭次數多收費,不過不排除法官年老體衰辦事效率極慢拖延時間的可能。

 

後者麽,就是直接跳過前麵的那次機會,釋放出來就拿著了見庭紙,也就是前麵說的簽的一式四份的表格,簡稱NTA(notice to appear)。然後也就是這麽一個流程,相當於少了一次問話通過的機會而已。也有保釋不出來直接在監獄上庭的,這種情況不多,難度很大,收費較高。

 

如果最後上庭沒有過的話呢,那就隻有上訴了。一般是上庭結束30天內可以上訴,把上訴狀遞交到BIA(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雙方都有權利上訴,如果你贏了政府律師不服的話,他也可以保留上訴權利在30天之內上訴。所以最揪心的就是法官判你贏了,結果政府律師 保留上訴權利,這30天真是難熬啊。如果政府律師最後沒交材料,那你就過了;如果30天之內你收到上訴回應的通知,你律師肯定要笑了,生意又來了,而你還 要繼續掙紮。

 

如果這個環節還輸了,那你還可以申請聯邦上訴,就是上訴到聯邦巡回法院,方法同上。最極端的還有打倒聯邦最高法院的,我沒做過,但是聽說過,不過做到這份上你還沒放棄的那真是鐵打的毅力了。

 

如果這個環節還輸了,遞解令來了怎麽辦?不怕。遞解令來了並不是說移民局的人帶著遞解令來抓人了,而是寄一份遞解令到你家,勸你自覺滾 蛋(美國人簡直單純的嚇人)。這時候你就要開始亡命天涯了,其實也沒這麽可怕,就是躲在華人圈子少拋頭露麵就好了,畢竟如果再被逮到那就要直接上飛機回去 了,還是包機哦,直接飛長樂福州的。忍辱負重不要緊,隻要你留在美國,就還有機會翻盤的!

為什麽在美國就有機會呢?時過境遷這個詞最能解釋這個現象了。

 

比如你當初申請一胎化的時候家裏隻有一個孩子(這類其實不難贏),但是律師幫你弄砸了,法官不相信判你輸了,你上訴了幾次躲了起來,回 家克命兒生孩子創造美國公民。等你再次複出的時候已經是4,5個孩子了(生孩子好,容易拿福利還有退稅),嚴重違反計劃生育了,回中國肯定會遭到“難以想 象的”的迫害(注意冒號),懇請美國政府改變決定。這就是常說的MTR(motion to reconsider/reopen),重新考慮/重開案動議。這時候就看你律師筆杆子如何了,不需要上庭不需要見麵,全靠充分調動各類相關案件的 citation來寫材料的。如果批準了,那麽你就絕地重生,再次獲得上庭的機會,這情況下一般上庭也就是過場,穩贏。

 

如果一口氣蹲了10來年,結婚生子有房有車為美國資本主義事業做出巨大貢獻了,你就可以蹦出來申請cancellation of removal/deportation,也就是取消遞解/驅逐令申請,也就是常說的“十年綠卡”。隻要證明三件事:你來美國10年以上,你在美國表現良 好,你有美國公民的配偶或者子女如果你回國了他們生活將會遭到嚴重困難。這個詳情以後再說,挺複雜的一塊。

 

如果你繼續等,可能以後還有什麽特赦,比如1986年的特赦;或者什麽特殊情況,比如1993年的64綠卡;或者一個新法案的通過,比如2000年的245i,拿了這個就可以像那些持合法簽證的人一樣和美國公民結婚拿身份或者辦勞工/工作/特殊人才之類的綠卡了。

 

反正,美國是一塊機會的土壤

 

除了綠卡可以作為出入境的證件之外,美國政府還有一種叫做“回美紙”的東西可以用來出入美國。回美紙其實是一類材料的統稱,分別有re- entry permit,refugee travel document和advanced parole。申請表格都是一致的,隻是針對人群不同。第一類是給那些已經拿到綠卡但是有必要在其他國家生活的人,這些人吃住在別的國家,但是舍不得美國 綠卡(綠卡持有者每年至少有半年要在美國才可以),所以為了自己綠卡不被吊銷以後還能回來,就有了這麽一個re-entry permit。第三類是給已經申請身份還沒有批下來但是因為某些情況要離開美國的人,比如你和美國公民結婚綠卡還沒到手,如果你回國的話下次來還要簽證, 這時候如果你家裏出什麽事情的話你回不回去呢?這時候如果你拿著advanced parole就不怕了。第二類就是給難民/庇護民的,你除了你申請避難的國家之外地球哪裏都可以去,travel document相當於一本護照,綠色的,長得也很像。但是你會擔心不是說不能回原國麽?方法還是上麵的走第三國,神不知鬼不覺來去自如,我們很多顧客還 拿著這個回去做生意的大有人在。

 

下麵說合法入境和非法入境在申請選擇方麵的差別。

 

合法入境的就是指拿著旅遊商務留學陪讀等各類簽證進來的人。這類人一旦來了美國,以後可以走的路子就很寬。有錢能砸的可以辦投資類移 民,幾年後轉綠卡,這幾年出入境自由不需要重複簽證;找人結婚是最普遍的路子,假結婚費用現在也是水漲船高,和偷渡差不多了,如果真結婚自然是輕鬆愜意最 快的,最擔心的就是碰到流氓和騙子;高學曆的可以申請H1B工作簽證,現在還有新推出的PERM勞工紙,層級高作品多搞科研的部分人還可以申請NIV(國 家利益豁免,比如什麽高精尖項目);文化低一點的也可以申請傳統的勞工紙,有的人打餐館都靠這個弄到身份;如果是什麽演員球員什麽的,還可以申請特殊人 才,其實這也是上麵中的一個類別,據說有過剪紙老太特殊人才了的;像姚明這樣的應該是P簽證,有沒有拿綠卡就難說了,因為綠卡隻是居留權不是國籍,就算姚 明拿了美國綠卡也是中國人不影響為國效力。這一塊也是油水豐厚的,移民律師樓一般專精到了後麵就是分兩塊,作這些的和作政治庇護的。

 

合法入境的也有很多當初做假材料進來,就是為了來美國打工的。畢竟什麽特殊人才,球員演員雜技員,高學曆高精尖的都是鳳毛麟角,而且真 的是這樣的人,大多數公司都會幫你搞定或者竭盡所能的幫忙,你見過姚明去美國工作還要自己辦簽證麽?肯定都是火箭隊解決了。不過我有一次在國內幫顧客辦簽 證翻譯的時候遇上過巴特爾,水過秒過是肯定的。那麽那些來美國打工的,一無所長的,沒錢辦結婚的怎麽辦?一般就是兩個:政治庇護和一直保持非移民身份等待 大赦或者政策變化。

 

你拿了什麽簽證進來不代表你就一輩子就是這個了,畢竟美國綠卡比北京戶口好辦多了。比如你商務進來的,你在I-94卡(飛機上空姐發的 小白卡)沒有過期前想讀書也被學校錄取了,學校給你發了I-20表格,你就可以向移民局申請轉換身份,然後移民局會給你一個新的I-94卡,隻要你一直保 持學生身份你在美國身份就是正當的,沒有黑。

 

I-94卡是什麽需要解釋一下。這個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是最硬的入境證據,一般都是在飛機上填寫,下飛機過海關的時候給移民官蓋章的。你 在美國身份合法到什麽時候不是按照簽證上的有效期為準,而是按照移民官在你I-94上麵的蓋的有效期為準。比如說你2008年12月25日拿到一個B2旅 遊簽證,簽證的有效期是一年,也就是2009年12月24日為止。你2009年1月1日到美國,你的I-94上麵的章很可能就是2009年3月31日,3 月31日以前你不離開美國,不延長I-94,不轉換身份的話你就黑了。那麽那個簽證有效期是幹什麽用的?比如你2月20日離開美國了,你在2009年12 月24日之前還可以來美國不需要去大使館辦簽證(理論上),來美國再拿一個新的I94和新的I-94有效期。

 

合法簽證進來的話,轉換身份一定要注意,有的身份之間轉換是要特殊條件的,不是說想轉就能轉,這個一定要谘詢專門的律師樓。華人圈子很多服 務社旅行社從事坑蒙拐騙的,吹得什麽一樣,很多不懂行情的新移民很多受騙的,結果身份黑了還耽誤了其他的事情抱憾終生。有些中國人最可惡,專門騙自己人騙 老鄉,有的靠著領事館的關係作了僑社頭目專門坑新來的你還沒轍。這類欺詐很多人都不敢報案,因為你自己本身就是動機不純的,而且中國人特別怕和警察打交 道,覺得政府都是一家的,擔心你報警了警察知道你現在黑了會通知移民局來抓你雲雲。其實都是誤解和謠傳,美國各個部門之間分工很清楚,一般井水不犯河水, 你說官僚也好懶散也罷,反正吃虧上當在美國找警察沒錯的,雖然語言可能是障礙,但是現在華人區的警察局華裔警察也越來越多,不用吃虧上當自己吞。

 

扯遠了,具體的限製規定我就不一一舉例了,隨便說幾個。比如旅遊的要轉學生的,一般都是這種情況,你申請幾個學校都被錄取,拿不定主意 想親身感受一下,這時候你可以申請旅遊去美國看學校,看完了下定了主意然後拿中意的學校的I-20向移民局申請轉學生身份。當然不是說其他的路子就堵死 了,這時候都靠律師的本事了。商務的轉留學的也有,比如什麽你來美國之後發現自己實在太落伍了跟不上現在的潮流了決定深造什麽的。訪問學者的J-1簽證限 製最多,甚至和公民結婚都要多一個waiver,具體原因不詳沒怎麽做過不誤導大家了。

 

黑了可怕不可怕?說可怕也不可怕。黑了的話你的身份就非法了,移民局抓到你一樣可以遞解遣返。但是要抓也不是那麽容易的,所以一黑幾十 年的大有人在。雖然和那些偷渡的人一樣都是黑工,但是這些合法進來(關鍵是看你怎麽進來的,之後的結果和過程不管)的人還是可以和公民結婚或者日後工作簽 證什麽的轉正。而那些偷渡來的,就算和公民結婚真心相愛,他們的配偶也是愛莫能助的。所以合法的人優勢太明顯路子太多了.

 

合法入境的還有一個優勢,那就是在身份合法的情況下申請政治庇護不受一年限製。比如說你來美國一個勁的讀書,一直都是F1,畢業了想著工作 簽證比較可怕,決定搞政庇這也是可以的。當然是要身份一直都合法,如果你黑了又超過一年申請,情形還是很不妙的。現在這類的學生也開始多起來了,這塊市場 也是摸索出來的,之前也沒意識到意識到了也沒這方麵的案例。

 

相比之下偷渡進來的人就很慘了,除了庇護的華山一條路之外沒有別的選擇了。不過這樣的人其實好相處,他們一般全心全意信賴律師樓,服從 到了盲從相信到了迷信的地步。而合法入境的一般路子多選擇廣反而推三阻四躊躇不決,真的要辦了也是半信半疑討價還價覺得辦這個掉份。哎,不當家不知道柴米 貴,不出來不知道美國累,不被老板用工作簽證剝削一層皮不知道庇護的實惠。

 

通過上麵的介紹,想必大家也知道了,對於大多數中國移民來說政治庇護幾乎是最理性的選擇,也是適用麵最廣的,不論男女老幼病殘孕智商高低文化多少能力大小職業類別都可以申請庇護。

 

庇護這個東西最早就是美國推廣起來的,因為曆史上來說美洲殖民地的開拓者們基本上都是英國的清教徒,在英國當時受迫害的,所以對於受到 迫害的移民有著深切的同情;然後在二戰之後又麵臨和蘇聯的意識形態鬥爭,美國有必要擺出道德製高點壓製蘇聯,而提供庇護就是最合適的方式,一來社會主義國 家的人民紛紛可以以尋求庇護為名去美國,而且美國提供非常人道的援助,基本上能活著進使館的美國政府都會盡可能的幫助。當然這也是一種政治策略,可以有效 的瓦解社會主義國家內部的團結穩定,當有一個人去了美國拿到身份,很快就可以申請老婆孩子,拿了綠卡還可以申請父母,當了公民甚至可以申請兄弟姐妹,而這 些人以後也可以申請更多的人,形成一種核裂變的效果。當越來越多的人見識到美國的繁榮富強之後自然就很容易得在鐵幕上打開了缺口,最後完成了和平演變。美 國在古巴政變,海地動亂,南越撤退,朝鮮俘虜等事件中都打了庇護牌給數百萬人直接或者間接的提供了新的生活。所以庇護案件中很多法官的意識形態觀念也起到 了直接的作用,對共產主義的不信任和懷疑態度讓無數客戶間接受益。

 

其實有必要區分一下難民和庇護民,refugee和asylee。前者指的是國家動蕩難以為生,聯合國有專門的難民署會給那些陷入混亂 的國家注明,這樣該國的人可以通過官方的(難民署的分配)或者民間的(偷渡)等方式去別的國家申請避難。比如說盧旺達動亂那幾年,就有很多盧旺達人通過聯 合國的幫助去美國避難,當然也不僅僅是美國一個國家接收這幫人,而且受援助的還是少數。

 

庇護民一般那就是在自己國家因為政治觀點,種族,信仰,社會團體等願意遭到來自政府或者和政府有關機構的迫害而去美國尋求庇護的人。這個不需要服從聯合國指揮,美國自己說了算,評價標準就是在中國大家都知道的XXX國人權報告。

 

中國2010 宗教自由報告

 

http://chinese.usembassy-china.org.cn/irf2010.html

中國2010人權報告

 

http://chinese.usembassy-china.org.cn/hrr2010.html

2010 Human Rights Report: China

 

http://www.state.gov/j/drl/rls/hrrpt/2010/eap/154382.htm

 

人權報告是美國國務院出台的,也就是美國的外交部。基本上資料都是美國駐各國大使館整理的,仔細看了就會知道美國的間諜還是很多的。雖然我 們中國也每年出美國的人權報告,但是看內容就知道不是一個重量級的,我們那個基本是美國國內各類負麵新聞報道的大雜燴,說難聽點,那是美國人自己自我檢討 呢,你還當寶了,無語得很。

 

美國的人權報告就非常詳細,中國這塊港澳台是排除另算的,那三個地方的人來美國沒理由申請庇護,因為美國覺得你不夠格,就這麽回事。國 務院的人權報告就是指南針功略集,詳細到了在國內強製流產會不會給你發證明都有,每個省的計生政策差異,農村和城市的不同,還探討了很多疆X藏X,地域歧 視,民權運動,宗教自由,死刑問題,腐敗問題(最近連權色交易都有談)等等各方麵問題,反正超詳細。說到做工作,我們真是沒有美國做得細致,美國人看完這 報告估計也能成一個中國通,不過那個理解也不過是表麵的,真正的文化差異還是在的。這就造成了一個問題,美國人通過這個報告對中國得出一個霧裏看花的印 象,而我們也知道美國人會得出什麽印象,那麽下麵就是如何利用美國人的錯覺來製造一個完美的案例了。造假,那真是我們的老本行啊。

 

計劃生育不一定就是女生專利,前麵說了申請庇護就是要和政府搭上關係,計生政策隻是引子而已。這麽說吧,假設你在大學和女同學出去同居把人 家肚子搞大了,你們超級有責任感打算把孩子生下來,學校不允許還把你女朋友抓去人流,你奮勇反抗被他們毆打推搡,這就夠了。中國的學校大多是公立的,這就 是政府的一個部分,準備得當這樣的故事就能贏,而且不在少數。

 

偷渡客本來就沒什麽壞人。不過中產以上來美國不適應的說法我覺得因人而異,關鍵看你到底是要享受還是有別的什麽追求,出國如果是為了享受如果不是貪官親戚那還是不要出來了。如果有追求,不管是求財求自由求學什麽的,這點困難嚇不倒多少人。

 

銀行開戶我不知道在外州如何,每個州差別多了,紐約這裏拿著護照就可以了。別以為紐約的銀行就是什麽摩根花旗匯豐的,雜牌小銀行多了去了,中國人開的銀行什麽國寶國泰東亞等等都在華人區很有聲望的。

 

說到福利,我還是要說紐約的好。如果你讀公立的大學,紐約州大或者市大,在紐約都很吃得開,哪怕你是非法移民,隻要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在紐約住滿一年,比如12個月的銀行帳單,租房合同,工資支票,年度報稅等等,就可以享受州內學費,4門課以上2000塊一個學期。

 

醫療麽,你真有什麽事情打911,起碼不會見死不救。而且我不得不說中國人在這裏很多都是霸占醫療資源的,很多都是百萬富翁了還要搞假 材料弄免費的醫療保健。家庭(2人)月收入900以下就是全免,1300以下隻收掛號費。而且醫療保健很貴麽?我不覺得,夫妻倆人的基本都是1000左右 一個月,年底可以抵稅。我不想和國內比什麽,大家自己看了心知肚明。

 

至於社安號,也不難。留學生那塊就不說了,學校幫忙搞定。庇護的這類人,申請提交180天就可以申請EAC,拿了工卡就可以申請社安卡,然後就可以申請駕照什麽的。

 

今天說說福州人,因為這個名詞估計在後麵要反複提起。來美國之前我基本是沒有地域偏見的,但是在經年累月的接觸這些人之後,我覺得有點感慨 中國人之間的差別還是非常明顯的。所謂福州人,一般指的是從福州,馬尾,長樂,連江,福清等地及其下屬地區來美國的人。農村人居多,占了90%以上;低學 曆居多,初中畢業以下占80%以上;偷渡客居多,偷渡入境的占99%以上。和這些人打交道非常的困難,隨便各位看客怎麽說,我是非常的不喜歡這些人,如果 不是為了吃飯糊口加上經濟危機,我真想去一個做H1B的移民律師樓哪怕能看不到他們也好。福建老鄉們還有不願意上學的傳統。就是拿到身份也不去上學,年輕 的也不上學。基本上都在開餐館。我認識一個很年輕的姑娘,英語還可以,也不願意上學,和父母哥哥一起開餐館,打算將來找個廚師嫁了,繼續和老公開餐館。

 

因為教育水平極低,所以和這些人交流異常的費事。我們律師樓為了方便客戶將I-589庇護申請表翻譯成中文讓他們填寫,經常出現各類啼 笑皆非的事情。我一般通過他們填表翻的錯誤來判斷這個人的智力情況然後有針對性地撰寫陳述書,因為如果你寫得太複雜,對於他們的大腦來說負荷太大,上庭就 難以說清情況,通過率就會降低。

 

比較正常的:能說清楚自己從墨西哥入境的。千萬別覺得奇怪,墨西哥和莫斯科對於他們來說是非常難區分的,所以在填寫途經國家的時候經常 有人堂而皇之的寫從北京飛莫斯科爬山進入美國。雖然我們在座的大多數人地理未必很好,但是能把這樣一句話寫下來卻沒覺得異常的估計還真是少數。偏偏現在莫 斯科還真的成了一個次級中轉站,有的時候不注意我們也會照著弄錯了。

 

略微正常:記不住父母生日,結婚登記日,妻子孩子生日的。看清了,是記不住。他們大多數時候不怎麽用腦,每天渾渾噩噩的過活,所以每當 填寫這些生日的時候他們經常把頭皮都抓破了。有一個人申請十年綠卡,需要父母的生日,他父母又去世了連問的人都沒有,我讓他去問兄弟姐妹,結果他說他在家 裏是老大,他都不知道弟弟妹妹就更不會記得,聽完我暴寒。

 

不怎麽正常的:記不住老婆孩子父母兄弟的名字。有一次一個客人填寫的時候突然問我,這個配偶子女的名字怎麽寫,我說你問我我怎麽知道,然後他很強的問我一句:這些名字隨便填一個張三李四可以麽?我當場幾乎氣絕昏過去。

 

最不正常的:連自己名字都記不住。有一次一個客人堅持不說自己的名字,我問他為什麽,他說他自己都不知道,隻知道自己的小名綽號,大名 一定要等國內寄了身份證來才知道。我說你不會打電話問你父母啊,他說他父母也不知道,這名字是當初親戚取的,他們也記不住,我說你讓他們看看身份證告訴你 不就是了,他說他們家就他有文化,其他人不識字。此人小學三年級肆業。

 

正因為如此,平常和他們做各項工作都很費勁,都像孩子一樣無知又像土匪一樣霸道,指望他們配合我工作那是不可能,隻有我們去遷就他們了,這就是我最憋屈的地方,怪就怪當初上錯了賊船走錯了門。法律很有趣,但是每天和這些人打交道真是修煉耐心和毅力的好辦法。

 

我對福州人沒什麽特別不喜歡,nothing personal,隻是就他們給我製造的工作障礙來說比較不爽,有的時候帶顧客去問話做翻譯的時候聊天也能聊到一塊去。唯一需要譴責的就是我們的素質教育 的全麵失敗和義務教育的普及率和質量的不過關,教育是一國之本,有時間去搞計生不如抓抓教育。世界上降低出生率的經驗最有效的辦法就是一國婦女的受教育程 度提高,通過行政手段來搞不過是多養了一群廢物和提供了更多的尋租路子罷了。

 

言歸正傳,申請庇護那肯定需要理由。一般來說年紀比較大結婚有孩子的我們都建議做計生,孩子多少不論,一個也沒問題,五個六個更不在話 下。是真有被計生辦追得亡命天涯偷生遊擊隊一路上生了六個孩子的我見過,隻生了一個在家幸福快樂壓根沒有被迫害事實的我們也能幫著捏造。生一個可以說本來 想生第二個被發現強迫流了,理由多多,什麽傳統觀念強了覺得光生一個不夠了,什麽父母壓力很大婆媳關係不好覺得不再生一個過不下去了,什麽覺得自己的孩子 沒有兄弟姐妹那童年真是悲慘又不幸為了孩子的幸福做家長的那是要豁出去的了,什麽非常喜歡孩子想營造一個幸福大家庭的了;生兩個可以說那個結紮實在太殘忍 了,我的/我老婆的身體都被毀了,經常腰酸背痛小腹疼痛下不了地起不了床了,什麽為了保住生育能力和計生辦做殊死卓絕的鬥爭了,什麽生兩個都是女兒他們還 想生兒子結果不能如願了;生三個以上的基本那故事都有點真實性了,把客戶的真實情況寫好加上一點迎合美國法律需要的內容基本上是無往而不利的。計生男女都 可以申請,老婆可以說是上環打胎催產結紮,老公則可以說為了不讓老婆上環打胎催產結果結果和計生辦發生衝突被打被關被虐待被迫害的。庇護其實就一個這樣的 公式:政府+物理傷害(心理傷害比較難,但是放進故事裏麵可以加分)就算達標了,加上美國律師的審閱修改讓陳述書更符合美國法官的口味,在配合中國強大的 “辦證”實力和地方政府的全麵配合,那就一個贏。

 

宗教是現在比較火的一個,很多福州人在國內就打定了主意要辦宗教的,甚至蛇頭在路上都會分發宗教知識小手冊這樣一旦人被抓了在移民局律 師沒辦法陪同的情況下審訊的時候不會亂說話。這個基本上都是年輕人做得多,畢竟沒有結婚孩子肚子裏麵連節育環都沒有。而且福州那塊地方一直以來基督教天主 教就很鼎盛,天主教四大忠貞教會中勢力最大的就是福建教區,那可是直接和羅馬教宗有聯係的。當然真的來做基督教的也都並不是什麽基督徒天主教徒,如果真的 是的話那我們工作也少了很多,不過真的還是少數。這些人麽,國內的教會證明隨便拿一個信紙寫一個“茲有...”就行了。千萬別覺得這樣不正規,我們可是嚴 格按照人權報告作的,本來就是地下家庭教會,哪裏還會有什麽正規有抬頭蓋鋼印附簽名的東西啊對吧?而且寫這個材料的人那都是“冒著生命危險的”,怎麽能用 太好的信紙引起政府關注呢是吧?偏偏美國人就這麽癡線,就認了。做基督教有一個不方便就是來美國之後還要繼續去教會,好不容易來到這個宗教信仰自由的國度 你能不繼續侍奉主耶穌麽?每周日的主日崇拜是要去的,教會捐獻也是不可少的,教會的證明是要弄來的,能去受洗那是更好的,宗教知識是要牢記的,牧師傳道也 是要弄清的,如果牧師能出庭作證就如虎添翼了。不過年輕人接受能力比較強,多背點東西不難。我們一般開案就給客人一份基督教/天主教知識200問,簡直就 像高考摸題一樣。到後來根據我們常年經驗總結出了上庭宗教知識FAQ50問,其實新東方的老師也不難當啊,我們這裏個個有這個潛力。福州人來這裏基本上去 閩恩教會或者什麽衛理公會天福堂,這兩個都是福州人辦的,香火鼎盛人相當多,而且各類服務明碼標價,每次捐獻最少多少(不捐就不登記你來了),教會證明多 少錢(不來滿10次不給辦,也就是說起碼之前光捐獻要10次),洗禮多少錢,聖誕節複活節活動多少錢,牧師合影多少錢,教會義工多少錢(你是來做義務勞動 的,還要給錢給教會),上庭作證多少錢,書麵證明多少錢。反正這就是一個斂財機構,銅臭味十足,我真不知道這樣的神職人員怎麽能在主耶穌麵前做盡壞事還沒 有被雷劈?在美國做偽證那可是遭天譴的,克林頓彈劾不是因為婚外情,而是因為否認還做偽證。當然,這些人是沒有良心的。美國政府有的時候也會看著奇怪,一 個牧師來法院的時間比在教會傳道時間還多,之前查過一次閩恩,但還是擋不住福建同胞的熱情啊。

 

輪子麽,在華人圈子也算一霸,有自己的報紙電台電視台,還經常搞什麽中國舞大賽民族聲樂大賽聖誕春節晚會之類,甚至還敢和同一首歌唱對 台戲非常的囂張。地震之前做這個的也很多,地震的時候法拉盛爆發大規模的衝突,輪子說這是對中國的天遣,冷嘲熱諷還不捐錢,旁邊就是各個省市僑團的路邊拉 人捐錢的愛國人士,結果就爆發了隔街對罵乃至衝突,警察每天都來維持秩序,紐約兩個華裔議員也來讓大家冷靜之類的作調停。結果呢,這幫人連篇累牘的發表文 章說這兩個議員是間諜是美奸,從別人的人品生活作風各方麵大肆誣蔑,手法和國內差不多,也不外乎什麽官商勾結,黑社會背景,淫亂無度等等。還搞遊行示威, 拉著一些無知的外國輪子在路上抨擊華人。反正是把大家惡心壞了。當然惡心歸惡心,這也不影響通過率。這類麽基本是老少鹹宜,不過年輕人居多,畢竟有點歲數 的都有老婆孩子了,做第一類最合適沒必要作別的,何況做輪子你可以是要真練的,上庭的時候法官會要求你練出來的,還有很多輪子知識,對於年長的福州人來說 太辛苦了。輪子很好練,我看多了都知道怎麽個動作了,不曉得老李當初創這門功法的時候是不是知道日後有很多沒文化的福州弟子呢?別人開了天眼,估摸個未來 也不算稀罕事。不過福州鄉親們挺不知好歹的,很多人靠輪子拿了身份,卻把人家老李弄得在華人圈子住不下去,結果搞得現在人影都沒了。做這個麽。基本就是原 來在國內有什麽病,我一般都是考慮職業病,做體力活的就是腰酸背痛腿抽筋,做焊工的就是電弧眼,做裝修的塵肺病,開出租跑長途的就是腰椎間盤突出,然後久 病不愈而且求醫問藥無門(一般這時候還要埋汰一下中國的醫療製度的冷漠無情和高昂的費用讓他們望而卻步),最後機緣巧合碰到了老李在國內的第五縱隊修煉, 接著因為不小心因為嚴打因為被鄰居舉報因為在荒郊野外吸取大自然靈氣的時候太忘我了結果......

 

寫完才發現漏了未婚先孕的這塊。基本上就是女性單身年輕人比較合適,最小的作過16歲的90後,那個娃娃音搞得我陳述書也寫的像瓊瑤小說一 樣。什麽和男朋友兩情相悅,初嚐禁果同居生活,結果意外懷孕驚慌失措(中學生的話可以說體檢被發現,大學生可以說出趨同居被學校查房得知等等),但是兩人 決定把孩子生下來,什麽愛情結晶雲雲,結果紙不保住火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被發現了最後孩子沒保住自己也受摧殘等等。

 

其他類的都比較少,什麽飯副,釘子戶,土地征收之類的都比較少。一般來說我們不會建議顧客做這些,除非你有非常足夠的證據,因為這些證據一 般政府不會那麽配合得給你提供,所以完全靠自己了。之前作過一個土地征收的,有50年代的地契原件(我算是長了見識),80年代的責任承包契,土地證,後 來的城市規劃通知,什麽政府的老城區改建的告示,什麽按了手印的證明信,還有新聞報道等等。這些比較難做,也很難收集,所以如果有這類情況的朋友如果要以 此為理由申請的話,一定要準備充足了再過來,否則還是考慮上麵三個其中一個吧。不然你麻煩,我們也麻煩,成功率還低,因為這幾類比較少,法官了解也不是很 多,所以會比較警惕。不過這一類如果你有很過硬的證據,那也就是水過。我曾經遇到一個客人在國內開出租的,當地出租車??結果被公安破壞,他當時手機拍了 幾個照片錄了一段錄像,問話就過了。所以大家下次看到群體性事件請帶上長槍短炮時刻準備著,然後說自己也參與了,就很好辦了。

 

最近這兩年做Gay的越來越多,很多都不是Gay。我也很奇怪怎麽突然有人做這個,因為我們的法律也沒有明文反對同性戀的,不過相關的 報道也不少。但是正如上麵說的,庇護庇護一定要和政府扯上關係,如果是什麽被社會歧視,被同事疏遠,什麽找工作入學困難等等,不足夠申請庇護的,還望各位 三思。當然,如果你的陳述書扯上了關係,那也就可以了,不過裝Gay難度還是很高的,畢竟美國人對Gay的了解恐怕比你多多了,裝攻扮受還是有點困難的。

 

有一類就是命運,這個基本上就是說在國內牛鬼蛇神了,在國外找到組織了,然後立誌要為德先生奮鬥終生之類的。近幾年各類黨派在法拉盛也是遍 地開花茁壯成長,什麽德先生黨,什麽自由德先生同盟,什麽中國德先生世界同盟等等。這類材料比較好做,注意,是材料。因為這些所謂的黨派就是徹頭徹尾的斂 財機構,不過也搞得人模狗樣的,在華人圈有什麽免費報紙,什麽真理報自由報亂七八糟的路邊一溜都是任君取閱,然後那些希望靠這個做案子的都會捧著報紙在路 邊大搞攤派,美其名曰宣傳德先生思想。然後還會安排你去給國內的德鬥士及其家屬捐款,在西聯匯款那裏合影留念,還有匯款單證明你真的給XXX匯錢支持德先 生事業。然後還有所謂的網站,有所謂的槍手幫你寫些垃圾文章證明你從事德先生活動。最後就是聲勢浩大的遊行示威了,基本上每周在大使館麵前都有,拉橫幅喊 口號合影拍照等等全套服務,擺擺Pose做做造型最好能站在前排。偶爾還會有一些什麽中國未來研討會,什麽民主知識培訓班,什麽證明信推薦信書麵證明出庭 作證(主席級別哦)以上一切均需收費,價錢公道童叟無欺,從200美元到4000美元分層級收費。一般來說這個都是做添頭用的,如果不是走投無路不會選這 個,裏麵的人也都很貪婪,不要指望他們真的熱心解放我們了,就是一個錢。有的黨在網站上就大力推銷自己庇護通過率高,有的還和某些律師樓勾結,說什麽你不 用這個律師他們就不提供材料什麽的,反正就是提成回扣各取所需,很卑劣很肮髒,大家看著辦吧

 

學習語言沒有年齡限製,但是一般工作很多年的不怎麽合適,在校生比較好做,申請那種暑假的語言學習,然後蒙騙大使館說自己在中國還有書沒有 讀完,所以在美國讀完了暑假一定會回來,比較可信。我幫好幾個朋友做這個,先後靠這個路子進來,進來就打庇護,現在都拿到了身份。做這個錢不多,主要是學 校申請費,學費也就是幾千美元,而且如果你不去讀直接下飛機就打工作庇護的話,省下的學費還能拿去交律師費。基本上什麽學校都有這類ESL學習班,我一般 都是幫忙申請哥倫比亞紐約大學的,雖然都是學語言,但是學校本身牌子過硬的話簽證也有說服力。

 

對於高中要出來的,正規途徑留學就是考托福高一點,高中在校成績好一點,家裏錢多一點,反正就是很正統的做法,這些成績什麽的我們都幫 不上忙。學校成績可以作假,但是托福沒有辦法。其實這類也可以走上麵的方法,小小年紀參加什麽夏令營來美國然後做庇護,年紀小的比較好過,然後再到這裏重 讀幾年高中,然後自己想辦法讀大學。我見過最強的例子是12歲來這裏夏令營留下庇護通過現在哈佛全獎。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481813.shtml

 

曬曬我選擇移民律師樓的經驗~

 

時光飛逝,我來到紐約已經快一年了。對於任何一個想長期在美國生活的人,辦身份是頭等大事。我來到美國5個多月時向移民局遞交了綠卡申請材料,然後從打指膜、問話到批準僅僅用了2個多月的時間,我現在已經拿到了A5卡、社安卡、ID等證件和信用卡,在美國有了合法的身份,並且已經開始申請妻子和女兒了,再過一年(也就是來美國一年半以後)我就可以換正式綠卡了,朋友們都說我是幸運的,很多人來了很多年都沒有拿到綠卡,申請家人更是遙遙無期,我分析這和我選擇移民律師樓有很大的關係。

   初 來美國的中國人幾乎都麵臨著同一個關鍵性的問題,就是如何順利地取得永久居留身份(也就是綠卡)。我也不例外,不管背景情況怎麽樣,要和陌生的美國移民 局、法院打交道,選擇一個律師樓是成功的關鍵。尤其是英文不好的人,即便條件很好,可能由於選擇律師樓不妥,而功虧一簣,隻能走上漫漫訴訟路,本來剛到美 國就有賺錢方麵的壓力,還要麵對身份問題真是苦不堪言,更有甚者很多人黑在美國,過著提心吊膽的日子,很多機會和福利都擦身而過,美國夢也灰飛煙滅……

  辦 理身份一般要在一年之內提出申請,這樣通過率就會比較高,美國尤其是紐約的律師樓多如牛毛,很多人都是在報紙上看一下,隨便打幾個電話,或者聽朋友推薦就 倉促決定委托某個律師樓,我覺得這個和選擇交通工具到達目的地差不多,人們都想準時、快捷、方便又廉價地達到目的地,但更重要的還有一點就是安全,所以要 從眾多交通工具中選取合適自己的,這樣才能事半功倍,更穩妥快捷地達到自己的目的取得綠卡。

  我住在紐約,我當時用了一周的時間查詢報紙幾個版麵上百個律師樓廣告,重點篩選出30家, 然後一一登門了解,最後選定了一家。我不想說明是那一家,因為這一家律師樓不一定適合每一個人,隻想把我的方法告訴大家,也是想讓大家不要像我當初一樣迷 惑,並且浪費了那麽多寶貴的時間,也希望大家能和我一樣問話通過,避免了上庭的麻煩和巨額的花費,快速地渡過身份關。

選擇律師樓的幾個要點:

1 有 正規的辦公室,辦公室裏有紐約州的律師執照(證明不是中介機構),千萬不要找中介,麵談的時候中介還可以幫你派個翻譯,但是到了小庭和大庭,必須律師去。 如果你找了中介,意味著如果你麵談沒有過,你就有很大的風險,因為你簽合同是跟中介公司,很多中介公司都會有各種問題,也許1年不到就關閉了,那時候你就要麵臨著很大的問題了。

2 以做移民案件為主(專業性強,每個人的情況不一樣,隻有專業的移民律師才能給你提供充份的建議)。

3 美 國土生土長的白人律師,最好比較了解中國(我去的大部分是中國律師樓,他們無一例外都強調中國籍律師比外國律師好,能幫你做很多外國律師做不了的材料,但 我覺得恰恰相反。很簡單,到了大庭,明顯白人律師在語言等方麵都占有優勢。想想一個外地人到你家鄉,如果說的他的方言,你似懂非懂多影響交流啊)。

4 有中國助手、方便溝通。(準備材料,必須要有中國助手,因為很多事情律師都不方便做,必須要有助手,必須是中國人,能明白你的意思)

5 經驗豐富、口碑好,有可以看得見的問話成功的案例。(不要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

6 經營靈活。

7 收費標準合理,且分步驟收費。(這樣經濟壓力會小些,但收費太低或漫天要價也值得懷疑)

8 有問話成功的措施(比如模擬問話培訓和律師親自陪同問話等等)。

9 客戶保留中途轉到其他律師樓和無條件拿回自己資料的權利。(根據美國法律,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時候炒了你的律師,而且在美國,永遠不要擔心不退錢,律師必須按照工作量退你的押金,而且必須是合理範圍內的工作量)

10有律師親筆簽名的正規合同。

給那些準備辦政治庇護的朋友

現在麵談的通過率相當的低。 大部分要走上法庭這一步。

 

針對論壇裏很多學生問,可以明確的回答說:學生辦庇護沒有任何優勢,即使沒有通過,回到學生身份,也會對以後再進入美國造成很大的麻煩,因為已經有了移民傾向。

 

麵談的通過與否,與律師沒有太大的關係,律師的精力一般都是放在怎樣說服你交錢上,一旦你交了錢以後,對你的CASE很少會有關心了,他們 的精力永遠都是在下一個還沒決定交錢的客戶上,這和移民事務所是一樣的。因為你成功與否,他們是收一樣的錢的。通過與否主要看你的運氣,和你的心理素質。

 

麵談沒有過,千萬別逃庭,一旦逃庭,馬上就有遞解令,以後你什麽事都辦不了。

 

如果通過之後,申請家人來美,如果你懂英文的話,填個表格,隨表格交一些相關的材料給移民局指定的地址,就可以了,很簡單的。完全可以不用找律師,因為移民局申請這部分是完全免費的,而你找律師的話,他們又至少要收你每個家屬300美金。

 

在決定辦庇護之前,一定要想清楚,即使你通過,你要至少有7年的時間回中國都是有風險的。如果你想得了便宜又賣乖,這樣的好事是不常有的。庇護綠卡還是特殊的綠卡,一定要時刻牢記這一點,不要聽律師給你的胡亂保證,因為到時候你綠卡被沒收了,和他們沒有任何關係。

 

一旦上了法庭,你就隻有做好長期被折磨的準備,和我同住的一個朋友,上法庭上了將近20次,每次5分鍾。時間長達3年,到現在還沒有任何結果。不知道什麽時候是個盡頭。

 

如果你認為你要賭一下的話,那倒也是個辦法。隻是賭輸了,後果很不好。

 

另外,提醒大家注意,如果任何一個律師一個勁的吹牛,那麽你就馬上走人。不過,每個律師毫無例外都會對你說,他們的通過率很高,嗬嗬。

 

洛杉磯有句話,叫做,律師就是狗娘養的,不過有時候又得靠他們。

 

各位,好運!

被抓進移民監獄後的注意要點和監獄內的生活
發布者:Ming Huang,發布時間:2011-6-3 下午2:53   [ 更新時間:2011-6-3 下午2:54 ]
【*****2011年05月13日訊】近來數次探監使我對美國移民監獄有了進一步的瞭解,也更為身陷囹圄的同胞感到同情和悲哀。

目前美國約有一千多萬非法移民,而被抓進移民監獄的還是極少數,但這個數額每天都在增加。沒有身份的移民千萬別有僥倖心理。您隨時可能被抓。

這裏有個真實的案例。夫妻倆來美國十幾年,都在同一家餐館打工。今年年初,丈夫下班時就被守在門口的移民警察抓捕。妻子機靈,馬上從後門離開,躲進同事車裏溜走了。妻子立刻聯係了律師,可最後她也被抓進了監獄。為甚麽呢?這就牽涉到非法移民被抓後的一個重要注意事項。

接手這個案子的律師可能沒有經驗,明知那個妻子也沒身份還帶她去移民監獄探監。結果那位妻子在監獄被扣下,直接被關了進去。去探監不是隨隨便便的事情。沒有身份的人千萬別去,除非您想投案自首。更重要的是,一定要找律師、找好的律師,而不要找那些不懂裝懂、麻木不仁的律師。

如今,奧巴馬政府日益增大打擊非法移民的力度,也加快了非法移民的遞解進度。被抓的非法移民都會經曆一個遞解出境流程。如果您被抓時身上有有效護照,基本上第二天就可能會被送上飛機。如果沒有有效證件,移民官會為您辦理護照,但一定要您簽字才能辦成。有人可能會想,如果我不簽字呢?那不就永遠辦不成護照,永遠不用被遞解出境了嗎?

誠然,美國政府不會強迫您簽字。但是,如果不簽字,您會給移民官不好的印象,認為您不合作。這無論對於保釋還是以後轉身份都將產生負麵影響。結果是,你可能不馬上被送回國,但可能會被長期關在移民監獄,度日如年,即使被放出來,那也要定期去移民局報到、匯報辦理護照的進展、並隨時被遞解出境。有人會問,簽了字會被遞解出境,不簽字會被長期關押,這不矛盾了嗎?到底該不該簽字呢?

如果您想留在美國,且有理由留下,並且簽的隻是去辦理護照的申請表格,那就一定要簽,而且不僅要簽字,還要盡力配合移民官,給移民官留下個好印象。但要記住,簽字之前一定要聯係律師。如果要您簽的是明天就上飛機回國的同意書,而且您不想回去,也有理由不回去,那就不能簽字。因為一旦簽字,您馬上就被送上飛機了。再好的律師也不可能把你保釋出來。

至於美國的移民監獄,如果可能,這輩子千萬不要被抓進去。在美國的移民監獄裏,一般都是二十多人擠在一個房間,床是上下鋪。房間裏甚麽樣的人都可能有,中國人,和極多的墨西哥人。監獄裏麵也有牢頭獄霸,打架鬥毆事件更是常事。達拉斯地處德州,臨近墨西哥邊境,監獄裏墨西哥人最多。我去探監時,客戶告訴我,他們房間裏的墨西哥人半夜會經常莫名吼叫,踢踹床鋪。與這些人同處一間,所承受的心理壓力非一般人能想像。我有個客戶在移民監獄裏,曾被一個墨西哥人硬按著腦袋,撞床上的鐵架子,結果口鼻流血、視網膜脫落。起因是那個墨西哥人是同性戀,對他動手動腳;他反抗,就被打成那樣。在移民監獄,中國人無論是人數還是體格方麵,都處於弱勢。我的客戶常向我訴說在監獄被人欺辱的痛苦經曆。他們因為語言不通、人少勢寡,隻能忍氣吞聲、默默忍受。

在移民監獄裏,囚犯的類型可以根據他們囚衣的顏色來區分。穿紅色囚衣的囚犯平時都打架滋事、無惡不作,最好遠離他們;而一般的囚犯穿的都是黃色囚衣。至於飲食方麵,移民監獄是保證一日三餐,但飲食非常簡單,而且吃不飽。千篇一律的就是麵包之類,中國人一般受不了。沒有吃飽就得自己花錢去買非常昂貴的零食。監獄裏麵也有付費電話,但十美元隻能打幾分鍾。在押人員不能直接使用現金,必須把錢存進監獄特製的卡裏來刷卡消費。每存100美元,需要交納百分之七的手續費。

以上是對移民監獄裏生活的簡單介紹。很多人,黑在美國幾年甚至十幾年,有了妻子、小孩,有家有業。結果突然被抓,又不找律師,或者沒找對律師,最後隻能被遣送回國。這麽多年辛辛苦苦奮鬥的事業、家業,一夜之間化為烏有。房子沒了、車子沒了、積攢的錢沒了、家也沒了。碰見這樣的悲劇,我為這些不幸的同胞們深感痛心,更不希望大家重蹈覆轍。

當然,被抓後也不要萬念俱灰,事情還是可能有轉機的。但是一定要立刻找律師、找內行的、急您所急的律師,用法律的途徑來轉變您的不利局麵,千萬不要有僥倖心理,否則真的會揀了芝麻丟了西瓜,變得一無所有。那時後悔,就來不及了。

http://sites.google.com/site/tianlawoffice/in-the-news/wubiaotidewenzhang-5
移民局怎樣決定庇護
下麵再來解釋一下,移民局是怎樣來決定一個庇護案的。法律上講,如果一個申請人能夠證明自己在過去曾經受到迫害,或者是 今天返回原居住國很可能會受到迫害的話,這個人就可以獲得庇護。就這些年庇護案批準情況來看,美國政府更側重於當事人今天回去會不會受到迫害這一點。不少 大陸人士經常聲稱自己的家庭,在過去鎮壓反革命、四清、反右或文革中受到迫害,如果僅僅是因為這個理由的話,美國政府一般不會予以批準,因為他們認為,大陸今天對這些人已不存在"係統"地迫害了。
至於這個受到迫害的"可能性"是申請案子時的一個關鍵。過去,移民法上認為申請人必須證明他有非常明顯的可能性(CLEAR PROBABILITY)會受到迫害,現在,法律上改用"確有根據的恐懼"(WELLFOUNDEDFEAR)一詞來決定申請人庇護請求,實際上要求是放 寬了。政治庇護不象刑事法在定罪一個人時,檢方必須百分之百地讓人相信,他所檢控的這個人是個罪犯;相反,它更象民事法的定案法則,申請人如果提出足夠的 證據,證明他極有可能會受到迫害的話,這個庇護申請就可以得到獲準。
但是,證明了申請人"確有根據的恐懼"之後,事情還不算完。他的恐懼還 必須屬於法律上規定的五項原則中的至少一項。如果申請人遭受迫害的理由超出這五項標準的話,其庇護申請同樣無法得到,這五項原則簡而言之就是:種族,宗 教,國籍,某一社會團體成員或政治言論。申請人必須是因為上麵的原因而受到迫害的,才可能在美國獲得政治庇護。例如一個貪汙公款的人,潛逃到美國,這個人 回到原居住國肯定會受到審判,他也有"確有根據的恐懼"。但他卻不符合庇護要求,因為他的理由並不屬於上述的五項。
至於"種族","宗教" 和"國籍"的原因而受到迫害,應該不難理解,讀者從字麵上就可略知一二。近年。來自大陸人士以"宗教迫害"的理由申請庇護的人大增,而且成功率也相當 高,。至於"社會團體成員"則需做一解釋:婦女屬於社會團體的成員,因為他們無法改變自己的婦女身份。如果申請人來自對婦女迫害的國家,或者是家庭暴力的 犧牲品,但這個"暴力 "卻為政府所包容的話,申請人就可以屬於"某一社會團體成員"的名義,申請庇護。同樣,同性戀者也被看作屬於社會的特殊團體,他們如果能夠證明會受到迫 害,也可以申請庇護的。
"政治言論"從詞麵上不難理解。如果魏京生申請政治庇護的話,他的理由該是因為"政治言論"而受到迫害。需要提及一 點的是,美國國會通過的法律把"抗拒一胎化"政策,或抗拒人工流產的庇護申請,算進了"政治言論"一項。因此,因"一胎化"理由申請庇護的人,他遭受迫害 是因為"政治言論"與政府的不同。
如果一個人能夠讓移民局相信,他返回原國籍的話,極有可能會受到迫害,而且原因又是符合上麵講到的"五項 原則"的標準,他獲準政治庇護的可能性就很大了。就申請人的情況而言,這裏又有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人持非移民簽證合法進入美國,或者是非法偷渡進來,但並 沒有讓移民局逮住,這些人可以向地區性的"政治庇護辦公室"提出申請。在遞交進去申請表格及證明材料之後,一般五個月之內就會獲得麵談通知。如果麵談的移 民官認為申請人符合庇護標準,這個人不久就會收到批準通知,於是,該申請人也就成為合法的"政治庇護者"了。
但是,如果第一次的麵談沒有通 過的話,則可能出現兩種情形:一是,如果申請人的非移民身份在麵談結束以後,並沒有失效,例如如果是學生身份的話,隻要還在上學,其身份就仍然有效。移民 局如果準備拒絕這類人的庇護申請的話,一般先會發給申請人一張"準備拒絕"的通知,在收到這張通知之後,申請人可以在三十天之內提出上訴。如果上訴成功, 當然,申請人的庇護也獲成功;如果上訴失敗了的話,申請人還會回到原來的非移民身份。政治庇護的申請猶如生活的一段插曲,就這樣過去了。因此,不少人認 為,申請庇護猶如一次"實驗",獲準了,移民身份也就解決了;失敗了,也仍然可以在美國繼續停留下來。但必須注意的是,如果移民局發現申請人做偽證的話, 這個人會受到嚴厲的懲罰,甚至永遠不得再進入美國。
另一種情況是,申請人在麵談之後已沒有合法身份,獲準申請之時即為非法,那麽移民局根本 不會發出什麽"準備拒絕通知",而是將申請人送入"遞解出境"的法律程序送上移民法庭,見移民法官。等到了法庭之上,申請人可以延續或再次提出新的庇護申 請,由移民法官對其案子進行又一次審理,如果法官仍然拒絕的話,一般的情況下,至少還可以上述一次。這整個過程有可能會長達兩三年。如果在這段期間,申請 人找到了其它方法移民的話,如同公民結婚,取得勞工證等,仍然還是有機會取得綠卡的。
對於那些非法進入即被逮捕的人來說,其政治庇護申請隻 能在法庭解決。他們是不會經過地區性"政治庇護辦公室"這一道關的。同時,這些人一般也不再予以保釋,他們會被關在移民局的拘留所裏麵,一直到案子結束之 後,才可能或進入美國,或遣回原籍。這也是一項新的規定,過去法律上同意讓這些非法偷渡者,繳很少的保釋金即從拘留所裏放出來。但不少根本就不再會去出 庭,結果成為了美國社會裏真正的"黑人"
另外需要提醒讀者的是,如果案子已進入遞解程序,申請人必須準時出庭,如果沒有正常理由而不去出庭 的話,法官可以缺席審判,而判處將這個人遞解出境。有了這個遞解令纏身,去掉的話就很難了。因為,一個被判"遞解出境"的人,五年之內都不得重返美國。如 果仍然留在美國不走的話,一旦被移民局抓住,理論上講,他們可以在四十八小時之內將人送上飛機,遣回原籍。
很多人對法庭的程序不甚了解,尤 其是對法庭和移民局的關係理解不清。前麵我們已經進行過能釋:美國建國特點之一就是所謂"三權分立",即司法權、立法權與行政權分立。移民法庭是一個獨立 的司法機構。當移民局把一個人送入遞解程序之時,等於是向移民法庭"控告"這個違法的外國人,在法官麵前,移民局代表美國政府機構,可以陳述他們指控的理 由;申請人作為指控者,也同樣有機會陳述他的理由。法官在這個時候應該是依據法律,而不是移民局的決定來作出他的判決,這也就是為什麽不少人在進入遞解程 序以後,仍然獲準庇護的原因。如果法庭和移民局是一家子的話,也就沒有這種可能了。
最後講一下申請政治庇護與獲得"工作許可證"的關係。過 去,一個人如果在美國提出庇護申請的話,他可以立即獲得在美國工作的權利。這個人可以填寫I-765表,向移民局提出申請,所依據的條款簡稱為"C8 卡",所以不少人把因申請庇護而獲得的工作許可,叫做"C8卡"。
現在,申請人已不再可以立即取得這個工作許可了。如果一個人的案子在遞進 去五個月之後都沒有回音的話,他才可以申請工作許可證。當然,如果將來這個人把案子打到法庭,或者到了上訴階段,在案子懸而未決的過程裏,他是可以在美國 合法的工作的,也就是說,他是有這個"C8卡"的。
http://.com/forum/yimin/4529.shtml
麵談技巧

麵談技巧(一):弄懂問題再回答

龍崗律師事務所供稿(www.bihu.us)

 

庇護麵談時,移民官幾乎在麵談前都要告訴申請人:你要聽懂問題再回答,如果你對我的問題不很清楚,你要問我。我會重複一遍或換種方式問。於 是申請人就心存感激,覺得這個移民官還不錯。非也。其實他是先把你堵上,讓你無法以下列借口否認自己的錯誤:“我當時沒有聽懂。”這時移民官就會說。我當 時告訴過你聽不懂要問。你沒有問那就是聽懂了。現在再說什麽當時沒有聽懂,誰信?

 

弄懂問題再回答實在是麵談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它牽涉到案子的成敗。一字之差就可能毀壞一個案子。可惜麵談時申請人往往擔心多問了會引 起移民官的反感,或多問了怕移民官不相信自己的陳述或顯得自己太苯,於是還沒有完全弄懂問題就回答,結果要麽答非所問,要麽答錯,傷害了案子。

 

其實麵談時幾乎每個客人都存在著對移民官問的問題沒有完全弄懂的情況。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包括文化的差異,翻譯的不夠確切,移民官自己弄錯問題或提出了模糊的問題。申請人千萬不要為了顯示自己案子的真實性而有問必答。一定要完全弄懂問題再回答。

 

有兩種情況要弄懂問題再回答。一是對問題不完全理解,另一種是理解了但覺得問得離譜或就我的案子移民官不應當問這樣的問題。比如你聽到移民 官問“————功的原則是什麽?”你就可能不很明白。這是翻譯造成的。她把“Principle" 翻成了“原則”,也沒有什麽錯。但--功的用詞叫“準則。”對這一問題如果你回答“要天天練,放下執著,性命雙修。”移民官可能就很不高興。再如假設你的 案子是一胎化,你聽到移民官(也就是翻譯)說“你是否在警局待過?”,你回答說“沒有。”那麽你的整個案子可能就完了。為什麽呢?因為移民官問的是“你是 否在醫院待過?”你說沒有待過那不就完了嗎?造成這樣奇怪的問題可能是移民官問錯了。他剛剛談了一個被逮捕的案子,腦子了全是警察局,他想問的是醫院,但 口誤說成是警察局。也可能翻譯誤翻了。當然這樣明顯的奇怪的問題不多,隻是舉個例子說明而已。不管怎樣,當你覺得移民官問的問題很奇怪,就你的案子不應當 提這樣的問題時,你一定要弄懂問題再回答。

麵談技巧(二): 實戰演習

 

實戰演習是指麵談前一兩天,申請人,律師和翻譯在一起,由律師用英文問問題,翻譯翻譯成中文,申請 人用中文回答,翻譯再翻譯成英文。時間可以是一個小時。它的好處是“實戰”,這與培訓的感覺是不一樣的,可以給申請人以親身經曆的感覺。由了第一次的親身 感覺,再去麵談緊張心理就可能小些,大大減輕申請人的精神負擔。同時申請人和翻譯有了溝通。這種溝通和翻譯培訓申請人也是不一樣的。翻譯培訓申請人是翻譯 自己提問題,實戰演習是翻譯翻譯別人的問題,語氣和內容都可能有不同,這樣申請人可以經曆一下翻譯是怎樣翻譯的。翻譯也可以熟悉申請人對某些問題回答的習 慣和方式,減少麵談時的錯誤。

 

申請人應當積極要求事務所安排這樣的實戰演習。當然這樣做一些事務所可能要

多花錢了,因為要請律師,請翻譯來。其實申請人在簽合同時就要寫上這一條。如果沒有這一條款,如果申請人經濟上還可以,應當提出自己出錢來 搞這樣一次演習。在這次演習中,你會發現律師問的一些問題你可能答不好,和翻譯的溝通也沒有原來想象得那麽容易。所以實戰演習是十分重要的。

麵談技巧(三):“不知道”“不清楚”“不記得”可能是最好的回答

 

麵談時不一定每一個問題都回答。有些問題想一想再回答,有些問題回答說“不知道”,“不記得”, “不清楚”倒是最可信的回答。如果移民官問別人是怎樣想的,別人為什麽怎樣怎樣,你完全可以說不知道。當然如果你有準備,善於辭令,應變能力強,或者你覺 得非解釋一下不可,那樣有利於你的案子,你可以說“不知道,不過我想可能是。。。”例如移民官問:“既然你們的聚會很秘密,那麽警察是怎樣發現你們的 呢?”你完全可以說“不知道。”如果你說是鄰居報告的,那麽移民官可能會就鄰居報告的問你二十分鍾。然後說“這麽重要的情況你在書麵陳詞上怎麽沒有說?” 於是以你說的和寫的不一樣而拒絕你的庇護。

 

有些事情該記得的你要回答。但有些事情按常理你不會記得的你說不記得倒是最好的回答。例如十年前你男朋友請你吃飯。問你吃的是什麽,你說不 記得了就很可信。有一次一個申請人在類似情況下把吃的什麽菜都列了出來。結果移民官就問,都十多年了,你怎麽還記得那麽清楚?結果申請人沒法回答。“不清 楚”也是一個意思,該不清楚的就說不清楚。否則顯得你不可信,是準備好了來回答的,並不是真實的情況。比如移民官問你醫生是怎樣給你刮宮的,你說不清楚可 能是最好的回答。聽說有一個申請人詳細地描述了墮胎手術是怎樣做的,像個婦產科的醫生說得一樣。結果移民官說你剛才還說墮胎時你在哭,那麽你怎麽會知道得 這麽詳細?

 

麵談技巧(四):不要主動解釋

 

麵談時中國人的通病是對封閉的問題回答後主動解釋,結果要麽顯得不可信,要麽自找麻煩引出很多沒有準備的問題。

 

對於封閉性問題,如對不對,是不是,又沒有,應當直接回答對,不對,是或不是,有或沒有。但很多人麵談時非常要說“是,因為。。。”“不 對,因為。。。”我對客戶說,你這樣就顯得心虛,給人以不真實的感覺。有的客人不服氣。我就問:“你是不是個女的?”客人說“是”,沒有解釋。我說你為什 麽不解釋呢?她說“這還有什麽爭議的呢?我就是個女的嘛。”我說你沒有解釋是你認為別人不會懷疑你,因為它是真的。同理,麵談時不也是這樣嗎?你主動去解 釋不就顯得你怕人家懷疑你嗎?不就容易引起別人對你的懷疑嗎?

 

主動解釋往往還會引起移民官問你許多你毫無準備的問題。有一次我們的一個客人(那時我還去翻譯)移民官問他“你聽說要捉你你就逃到鄉下你大 伯家了是不是?”按說他說一個“是”就完了,可人家老兄說“是,因為我大伯會保護我。”於是移民官就他大伯為什麽會保護他問了他半個小時。你說這是不是自 作多情?人家沒有問你為什麽,你就不要主動去解釋為什麽。為什麽主動去解釋為什麽呢?心虛也。

 

麵談技巧(五);不要擠牙膏似地回答

 

對於封閉型的問題,隻答是或不是,對或不對,有或沒有。對於開放型的問題要多說,不要像擠牙膏似的 回答。開放型的問題是指“為什麽”,“什麽”,“怎樣”, “後來呢”和一些描述性的提問。“多說”包括兩個含義。一是把證詞裏寫的東西一口氣說完,不要問一點說一點,擠牙膏;另一點,如果陳詞裏沒有這樣的問題的 詳細回答,則說三到五句即可,不能說得太多。但也不能說得太少。例如如果陳詞了有如下的文字:

“我覺得我不能殺死已經在我子宮裏的孩子。那是一條生命。於是我告訴計劃生育官員說我沒有有意違反一胎化政策。懷孕是個意外。因此,我希望 她們可以讓我生下這個孩子。孩子出生後她們可以給我罰款。我和我先生有些積蓄,我們可以立即付款。但她們說這個事情解決的唯一辦法就是人流。我必須做。”

 

例如移民官問你,計生辦官員叫你墮胎,你有沒有說什麽?你回答說了。“你說了什麽?”你不能這樣回答:“我說我覺得我不能殺死已經在我子宮 裏的孩子。我對她們我沒有有意違反一胎化政策”就不說了。有的移民官可能問你“還有呢?”,於是你再說:“懷孕是個意外。因此,我希望她們可以讓我生下這 個孩子。”“還有呢?”於是你再說“孩子出生後她們可以給我罰款。我和我先生有些積蓄,我們可以立即付款。” 你應當一口氣將上述內容講完。(當然要和翻譯配合好,配合的問題以後再談。)

 

如果陳詞裏沒有詳細的陳述,那麽你應當有總結性的,擊中要害地四五句的回答。例如:陳詞裏說“2008年3月24日,經我女朋友的介紹,我 參加了張玲芳的家庭教會活動。”如果移民官問你,“你女朋友在介紹你參加家庭教會時說了什麽?”或“她怎樣介紹你參加家庭教會的?”你不能這樣回 答:“2008年3月24日,那天是星期天,我到我女朋友家去,她對我說今天有事,不能出去了。我問她什麽事,於是她對我說她要去參加一個家庭教會,她要 求我也去,她說。。。”你說了半天還沒有說明她怎樣介紹你去參加家庭教會的或對你說了什麽。這叫做沒有擊中要害地直接回答。正確的回答可能是:“她說如果 我想繼續和她保持關係,我必須是個基督徒。她的父母告訴她,她將來一定要和一個主內弟兄結婚。她正在參加一個家庭教會,如果我愛她,我就必須和她一起去參 加家庭教會。”當然你也可能這樣回答:“她說我們人生來就有罪,耶穌犧牲了自己的性命,贖了我們的罪,我們應當參加聚會,崇拜主耶穌。她叫我和她一起去參 加家庭教會。”

 

對封閉型的問題多說,顯得真實,顯得確有此事,否則怎麽會滔滔不絕呢?相反,如果你擠牙膏似的回答,移民官容易覺得事情沒有發生。

麵談技巧(六):小心“還有呢?”

 

麵談時如果移民官看著陳詞不斷地問你“還有呢?”你就要小心了,你可能忘記回答陳詞的那一段中的一個重要事實。有一次移民官看著我們的一個客戶的下列一段陳詞問了三個“還有呢?”:

 

2008年8月23日,xxx裏居委會計劃生育辦公室的四個女官員來到我家。她們對我說根據xxx的信息我是未婚懷孕了。我必須去墮胎,因 為未婚婦女有孩子是非法的。我告訴她們我是懷孕了,但是我男朋友會和我結婚,這樣我們就可以合法生下這個孩子了。其中一個婦女說其實就是我的男朋友把我匯 報給廣州計劃生育辦公室的。我別做和他結婚的夢了。她們要我跟她們到醫院,自願地做掉這個孩子。"

移民官問:“計生官員對你說什麽?”答“她們對我說根據xxx的信息我是未婚懷孕了。我必須去墮胎。”問“她們還說了什麽?”答:“因為未 婚婦女有孩子是非法的。我未婚懷孕是非法的,所以我必須去墮胎。”問“還有呢?”答“其中一個婦女說其實就是我的男朋友把我匯報給廣州計劃生育辦公室 的。”問:“還有呢?”答“沒有了。”問:“你肯定沒有了?”答“是的。”問“你的陳詞中寫了計生辦官員還對你說你別做和他結婚的夢了。我剛才反複問你還 有沒有你為什麽說沒有了?”答:“對不起,我太緊張了。忘了。”

 

移民官抓住這一點,寫了拒絕意向書。我們反駁,說這一點遺漏不構成拒絕的理由。申請人提供了醫療證明,證明她起碼是經曆過墮胎。其它旁證材 料也證明她確實被迫墮胎。另外,申請人其它方麵的回答沒有任何問題,從新身份證法的“全盤考慮”的角度看這個案子,是應當批準的。我們引用了第九上訴法院 的案子,說明移民官在可信性的判斷時,不能隻看那些不利的因素。有利和不利的因素應當平衡一下,看天平向哪方傾斜。結果移民官有批準了這一申請。

 

小心的另一方麵是不要改變證詞。有時移民官故意反複問你“還有呢”你可以提供細節,但不能把陳詞中一個沒有寫的重大實事突然添加上,一邊應 付移民官的“還有呢”。例如移民官問:“你釋放後有沒有碰到什麽麻煩?”答:“有。”問:“什麽麻煩?”答“我被解雇了。”問:"還有呢?“警察叫我去報 到。”問“還有呢?”答:“居委會的官員常到我家騷擾我。”問:“還有呢?”答“阿阿還有就是居委會組織了批判會,批判我,羞辱我。”問“組織了幾次批判 會?”答:“三次。”問:“你感覺怎樣?”答:“我很痛苦,很氣憤,他們這樣對待基督徒實在是天理不容。”問:“那麽你的陳詞中怎麽沒有寫遭到批判的這一 重要事實?”移民官的目的達到了,他就是要引你搞出點什麽不一致。於是你就上當了。

 

要避免在“還有呢”上麵犯錯誤。最重要的就是對陳詞的了如指掌,這樣你就既不會遺漏什麽東西,也不會上當,臨時加上個什麽情節。

 

麵談技巧(七):引導移民官問該問的問題


 

 

麵談時有時會碰到一些移民官花很長時間問一些無關緊要的問題。這主要是三個原因造成的。一是移民官 是新手,還沒有掌握麵談的技術。另一個原因是殺手移民官,想從別的你毫無準備的地方找點矛盾,拒絕你的案子。還有一個原因就是移民官在麵談前沒有看你的案 子,還不知道你的案子的重點在什麽地方。

這時其實申請人是可以主動引導移民官問一些該問的問題的。

引導是可能的。這主要是移民官往往是接著你的話把問問題。比如:

你怎樣參加家庭教會的?

張瑞芳介紹我去參加的。

誰是張瑞芳?

她是我中學的同學,她很早就參加家庭教會了。

她是什麽時間參加家庭教會的?

1993年,她和她先生一起去的。

她先生叫什麽名字?

 

明白了“接著話把問”這一特點,你就可以引導移民官了。比如移民官就你參加家庭教會問題問了很長時間,你都煩了,你就可以在回答問題時加一句“後來我們被逮捕了。”這時移民官很可能問“你們什麽時間被逮捕的?”這樣就把問題引上正規了。

比如在問了你什麽時間,怎樣參加,都做些什麽,每一次都怎樣活動等等後,移民官問:

你們家庭教會有多少成員? 這時你就可以說“我們有十三個成員,大家都很小心,但我們後來還是被逮捕了。”這時移民官往往會問:“你們什麽時間被逮捕的?”這就把問題引上了正軌。

 

其它申請也是可以引導的。比如你是以一胎化申請,在問了你很長時間的怎樣懷孕後你可以說“後來我的懷孕還是被計生辦發現了。”這時移民官很可能問“什麽時間發現的?”然後就問怎樣發現的等等。

 

麵談技巧(八):注意旁證材料

 

一,很多事務所麵談時不準備旁證材料。這是完全錯誤的。2005年通過的新身份證法明確規定,申請 人即便說得可信,移民官也可以以缺乏旁證材料而拒絕庇護,除非申請人沒有那種旁證材料,而且正常的人在同類情況下也不能獲得那種材料。因缺乏旁證材料而在 麵談時遭到拒絕的屢見不鮮。申請人應當和事務所一起搞好旁證材料。

 

二,準備什麽旁證。這要根據案子而定。以強迫墮胎為例,如果你是二胎被迫墮胎,那麽你至少要提供結婚證,第一個小孩的出生證和戶口簿等。如 果能有醫院的證明更好。如果沒有,要說明為什麽沒有。比如你如果叫你的母親去複印當年你被迫墮胎的醫療材料,你起碼要有你母親一封證詞,說明她沒有複印 到,為什麽沒有複印到。不要提供墮胎證明。移民局認為墮胎證明隻有在自願墮胎時才會給,用來請假。再如你說在大學貪戀愛未婚先孕,那麽你至少要提供那個大 學的畢業證,證明你是在那個大學學習過。再如以參加家庭教會為例,你至少要提供兩個教友的證詞,說明在中國發生的事情。如有罰款單更好。提供逮捕證要是真 的。移民局實驗室有比對樣本,假的很危險。

 

三,熟悉旁證。有時旁證是事務所協助準備的。可能出錯誤,有矛盾。遞交之前你必須審查。記住命運是掌握在你自己手裏,有些事務所的小姐的水平還不如你。對遞交的旁證麵談前你必須熟悉。

 

四,熟悉移民官怎樣問旁證材料。移民官問旁證主要是問旁證的來龍去脈。你可能感到奇怪。請熟悉以下問話。(以你關押後釋放2008年3月4日去看醫生的病曆本為例)

你什麽時候第一次見到這個病曆版本的?2007年5月。

你在什麽地方第一次見到這個病曆本?上海第四人民醫院。

你怎麽會見到這個病曆本?我感冒了,去看病,醫生給我的。

你看到這個病曆本後放到什麽地方了?我家裏。

它有沒有離開過你?(或者翻譯成你一直擁有這本病曆本嗎)我又用過一次。

你什麽時間又用過一次?2008年3月4日。

你在什麽地方用過一次?還是上海第四人民醫院。

你為什麽又用過一次?我釋放後去看病。

等等等等。

最後會問,它怎樣到達美國的?我帶來的。

帶來後有沒有離開過你?有。

為什麽離開你?我給了律師樓請他們翻譯。

麵談技巧(九):不說迫害說傷害

 

許多申請人在麵談時動輒說迫害。比如,問 你為什麽申請庇護?答:我在中國受到了迫害所以申請庇護。這樣會引起移民官的反感。為什麽呢?

 

“迫害”是個法律用詞,它包括因什麽而受到傷害,什麽人傷害的,傷害的程度是否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有一次在法庭上申請人說了迫害二字。 法官說你怎麽知道什麽是迫害,你已經受到了迫害那麽我是不是就應該馬上批準你的庇護?有些道理。你自己已經說受到了迫害,那還審什麽?一般說,受到了迫害 就可以得到庇護了,還談什麽?所以說自己說自己受到了“迫害”有著自己定調的意思,容易引起移民官的反感。麵談過的申請人都知道,移民官在問話時從來不用 迫害這個詞。比如從來沒有聽說移民官問 “你受到什麽樣的迫害?”相反他們都是問“你有沒有受到傷害?”或“在審訊期間你有沒有受到不公正待遇?”,“警察有沒有傷害你?”。請告訴翻譯,要區別 “Harm” 和“Persecution”。

 

當然說到別人時你可以用"迫害"。比如說“我聽說當局迫害宗教”。但說到自己最好不用這個詞。

 

麵談技巧(十):請其它事務所幫助培訓一次

 

麵談前事務所毫無例外地會給客人一定培訓。主要是針對案子詢問申請人麵談時移民官會問些什麽問題。 這是對的,也是合法地,英文叫做Prepare。 一個不爭的事實是不同的事務所培訓的水平有不同,因而培訓的質量有差別。另外由於案子是一個特定的事務所幫助準備的,所以這個特定的事務所的培訓就必然受 到其特定模式或思路的影響, 培訓難免片麵。據我對許多找到本事務所的“ 外來客人”反應,很多事務所培訓的問題隻達到移民官問的問題的一半。客人在麵談時隻好自己臨場發揮。另外有的事務所成立的時間不長,培訓的人並不很了解移 民官會就這個案子問什麽問題,當然也不很知道應當怎樣根據案子給以正確的回答。

 

要克服以上問題,申請人不妨在麵談前一兩天花錢請別的事務所培訓一下。別的事務所至少會從不同的角度問申請人一些問題,很可能這些問題還沒 有培訓到。在培訓時,其它事務所很可能發現陳詞中的漏洞。“同行冤家”,申請人可以利用這一點。別的事務所很可能從“挑刺”角度問申請人一些問題。如果你 的案子過硬,他們可能挑不出什麽毛病,但申請人至少會經曆一下從不同角度問的問題。 如果申請人的案子有漏洞,很可能會被挑出,這對申請人會有極大的幫助。為了保密,申請人事先可以和別的事務所說好不留複印件。

 

庇護申請中要盡一切努力爭取在麵談時通過,所以在麵談前花點錢請別的事務所培訓一下是很值得去做事情,就費用而言,我想一兩百元也就夠了。

 

麵談技巧(十一):注意肢體語言

 

麵談時移民官除了聽取口頭語言的回答外,還非常注意申請人的肢體語言。以下一些肢體語言常常會被移 民官認為申請人不可信。眼睛不看移民官,顧左右而言他,斜著眼睛看人,眼睛隻往下看,眼睛亂飛,四處張望,眼睛無神,表情尷尬,臉紅,驚訝,抓耳撓腮,身 子扭來扭去,坐立不安,長時間無言以對等等。所以申請人在麵談時應注意這些問題。

 

另外要注意的是不要把胳膊放到移民官的桌子上,不要把胳膊交叉放到胸前(給人以“瞧不起”的樣子),抽煙的人提前過過癮,不要帶著煙味麵 談,麵談前一天不要吃大蒜或鮮族人的那種泡菜(大蒜很多)有口臭的人坐得往後些,離移民官遠些。不要不斷地看翻譯,看律師給人以“求助”的感覺。有些不良 習慣也要爭取改正:伸中指,肯指甲,咬嘴唇,抓頭發,用手轉筆,唾沫星子飛濺,手放在脖子後麵身子後仰,手托著腮,腳點地,二郎腿不斷抖動,

麵談技巧(十二):使用肢體語言

 

上節講到一些不好的肢體語言。本節講使用好的肢體語言。好的肢體語言可以大大加強自己陳述的力度,使移民官更加相信申請人的故事,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一,眼睛:應當看著移民官回答問題。有時眼睛睜得大大的,有時不肖以顧的樣子。

 

二,麵部表情:該怒的就怒,該痛苦的就痛苦。

 

三,手勢:用手勢比劃一下是最好的肢體語言。比如說,你說警察打你的耳光,比劃一下就很生動。你說警察把你銬了起來,伸出兩隻手表示一下銬就很形象。

 

四,身體:如果你說警察用電棍電你,你說一電我的身子就這樣抖動,你的身子抖動一下就會給人以很深的印象。

 

麵談技巧(十三):與翻譯合作

 

現在的麵談翻譯的作用因為有翻譯監聽,所以翻譯對成功與否的作用比以前大大降低。但盡管有監聽,翻譯還是可以對案子的成敗有一定的影響,因此申請人應與翻譯合作好,以便取得麵談的最好結果。與翻譯的合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

 

一,麵談等待時請翻譯把你的案子“過”一遍。一般說,報道後有一個多小時的等待被叫到的時間。在這一時間,大部分翻譯人員在移民局相互談笑 風生。作為一個翻譯,這是不應該的。申請人在那兒緊張得要命,你卻不管不問,在那兒談笑,實在不應該。申請人應明白,是你花錢雇翻譯來的,所以你有權請他 為你服務。如果翻譯以前已經和你“過”了一遍,你現在仍可要求他問你幾個問題,給你講講注意事項等。主動地問翻譯一些問題是使翻譯“沉浸”在你的案子中的 好辦法。

 

二,多和翻譯交談,說明你的案子的重點。

不管在去移民局的路上或者等待期間,主動地和翻譯講話有利於讓翻譯熟悉你的口音,講話的語速等。

 

三,麵談時講到時間和地點時要慢,要清晰。比如十月和十一月,很容易搞錯。所以在講到十一月時,要講十-------一月。一快,翻譯很可能給你翻譯成十月。

 

四,想方設法讓翻譯了解你的案子。一個好的翻譯,麵談前應當對你的案子了如指掌,就像他自己去申請那樣熟悉案子。這樣的翻譯才會對申請人有 所幫助。須知,申請人的一句話,一個詞,可以有多種翻譯方法。好的翻譯應當譯成移民官最想聽的英文。隻有在翻譯熟悉你的案子的情況下他才能很有技巧地幫助 你。方法很多,申請人自己去想,去做。我建議申請人自己出錢約一下翻譯,給他講講案子,請他熟悉你的案子。談完後給小費是錯誤的,這個錢應當花在麵談前。 你熟悉了我的案子,我給你一百元,不熟悉沒有。

 

麵談技巧(十四):說平時不讀聖經

 

基督教庇護中,麵談時移民官常常會問申請人的宗教知識。但是在提問之前,移民官會首先問:你平時是 否讀聖經。有的申請人不知就裏,為了表示自己是虔誠的基督徒,回答說“讀”。於是產生以下對話:“多長時間讀一次?”“每天。”“一天對多長時間?" “大約兩個小時。“那麽這樣算下來你三年來應當讀了2000多小時了?”“是的。”“那麽你對聖經是很了解的了?”申請人隻好說是的。於是移民官就問你很 多很細的聖經知識。

 

你上當了,你被繞進去了。我建議當移民官問你平時讀不讀聖經時,你幹脆說平時不讀。 美國的一般基督徒平時很少有人讀聖經,平時不讀聖經並不說明自己不是基督徒,並不說明政府不迫害你。政府迫害你並不是因為你平時讀聖經。

 

當你說平時不讀時,移民官就不多問聖經知識了。有一次我去翻譯,客人說平時不讀聖經,移民官張口結舌,問不下去了,隻好說那麽你給我講一個聖經故事吧。講完後又問,“你能不能背一段聖經?”於是客人被了一段,這部分的問話就這樣結束了。後來客人也獲得了批準。

 

要注意的是你雖然平時不讀聖經,但對基督教的一些基本知識還是應當了解的。如果你連誰是耶穌,聖誕節是什麽都不知道,移民官很少會相信你是基督徒。

 

麵談技巧(十五):是領導要小心

 

如果您的案子說您是領導如經理什麽的,麵談時可能發生以下對話:

 

移民官問:“你手下管理多少人?”

答:“二百多。”

那個公司是國有的嗎?

是。

你作為國有公司的一個經理是否有責任執行政府的法律法規?

是。

你不執行行不行?

不行。

你管理的200人中有沒有女的?

有。

多少?

150 左右。

大部分人是否是育齡期?

是。

你當經理已經十年,在這十年中,這些婦女有沒有違反一胎化政策而非法懷孕的?

有。

誰?

一個叫張玲芳的。

那麽你對她的非法懷孕有沒有說什麽?

有。

你說什麽?

我說她最好是去墮胎。我雖然同情她,但作為一個經理我也沒有辦法。隻好那麽說。

她去墮胎了嗎?

是的。

 

於是那個“壞”的移民官就拒絕了你的案子。為什麽呢?庇護法中有一條,執行,協助迫害過別人的人不能申請庇護,這叫"Persecutor bar" ,所以如果您是領導,那麽對這一點要小心,不要讓人家像以上對話那樣把你繞進去。那麽怎麽說呢?自己想象創造吧。

麵談技巧(十六)簽證時造假怎麽說

 

許多申請人是經過包裝才獲得簽證的。移民局在麵談前都會把申請人的申請簽證的材料從美國駐中國領館 調來,會問這方麵的情況。在規劃案子時就應當考慮這個問題怎樣回答。這裏有一個原則,應當向移民局說實話。造假獲得簽證不是拒絕庇護的理由。但如果庇護麵 談繼續造假就會成為拒絕庇護的理由。如果你來美前就知道庇護。那麽你應當在麵談時告訴移民官簽證時的造假,為的是來美申請庇護。中介說不那樣就不能獲得簽 證。如果在中國時你還不知道庇護,那麽你應告訴移民官你那是為了逃跑。許多申請人有個誤會,以為那樣說就有了移民傾向。須知申請庇護和簽證是絕然不同的。 申請庇護必須有“移民傾向”。

 

法律認為為了逃跑造假進入美國不是拒絕庇護的理由。第二聯幫上訴法院還說過,受到迫害越嚴重的人越可能造假進入美國,為了逃命嘛。所以造假 進入美國倒和受到了迫害是一致的。否則為什麽要造假呢?實際上有些案例遭到拒絕的原因就是麵談是沒有和移民官講實話。有的B-1過來的人說自己是哪個公司 的,來考察,參觀,開會等。結果一細問考察的內容,參觀的東西及開會的情況答不出。顯得不可信。移民官還會想,你受到了迫害公司怎麽還會派你出來考察開會 呢。他會對你的迫害表示懷疑。還有,如果你不照實回答,有些情況下你將來申請家屬可能會碰到麻煩。

麵談技巧(十七):說錯了怎麽辦?

 

簡單地說就是“不要緊張,主動糾正”。

 

麵談時難免有說錯的地方。對於一些無關緊要的細節或事情說錯了也不會影響自己的案子,你可以注意移民官的反應。如果他根本沒有注意你說錯,你大可不必去主動解釋。但是如果你看到移民官皺眉,你就該糾正一些。

 

對於大的問題,如時間,地點,人物和主要情節,如果你不幸說錯,那麽你該主動糾正。主動糾正不會對案子造成影響。但是如果你被移民官“捉 到”那麽它就會對案子造成影響。糾正時不要說“我剛才緊張,因而----”,緊張從來不被認為是原諒的理由。你更不要說“時間很長了,我不記得了”。翻譯 往往把“不記得”翻譯成 "Remember". 這就容易給人你沒有背過,沒有記得陳詞裏說的什麽東西的印象。你應當說“回憶不全麵“,”回憶不起來“ 這樣翻譯會將你的回憶翻譯成 "Recall" . “回憶”就是對發生的事情的回憶,而不是背過的東西不記得。差別很大,切記。我看到有的案例法官就是因申請人說了 Remember 或 memorize 而拒絕案子,認為他是背的案例而不是真正發生的事情。

麵談技巧(十八):先粗後細,不問不答

 

由於中美文化不同,加上申請人想急於證實自己案子的真實性,有些申請人在回答問題時往往是由細到粗 地回答。說了半天還沒有說到點子上,惹得移民官不高興。其實對很多開放性問題(為什麽,什麽,怎樣等)應當先說粗的後說細的。申請人可以把一段事實看做一 棵樹,回答問題時先說樹幹,再說樹枝,再說枝杈,枝丫,後說樹葉。舉例而言:

 

例如你的陳詞有這樣一段文字:“2008年3月,王先生介紹我參加了家庭教會。通過和家庭教會的教友們一起學習聖經和聽他們作見證,我逐步認識到主耶穌犧牲了自己的生命,贖了我們的罪,我應當參加家庭教會去崇拜他,歌頌他。"

 

如果移民官問你為什麽要參加家庭教會,那麽你的樹幹就是“我應當參加家庭教會去崇拜他,歌頌他。”樹枝就是“主耶穌犧牲了自己的生命,贖了 我們的罪”,枝杈就是“通過和家庭教會的教友們一起學習聖經和聽他們作見證,我逐步認識到”,枝丫就是“王先生介紹我參加了家庭教會”,樹葉就是 “2008年3月". 所以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應當首先說“我應當參加家庭教會去崇拜他,歌頌他。”如果移民官不再問了,就不要再去說那些樹枝丶枝杈丶枝丫等。如果移民官問,你再 去回答。例如移民官可能問“你為什麽要去崇拜主耶穌?”,你可以回答“因為主耶穌犧牲了自己的生命,贖了我們的罪,我感恩,我當然要去崇拜他。”如果移民 官再問“你怎麽知道主耶穌犧牲了他的生命贖了你的罪?”你可以回答“通過和家庭教會的教友們一起學習聖經和聽他們作見證,我逐步認識到主耶穌犧牲了自己的 生命,贖了我們的罪。”

 

可惜有些申請人不是由粗到細,而是由細到粗地回答,例如他們會說“2008年3月,王先生介紹我參加了家庭教會。王先生是我的高中的同班同 學,他三年前就參加了家庭教會,在2008年3月,我們在一次朋友的聚會上見麵,他對我說丶丶丶” 這時移民官就會打斷你的話,叫你直接回答問題。記住,他問的是你為什麽參加家庭教會,沒有問你怎樣參加的家庭教會。本來你可以先說樹幹。但你卻從樹葉說 起,說了半天還沒有說到樹幹。結果移民官就不滿意。他沒有那個耐心聽你從樹葉開始,說到枝丫,再說到枝杈,再說到樹枝,最後才說到樹幹。

 

再舉一個例子,你的證詞有這樣一段話“我發現懷孕後當天晚上就告訴了我男朋友。他很吃驚,問我他一直帶避孕套我怎麽會懷孕。我向他解釋了我在網路上的發現。他相信了。我們商量決定我先休學一年,回到老家把孩子生下來。”

 

如果移民官問你,“你發現懷孕後有什麽打算?”你的回答應該是”我想休學一年,回到老家把孩子生下來”,而不應當說“我發現懷孕後當天晚上 就告訴了我男朋友。我們商量決定我先休學一年,回到老家把孩子生下來。”因為“我發現還要後當天晚上就告訴了我男朋友。我們商量”隻是樹枝,它是在回答 “你這個打算是怎樣形成的?”而不是“什麽打算”。

麵談時律師的作用 

 

絕大部分非律師的移民事務所麵談時都花錢(當然是客人的錢)請一律師代表。這是有道理的。少數事務所不請律師,原因大半是為了省錢(現價300元)

 

對這個問題我的看法如下:

 

一,麵談時律師的作用不像打庭那麽重要。

 

二,以下我所說的律師的作用是指正常的或好的律師,不是指不負責任的律師。

 

三,麵談時有律師比沒有律師好,原因如下:

 

1, 給客人一個安全感。

 

2,律師可以處理突發事件:如移民官找借口不想麵談。這時律師就可以找領導交涉,我們有幾個案子都是在律師找了領導才麵談的。如沒有律師,肯定那天就談不成。

 

3, 律師了解法律,懂得程序,一旦移民官違規,律師可以指出。而客人什麽也不懂,翻譯又不準講話,把一複雜的情況仍給客人實在是失職。

 

4, 有律師在,可以使麵談更好的進行。如有一次一個移民官問了十幾分鍾的宗教情況。律師指出,申請人的案子是一胎化,不是宗教,移民官恍然大悟,不再問宗教問 題了。有的殺手移民官光問一個電話號碼就問了一個小時,律師說麵談到此結束,介紹到法庭好了。她是殺手,再讓她折磨客戶四個小時實在沒有必要。這些,客人 是無法判斷的。

 

5,對客人談得不好,不清楚的地方,律師可以再問一下客人,通過客人的回答吧問題講清,避免移民官以那點拒絕庇護。

 

6,律師在場可以阻止移民官不正確的做法和問法。有的移民官很凶,對申請人很不客氣。律師在可以製止,幫客人創造一個良好的麵談環境。

 

7,律師親自參加麵談,可以不斷地總結經驗,使後來的案子做得更好。

 

8, 律師在對反駁有利。移民官如果想拒絕合法身份的人的申請,他必須首先寫一拒絕意向書。給十天時間反駁。律師在了,身臨其境了,有利於反駁。麵談時律師一般都做筆錄。那些筆錄在這種情況下就成為反駁的很好的證據。

 

9,有的律師和個別移民官很熟,移民官容易批準他的案子。幾年前有個律師是一個移民官的同學,隻要碰到,全批。

 

10,律師在結束時可指出一些最新的法律,提醒移民官。比如以前幫助北漢難民往往被認為幫助偷渡,不可庇護。第九上訴法院2009年否定了 這一看法。作為客人,他不能去和移民官講法。但律師可以。三十年前被迫墮胎仍可申請庇護。為什麽?移民上訴委員會和第九法院認為強迫墮胎的傷害是終身的, 也就是說她現在還在受迫害,當然可以申請庇護。申請人不能向移民官去談法律,否則就顯得很奇怪。但律師可以。

 

當然還有很多其它好處,在此不比一一列出。總之是有律師比沒有律師好,有律師有利於麵談通過。這一點連移民局都承認。移民局去年公布批準的 百分比時解釋過,去年批準率的提高是由於更多的申請人請了律師幫助自己。因此希望申請人在和移民顧問簽訂合同時寫明麵談必須有律師這一條。

 

決定庇護麵談成功率的六個因素(一)服務機構的好壞

 

幾乎每一個谘詢庇護的同胞都會問到一個問題:麵談的成功率是多少。其實,申請人隻要明白麵談時庇護 成功率是由六個因素決定的,自己就可以得出結論而不必要問庇護服務機構其成功率是多少。本事務所認為,庇護麵談的成功率是由六個因素決定的。它們分別是服 務機構的好壞,陳詞寫得怎樣,旁證材料準備得怎樣,申請人麵談的表現,麵談時的運氣和申請人是否是合法身份。今天先討論第一個因素,即服務機構的好壞。

這裏所說的服務機構包括移民事務所和律師樓。我們一貫主張,因為庇護牽涉到很多法律問題和細致的要點,申請人應當找一家服務機構協助自己辦理庇護申請。我們不主張申請人自己去申請,雖然有的申請人自己去申請也獲得了批準。

洛杉磯的庇護服務機構大體可劃分為騙錢的,不懂得怎樣辦的,當一般生意做的和特別認真把申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的四類。

第一類服務機構往往把自己吹得天花亂墜,想盡一切辦法拉攏客戶,在付費方式上申請人越不成功他們賺錢越多。申請人一旦支付了費用他們的態度就來個180度大轉彎。這類服務機構在準備案子方麵馬馬虎虎,在培訓客戶時敷衍了事。它們唯一關心的是怎樣賺更多的錢。

第二類服務機構不懂得怎樣做庇護。他們不學習,不鑽研,自己甚至英語也不懂。他們不懂得庇護法,不懂得怎樣能夠更好地幫助客戶。他們也希望 客戶麵談時就成功。但因為自己不懂,所以給客戶的建議往往是錯誤的。例如,有的人會說J-1的人不能申請庇護,因為他們有回國兩年居住的規定。他們不懂法 律說凡在美國的外國人,不管何種身份,都可以申請庇護。有的人告訴客戶,麵談時不必要提供旁證材料,到打庭時再提供。他們不懂得一個基本常識:有證據更容 易成功些。這類機構寫出的案子也往往不合格。這點下一次還要談到。

第三類服務機構往往已經存在多年,麵談的成功率也比較高,他們懂得怎樣做庇護,幫助客人也卓有成效。他們的問題是把庇護僅僅看成是做生意, 缺乏人道主義的精神,對客人的成功與失敗不大在乎。正因為這樣,這樣的服務機構可能在客人多,比較忙碌時會忽略一些關鍵的東西,造成客戶的煩惱甚至案子的 失敗。

洛杉磯也有少數的服務機構特別認真,把客人的成敗簡直看作自己的成敗。客人成功了,他們比客人甚至還高興。客人失敗了他們可能睡不著覺。他們把客人的利益放在首位,盡一切努力想方設法幫助客人成功。一般說找到這樣的服務機構,申請人麵談成功率就會高一些。

決定庇護麵談成功率的六個因素(二):案例的好壞


 

 

第二個決定的因素是案例寫得好壞。受到了迫害或擔心將來受迫害隻是實事。要把這種實事用書麵的文字 呈現給移民官就要把實事寫出來,形成案例或叫做陳辭,陳詞。陳辭寫得好壞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麵談的成敗。麵談時,移民官在叫申請人麵談之前都會首先把陳辭 和交上的旁證材料審閱一下。如果你的陳詞寫得很好,移民官基本相信,你的成功已經到了一半。如果你的陳詞寫得不好,有很大的漏洞或矛盾,移民官在麵談前已 經決定要拒絕你了。另外,陳詞白紙黑字,是一切的基礎。陳辭好,今後打庭還有希望。陳辭不好或犯了極大的錯誤,打庭和上訴也是沒有希望的。因此陳詞的重要 性怎麽強調也不過分。

我在《庇護成功要訣》中談到一個好的陳詞應當具有個體化,合格,合理,嚴密,邏輯,細致,生動,具有一定長度等八個特點。

所謂個體化是指陳詞在語言,長度,深度,特色方麵應適合申請人本人案例中的角色。我反對照抄,反對剪剪貼貼。

“合格”指的是指陳詞合乎移民法的要求,使申請人成為合格的申請人。粗製濫造,漏洞百出的陳詞不合格。陳詞中說申請人被關了四天而沒有受到毆打或隻打了兩個耳光是個法律錯誤,因為所受到的傷害夠不上迫害,永遠也不會成功。

邏輯合理嚴密等指的是陳詞應當把事情的起因發展結果等合乎邏輯的寫出來。在這個問題上許多陳詞存在著很多不合理,不合邏輯的敘述,使移民官認為不可信,不可能。

在長度方麵沒有一定的標準,把事情說明就是。但不管長短,一個陳詞應當圍繞著案例去寫,或者說要圍繞著移民官可能問的問題來寫。沒有一定的 長度很難達到我說的八個標準。作者最反對的是“少寫一點,寫得越多問的越多”的說法。我曾說過“那就寫一句吧,說我受到了迫害,要申請庇護。那樣移民官就 問一句了?”其實不管你的陳詞怎麽長怎麽短,移民官都會問他們應當問的問題。比如,就強迫墮胎而言,不管你的陳詞長短,移民官都會問六個大方麵的問 題:1, 你是怎樣懷孕的,2,你是怎樣發現懷孕的,3,你懷孕後有什麽打算,4,計生辦怎樣發現你懷孕的,5,怎樣強迫墮胎的,6,是否有醫療記錄,如果沒有為什 麽沒有。既然知道會問這些問題,為什麽不事先寫好,準備好呢?合乎邏輯地寫好這些問題,陳詞必然有一定的長度。可惜的是許多寫陳詞的人沒有寫作能力,沒有 生活經驗,沒有好的邏輯思維,不知道移民官會問什麽問題,不懂得庇護法,寫出的陳詞等於是胡編亂造。以下舉幾個真實的陳詞。是我在不同的情況下看到的。但 為保護申請人,我對它們做了一些改變和調整。從這些陳辭中,申請人本人是看不出這就是他(她)的陳詞的。但是如果碰巧某一網友有同樣的陳詞,請見諒,請放 心不是誰把你的陳詞透露給我的。另外,篇幅所限,我隻能把原陳詞壓縮一下,把主要的東西和錯誤反映出來。

 

陳詞一:我生了第一個孩子後戴上了避孕環。但我和我先生都想再要個孩子。於是我們在2008年3月4日找了一個私人診所偷偷地把避孕環拿掉 了。2008年6月6日,我發現自己懷孕了,於是我就到計生辦去要準生證。計生辦主任說我不符合生二胎的規定,要我去墮胎。我不想去,她們就硬拉我去醫 院,強迫我墮了胎。

 

陳詞二:我是個普通工人。但我有正義感。我反對我們公司領導的貪汙腐敗。他們每人銀行存有上百萬元,有兩到三套住房。我去告他們,從區法院 一直告到省法院。後來他們知道了就報複我。我上次到美國回國後,他們從我辦公室的抽屜裏找到了一份xxx,上麵有退黨的報道。他們指責我反黨,審訊我和我 的家人,一個月中審訊我的家人十多次。後來我聽說要對我起訴,給我判刑,於是我逃到了美國申請庇護。

 

陳詞三:我曾經被強迫墮胎過。墮胎後失去了性欲。老公老是和我吵架。婆婆也罵我,為什麽不和老公上床。心情一直不好,真是叫天天不應,叫地 地不靈。這時我碰到了我最要好的朋友。她告訴我她參加家庭教會已經十年了。我去參加就會得到耶穌的幫助。我聽說耶穌可以幫助我解決問題,我心花怒放,高高 興興地去參加了家庭教會。後來某一天我們被逮捕了。警察審訊我,打了我兩個耳光。我感到這樣打人簡直是對我的侮辱,世界上文明國家都不會允許警察這樣打 人。他們是警察,是代表國家的,這樣打人大大地損害了國家的形象。於是我問他們為什麽打人,結果他們又踢了我兩腳。我被拘留三天後釋放。釋放後在一個朋友 的幫助下來到了美國。我感到美國是個民主自由的國家,重視人權。我決定申請庇護。

對三個差陳詞的分析

 

陳詞一的主要錯誤是在政府怎樣發現懷孕的這一問題上犯了錯誤。麵談時移民官會問:當你走在路上去計 生辦要準生證時,你認為能要到嗎?這時申請人怎麽回答都是錯誤的。如果說不能,那麽既然知道不能,為什麽還去要?不合理嘛。如果說能要到。移民官就會說三 個月前你找人偷偷拿掉避孕環時你就知道不能合法地再生個孩子,你為什麽現在說能要到?這叫自投羅網,不可信也。

 

陳詞二整個就是一個胡編亂造的故事,漏洞太多。麵談時移民官會問,你怎麽知道他們每人存款100萬?你到銀行查過了嗎?你怎樣查的?銀行不 對客人的資料保密嗎?這樣的貪汙隻能是檢查機關把貪汙者送上法庭。你怎麽會去告呢?你從區法院一直告到省法院,訴訟狀呢?你隻能是揭發,不可能去告。你帶 了一份xxx 報紙,幹嘛要審訊你的家屬十多次?這根本就不可能。

 

陳詞三的主要問題一是形容詞太多。移民官要的隻是事實,不要形容詞。第二個問題是信教的過程不可信。你以前又不信教,怎麽會一聽到耶穌會幫 你解決問題你就信以為真了,就去參加家庭教會了?第三個問題,也是最嚴重的問題是受到的傷害夠不上迫害。被警察打了兩個耳光後的幾句評論都是廢話。

決定庇護麵談成功率的六個因素(三)證據

這個問題講了多次了。但最近又有幾位申請人來麵談時告訴我很多事務所告訴他們:麵談時帶著個護照就 行了,不必要準備旁證,準備了移民官也不看。對於這樣的事務所(不懂庇護法,又不學習)我唯一的辦法就是請網友來教育他們。網友可以把我的帖子打印下來, 給他們看看,讓他們學習一下,提高自己辦案的能力。其實傻瓜都知道有證據有利於通過。那麽這些事務所為什麽那樣說呢?我看是怕麻煩。自己不知道怎麽搞,又 不懂英語,懂的又不願花功夫去翻譯,要找別人翻譯又不舍得花錢,於是隻好找各種借口說麵談時不必要提供證據。還有就是騙錢的,你麵談不過說不定他們會賺更 多的錢。

 

2005年通過的新身份證法規定。即便申請人說得可信,法官也可以以缺乏旁證材料而拒絕一個案子,除非申請人沒有那種旁證,而且正常的人在同樣情況下也不能獲得那種證據。本事務所已經見過多起移民官麵談後拒絕意向書中說因為申請人缺乏旁證而準備拒絕的案子。

 

庇護是一個係統工程。在規劃案子的初期就應當高標準,嚴要求,要想到碰到殺手或很難的移民官時也叫他找不出毛病,他也不得不批。不能靠撞大 運。一個服務機構應當想盡辦法,務使申請人在麵談時就通過,而不要讓申請人去經曆打庭的折磨。所以說,那些說麵談不要提供證據,到打庭時再說的說法是十分 錯誤的。

 

所謂規劃,首先表現在寫案子這一階段,要想到這樣寫能不能提供證據。比如說有的人寫的案子中說被打得鼻青眼腫,某某地方還出了血,打掉了一 顆門牙。那麽你就要想到能不能提供釋放後看病的病曆本。很多國內的網友問我在國內要準備什麽證據。我都告訴他們這要根據案例而定。我不知道您的案例,沒有 辦法提供建議。網友可以根據我的文章自行發揮。比如你說你在國內參加家庭教會,被逮捕,那麽你至少要有家人和教友的證詞,證明發生的事。如果你說你的參加 教會與你的工作有關,那麽你還應提供你在什麽地方工作的旁證。如果你說懷了二胎,那麽你至少要證明已經有了一個小孩(結婚證和小孩的出生證),醫院出的東 西當然是最好的證據。如果你的陳詞中說你因下崗去上訪,遊行示威,那麽你至少應當提供你下崗的證據。

 

我常說,旁證是把雙刃劍,弄得不好反而會害了案子。這在我的“前車之鑒”中已經舉過好幾個例子。申請人在麵談前一定要仔細審查別人幫著準備的旁證,看有什麽不一致,有什麽該提到的沒有提到。

決定庇護麵談成功率的六個因素(四)申請人的表現

 

律師樓再好,陳詞再好,證據再充分,但申請人表現不好麵談成功率也不會太高。所以庇護麵談成功的第四個因素就是申請人麵談時表現如何。

 

申請人麵談表現好壞是由三個因素決定的:(1)申請人本人的文化修養,聰明程度,應變能力;(2)申請人自己對案例的掌握程度和努力程度;(3)律師樓的培訓水平;

 

第一個因素毋庸贅述。聰明的人一般會比較好地回答移民官的問題,不夠聰明的人可能會答不好。

 

第二個因素實際是申請人自己的努力的問題。有些申請人顯得不夠重視自己的案子,常聽有的申請人說一天到晚打工,沒有時間準備,結果是對案子 不熟悉,容易答錯。美國是個講究個人奮鬥,個人努力的地方,希望申請人自己努力。對案子的掌握不僅是對事實的掌握,還應當融會貫通,即掌握其精神。這樣才 能回答好。比如有些人對宗教知識背了很多,但問起你怎樣看到艾滋病就不會回答了。一個真正的基督徒的回答應當是:這是主耶穌再來的征兆,因為耶穌再升天前 曾向他的門徒講過,他要再來時會有戰爭,地震,瘟疫。艾滋病是瘟疫。再如事實方麵的融會貫通,要能夠前麵的東西能拿到後麵來講,後麵的東西要能拿到前麵來 講。比如前麵寫了男朋友不願用避孕套,造成了懷孕。後來他又不和你結婚,不但不結婚,後來還報告了你。那麽在問到男朋友為什麽不願用避孕套時,你就不應該 隻說他說他不喜歡用。應當說:他是一個不負責任的人,其實他和我戀愛,發生關係隻是想玩,想要性關係。他沒有真正愛過我。

 

另外,申請人也應當主動學習,問別人移民官問什麽問題,也可以看看我寫的麵案技巧,定有幫助。有一點希望申請人注意,千萬不要聽你的朋友以 下的話:沒問什麽問題,就問了幾個就結束了。被批準的人往往會說這樣的話。這不是經驗,是言過其實。庇護麵談是很深的學問,是一場艱苦的戰鬥,且不要以為 麵談隻是將自己受迫害的事陳述一下而已。你幾乎沒有機會去陳述,你要準備回答問題,有些問題是非常刁鑽的。

 

第三個因素實在是律師樓的水平問題。一個好的律師樓,應當知道就某一個案子移民官會問什麽問題。培訓的過程應當能把移民官問的問題90%以 上都培訓到。不但知道什麽問題,而且應當知道根據案例精神,什麽樣的答案最好。可惜的是目前許多事務所隻能培訓到一些事實,如時間,人物,地點,環境,再 深一步的培訓就沒有那個水平了,結果麵談時很多問題申請人沒有準備,隻能是隨機應變了。水平高的申請人能夠隨機應變,但水平低的申請人就為難了。我以前建 議過,申請人最好在麵談前請第三者培訓一下,問一些問題,這樣必然發現自己的律師樓沒有培訓到的東西。三個臭皮匠抵得一個諸葛亮就是這個道理。各個律師樓 都有自己的套路,難免帶有局限性,申請人找別家律師樓提幾個問題實在可能是最好的辦法。還有,培訓應當是寫案子的人培訓,寫案子的人有自己的考慮。單找翻 譯培訓雖然很重要,但不是一個好方法。

 

決定庇護麵談成功率的六個因素(五):是否保持合法身份


 

 

一,B-2 簽證六個月,有人建議等到第五個月再申請。一個基本的常識是,你既然受到了迫害,而且是在中介的幫助下造了一些假文件才獲得來美的簽證,你就是來申請庇護 的,為什麽不早些申請?申請晚了容易使移民官認為你的申請是“After Thought”,即臨時想起,也就是說你並沒有受到迫害。

 

二,有人說合法身份麵談以後不能像非法身份的那樣在14天拿到結論,往往要等兩三個月。這裏有兩個問題,一是你想拿一個拒絕信(介紹到法 庭)你還是想拿一個批準信。合法身份的麵談容易成功已是不爭的事實,為什麽不等三個月拿個批準信,而要去拿個拒絕信到法庭打官司三年呢?究四個月長還是七 個月長?等到五個月後去申請麵談時已經六個多月了,14天後去拿結論已經是七個月了。而來了就申請雖然要等三個月才有結論,但它的總時間是四個月。當然有 的是等得時間還長些,不過也有等一個星期就批下來的。

 

三,有人說合法身份的人最終不批回到原來身份不能打庭,這是完全錯誤的。我反複說過可以在身份到期後寫一封要求介紹信(Courtysey NTA Request)

寫給移民官Tonya Burdine。 這些在在庇護辦公室和律師協會的會議中庇護辦公室都說過,查得到。我們一直是這樣做的。但爭著眼睛說瞎話的人還是大有人在。

 

四,更有甚者,有人說合法身份的麵談不成功就會被遞解出境,這實在是不存在的事情。

 

五,對F-1的學生來說,麵談不成回到學生身份後還有四條途徑解決身份問題:再申請(不是打庭)放棄學生身份要求介紹的法庭打官司,結婚,工作綠卡。可惜的是有些事務所把學生給坑了,叫人家放棄學生身份去申請,把路變窄了。

 

六,我在為什麽合法身份的庇護麵談容易成功一文中談到懶惰的或太忙的移民官可能批準你的案子算了,不願意花一個上午寫個拒絕意向書(通常四 頁),對移民官來說,批個案子或拒絕個案子實在是家常便飯。舉個例子,有個黑人移民官(恕不提名)麵談時全問些刁鑽的問題,他當移民官已經十三年了,可以 說是個老油子。他的特點是,非法身份的他幾乎全部拒絕。合法身份的他幾乎是全部批準。如果你是合法身份,案子尚可,你碰到他的話你就會得到批準,如果你是 非法身份,那你就準備上庭吧。請網友想想吧,怎樣的決定是明智的?當然是合法身份麵談成功率高。

 

七,經常殺手也隻好批,為什麽呢?因為他寫不出像樣的理由,隻好批了作罷。我們去年一年碰到九次殺手,Sharan Win 一次,批了,Medeline 一次,批了。Gilbert 四次,一個直接批,兩個通過反駁批的,一個拒絕。Nora 批了一個拒了一個,Michelle 拒絕。如果這些申請人是非法的,那他們一定都回遭到拒絕。但因為他們是合法的,大部分得到了批準。

 

八,有時反駁會成功。合法身份的人如果移民官要拒絕,他必須詳細地寫明理由,並且給你10天 時間補充材料,解釋,反駁。如果是非法身份,你就沒有這個機會,拒絕信都是簡單的列出千篇一律的理由。真正的理由你並不知道。有時移民官會在法律或事實方 麵有錯誤。反駁一下倒又批了。舉個例子。我們有個H-1 的申請人,移民官想用一年期來拒絕,說保持合法身份的隻是指學生。我們做了詳細的法律上的反駁,結果移民官認為我們說的對,又批了。再舉個例子,有個移民 官拒絕意向書中的主要理由是“你一會說你是在南京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墮胎,一會說在南京鼓樓醫院墮胎。我不相信你一個上午同一個時間會在兩個醫院墮胎。” 我們反駁信中附上了從網絡上下載的介紹這個醫院的英文文章,表明這個醫院正式名稱是南京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但名字太長,很繞口,這它 靠近南京鼓樓,所以南京一般市民常常叫它鼓樓醫院。移民官轉而批了這個案子。如果是非法身份,一定是介紹到法庭,你都不知道拒絕的原因是什麽。反駁成功的 案例都有案可查,歡迎有疑慮的網友來律師樓查閱。

學生麵談失敗回到學生身份後解決身份的四條途徑

 

第一,繼續讀書,畢業後找個工作,通過工作的方式獲得綠卡。

第二,結婚。和綠卡持有者或公民結婚都可以。後來身份黑掉的學生也可以采取這一方式。

關於結婚還有一種方式,即雙方都失去了身份,都在打庭,也可以結婚,在法庭上要求把自己的配偶加上去,這樣一方贏得了官司,另一方也就跟著解決了。

第三,出現了新的情況,再次以學生身份向庇護辦公室再次申請庇護,再次麵談。這種情況下,庇護申請表直接寄給庇護辦公室。

 

第四,給庇護辦公室寫一封信,說明家庭情況出現了變化即不能供給讀書了,現在不讀書了,要求把原案子介紹到法庭,到法庭去打官司獲得庇護。這種方法不叫重新打開,隻是要求介紹,律師隻寫一封短信即可,最多花十分鍾,不能要求客戶支付上千元費用。

 

這第四點是本文的重點。其實這一點我在這個網上不同的地方已經談過,在我們的網站上也談過。但最近又有幾位學生向我反映,幾個“律師樓”的 小姐告訴他們,他們必須放棄身份才能申請庇護,否則就一次麵談機會,麵談失敗後移民局會叫你回到學生身份,不能打庭。有的甚至說要放棄學生身份才能申請, 怎麽能用兩種身份同時進行呢?還有的說學生身份麵談後要等待,不能像沒有身份的人那樣麵談後十四天就有結果。有的甚至等半年都沒有結果。所以最好放棄學生 身份。

我聽了義憤填膺,決定寫這篇帖子。我希望網友把這個帖子打印下來,再聽到這種毫無經驗不學無術的人瞎扯就給他們看看這個帖子,幫助教育教育他們,因為他們這樣說不知坑害了多少人。

首先要明白,學生身份的人回到學生身份後是可以打庭的。方法是寫信給庇護辦公室。信的題目叫“Courtesy NTA Request” 洛杉磯庇護辦公室負責這方麵工作的移民官叫Tonya Burdine. 信要寫給她收。信寄出後一般兩三個月就會收到法庭的通知,叫你什麽時間出庭。這一信息我們在我們的網站上早已說明。在“庇護問答”第十八題。可惜那些不學 無術的小姐不學習,也沒有經驗,到現在還在說回到學生身份不能打庭,什麽隻有一次機會等等。

 

第二,什麽叫以兩種身份同時進行?邏輯混亂。F-1 是種身份,庇護是一種行為,不是身份。凡在美國的外國人,不管何種身份都可以申請庇護。學生為什麽不能?

 

第三,放棄學生身份麵談成功率就大大降低。原因是移民官在拒絕非法身份的申請時,幾分鍾就可以拒絕,不需要詳細地說民理由。而對合法身份的 人,移民官必須首先寫一個拒絕意向書,詳細地說明和分析拒絕的理由,往往要花一個上午。意向書寄出後還給十天的時間申請人可以反駁,解釋或補充材料,收到 申請人的反駁後移民官必須認真考慮然後做出最終的決定。正因為如此,以下三種情況合法身份的人就容易獲得庇護:1,移民官懶惰或沒有時間寫拒絕意向書,批 了了事。2,殺手也經常不得不批,因為她找不到像樣的理由拒絕,寫不出拒絕意向書,隻好批。3,移民官有時會搞錯,解釋一下,補充點材料她又批了。

 

以上好處非法身份的人是得不到的。作為一個辦案的人,人家把自己的命運交給你,你應當盡一切努力使人家麵談就通過,不要去受法庭的折磨。作 為一個申請人,你應當盡一切努力爭取在麵談通過,凡有利於麵談通過的事就應當去做。凡不利於麵談通過的事(如放棄學生身份,不提供旁證材料等)就不要去 做。就我們律師樓過去一年的經驗看,合法身份的人麵談成功率在90%以上,很少有被拒絕的,而非法身份的人成功率隻有60%左右。你願意提高麵談的通過 率,你就不要聽那些不學無術毫無經驗的人的誤導,保持合法身份去麵談,不要輕言放棄。當然也有個別申請人因某些原因不想保持合法身份了。但原因一定不能是 “回到學生身份不能打庭。”能打庭!

 

至於說合法身份的人不能麵談後十四天內拿到結果的說法很好笑,也不懂得基本的算術。究竟是三個月更長還是三年更長?你寧願在第十四天去拿個 拒絕書,去打官司三年獲得庇護而不願等三個月獲得庇護嗎?再說一遍合法身份的人麵談的成功率幾乎高於非法身份的50%。難道你願意為了早日拿到結果,不管 是好是壞,而放棄50%的成功率嗎?

 

我對那些建議學生放棄身份的人很氣憤,所以本貼語句有些激動。學生除了以上四種途徑外當然也還有別的少數途徑,比如投資移民等。這裏就不去 說了。本文的重點是告訴網友,自己掌握自己的命運,掌握法律,同時教育那些不學無術的人,叫他們不要再坑害客戶,不要再叫人放棄學生身份。

Well-founded fear 充分理由的恐懼釋疑 

 

有網友早已提出請我解釋一下Well-founded fear. 遲複為謙。現解釋如下:

 

有充分理由的恐懼是一個庇護標準。也就是說,你要獲得庇護,就要證明自己有充分理由的恐懼,害怕未來的迫害。否則就不能獲得庇護。申請人可 以從兩個方麵證明自己有充分理由的恐懼。一是過去受到了迫害。法律規定,凡過去受到迫害的人就可以假設他有充分理由的恐懼,即回國會受到迫害。二是過去沒 有受到迫害的情況下證明自己因某種原因害怕將來回國會受到迫害。

 

過去沒有受到迫害想證明害怕未來的迫害,即有充分理由的恐懼的判斷標準由兩個:主觀上害怕;客觀上害怕。隻要提出了庇護,主觀上的害怕已經 確立了。難在客觀上。法律是說"objectively reasonable". 這意思是說一個正常的人在同類情況下也會害怕。證明一個正常的人在同樣情況下也會害怕可從兩個方麵進行:一是申請人已經被“singled out for persecution" “被挑出來要迫害”;二是證明母國對同類人有係統的迫害(這時就不必證明已經“挑出來了”)

法律條文難懂,讓我來舉幾個個例子說明。

 

一,中國執行一胎化。我在美國生了三個孩子,害怕回國會被絕育,因此要求庇護。這樣的案子會被拒絕(當然麵談時碰到好的移民官也可能得到批 準,但這不能說明問題,因為移民官拒絕或批準案子非常隨便。)原因是一個正常的人在同類情況下不大可能會被絕育。根據是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沒有報到過在美 國多生了孩子回國後被絕育的情況。申請人也沒有提供客觀證據,證明有誰因此而被絕育過。所以“充分理由恐懼”的第二個成分,即客觀上的成分沒有建立起來, 或不成立,所以案子會被拒絕。

 

但是這樣的案子如果有以下情況就可能得到批準:“Singled out". 挑出來了。如陳詞中有以下情況就是挑出來了:計生辦發現我有了三個孩子,而且沒有身份,早晚會回國,她們說我一旦回國必須絕育。

 

 

二,以下的案子就不必證明被挑出來了:我是??功領導人,在美國多次組織遊行示威,寫了好多宣傳??功的文章,我提供的大量文章證明中國係統地迫害??功領導人。這樣的案子就符合客觀上的成分。

 

三,我在美國練了??功,是一般成員。中國迫害??功練習者。我害怕回去受到迫害。很難證明中國係統地迫害一般成員,你又沒有被挑出來,你 的案子會遭到拒絕。這個案子另外一些使人難以相信的是。你既然早知道中國迫害???功,你為什麽在美國還要練?中國政府怎麽會知道你是練??功的?所以你 的害怕隻是想像。沒有事實根據。

 

四,我在美國信了基督教,參加教會多年。我擔心回國會受到迫害。這樣的案子會遭到拒絕。原因是客觀上的恐懼很難成立。中國也有基督徒,他們 也沒有都受到迫害。一個正常的人在同類情況下是不會害怕的。當然你碰巧參加的是個中國政府認為的邪教又是另一個問題了。但如果對這個邪教沒有係統的迫害, 你還是要證明你已經被挑出來了,要迫害你。否則也難以獲得庇護。

 

另外,充分理由的門檻比較低,最高法院說有10%的恐懼就可以了。相對於取消遞解,門檻就高了。過去沒有受到迫害要得到取消遞解僅僅“有充 分理由的恐懼”還不夠。因為它的標準是“Clear probability of persecution", 即很明顯會受到迫害。取消遞解主要是對那些因某種原因不能獲得庇護但回國後又明顯地會受到迫害的人給與的保護。比如你在美國是民主黨領導人。你失去了身 份,黑了多年,一年前中國政府就發現你是領導人,要迫害你,但你事發後等了一年才提出庇護。那麽你就沒有在事發後合理的時間申請庇護,因而不給你庇護,但 你可以申請取消遞解,因為取消遞解是不受時間限製的。

 

對最近網上流行的幾個錯誤觀點的批評(一):中老年人不是燙手山芋

 

我發這篇帖子完全沒有個人攻擊的意思,我對事不對人,主要是批判幾個容易引起混亂,誤導網友的一些看法。

 

一,“辦理庇護的各律師樓事務所,大概都知道35歲以上的客人象燙手山芋,難於申請,而且年齡越大,譬如40歲50歲60歲越難辦理。”這 種說法毫無根據,完全是蔣先生的信口雌黃。我相信大部分律師事務所不是這樣看的。蔣發了這個帖子後我已經收到四個來函,問這是怎麽回事。我告訴他們蔣是在 胡扯,根本沒有事實根據。所以請要申請庇護的中年或老年人不要相信這一說法。年長的有年長的優勢,用蔣自己的自相矛盾的話說:“而年齡在40歲以上的人則 不同,他們經曆了人世滄桑,知道事情的輕重,處理世事有經驗,尤其4丶50歲的婦女更是精明,通常人們把她們處事拿來作為判斷事物的一個指標,他們眼光當 然比年輕孩子們準確。”所以請網友不要相信年長的是“燙手山芋”的說法。蔣的一些進一步的論證也都是基於他自己的想象。他自己說法也戳穿了他自己的想象。 記得吧,兩個星期前在這個網上公布,他二季度(盡管二季度還沒有結束)做了31個案子,隻有一個沒批。(說的說聽的聽,相信不相信自己判斷)既然他的客人 大部分是年長的,這些人不是都過了嗎?怎麽成了“燙手山芋”?當然蔣是在說“就我能做好這些燙手山芋,別人都不行,都到我這兒來做吧。”但事實並不是這 樣,希望蔣先生不要為一己之利誤導網友,造成思想混亂。

 

有意思的是蔣一邊說那些客人多為學生的事務所不行,一邊發帖子招徠學生什麽“以F1身份來美超過一年,請盡快聯絡,我處不會騙你。”誰騙這些學生了?

 

順便說一下,判斷一個事務所的實力根本不是什麽客人的構成,而且這是一個主觀的,客人無法判斷的方法。還不是事務所說了算嗎?事務所難道會 把客人的名字,年齡都列出來給新來的客人看嗎?不保密了?如不能這樣,那就隻能靠事務所吹了,任何事務所都可以說我們這兒年長者居多。幹脆說“我們這兒成 功率是99%”好了,那不是更加可以吸引客戶嗎?弄一個客人無法判斷的標準叫客人去據以判斷實在是莫名其妙。

 

本人早就說過,判斷一個事務所好壞的標準是辦案人對法律的了解,辦案的經驗,和認真負責的態度。根據客人的構成根本就無法判斷。蔣創造了這 個標準目的隻是吸引客戶而已。他近來發表的六篇文章的核心都是“都到我這兒做吧。”而不是教客戶怎麽做,給網友解答問題。我會一一批判。

對最近網上流傳的幾個錯誤觀點的批評(二)學生什麽時間申請的問題 

 

一個人在這個網上發帖子的主要目的有兩種,協助同胞解決一些庇護的問題,使更多的人通過庇護。另一種則完全是出於私心,招攬客戶。後者的因為目的不純,往往會提出一些奇談怪論,自相矛盾的提法。請看以下提法:

 

某君在極力勸說學生盡快申請庇護的文章末說:“記住,庇護申請有一個“一年期”的時限,這是針對所有非移民身份申請庇護者,F1身份也不例外,入美超過了一年期這個門檻,你的申請難度將會增加太多,甚至可能與以庇護申請獲得綠卡無緣。”

 

首先,這句話有法律錯誤。一年期不是針對所有“非法移民身份”申請庇護者,而是針對所有申請庇護者,不管你是合法還是非法。如果是針對非法移民,那麽F-1學生不是非法移民,就不應當是針對的對象。這篇文章就不該發。該君對法律一竅不通,常常提出些奇談怪論。

 

第二,庇護法規定,F-1 學生不存在個一年期的問題,他們可以在第二年申請,也可以在第三年申請。沒有該君說的甚至可能與以庇護申請獲得綠卡無緣。請不要嚇唬那些超過一年期的學 生,他們照樣可以申請,而且因為他們是合法身份,所以通過率可能還很高。該君嚇唬學生的目的無非是“趕快到我這兒辦呀”。

 

人在利令智昏的情況下往往忘記自己剛剛說過什麽,於是自打嘴巴。該君在發表“F1庇護注意事項”(其實就談了一個事項:趕快到我這兒辦,否 則就辦不成了)前兩天剛剛發表了一篇“以F1身份來美超過一年,請盡快聯絡,我處不會騙你”,其中套紅大字說“請盡快聯絡,時機稍縱即逝”,急切之心溢於 言表。

 

就是在那篇文章中,該君在挖苦了許多不可能成功的庇護方法以後說:“請聯絡我們,盡快聯絡,了解了蔣品超是誰,你就知道你成功的信心在哪 裏。每個人都可以在網絡發帖談是論非,掘人罵娘,但不是每個人都具有能成就你的實力”。看吧,一件事情反過來覆過去說都是他有理。前兩天剛剛說過我蔣品超 有辦法幫助超過一年的學生,幾天後又說要盡快申請,超過了一年就與綠卡無緣了。

 

更有意思的是該君剛剛在另一篇帖子中諷刺挖苦了那些主要客戶是學生的事務所,說它們不行,而他主要的客戶構成是中年老年人,沾沾自喜,說明 自己實力強,現在卻連發兩個帖子,招攬學生,不管是剛來的還是超過一年的。剛來的要馬上辦,否則就辦不成了。超過一年的也可以辦,找到我蔣某就能辦成。究 竟什麽是對的?

 

法律就是法律,不是該君想怎麽改就怎麽改的問題。學生申請庇護可由學生根據自己的情況和案例決定什麽時候申請。比如,你在中國未婚先孕被迫墮胎,你大學即將畢業,擔心畢業後找不到工作,你就可以在現在提出申請。

 

關於一年期的問題我以前談過。但蔣不去學習,為了招攬客戶自相矛盾的亂說一通,望網友擦亮眼睛。我現在把那段法律引用如下:

 

“yanzilinn 發布於: 2010/12/30, 10: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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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隊這個問題怎麽還會有懷疑?過去有一網友,問過這個問題,請了解法律的人提供法律條款說明這個問題,我在網上發表了如下文章,引用並翻 譯了法律條文說明隻要保持學生身份或別的合法身份,在身份有效期間什麽時間申請都可以,但在身份到期後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出庇護。我現在再把該法律條文 的英文和我的翻譯和說明發一下,希望申請人們能明白是怎麽回事:

 

 

 

 

關於一年期的問題

 

 

 

對於說不能辦的“律師”就不要再去找他們了。連這點點庇護法的基本常識都不知道還給別人辦什麽庇護。我反複發帖子的目的就是讓申請人自己掌握法律,自己掌握自己的命運,對那些坑害人的“律師”,對那些不學無術,毫無經驗的人說“不”。

 

 

以下是C.F.R.208.4 的規定。C.F.R. 是聯邦法規。

 

(2) One-year filing deadline.

 

(i) For purposes of section 208(a)(2)(B) of the Act, an applicant has the burden of proving:

 

(A) By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that the application has been filed within 1 year of the date of the alien's arrival in the United States, or

 

(B)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asylum officer, the immigration judge, or the Board that he or she qualifies for an exception to the 1-year deadline.

 

(ii) The 1-year period shall be calculated from the date of the alien's last arrival in the United States or April 1, 1997, whichever is later. When the last day of the period so computed falls on a Saturday, Sunday, or legal holiday, the period shall run until the end of the next day that is not a Saturday, Sunday, or legal holiday. For the purpose of making determinations under section 208(a)(2)(B) of the Act only, an application is considered to have been filed on the date it is received by the Service, pursuant to § 103.2(a)(7) of this chapter. In a case in which the application has not been received by the Service within 1 year from the applicant's date of entry into the United States, but the applicant provides clear and convincing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mailing the application within the 1-year period, the mailing date shall be considered the filing date. For cases before the Immigration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 3.13 of this chapter, the application is considered to have been filed on the date it is received by the Immigration Court. For cases before the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the application is considered to have been filed on the date it is received by the Board. In the case of an application that appears to have been filed more than a year after the applicant arrived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asylum officer, the immigration judge, or the Board will determine whether the applicant qualifies for an exception to the deadline. For aliens present in or arriving in the Commonwealth of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the 1-year period shall be calculated from either January 1, 2015, or from the date of the alien's last arrival in the United States (including the Commonwealth of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whichever is later. No period of physical presence in the Commonwealth of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prior to January 1, 2015, shall count toward the 1-year period. After November 28, 2009, any travel to the Commonwealth of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from any other State shall not re-start the calculation of the 1-year period.

 

(3) Prior denial of application. For purposes of section 208(a)(2)(C) of the Act, an asylum application has not been denied unless denied by an immigration judge or the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4) Changed circumstances.

 

(i) The term “changed circumstances” in section 208(a)(2)(D) of the Act shall refer to circumstances materially affecting the applicant's eligibility for asylum. They may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A) Changes in conditions in the applicant's country of nationality or, if the applicant is stateless, country of last habitual residence;

 

(B) Changes in the applicant's circumstances that materially affect the applicant's eligibility for asylum, including changes in applicable U.S. law and activities the applicant becomes involved in outside the country of feared persecution that place the applicant at risk; or

 

(C) In the case of an alien who had previously been included as a dependent in another alien's pending asylum application, the loss of the spousal or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to the principal applicant through marriage, divorce, death, or attainment of age 21.

 

(ii) The applicant shall file an asylum application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given those “changed circumstances.” If the applicant can establish that he or she did not become aware of the changed circumstances until after they occurred, such delayed awareness shall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determining what constitutes a “reasonable period.”

 

(5) The term “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 in section 208(a)(2)(D) of the Act shall refer to events or factor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failure to meet the 1-year deadline. Such circumstances may excuse the failure to file within the 1-year period as long as the alien filed the application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given those circumstances. The burden of proof is on the applicant to establish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asylum officer, the immigration judge, or the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that the circumstances were not intentionally created by the alien through his or her own action or inaction, that those circumstances were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alien's failure to file the application within the 1-year period, and that the delay was reasonable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Those circumstances may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i) Serious illness or mental or physical disability, including any effects of persecution or violent harm suffered in the past, during the 1-year period after arrival;

 

(ii) Legal disability (e.g., the applicant was an unaccompanied minor or suffered from a mental impairment) during the 1-year period after arrival;

 

(iii) In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 provided that:

 

(A) The alien files an affidavit setting forth in detail the agreement that was entered into with counsel with respect to the actions to be taken and what representations counsel did or did not make to the respondent in this regard;

 

(B) The counsel whose integrity or competence is being impugned has been informed of the allegations leveled against him or her and given an opportunity to respond; and

 

(C) The alien indicates whether a complaint has been filed with appropriate disciplinary authorities with respect to any violation of counsel's ethical or legal responsibilities, and if not, why not;

 

(iv) The applicant maintained Temporary Protected Status, lawful immigrant or nonimmigrant status, or was given parole, until a reasonable period before the filing of the asylum application;

 

(v) The applicant filed an asylum application prior to the expiration of the 1-year deadline, but that application was rejected by the Service as not properly filed, was returned to the applicant for corrections, and was refiled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thereafter; and

 

(vi) The death or serious illness or incapacity of the applicant's legal representative or a member of the applicant's immediate family.

 

 

對英語不大好的網友,以下是簡單的總結:

 

 

一年期從最後進入美國那天算起到向移民局郵寄申請那天止。

 

 

如超過一年,有兩類大的情況可以諒解,也就是說還可以申請。一是變化了的情況,二是特殊情況。

 

 

變化了的情況指母國國情的變化,美國法律的變化,個人情況的變化。但必須在情況變化後的合理的時間內提出庇護,在考慮何謂“合理”時,應考慮申請人什麽時候知道這種變化了的情況。

 

 

特殊情況包括:生病,法律無能(如無大人陪伴的小孩,精神毛病等);律師不負責給耽誤了;以上“C (iv)" 所說的保持合法身份;家裏有人死了,病情嚴重等。

 

 

以上特殊情況發生後也是應在合理的時間提出申請。比如如果你失去了學生身份,那麽你就應在失去身份後三個月左右,最好三個月之內提出申請, 否則有不讓申請了。當然你在合法期內申請更好,那樣你就不必要向移民官解釋你為什麽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申請了。在比如說,律師不負責任。你本來是來美後第 十個月和律師簽訂的合同,告訴了他們你快到一年了,但律師樓第十三個月才給你遞件,你應當在第十四或第十五個月提出庇護。如果你等了半年或一年才遞件,移 民官可以以你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出申請而拒絕你的庇護。

 

 

你是學生身份就是“保持合法身份”當然可以申請。”

對最近網上流傳的幾個錯誤觀點的批評(三)庇護的專業知識是什麽

 

庇護是一種專業這是沒有什麽問題的,一種專業就有它的專業知識。那麽庇護的專業知識是什麽呢?那就 是對庇護的了解,是對庇護的“懂”。具體說來,庇護的專業知識首先就是對庇護法的了解,美國是個法製國家,庇護這一項目的建立是由法律確定的。不管是移民 官或法官,理論上都是在執行庇護法。因此作為幫助他人辦庇護的人的專業知識首先是對庇護法的了解。否則隻能是瞎子摸象。

 

舉例而言,2005年新身份證法之前,法律規定,申請人說得可信就可以了,法官不得要求旁證。2005年後就不行了。因為法律規定,即使說的可信,移民官也可以以缺乏旁證而拒絕申請,懂得至一點,一個辦案人應當要求客戶盡量提供旁證,這樣才容易自麵談時通過。

 

再舉個例子,移民上訴委員會和第九法院都有案例,說明一胎化的迫害是終身的,也就是說申請人現在還在受迫害,這就解決了許多申請人和辦案人 的一個問題:被迫墮胎已經三十年了,還能申請庇護嗎?一個辦案人如果不了解這些法律,可能會認為這樣的案子確實難辦,這樣的申請人是燙手山芋。拒絕協助這 些人申請庇護。

 

不言自明,庇護的專業知識首先就是對庇護法的了解。這些專業知識有100多頁的法律法規,成萬個案例分析。對案例分析的了解是所有律師掌握 庇護知識的最重要的途徑。大家可能還記得我發的“前車之鑒”吧?那些案子告訴我們什麽樣的情況得不到庇護。一個辦案人如果了解此類知識,就可以避免類似的 錯誤,更好地幫助客戶。可笑的是有人提出,庇護的專業知識重在迫害知識而不是法律知識。怎麽會出來這類奇談怪論呢?

 

以該君的說法,庇護申請人自己受到了迫害,了解了迫害,那就有了庇護的專業知識,那他們就沒有必要找律師了,自己去辦好了。

 

其實該君這已經不是第一次提出這個問題了。半年前他就提出好的律師的第一個條件就是在當事國受到了迫害。當時我就指出,這既不對也不合事 實。真正的好的律師很少有在當事國受到迫害的,就華人圈子的律師,恐怕沒有一個在中國受到了迫害。蔣品超在其帖子的設置上說明他是陸四學生領袖,做過四年 監獄(他是不是學生領袖沒人知曉,就連免費給他辦庇護後來又去法庭告他的學生領袖鄭存柱也不知道他陸四究竟幹了什麽,他自己也從來沒有說明他在陸四究竟幹 了什麽--這些網上都有記載,搜索一下便知)就算他說的是真的,中國的刑法和行政處罰法經二十多年已經有了巨大的變化。他那點經曆(或叫知識)對庇護申請 人有多大幫助實在令人懷疑。比如,他的“迫害知識”對一胎化的案例就毫無一點關係。這可能就是他令人作嘔地他把一胎化庇護說成是“對女性生殖器官的摧殘” 的原因吧。另外,那點“迫害知識”對過去未受迫害,擔心將來的迫害的案例又有什麽幫助呢?我當時就指出,蔣先生盡可以說明自己陸四受過迫害,坐監四年,在 某些方麵可對受到迫害的人提供一些直接的幫助。但要把這種受到迫害作為判斷律師的第一標準,就太誇大了,既然別人都沒有受到迫害,隻有你蔣品超受到了迫 害,那大家都到你那兒做好了,你做得了那麽多嗎?

 

一個人在網上強調一下自己的優勢,吸引更多的客戶,這本來沒有什麽錯。但要把那點優勢擴大化,把自己的優勢說成是普遍真理來教育網友,這就出現了一個誤導問題。

 

我本以為沉寂了幾個月的蔣先生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誰知他不但不認識,近期反而再次強調這一點。近期的帖子有以下一些錯誤的言論,可能誤導網友。

 

“就其實,庇護是美國政府對外國受人權迫害者的保護。它首先上一項政策,然後才是為執行這項政策而衍生出來的法律。——有人曾反對我說庇護 是政策,強調庇護隻是法律,這是本末倒置,不懂常識。”首先庇護並不是“美國政府對外國受人權迫害者的保護”。 庇護法規定庇護是給因五種原因而受到迫害的人的保護,人權放麵的迫害僅僅是一個部分,例如,陸四的迫害是個政治問題,不是人權問題。蔣先生不懂法在這兒亂 講。連美國的法律和政策都搞不懂,政策是執行法律的。哪有先有政策再有法律的?就庇護法而言,1996年移民改革法更加明確了庇護的問題,規定了許多法 律。有了這些法律,聯邦政府才出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國會如無立法,美國政府也不會出個政策來辦庇護。所以政策是執行法律的,是美國法律的衍生。

 

“我記得有人為了與我爭勝,當我告訴網友們說庇護麵談時移民官將會深入的問到這些時,其否定說根本不會問這些,這是睜眼講瞎話,移民官不問 這些問什麽。對於睜眼講瞎話的這種人不要拿了自己的命運去豪賭,這代價太大了。”這種無中生有的誣蔑已經不是第一次了。我辦庇護十二年,培訓客戶時一貫告 訴客人移民官會問這類細節,而且我培訓時比這更細的還多的很,要你蔣品超來教我?與你“爭勝”?你有什麽值得我和你爭勝的?你辦庇護也就是三年,一次麵談 翻譯的實踐經驗都沒有,你跟本就沒有看到或聽到移民官是怎樣問客人的。你更沒有打過一個官司,寫過一個上訴信,對庇護法一知半解,甚至根本就不知道。而我 2003年就出版了世界上唯一一本係統論述庇護的專著。 爭勝之說太高自己了吧。

 

蔣在最近的帖子中結論說“如果一個人對中國的人權迫害一無所知,從來沒有經曆過,沒有這方麵經曆與知識,即使你是再好律師,對客人的庇護申 請也無濟於事。”這不等於說“他們別的律師再好也都不行,就我蔣品超有這方麵的迫害經曆,都到我這兒來做吧,不要到別的律師那而去做呀“ 蔣先生是不是最近沒有客戶了,為了吸引客戶就無所不用其極了?你那四年的監獄生活對一胎化的庇護有什麽關係?對在美國參加了教會擔心回國受迫害有什麽關 係?對那些在美國練了??功擔心回國受迫害又有什麽關係?所以事情不能走極端,把一點優勢無限擴大化就會適得其反。比如現在庇護的人可能有一半以上是一胎 化庇護。根據你蔣先生的邏輯,你在中國沒有被強迫墮胎過,也沒有被絕育過,因而你沒有這樣的經曆。按照你的邏輯,一半以上的客人會說”不要到蔣品超那兒去 做了,因為他沒有這方麵的經曆。“

 

事情說過頭就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你在設置中說自己有三個頂尖律師,從而讓人們相信你的實力,都到你那兒做。但我敢保證,你那三位律師沒有一個在中國受到迫害,按照你的邏輯,他們有什麽用呢?那麽你又何必把他們列出呢?

 

如果蔣先生還不服氣,還認為他的好的律師的第一條件是自己的受迫害的經曆,是“迫害知識”,也可以,但是你必須承認以下事實,否則你就很難 自圓其說:一,那個罵你是騙子的客戶的案子是因為你沒有一胎化迫害的經曆造成的。二,你自吹的二季度32人隻有一人沒通過的那三十一人都是坐監獄的案子, 沒有一胎化的案子。正是因為你有坐監獄的經曆,這三十一人才得以在你的幫助下成功。很對不起我說你自吹,但考慮到你以前經常化名自己在網上和自己對話,吹 捧自己,那麽你的誠信就失去了,你的話就令人懷疑。根據你說的找你做的大部分是成年人,是40 多歲的婦女,我想那三十一個人中,很多都是一胎化吧,你沒有一胎化迫害的經曆不是也幫這些人辦成了嗎,而且成功率那麽高嗎?那麽你的理論不是被你自己的事 實不攻自破嗎?利令就會智昏,就會搞一些不能自圓其說的奇談怪論。

 

對最近網上流傳的幾個錯誤觀點的批評(四)F-1 一年期問題

 

我對蔣先生沒有個人恩怨,我甚至都不認識他。我對他的批評也隻是限於他在庇護的錯誤提法,免得他的那些觀點誤導網友。

 

我過去就講過,蔣先生不懂法講法每講必錯。昨天他又講法了,叫做“F1留學生申請庇護:(二)解決超過一年麻煩的幾種途徑”。蔣先生要介紹 他自己怎麽解決問題的以便吸引客戶,盡管講。誰也不必要說三道四,但是如果他要講庇護法那就是另一個問題了。如果他篡改庇護法,又可能造成誤導,那我抱著 對網友負責的態度,隻好出麵糾正他的錯誤。

 

在上述帖子中,蔣幾乎說F1來美超過一年自己就不能辦了,除非有他說的幾種情況,還可辦,因為F-1超過一年有了“眾所周知的麻煩”。但庇 護法並不是這麽說的。關於庇護法是怎麽說的,我多次介紹過。就在前幾天我還在“對最近網上流傳的幾個錯誤觀點的批評(二)學生什麽時間申請的問題”的帖子 中引用了英文的法律條文向大家介紹過。可蔣對法律條文不感興趣。還是在這兒亂說。讓我把法律的翻譯再公布一下,然後來看蔣錯在什麽地方。

 

“一年期從最後進入美國那天算起到向移民局郵寄申請那天止。

如超過一年,有兩類大的情況可以諒解,也就是說還可以申請。一是變化了的情況,二是特殊情況。

變化了的情況指母國國情的變化,美國法律的變化,個人情況的變化。但必須在情況變化後的合理的時間內提出庇護,在考慮何謂“合理”時,應考慮申請人什麽時候知道這種變化了的情況。

特殊情況包括:生病,法律無能(如無大人陪伴的小孩,精神毛病等);律師不負責給耽誤了;以上“C (iv)" 所說的保持合法身份;家裏有人死了,病情嚴重等。

以上特殊情況發生後也是應在合理的時間提出申請。比如如果你失去了學生身份,那麽你就應在失去身份後三個月左右,最好三個月之內提出申請, 否則又不讓申請了。當然你在合法期內申請更好,那樣你就不必要向移民官解釋你為什麽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申請了。在比如說,律師不負責任。你本來是來美後第 十個月和律師簽訂的合同,告訴了他們你快到一年了,但律師樓第十三個月才給你遞件,你應當在第十四或第十五個月提出庇護。如果你等了半年或一年才遞件,移 民官可以以你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出申請而拒絕你的庇護。”

 

明白了上述法律,讓我們看蔣的第一個錯誤。法律明明說保持合法身份是可以得到諒解的,也就是說還可以在到美國後的第二年,第三年申請。一個 F-1的學生如果在兩年前到美國之前在中國參加家庭教會而受到了迫害,他今天照舊可以申請,不存在蔣所說的麻煩。再如,一個大三的學生如果在國內被迫墮胎 過,雖然她來美三年,但她還是可以申請的,不存在蔣所說的麻煩,因為法律允許她現在申請。而蔣所說的四種解決辦法中沒有一條是說來美前就受到迫害的學生。 他的意思顯然是這樣的人超過一年就不能申請,所以要另想辦法。這是對庇護法的無知的表現,F-1 學生切勿上當,如果你在國內受到了迫害而你現在還是F-1身份,那麽你就可以自己申請,不必要非走蔣的某些歪路子。

 

蔣的第二個大錯誤是變化了的情況出現後要在一年內提出庇護。他說“(4)在美發生受當事國迫害的足以被庇護的事件後一年內提出申請”。首先 我對這句話讀 了五遍還沒有完全能請蔣是在說什麽。網友們看得懂嗎?我真懷疑蔣是不是真的是中文係畢業。他的意思大概是說 (1)發生了一個事件,(2)這個事件是發生在美國還是中國我到現在還搞不清。(3)這個事件與學生的庇護有關係;(4)學生可以在這個事件發生後一年內 提出庇護。

 

其實蔣所說的就是移民法說的“變化了的情況”的一種,即“母國國情的變化”。蔣所說的在情況出現後必須在一年內申請有三個錯誤。第一,對 F-1學生來說,隻要是合法身份,不一定要在一年內提出。舉例而言,一個練??功的學生在96年來美,1999年7月開始迫害??功。他不一定非要在 2000年7月前提出申請。他可以在2002年申請,因為他是合法身份。第二,必須在合理的時間提出。合理的時間一般被認為是三個月。否則又不準申請了。 例如,我們剛說的那個學生如果在2000年失去了身份,那麽他必須在失去身份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如果他在99年1月就失去了身份,那麽他就必須在迫害開 始後(7月)的合理時間內提出庇護,也就是說在10月之前提出。第三,什麽時間知道變化了的情況也是個考量的因素,不一定就要在“一年內”申請。例如你在 中國參加了一個教會。中國在2008年3月開始迫害這個教會,但因某種原因,你直到2010年三月才知道這件事,你同樣可以在知道後的合理的時間提出庇 護,不一定像蔣說的那樣必須在一年內提出。記住,不是一年內而是合理的時間,這是法律的規定。法律沒有說一年內,而是說合理的時間,一般說合理的時間是三 個月。如果真出現這種情況你到第十個月才申請,那麽你將遭到拒絕。

 

蔣可能是因為不懂庇護法或者不重視庇護法(他隻重視他的迫害的經曆)或者是邏輯混亂,本來發個帖子是為了吸引客戶,但他那個“F1留學生申 請庇護:(二)解決超過一年麻煩的幾種途徑”除了第一條可能適合學生外,其他幾條實際上講的都是非法身份的人或叫來美超過一年而且失去身份的人,根本不適 用F-1。即使第一條,即回國一下回來說受到了迫害,也是很拙劣的辦法。學生回國往往是假期,本來就是回國探親,預備好回來的,這種辦法的可信性很小。你 完全可以用你三年前在中國受到迫害來申請庇護,何必多此一舉?申請家屬來美探親,家屬申請,把自己帶上。這種辦法倒也可以,但學生必須是在21歲以下。這 種辦法是誰都知道的辦法,有什麽值得吹噓的?第三種辦法,即結婚,由配偶申請帶上自己,結婚談何容易,這不是哪個律師樓來決定的,因而也不能說是哪個律師 樓解決問題的辦法。第四種辦法那叫不是辦法,隻是個理論的假設,因為中國發生情況變化不可能是由美國的那家移民中心來決定,所以這也不叫什麽處理辦法。

 

總之這樣的帖子不能吸引客戶,而且帶有巨大的法律錯誤,隻能給自己帶來不良影響,不知道蔣先生為何要發這一根本不能吸引客戶的帖子。建議你 好好學習一下庇護法,解決超過一年的方法有十幾種,你這些東西實在是小兒科。比如單單“變化了的情況”這一條就可以有八九種利用的辦法。變化了的情況包括 國內情況的變化,個人情況的變化和美國法律的變化。例如申請人在國內就參加家庭教會,兩年後的今天家庭教會被破獲,牽涉到了申請人。個人在美國四年後懷有 第三個孩子,出了狀況,法律的變化也常常有,如原來以為幫北韓難民是幫助非法入境偷渡客,現在第九上訴法院決定不能這樣看,屬政治觀點,可以申請庇護,等 等很多。

關於有兩個孩子是否可以申請庇護的問題

 

我多次說過,除非另有情況,否則在美國生了兩個或多個孩子不是申請庇護的理由。許多人認為,中國執行一胎化,我有兩個孩子,回去後肯定會被強迫結紮,所以我應該能獲得庇護。下麵讓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麽說的。

 

2008年10月10日,地處紐約的第二聯邦上訴法院對有兩個孩子是否可以獲得庇護的問題作了全麵的回答。那個案例的索引號碼是: Shao v. Mukasey, 546 F.3d 138 (2008) 懂英文的網友可以在網上查,打上“546 F.3d 138" 即可,但必須用引號”“。

 

這個案子是個公布了的先例,三個申請人的案子一起決定的。三個人一個是姓邵的,一個是姓史的,一個是姓郭的。

 

邵姓申請人在中國有兩個孩子,認為回國會被強行結紮。史姓申請人偷渡到美國後生了兩個孩子。郭姓申請人在中國生有一個孩子,到美國後又生了一個孩子,她要求重新打開自己的案子申請庇護。三人的共同理由是回國會遭到強迫絕育。

 

上訴法院維持移民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拒絕了他們的上訴。

 

聯邦法院同意移民上訴委員會對這類案子采取的個案三部曲的分析。一”政策“分析,即與個案有關的詳細的政策分析。二,"違反”分析,即個案 中的事實是否表明申請人違反了一胎化政策。三,“執行”分析,即假使申請人滿足了前兩個條件,那麽現在要看申請人是否能證明她的違反會在客觀上招致當地的 懲罰,而這種懲罰會達到迫害的程度。以上三方麵綜合起來會使一個正常的人在同樣情況下具有充分理由的對未來迫害的恐懼。

 

按照上述原則,邵並沒有滿足“政策”要求。在邵的情況下,如果第一個孩子是女孩,政府似乎允許再生一個孩子。邵沒有清楚地說明這方麵的政 策,所以很難說政府會認為他生了第二個孩子就是“違反”。即便是邵滿足了“政策”和“違反”的要去,他也沒有滿足“執行”的分析。邵沒有提供“令人信服的 證據說明第二個孩子的出生會招致達到迫害程度的執行行為。”中國中央政府是禁止強迫墮胎的,其主要手法是教育和經濟上的鼓勵。

 

對史姓申請人的分析是,對於一胎化的執行,各地大不一樣。中國並沒有一個全國性的政策,規定在國外生了兩個孩子的人回國必須絕育。個別報道 是說回去的人有被絕育的,但這個別案例並不能說明申請人一定會被“挑出來”結紮。另外申請人並沒有證明中國有全麵地係統地對生有第二個孩子就強行絕育的現 象。案子中的事實表明,史回國的話頂多也就是受到經濟上的懲罰,而這種懲罰達不到迫害的程度。所以一個正常的人在同樣情況下不會害怕會被強迫絕育。

 

在郭姓案子方麵,郭沒有證據證明國情起了變化,因此她的案子可以重新打開。郭也沒有提供“可信的,客觀的,具體的”證據,證明她有著充分理由的恐懼。

 

聯邦法院說,這些案子都沒有“具體的,客觀的,可靠的”證據,證明一個正常的人在同樣情況下會怕被絕育。也就是說他們的恐懼在客觀上是不成立的。

 

一胎化庇護中的二十一個錯誤

我在“一胎化案例注意事項“一文中談到了一些注意事項。可惜有的事務所或律師樓並沒有引起注意。案 子搞得很差,傷害了許多申請人。我的這篇帖子主要是給一些水平較差的事務所和律師樓看的。網友們也可以打印下來,給他們看看,幫我教育教育那些水平太差的 案子規劃者。他們不學習,“埋頭苦幹”,需要你們的幫助。當然你也可以對比一下他們給你寫的案子,看看他們是否也有我這裏所說講的錯誤。當然有些人不會虛 心學習的。他們會說“我們那樣寫也過了呀!”我要說的是不要根據麵談結果下結論。麵談移民官批準或拒絕案子時比較隨便。碰到個好的移民官,案子太差也可能 得到批準。一個案子應當是過硬的。不能靠撞大運。根據我對十一個聯邦法院案例分析的多年研究以及我所看到的一些案子,以下二十一個錯誤常常出現。希望網友 掌握自己的命運。把案子搞好,爭取麵談就通過。麵談不巧碰到殺手,打庭也信心百倍,因為你的案子是過硬的。

 

1. 書麵案例太短。不到半頁。一般說,一個一胎化案例要解決五個問題:你是怎樣懷孕的;你是怎樣發現懷孕的;懷孕後有什麽打算;計生辦怎樣發現你懷孕的。怎樣 強迫墮胎的。半頁紙的長度,斷斷不能把這些問題講清楚。我最痛恨那種“寫得多問得多的”的借口。那你就寫一句吧。就問你一句?不管案子長短,一個一胎化案 例移民官一定會圍繞這五個問題問。那麽為什麽不把它們寫出來呢?可能不會寫吧?不會寫就別給人家辦,否則害人害己。我曾經看到蔣品超的一個案例,不到十句 話。化五分鍾就寫好了。兩千多元哪。

 

2. 麵談時不提供證據或旁證。美其名月打庭時再提供或找什麽別的理由。傻瓜都知道有證據更容易通過。但有些人不知道怎樣搞證據,什麽證據,於是找出各種借口, 還說我們多少多少人沒有提供證據也都過了。當然還有的人是不願多花時間,用最少的時間賺最多的錢,至於客戶嘛,管他呢,上庭也照樣交錢。

 

不提供證據實在是不能原諒。你說懷二胎而遭墮胎。那麽你至少要提供第一個孩子的出生證。否則誰知道你是因二胎而被墮胎的呢?你說因墮胎引起 性格變化,後來和前夫離婚了,那麽離婚證呢?還有一些證據或曰旁證都是應該提供的。如先生的證詞,母親的證詞,姐姐的證詞等。你說當年墮胎的病例找不到 了。那麽有沒有叫你先生或母親找?找了,沒有找到,那麽你先生或母親就要來個證詞,說明花了兩天,找遍了家裏的每一個角落,沒有找到。旁證要有多方麵的, 前夫也是可以寫個證詞的。

 

3. 證詞和故事在日期上和事件上相矛盾。這類證詞反而成為拒絕的理由。所以申請人一定要和律師樓講好,交上證詞前自己要審查一下。寫證詞的人對故事或曰案例不 熟悉,馬馬虎虎,粗製濫造,結果反而害了案子。在事件方麵,我看到一個聯邦法院的案子,法官因為申請人的父親的信沒有提他釋放後在家裏躺了兩天拒絕庇護。 (當然這是拒絕的理由之一)。

 

4. 證據上的錯誤:提供當年開的墮胎證明。移民局中國庇護概況談到,中國醫院是不出墮胎證明的(絕育證明倒是出的。)有種類似的東西是診斷書,建議休息兩個星 期。有這個東西的往往是自願墮胎的。有的法官就依此而拒絕庇護,說申請人是自願墮胎的。病例本太新,一看就是假的。病例本上記錄多次去檢查,第一次常寫, “停經45天”等,第二次怎樣怎樣,有的上麵還寫著“要求”人流“。

 

5.人流,流產,墮胎,終止妊娠,引產的翻譯的錯誤。凡用翻譯的人不妨把這條給翻譯看看。申請人也不要用錯了詞。”人流“的正確翻譯是”手 術墮胎“ 即”Surgical Abortion." 可惜我們有些翻譯將其翻譯成“Artificial abortion.". 申請人不要說”流產“這個字。"流產”翻譯是“Mis-carriage", 就是不小心摔了一跤流產了那種流產。流產不是墮胎。大錯也。

 

6. 寫案子的人不懂墮胎的基本常識,出大笑話。墮胎分幾種情況要知道。三個月內是人流,即人工墮胎(不是人工流產)人工墮胎(人流)又分兩種,藥物墮胎和手術 墮胎。有時移民官問申請人你是哪類墮胎,申請人不知怎麽回答好。一般強迫墮胎都是手術墮胎。不可能是藥物墮胎,難不成計生辦天天給你灌藥?懷孕三個月以後 的墮胎方式是引產。引產的翻譯是“Induced abortion"。引產的方式五花八門,希望寫案子的人研究一下,不要亂寫。催產劑打上後在48小時才陣痛,分娩。有的案子打了針幾個小時有就生了。天 大的笑話。

 

7. 避孕環脫落而懷孕的錯誤。有的案例說避孕環在自己不知道的情況下懷孕了。這本來是可能的,但有以下錯誤使之不可信。一,帶環後五年脫落。實際上避孕環隻有 在帶環後一年內脫落的情況。時間長了都長到肉裏去了,還脫什麽落?二,參加常規婦科檢查時發現懷孕已經四個月了。天哪,你懷孕四個月了都不知道懷孕了?

 

8.帶環懷孕中的錯誤。帶環懷孕有幾種情況,一是有的避孕環要定期更換,否則就老化失去避孕作用,二是避孕環的尺寸和子宮的尺寸不匹配。三 是放置位置不對,沒有放到子宮底部。你帶環懷孕總不能告訴移民官我不知道怎麽會帶環懷孕。你當時不知道。那麽你遭到了那樣的墮胎的折磨和痛苦,事後你總該 去弄清吧?你不能來個”我也不知道“吧。

 

9. 帶避孕套懷孕中的錯誤。避孕套破裂,遺漏,使用不當都可能引起懷孕。市場上還有假牌子的避孕套呢。移民官會問你,你使用避孕套怎會懷孕呢?你不能來個”我也不知道“吧。你總該有個交代。因為強迫墮胎是件大事,你總不能墮胎後還不去弄清你使用避孕套怎麽居然懷孕了吧。

 

10.怎樣懷孕中的其它錯誤。移民官總認為中國婦女第一胎後都帶避孕環。如果你沒有帶,你應說明為什麽。我看到一個案子,居然說我們發生關 係時從來不采取避孕措施。這就不可信。你應當知道一胎化政策,知道的人都會采取避孕措施。你為什麽沒有?有的說哺育期不來月經,所以沒有采取避孕措施。 問,計生辦沒有提醒你嗎?回曰沒有,很鬆。既然很鬆怎麽後來會那樣慘無人道地強迫你去墮胎呢?

 

11.多次懷孕,多次強迫墮胎。移民法說被迫墮胎或被迫絕育就可以獲得庇護。可是我們有些人認為一次不夠嚴重,來個兩次,甚至三次,四次。 這就把事情搞複雜化了。因為一次比一次難以解釋。比如你第一次是因避孕套有問題而懷孕。那麽第二次你就隻好說是避孕藥有問題,第三次就隻好說是避孕環有問 題。在計生辦怎麽發現的問題上,一次比一次難。真是自找麻煩。你能說好一次強迫墮胎就夠了。

 

12. 以為在美生了二胎,三胎就可以獲得庇護。理由是中國隻讓生一個孩子,我現在回去肯定會被迫結紮。聯邦法院的案例早已說過,除非另有情況,否則在美生子不是 庇護的理由,因為你的申請是基於想象,而不是事實。大家想想看,如果那種理由成立,那麽申請庇護不是太簡單了嗎?生幾個孩子就成了。法官還會說,你回去交 社會撫養費不就行了嗎?怎麽會強迫結紮呢?

 

13. 母親姐姐被迫墮胎不是申請庇護的理由,因為你本人沒有受到迫害。你說因他們迫害了我母親,姐姐,堂姐,朋友,他們肯定會迫害我。法官會說你的擔憂不是基於事實,而是基於想象。

 

14. 時間太長不能庇護。有的人說你是30年前強迫墮胎的。三十年來在中國幸福地生活著,現在也絕經了,還怎麽能庇護?這是對移民法的無知的表現。移民法說被迫 墮胎或被迫絕育就可以得到庇護。沒有說什麽時間被迫墮胎或被迫絕育才能得到庇護。移民上訴委員會和聯邦法院的案例分析說明,一胎化的迫害是終身的,它與信 宗教關幾天打一頓不一樣。後者過幾年也就忘記疼痛了。但一胎化的迫害是終身難忘的,因為它殺死了一個孩子。也就是說今天還在遭受著迫害。為什麽不能申請?

 

15. 現在中國允許生兩胎了,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就可以。首先中國的國策仍為一胎。第二,允許生兩胎不等於人口控製的政策變了。三胎呢?四胎呢?不是還要強迫墮胎嗎?

 

 

16. ”不知怎麽計生辦知道我懷孕了”這是一個“計生辦怎樣發現的”問題中的錯誤。我在“一胎化案例注意事項”的帖子中比較多的談了這個問題。這個問題是一胎化 案例中的一個重點。大部分的案子在這個問題上出問題,講不好。於是一些事務所也就來個“不知怎麽”來應付。這在宗教或FL功的案子中是可以這樣說的。因為 警察可能有線人,也可能早就暗中注意了。你當然不會知道。但一胎化案例不能這樣說,因為懷孕是件私密的事。隻有老公,父母或婆母知道。他們又不會報告你。 計生到底會怎樣知道的呢?這個問題講不清就顯得你不可信。

 

17. 帶環是不能庇護的。有的人帶環受了很多罪。以為可以庇護。目前為止,聯邦法院還沒有一個案子說帶環可以庇護,除非帶環過程中強迫得太過分。

 

18. 抗拒一胎化所受的傷害夠不上迫害。移民法是有一條“抗拒一胎化政策受到了傷害也有可能合格庇護。”比如一個男子,女朋友懷孕了。計生辦硬拉她去墮胎他抗 議,反抗,因而遭到傷害。但很多案子傷害得不夠,例如拘留了兩天,打了兩個耳光。這夠不上迫害。第九法院一個案子說可以把老婆的強迫墮胎”加起來“,這樣 就夠得上迫害了。其它法院還沒有這樣說。另外,釋放後再也沒有發生什麽。幾年過去了,為什麽現在回去還會受迫害呢?這也是拒絕的借口。

 

19. 不是罰款而是社會撫養費。看到蔣品超的幾個案例,他總是寫罰款兩萬元,誰都是兩萬元。從2002年新計劃生育法發布後,罰款就不叫罰款了,現在叫社會撫養 費。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是前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到十倍。沈陽市是是這樣,北京也是這樣。山東農村好像是前一年當地人均收入的30%。各省都不一樣。移民 官對這些事情都是了解的。他們有材料,有培訓。案例中你要說明為什麽沒有交社會撫養費而生下孩子。

 

20. 懷孕後無打算,無計劃,或計劃不合理。強迫是因為你不想墮胎。那麽你不想墮胎本來有什麽打算嗎?如沒有,那你的墮胎很可能是自願的。有打算的話你的打算應 當是合理的,合乎邏輯的。比如說你想躲起來把孩子生下來。躲到什麽地方?為什麽那兒可以躲?躲著生下孩子後能報戶口嗎?能上學嗎?計生辦會怎樣懲罰你?這 些都要有個合理的說法。不能光說準備藏起來把孩子生下來。

 

21. 案例中過多地牽涉到人在美國的老公,此乃一大忌也。碰到難的移民官或殺手移民官你的老公就要準備也被問上一兩個小時,你們兩個說的有一點對不上就可能造成 整個案子的失敗。比如,你沒有準備的一個問題。墮胎後你和你老公是怎樣回家的?你說打的。他說乘公車。那你的案子就完了。

 

還有其它一些錯誤。將來我有時間會再寫一篇。我希望大家都能順利通過麵談。如有問題或想叫我把你的案子看一看,指出問題,我可以免費給你看看。一般說,我會給你找出個致命錯誤,因為許多案子寫得太差。

宗教庇護中的錯誤遠遠多於一胎化庇護中的錯誤,比如說什麽釋放後監視居住啦,付罰款而沒有證據啦,不知道 中國禁止家庭教會啦,或者知道了還硬去參加啦,受到的傷害夠不上迫害啦,到美國很長時間沒有參加教會啦,等等。現在是在是沒有時間寫。讓我先把一胎化的錯 誤講完再說吧。當然一胎化的庇護中的錯誤遠遠沒有說完。不止21 個錯誤。最近有許多網友讓我看看她們已經交上或還沒有交上的案子,我發現還有大量錯誤我在21 個錯誤中沒有談到。看來過幾天我還要寫個補充。有許多給人寫案子的人水平實在太差。傷害了同胞。

 

 

庇護過程中怎樣申請婚姻綠卡

 

最近許多網友對這個問題有興趣,提出了很多問題,現統一回答如下:

 

一,結婚必須是真實的。1986年國會有一法律,凡處於遞解程序(即上庭的人)的結婚,必須首先認為是假的。所以你的結婚必須是真實的。

 

二,結婚對象問題:和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結婚都可以。區別是和公民結婚I-130 (申請配偶表)會很快批準,批準後立即遞交I-485 (受益人自己申請綠卡);而綠卡持有人可能要等三年才批準I-130。但對在法庭申請庇護的人,和綠卡持有人結婚也不失為一個好辦法。因為現在的洛杉磯法 庭一般要三五年才能結束一個案子,如果遭到法庭的拒絕,還可以向移民上訴委員會上訴。在移民上訴委員會,案子還可能要兩年以上才能結束,所以申請人差不多 有五年的時間,有足夠的時間獲得I-130的批準。另外,五年以後配偶可能幾經成了美國公民了。那些認為和綠卡持有人結婚不能解決問題的說法是錯誤的。

 

三,受益人類別問題:1)如果你麵談失敗回到了原來身份,如學生身份,你可以堂而皇之地結婚,直接向移民局申請即可。有人擔心因申請了庇護 結婚綠卡不容易批,這是錯誤的。你去申請庇護不是幹壞事,為什麽會影響?不批不等於你是造假,隻是你沒有使移民官相信你合格庇護而已。當然有一點會影響, 即你承認你的庇護是假的。如果是這樣,十年不得獲得任何移民好處,也包括綠卡申請。

 

2,偷渡來美者,跳船者,免簽證進入美國者及其他不可入境者隻能申請庇護,不能申請結婚綠卡。3, 正在因庇護出庭者可以申請,是向法庭申請綠卡,有時也可以向移民局申請(下文談)。4,正在向移民上訴委員會上訴的人。他們在移民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尚 未作出決定前可先提交一“Motion to Remand ”即“還申提案”還回到法庭再申請。5, 已經持有遞解令的,要在遞解令給出或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重新打開。重新打開後向法庭提出申請。被移民法庭命令遞解而又沒有向移民上訴委員會上訴的,或 上訴失敗後過了三個月的,不能再以結婚申請來解決身份問題。隻能以國內出現新的情況,要求重新打開,申請庇護而要求重新打開。案子打開後當然仍可申請結婚 綠卡。和公民結婚不能重新打開。隻能是再次申請庇護才可能重新打開。

 

四,正在出庭的庇護申請人申請庇護的具體步驟。

 

目前情況,這類同胞較多。所以本文詳細解釋一些申請程序。許多律師樓和事務所不懂得這些步驟,往往搞錯。下文我會指出這些錯誤。

 

1,向移民局遞交I-130。要提供充分的拯救證明結婚是真實的。一張結婚證是遠遠不夠的。在這一階段有的事務所犯的錯誤是把I-130,I-485, I-765 (工卡申請表)像普通的未上庭的那樣直接寄給移民局。這樣移民局會把所有材料退回,說他們沒有管轄權。

 

2,收到移民局的收據後如果出庭在即,出庭時向法官出示收據,要求庇護延期。“Motion to Continue”。這時不能要求撤銷庇護。I-130 的批準往往是要經過移民局的麵談。一年內應當麵談完畢。如果一年多移民局還沒有處理,可向聯邦地區法院控告移民局拖拉不批,一告,移民局就會在兩個月給以 處理。

 

3,收到I-130 批準後才談得上申請綠卡。在這一階段有的事務所會犯以上說的同樣的的錯誤:把I-130,I-485, I-765 (工卡申請表)像普通的未上庭的那樣直接寄給移民局。這樣移民局會把所有材料退回,說他們沒有管轄權。

 

正確的做法是立即通過律師向法庭提交一“Motion to Terminate the Proceedings." "終止遞解程序的提案“。下一步就看法官了。如果法官批準了你的提案,那麽你就像其他普通的人那樣,直接向移民局申請綠卡。如果法官拒絕了你的提案。你就 要出庭,直接向法官申請綠卡。這一步的錯誤是”撤銷庇護“,注意,庇護在法庭上是不能撤銷的,可以暫停(Stay)。

 

向法官申請綠卡的步驟是,準備好I-485,附上批準書,開一支票,一塊寄給:USCIS PO Box 805887 Chicago, IL 60680-4120。這一步的程序實際上是繳費。你不必要遞交原件,也不必要提供體檢證明。寄兩份複印件和一個回郵信封。移民局會收費後將一份蓋章,說 明收到費用了。

 

4,將下列表格一份原件遞交法庭:I-485,I-643 (體檢),I-864(經濟擔保)"Motion to Stay Aslum Request". 到法庭審理你的申請時配偶要到場,如有共同經濟擔保人,擔保人也要到場。"暫停“ 意味著如果綠卡萬一不能進行下去,還可以繼續庇護。撤銷了就不行了。

 

5,法官審理你的申請,給以批準。移民局幾個月後通知你去拿綠卡。

 

6,一年九個月後申請將臨時綠卡變成正式綠卡。

 

五,如果你的庇護案子再法庭遭到拒接,你已經向移民上訴委員會上訴了,你可以立即申請I-130,獲得收據後立即向移民上訴委員會提供一 “Motion to Remand", 要求把案子退到法庭申請結婚綠卡。這一階段容易犯的錯誤是在提供還申提案時沒有提I-485 表格,沒有提供I-130 的複印件,沒有I-864,沒有提供結婚真實性的充分證據。移民上訴委員會批準後回到法庭,按以上“四”所說進行。

 

如果移民上訴委員會拒絕了你的庇護,你可以用上述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提交“重新打開”(這時不叫“還申”了。打開後回到法庭,按“四”進行。

 

洛杉磯庇護辦公室2010年庇護批準率是40%

 

三個月前,我就發文批評了那種說庇護批準率不到20%的說法。我指出,全國八個庇護辦公室不一樣,個個事務所不一樣,所謂的20%的批準率的說法是沒有意義的。

 

2011年1月26日,洛杉磯庇護辦公室和律師協會開會,會上公布的數字是2010年庇護麵談洛杉磯庇護辦公室的批準率是40%,2011年到現在批準率是44%。

 

我提供此信息決不是鼓勵同胞申情庇護。我和客人麵談時,總是對客戶講,如果國內過得還可以,就沒有必要洋插隊。

 

我反複講過,麵談時庇護的成功與否是由四個因素決定的:案例寫得好壞,麵談時申情人講得好壞,運氣如何,也就是說碰到什麽樣的移民官,四是 是否是合法身份。案例好壞是一切的基礎。像我“前車之鑒(二)”介紹的那樣的案例,麵談時碰到好的移民官可能會通過,但是一到庭上,就難以通過,因為寫的 傷害夠不上迫害,這是個法律上的錯誤,永遠也別想成功。案例寫得好,即使麵談時碰上”壞“移民官,還有上庭贏得庇護的希望。當然事務所的幫助也是很重要 的。幫助包括案子的組織培訓,組織和提供證據等。我反複強調,不要建議客戶在身份快要到期或放棄學生身份去申請庇護。那樣就坑了客戶,因為麵談時的成功率 會大大下降。對這個問題不明白的網友請看我們的文章”為什麽合法身份的人在庇護麵談時容易通過。“

 

我估計,懂得庇護法,認真負責的律師樓,在洛杉磯申請的,中國人庇護麵談成功率大約在60%以上,剩下的40% 被介紹到法庭,通過打官司成功的可能也在60%以上;再剩下的40%左右在移民上訴委員會上訴成功的可能也在50%左右,聯邦法院上訴成功的可能再20% 左右。一步步剩下來沒有成功的同胞實際上是不多的。估計也就是總量的10%不到。

 

當然申請人都希望在麵談時就成功,因此事務所應認真負責,包括寫好案例,提供旁證材料,使申請人一次通過。可惜的是事務所魚龍混雜,有的根 本不懂得怎麽做庇護,有的實際是在騙錢。因此,我總是提倡並反複發表文章,就是希望申請人能長掌握自己的命運,掌握庇護法,教育那些不懂得怎麽做但又不學 習的事務所。避開那些騙人的事務所,順利地解決身份問題。

 

各步驟的時間表如下:

一,麵談,這一步決定於事務所運作的快慢。有的簽合同後幾天就會報件,有的可能拖幾個月。報件後一般一個月左右麵談。如果你麵談時是非法身 份,兩周後你就可以拿到結論,即批還是不批。如是合法身份,根據不同的移民官,你可能在一個星期後就得到結果,即批準或拒絕意向書。你也可能半年才得到結 果。

 

二,打官司階段,根據不同的法官,一般從一年到三年,有的法官,特別是洛杉磯的法官,也可能拖你六年。

 

三,移民上訴委員會,目前的速度是兩年才有結論。

 

四,上訴,如是第九法院(案子多)根據不同的法官小組,時間是兩年到五年。

 

前車之鑒(一)看這個案例是怎樣失敗的

 

正像醫生要精通醫術一樣,律師要辦好庇護,(包括麵談,出庭,上訴)一個基本的條件是要精通庇護 法。要做到精通庇護法,第一要學習庇護的法律法規,更重要的是學習移民上訴委員會的判例,特別是聯邦上訴法院案例。聯邦上訴法院的判例就是那個大區的法 律。判例有兩種,一種是成功的判例,一種是失敗的案例。成功的案例可以用來在法庭辯護,上訴時引用,反駁。失敗的案例可以用來避免自己辦案中的錯誤。可惜 很多律師沒有或不願去學習這些判例,所以類似錯誤重複出現,造成案子的失敗,給申請人造成很大麻煩。前車之鑒後車之師。從現在起,本事務所將提供一係列失 敗的案例,希望辦案者能引以為戒,希望申請人能了解法律,把命運掌握在自己的手裏,糾正或拒絕那些錯誤的建議或做法。

 

2011年2月10日,第二上訴法院拒絕了一林姓上訴案子。法院說:法官的不可信的決定是對的,因為一,林在他的2007年的證詞中提到村 子的官員揍他,但在他後來修改好的陳詞中他遺漏了這一重要情節;二,林在法庭上作證說他被警棍打過,被拘留了兩個小時,但在他的2007年的證詞和修改後 的陳詞中他遺漏了這一點;三,林的太太的證詞沒有提到任何林受到毆打,拘留和看醫生的細節。上訴法院分析說,雖然細小的,孤立的不一致不是拒絕庇護的理 由,但林的案子中的多處不一致不是孤立的。它們牽涉到他說的他在中國抗拒一胎化所受迫害的中心問題。

 

移民上訴委員會在審查這個案子時指出,林缺乏旁證材料說明他受到了傷害。林的太太的證詞,醫生的信,和他的醫療記錄,都沒有提到他受到毆打 和拘留的細節。其中一個醫生的信還和林的證詞相矛盾。林的醫療記錄缺乏足夠的細節證明林受到的傷害是因為他抗拒一胎化政策。(這一點本樓不能苟同,但就整 個案子看,林已經被認為是不可信的,於是這一點也成為了拒絕的理由。)

 

前車之鑒(二)基督教庇護,夠不上迫害 

 

正像醫生要精通醫術一樣,律師要辦好庇護,(包括麵談,出庭,上訴)一個基本的條件是要精通庇護 法。要做到精通庇護法,第一要學習庇護的法律法規,更重要的是學習移民上訴委員會的判例,特別是聯邦上訴法院案例。聯邦上訴法院的判例就是那個大區的法 律。判例有兩種,一種是成功的判例,一種是失敗的案例。成功的案例可以用來在法庭辯護,上訴時引用,反駁。失敗的案例可以用來避免自己辦案中的錯誤。可惜 很多律師沒有或不願去學習這些判例,所以類似錯誤重複出現,造成案子的失敗,給申請人造成很大麻煩。前車之鑒後車之師。從現在起,本事務所將提供一係列失 敗的案例,希望辦案者能引以為戒,希望申請人能了解法律,把命運掌握在自己的手裏,糾正或拒絕那些錯誤的建議或做法。

 

第三上訴法院2011年2月17日拒絕了一個上訴案子。事情是這樣的:

 

沈女士2002年就參加了家庭教會。2004年六月,家庭教會的三十多人被逮捕,帶到公安局,被審訊,關了一夜。2004年10月又一次被 逮捕,這次沈被關了7天。釋放後被解雇。出庭時沈提供了證人,證明她在美國參加教會。她還提供了在中國的先生和一個朋友的信,作為旁證,證明發生在她身上 的事。法官認為她受到的傷害夠不上迫害。

 

聯邦上訴法院同意這一決定, 說“While we do not condone the type of mistreatment that Shen described, substantial evidence supports the BIA's conclusion that it was not so extreme as to amount to persecution. See Kibinda v. Att'y Gen., 477 F.3d 113, 119-20 (3d Cir.2007) (holding that an alien did not meet his burden of showing past persecution where he was detained for five days and injured when he was hit in the face with an heavy object and his injury required stitches). We further agree that the loss of her job failed to demonstrate “economic restrictions so severe that they constitute a threat to life or freedom.” Fatin, 12 F.3d at 1240” 翻譯:雖然我們並不寬恕沈所描述不公正待遇,但是充分的證據證明移民上訴委員會的結論是正確的,這種不公正待遇沒有嚴重到夠上迫害的程度。見案例,,, (那個案例說,申請人被拘留了五天,被一重物打在臉上,臉受傷,逢了幾針。申請人沒有能夠證明過去受到了迫害。)她失去工作並沒有表明經濟上的限製嚴重到 威脅到生命或自由的程度。

 

評論:可惜可惜,律師樓也太差了。不懂庇護法怎能辦好案子? 

 

前車之鑒(三)??功庇護,矛盾百出

 

2011年2月24日第二上訴法院拒絕了朱姓庇護上訴。理由如下:

 

聽證時問他他是什麽時間知道介紹他練功的頂頭上司是??功練習者時,他先說是2002年,後又改為2005年,後來又改回2002年。他先 說他是2004年開始練的,後來又改成2005年。他還說他是在2005年1月開始練的,接著在同月停止了練習。但他說他練功練了10個月。移民局律師指 出同月停止了就不可能練了十個月,他又說他從2005年1月到2月練的,練了一個月。

 

另外,在他的書麵陳詞中他說一個朋友當麵告訴他有被逮捕的危險。但他在庭上卻說他的朋友打電話告訴他的。

 

另外朱的一些說法也很不可信。他說他沒有工作。但他又說他太忙,以至於一月練不到六,七次。朱竟然說不出他離開中國到達美國之前中間經過了哪些國家,他一個國家的名字都說不出。雖然朱的書麵陳詞有八段之多, 很詳細,但在聽證時卻不能清楚地說出書麵陳詞中的信息。

 

第二上訴法院同天還拒絕了另一個案子,也是因“不一致”的問題。

 

鄭說的和他父親的信不一致。信中說鄭被逮捕時隻有他父親和他母親在場,而鄭作證時說他的妹妹也在場。信中沒有說鄭離開中國後警察給了一個傳訊通知,但鄭提供了一個傳訊通知給法庭,說是他父親收到並寄他的。

 

另外,鄭的一些說法也是不可信的。他說他隻私下在家裏和學校的宿舍裏練??功,說隻有他的父親知道他在練,他父親也沒有告訴過任何人。但問 他政府怎麽知道他在練功的,他不能提供任何解釋。法官拒絕的另一個原因是鄭的表情。他每回答一個問題就要看著法官,想弄清法官對他的回答有什麽反應。有時 有些問題要問他許多遍他才回答。答案總是要擠出來。答案常常答非所問。

 

前車之鑒(四)在美國參加教會一般不是庇護的理由

 

第二上訴法院2011年3月1日拒絕了一個夏姓案子。夏女士來美多年,她在美生了兩個孩子,參加了 教會,她以此提出庇護。遭到法官和移民上訴委員會的拒絕。上訴法院認為,法官以她來美沒有在一年內提出庇護因而不讓她提出庇護的決定是錯誤的,因為法律規 定,個人新出現的情況是可以原諒一年內沒有申請的問題的。但是她的兩個理由都不能使她得到庇護。第一個理由是她沒有證據證明中國政府已經發現了她又兩個孩 子,要迫害她。關於宗教的理由,上訴法院是這樣說的:

 

“夏沒有表明她信基督教就可以合格庇護。移民上訴委員會的這個決定是沒有什麽錯誤的。國務院2006年的中國的人權報告以及2007年關於 中國的宗教自由報告實際上是支持法官的決定的。法官說,雖然背景材料表明中國政府曾迫害基督徒,但這種迫害並不是全國性的。另外,我們也同意法官的決定: 夏沒有表明中國官員知道她的宗教信仰,也沒有表明中國官員將因她的信仰而懲罰她到夠得上迫害的程度。充分的證據支持移民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夏沒有表明她因 信基督教,參加教會活動就有了充分理由的恐懼。移民上訴委員會拒絕她這方麵的申請是合理的。” 英文如下:

 

We find no error in the agency's determination that Xia failed to demonstrate her eligibility for relief based on her practice of Christianity. See 8 C.F.R. §§ 208.13(b)(2), 208.16(b)(2), (c)(2) (2011). Indeed, the U.S. State Department's 2006 Country Report for China as well as the 2007 Religious Freedom Report for China support the IJ's determination that, although the background evidence demonstrated that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engaged in the persecution of Christians, such persecution has not occurred throughout the country. Moreover, we find no error in the IJ's determination that Xia failed to demonstrate that officials in China were aware of her Christian beliefs or that they would inflict harm on her rising to the level of persecution on account of those beliefs. See Hongsheng Leng v. Mukasey, 528 F.3d 135, 142-43 (2d Cir.2008). Substantial evidence supports the agency's finding that Xia failed to demonstrate a well-founded fear of persecution based on her Christian beliefs and activities, and the agency reasonably denied her application based on that claim. See id.; see also Paul, 444 F.3d at 156.

前車之鑒 (五):單在美練 功不合格

 

2011年3月8日第二上訴法院拒絕了一個石姓案子。法院說:

 

對以下英文的翻譯:

 

“石爭辯說因為他練??功,如果他回到中國他將有充分理由害怕受到迫害。因為石沒有提供證據表明中國政府已經知道他練??功或者可能知道他 在練??功,所以他沒有表明有對未來迫害的充分理由的恐懼。”(引一過去案例:簡單說,如果過去沒有受到迫害,那麽要證明對未來迫害有充分理由的恐懼,申 請人必須有所表明他的母國的當局對他的活動已經知道了或者可能知道。)

Shi argues that he has a well-founded fear of persecution if he returns to China as a result of his practice of Falun Gong. Because Shi has failed to present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s aware of his practice of Falun Gong, or likely to become aware of his practice, he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e has a well-founded fear of future persecution. See Hongsheng Leng v. Mukasey, 528 F.3d 135, 143 (2d Cir.2008)(“Put simply, to establish a well-founded fear of persecution in the absence of any evidence of past persecution, an alien must make some showing that authorities in his country of nationality are either aware of his activities or likely to become aware of his activities.”).


  前車之鑒(六):大家可從這個案例學習很多東西

 

第三聯邦上訴法院2011年3月25日公布了一個案例,相信大家可以從中學習很多東西。希望要辦庇 護的網友借鑒,掌握自己的命運。不過要說明一下,這個案例不是我們做的,免得蔣品超又借機臭罵我一頓。(大家記得吧,我們介紹了一個第三法院的案子,讓大 家引以為戒,結尾時還批評了辦案者。但蔣先生借機把我們大罵一頓,無中生有地說案子是我這個介紹人Yanzilin年 辦的。罵我無能,而他卻會怎樣怎樣好好地辦成那個案子等等。

 

鄧女士1991年生有一女。事後她被戴上了避孕壞。戴環是強製的。鄧的先生因此事被逮捕。後逃到美國。1995年鄧因戴避孕環生病。於是取下了環。1996年4月至6月,先生回國照顧她三個月後又回到了美國。

 

在這期間鄧懷孕了。1997年1月,計生辦官員找到她,給她打了一針,後帶去了醫院,生下了已經死去的7個月的孩子。一個月後,計生辦叫她 去帶避孕環。她去了,但醫生說她還在流血,不適合戴。1997年4月,計生辦又叫她去帶環。他們說如果第二次還不能帶,那就給她絕育。鄧害怕了,於是藏到 了她的表哥家。這期間,她婆母告訴她計生辦官員到處找她。於是鄧就逃到了美國。鄧申請了庇護。在上庭期間,她和先生又生了兩個孩子。

 

鄧對於過去的迫害提供了兩封從中國來的信。一是她婆婆的信,詳細地說明了帶環的事件,被迫墮胎的情況和躲藏的情況。另一封信是表哥的,簡單 地說明了她從1997到1999年躲藏的情況。另外的證據包括每季度進行婦科檢查的通知,從2001到2002年美國醫院她去看病的病曆記錄,證明她對醫 生講過他1997年墮胎的情況。還有中國醫院出的病曆證明,證明她在孩子七個月時引產。但這個證明移民局說是假的,因為調查下來說那個醫院沒有那個醫生。 鄧提供了一份美國人的一篇文章,說明調查結果是不可靠的。移民局的報告本身也說從醫院裏獲得詳細的情況是困難的。

 

鄧交上的材料還包括她先生的庇護申請。她先生的材料說鄧是在1992年被迫墮胎的。而鄧說她是1992年戴的避孕環,1997年被強迫墮胎 的。當移民局的律師問鄧這個矛盾時,她很吃驚,說她是第一次知道這個情況。鄧沒有解釋這個矛盾,隻是說“他不大說話,我也沒有問過他。”鄧確實提供了他先 生96年回國的回美證和機票。但是她沒有叫先生來作證,也沒有提供一個先生的證詞來解釋這個矛盾。

 

在聽證時,法官首先就對鄧的先生沒有來法庭作證感到奇怪。他做結論時說鄧說的基本是可信的。但是沒有提供證據或者他的先生來作證,解決這個矛盾。因而法官以缺乏旁證而拒絕了庇護申請。法官還認為鄧在美生子沒有未來迫害的恐懼,也不能得到反酷刑法的保護。

 

聯邦法院上訴時,鄧(的律師)爭辯說,法官以缺乏她先生的旁證而拒絕庇護是錯誤的。她先生的作證既不必要又不合理。她1997年墮胎時她先 生在美國,他的正確的或錯誤的證詞都是聽她說的,沒有多大用處。再說她先生的證詞和其它她提供的旁證比起來差得遠。她說因為她先生背著遞解令,所以法官要 他上庭作證是不合理的。他先生在自己陳詞裏說的東西不應當是她的陳詞的不可信的依據。我們雖然同意鄧的某些說法,但我們不必要加以討論,原因是我們認為法 官在關於什麽情況下要求旁證的問題上犯了法律錯誤。

 

上訴法院認為:在旁證材料反麵,法官必須考慮以下三步:1,說明哪些事實需要合理的旁證。2, 決定申請人是否提供了旁證,如果沒有,為什麽沒有;3,分析一下申請人是否充分地解釋了他沒有提供旁證的原因。

 

上訴法院說,鄧的庇護基本是1997年的被迫墮胎。法官要求她提供1997年墮胎的旁證是對的。鄧提供了那次墮胎的旁證材料,這包括她婆婆 的信,中國醫院的證明,美國看病的病曆,他先生1996年的回美證及機票。法官和移民上訴委員會沒有像上述第二步說的那樣來分析鄧是否提供了旁證來證明她 說的事實。相反,因為她先生的證詞有一個地方和鄧的不一致,結果他們要鄧提供旁證來證明為什麽兩人說的不一致。沒有這一“旁證”,法官和移民上訴委員會認 為鄧沒有證明她受到了迫害。

 

上訴法院認為,法官集中注意這個旁證是錯誤的。我們的法律認為,可以要求申請人來提供旁證來證明“中心”問題。如果鄧的被迫墮胎是在 1997年,而他的先生又不在中國,那末她先生的證詞又有多大用處,怎麽會成為中心問題?如果鄧的先生在1997年在中國,而他的證詞對1997年墮胎的 說法有矛盾,那麽他的作證就很重要。法官是按照我們的三步的第一步做了,指出了鄧需要提供合理的旁證來證明她1997年被迫墮胎的事實,然後他就把水攪混 了,他脫離了“申請人是否提供了旁證來證明”1997年墮胎的事實,而是思考鄧的先生會對1992年的事怎樣解釋,鄧本人為什麽沒有提供她先生來法庭解釋 她先生自己的問題。

 

上訴法院認為,法官應當分析中國醫院的證明,和移民局有關這個證明的報告來確定其價值,法官還應當分析中國親戚的來信,來確定其旁證價值。 還應當分析回美證,美國醫院的病曆,從而決定它們對鄧的案例有多大價值。其實法官說的旁證算不上什麽旁證。他隻是要求她的先生解釋為什麽他說她在1992 年被迫墮胎。所以我們把該案打回移民上訴委員會,要求法官重新按三步考慮。

 

至於未來的迫害,我們認為鄧沒有提供具體的證據證明她在現在回國會因他有在美國生了兩個孩子會受到迫害。反酷刑公約的保護就更談不上了。

 

上訴法院結論說:“我們因此支持移民上訴委員會拒絕反酷刑保護,支持拒絕以未來可能遭到迫害的理由申請庇護。我們取消移民上訴委員會拒絕鄧以過去受到迫害來申請庇護的決定。”

 

建議大家討論一下這個案子,看能得到什麽啟示和教訓。

 

還是我來總結一下吧,看大家可以從這個案例學到什麽東西。

 

一,希望要申請庇護或正在申請庇護的網友把這個案例打印下來。在規劃案例前交給移民事務所或律師,在打庭前交給律師。須知,很多移民事務所並不讀這個網站。很多律師忙於事務,很可能也不知道這個案例。這個案例的號碼是:

2011 WL1086610。 現在到第三上訴法院的網站應當能找到。申請人應當掌握自己的命運,協助“教育”律師和移民顧問。

 

二,這個案例法律方麵的啟示:

1, 新身份證法規定,申請人即使說得可信,法官也可以以缺乏旁證而拒絕庇護。這個案子第一次確定,雖然可以以缺乏旁證而拒絕申請,但旁證必須是用來證明案子中心問題的旁證。在與案子無關或關係不大的方麵缺乏旁證不是拒絕庇護的理由。

2, 證明過去受到了迫害就可以獲得庇護。這就是這個案子上訴成功的根本原因。雖然鄧在美生子被認為沒有對未來的恐懼,但她應當已經證明了她過去受到了迫害。

 

3, 應當在麵談時就提供旁證材料,爭取一步通過。申請人在尋找律師樓辦庇護時或在案例規劃時一定要講清旁證的問題。缺乏旁證材料是拒絕庇護的理由。

 

4, 移民局說你的證據是假的時你不要恐慌。律師可以根據此案例排除移民局實驗室的報告,排除了就不存在了。你的證據就可以被認為是真的。

 

5,除非有具體證據,否則在美生多個孩子不是庇護的理由,或者說不會庇護成功。知道了這條法律你應當怎樣做?提供證據唄,比如計生辦發現你有兩個孩子你回 去後要給你絕育,那你就可以獲得庇護了。否則,正如許多案子所說,你的恐懼是基於想象,而想象是不能作為證據來批你的案子的。

 

三,操作上的啟示

 

1, 在提供材料時要十分小心。辦案者在提供鄧的先生的庇護申請案子時就沒有注意到鄧的先生說的墮胎的日子和鄧說得不一樣。如果注意到了,再叫鄧的先生出一個證 詞,解釋這個矛盾,這個案子本來可以批準的。比如說鄧的先生可以說他把鄧帶環的日期誤記為墮胎的日期了。實際上他後來知道鄧在1997年墮胎。她打電話告 訴過他。那麽這個案子該批。顯然辦案者在這方麵忽略了。申請人應當審慎地審查交上的材料,看有什麽不一致。即把命運掌握在自己手裏,不要光依靠律師樓。律 師樓忙,而且往往是那些成不成對他們來說無所謂的小姐秘書在搞這些東西,所以申請人自己一定要主動。

 

2,出庭時,如配偶在,盡量去作證。記得吧?法官對她的先生不出庭一開始就感到奇怪。他一開始可能就懷疑申請人了,為什麽不叫先生來法庭作證呢?大概有什麽問題不敢來吧?如因故不能出庭,應提供一個證詞。

 

3, 辦案的律師總起來看還不錯。知道讓申請人提供那四個證據。如果沒有,這個案子會失敗的。更重要的是他找了文章,給了法庭,說明移民局實驗室的報告不一定可靠。

 

到美國不容易,獲得庇護也不容易,望申請庇護的同胞多努力,都成功。

前車之鑒(七):因遺漏遭到拒絕

2011年4月12日第二上訴法院拒絕了林姓申請人的上訴。林在庭上講在抓他太太去絕育時,他也被警察逮捕。但在他的書麵陳詞中他並沒有提到逮捕的事。他太太的信,哥哥的信還有他嫂子的信也都沒有提到他被逮捕過。重要情節的遺漏是拒絕庇護的理由。因此他的上訴遭到拒絕。

我和龍崗合作寫過三十多個BIA上訴的案子,我和龍崗合作寫過十幾個聯邦法院的上訴案子,有的作為先例公布,我寫過六百多庇護案子,十二年來聯邦法院最終拒絕的隻有兩個.
 

前車之鑒(八)對不一致的解釋不被接受

2011年5月5日第二上訴法院拒絕了一個趙姓案子,說“移民上訴委員會關於趙不可信是基於充分的理由。 趙的口頭證詞不一致,她的證詞和書麵證詞不一致。趙開始說她和男友一起住了四年,但後來又說她和他住了不到一年。她的書麵證詞說她和男友從2005年10 月開始住在一起,但她又說她和他從2005年2月或者10月住在一起。趙解釋說四年是指她了解她的男友的時間,而不是住在一起的時間。但移民上訴委員會不 一定非要接受她的解釋。這主要是在法庭上問她:她是否和其男友住在一起,住在一起多長時間。她說四年。再說她在別的地方說過她認識其男友幾乎六年了。她口 頭上說的和她男友開始住在一起的日期和她書麵證詞也不一樣。她解釋說口頭上搞錯了。

歡呼聯邦第九上訴法院批準了胡姓案的上訴

 

2011年7月14日九院批準了胡姓案子的上訴。案子的大體事實是:胡在一個國有工廠工作。工廠領 導亂花公款,吃喝旅遊,結果搞得廠裏虧損。於是五百工人下崗。下崗時領導答應給每人6000元補貼。但此補貼並未兌現。胡和其他兩位工人代表和有關部門多 次交涉無果後組織了一百多工人在市府麵前示威。示威遭到警察驅散。胡和其他領導被逮捕,受到了嚴重的傷害。

 

移民法庭的法官拒絕了申請,移民上訴委員會也拒絕了胡的上訴。法官認為:胡不可信,因為胡的簽證材料說他是廠長,而他作證時卻說他下崗了。 更重要的是,胡下崗上訪示威是個經濟問題,示威沒有許可證,是擾亂了社會治安,警察是正常執法,他受到的傷害不是申請庇護的五個原因之一。移民上訴委員會 沒有對胡的可信性做出決定。但它認為胡的問題是個個人的經濟問題。它不同意胡說自己是揭發者。

 

聯邦上訴法院認為:

 

1, 中國當局給胡強加了一個政治觀點,因為他們在傷害他時說他是反對政府反對黨。反對政府是一個政治問題,所以胡的迫害是基於政治原因而不是經濟問題。

 

2,為勞工爭取權利是一個政治問題。法院說:“our case law makes clear that labor agitation advancing economic interests can nevertheless express a political opinion.”我們的案例法明確說明,為經濟利益進行的勞工騷動同樣可以是政治觀點的表達。“

 

“Hu's engagement in labor speech is especially political because his employer was the government. Moreover, his dispute arose not from the normal course of business, but rather from official corruption and deception. Hu wrote letters to the government on behalf of the laid-off workers, led a protest against the government in front of a government building, and told Chinese officials that he was just in favor of “the legal rights of those laid off workers” because the government refused to pay promised severance benefits to Hu and his coworkers after failing to prevent the corruption that left them unemployed.” 因為胡的雇主是政府,所以他在工運中的講話就更加政治化。另為,他的問題不是發生在正常工作的過程中,而是產生於官員的腐敗和欺騙。胡代表下崗工人給政府 寫信,在政府大樓前領導了反對政府的示威,告訴政府官員他“支持下崗工人的權益”,因為政府在沒有阻止造成下崗的腐敗後還拒絕支付已經答應給胡和和其他工 人的下崗補貼。

 

九院作為先例公布了這個案子。它的意義是:以前許多法官把下崗工人為爭取經濟權益的示威上訪因而受到傷害看作是警察的正常執法,是個經濟問 題,不是庇護的理由。這個法案否定了這種看法,因為警察傷害申請人的主要原因不是僅僅因為他們擾亂社會秩序,而是他們“反對政府反對黨”。

 

這個法案的啟示是:

 

一,其它為經濟利益而鬥爭,如強拆,中如果警察在傷害申請人時說了“反對政府反對黨”也就變成了一個政治問題。

 

二,有類似案例的申請人應告訴自己的律師,麵談時帶著這個案例,介紹給移民官。

 

三,有類似案例正在上庭的申請人應將這個案例告訴自己的律師,請他在法庭上為自己爭辯。

 

四,正在移民上訴委員會上訴的申請人應找自己的律師,趕快以這個案例為基礎寫一個 "Motion to Remand"“還申提案”,要求把案子退還法庭,重新考慮。

前車之鑒(九)表情和不一致

 

第二上訴法院2011年5月4日拒絕了一個陳姓案子,主要因為:

 

陳(1)表情問題;(2)陳的證詞有不可能的方麵;(3)陳的證詞有不一致的地方。

關於表情,法官認為(1)回答問題時特別的猶豫或答非所問,或不答。(2)很明顯是背過故事,機械地向法庭陳述;(3)對離開書麵證詞的問題不知道怎樣回答;(4)記不住自己怎樣到美國的大部分過程。

 

不可信的地方有:不知道照片上練功練的是哪一套;他說一個村民告訴他政府已經知道他在練FG,他卻講不出那個村民的名字或者是男還是女。陳 說他參加示威是在2006年9月,那是他到美國之前的日子,但後來又說是2007年9月;問他怎樣去參加紐約的FL 示威的,他一會說開車去的,一回說是步行去的。

前車之鑒(十)遺漏的解釋不被接受

 

第二聯幫上訴法院6/2 拒絕了一個楊姓上訴案子,認為他不可信。案子中,楊在庇護申請陳詞中談到他的哥哥被逮捕過。但在他哥哥出的信和他在法庭上作證時都遺漏了這一細節。楊在法 庭上解釋這一遺漏時說他的哥哥的信中沒有提此事是因為他哥哥在電話中已經告訴了他逮捕的事情,所以信中就沒有寫。他還解釋說在他的律師問他問題時他沒有說 他哥哥逮捕的事情是因為他以為逮捕指的是判刑和監禁。因為他的哥哥沒有被監禁,所以他認為他的哥哥被中國警察帶走一事不能算是“逮捕”。法院說,一個正常 的人不會接受楊的解釋,因為在他的庇護證詞中他清楚的表明他的哥哥被拘留被逮捕。他哥哥的信中詳細說明了警察幹涉他母親葬禮的情況,但就是沒有提到像楊說 的那樣的哥哥的逮捕,拘留和毆打。一個先例案子已經說明,移民法官不一定要接受申請人對不一致的解釋,除非那種解釋會使正常的人不得不接受。以下是英語原 文:

Furthermore, the agency adequately considered Yang's explanations for her inconsistent testimony and reasonably declined to credit the explanations. Yang explained that her brother's letter omitted details about the arrest because he told her about the incident over the telephone. Yang also explained that she omitted details about her brother's arrest on direct examination because she understood “arrest” to mean sentenced and jailed, and that because her brother had not been jailed, she did not consider her brother being taken away by Chinese police as an “arrest.” A reasonable fact-finder would not be compelled to credit Yang's explanations because her asylum application explicitly provided that

her brother was detained and arrested, while the letter from Yang's brother discussed details of the incident in which police interrupted their mother's funeral, but did not include any mention of his arrest, detention, or beating as asserted by Yang. See Majidi v. Gonzales, 430 F.3d 77, 80-81 (2d Cir.2005) (holding that an IJ need not credit an applicant's explanations for inconsistent testimony unless those explanations would compel a reasonable fact-finder to do so).

前車之鑒(十一)一胎化庇護中的錯誤

 

2011年6月23日第三法院拒絕了一個李女士的一胎化上訴。

 

案子的內容:李在中國有個兒子。她說自己有兩次遭到強迫墮胎。第一次是1995年她不巧懷孕。計生辦官員發現後把她拽上小汽車,開到醫院強 迫墮胎。李說可能是她單位的人報告了她,因為她上班時嘔吐,懶散。她被罰款5000元,但沒有收據,被要求戴上了避孕環,每六個月要檢查一次。

 

李1997年從政府工作辭職,自己做生意,其檔案轉到了居委會。2005年她找了私人醫生偷偷拿掉了避孕環,又懷孕了。居委會發現她懷孕,強迫她墮胎,罰款兩萬元,居委會還出了一個懲罰決定。

 

法官說,因為中國強迫墮胎並不普遍,李要成功就必須提供很好的證詞和旁證材料。法官認為李不可信,理由如下:

 

1,李在法庭上說她被拽上了一輛小汽車,但她的書麵證詞中卻沒有說這一點。

2,關於1995年懷孕怎樣被發現的,她在回答她的律師問話時和在回答移民局的律師的問話時說得不一樣。在回答她的律師的問話時,她說她被 命令去了工作單位的計生辦,計生辦的人告訴她她懷孕了,必須墮胎。但在回答移民局律師的問話時,她說她被叫到計生辦,官員們問她她是不是懷孕了。

3,李講不清者兩次懷孕計生辦到底是怎樣發現的。她隻能想像。

4,李的表現好像是在背一個故事,而不是講述真發生的事。

5,李沒有提供一個她丈夫的證詞,說明那兩次墮胎。李解釋說她叫她先生寫。但她先生工作太忙,沒有寫。法官說生意上忙不是個理由,他有一年多的時間寫,可就是沒有寫。

6, 懲罰決定談到了李的社會關係和病曆,但就是沒有談1995年的墮胎。

7,李懷孕後又從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回到了中國。

 

聯邦上訴法院認為法官的不可信的決定是對的,因而駁回了上訴。

 

我的評論:

 

1,一次墮胎就夠了,何必兩次?兩次就是兩個故事,你能集中精力搞好一次墮胎的過程就夠了。

2,許多事務所持有一個非常錯誤的觀點:少寫點,寫得越多問得越多。怎麽樣?李的書麵陳辭中沒有寫被拽到小汽車裏成為了拒絕的理由。同樣, 她的陳辭中也沒有說明到底計生辦是怎樣發現她懷孕。我反複講,一個一胎化案例要圍繞五個方麵寫:怎樣懷孕的,自己怎樣發現懷孕的,發現後又什麽打算,計生 辦怎樣發現懷孕的,怎樣強迫墮胎的。不管你寫多寫少,移民官都要圍繞著這些問題問你。李女士沒有詳細地寫好陳辭,於是在法庭上回答時隻好亂說了。

3,旁證材料要搞好。這個懲罰書怎麽會不寫1995年違反計劃生育的事實呢?結果反而害了案子。

前車之鑒(十二)庇護不合格

2011年7月14日第二聯幫上訴法院拒絕了一個林姓姑娘的上訴。一,母親被絕育不是她自己庇護的理由;二,她被拘留了一天,不被技校接受夠不上迫害。三,她說自己年輕,將來要生多個孩子擔心回國後會受到迫害隻是想像。

我每月270元訂的一個Database 叫Westlaw。 已經十年。這個Database 是供律師用的。上麵可以查看十一個上訴法院的案例分析。我想我的對庇護法的了解主要來自這個。我每天幾乎都讀那些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用具體的案例來解釋 法律的。對辦案很有幫助,至少可以避免別人已經犯的錯誤。為和大家分享,使網友們申請庇護都成功,所以我搞了個前車之鑒。你可以上網看一下 Westlaw。如有興趣可訂閱。另外一種費時的辦法是到每一個,主要是第九法院和第二法院,第三法院的網站上去找案例。免費。

前車之鑒(十三)在美國加入的下層中國民主黨黨員難以獲得庇護

 

第二聯邦上訴法院2011年7月21日拒絕了湯姓申請人以在美國參加中國民主黨為由的庇護申請上訴。法院說:

 

The evidence Tang submitted of human rights conditions in China indicates that the prominent leaders of pro-democracy movements outside of China and political dissidents within China have been persecuted. (湯遞交的中國人權情況表明海外的爭取民主的著名領導人和中國國內的政治異議人士是受到了迫害。) However, as the agency found, their persecution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ang is also at risk of persecution if she returned to China (但是正像移民上訴委員會指出的那樣,他們的迫害並不表明湯回中國也會有遭受迫害的危險) because she has been only a low-level activist outside of China.(這是因為她隻是個在海外的低層活躍人士。) As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people similarly situated to Tang have been persecuted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因為檔案沒有表明和湯類似的人受到了中國政府的迫害) the agency's conclusion that she does not have a well-founded fear of future persecution is supported by substantial evidence.(所以移民上訴委員會的關於她沒有充分理由恐懼未來迫害的結論有著充分的證據) See Hongsheng Leng v. Mukasey, 528 F.3d 135, 142 (2d Cir.2008). Accordingly, the agency did not err in denying her application for asylum and withholding of removal. See Ramsameachire, 357 F.3d at 178. (因此,移民上訴委員會拒絕她的庇護和取消遞解並沒有錯。)

湯的問題,正如法院所說,她隻是提出了國情報告說明中國 迫害民主黨。我認為這是不夠的。如果檔案中另有什麽別的東西,比如當局已經知道了她是民主黨員,找到家裏去了,說不退出就要怎樣怎樣,那麽她的庇護就可能 成功。我以前也多次說過,除非另有情況,單單在美國參加民主黨或法?功不是庇護的理由或不能獲得庇護。湯沒有在另有情況上下功夫。

 

另外請大家明白,聯邦法院的案子分析是解釋法律,是有法律效力的。至於移民局麵談結果,沒有法律效力。移民官比較隨便。什麽案子都能批也都 能不批。一個案子在移民局得到批準,並不能表明這個案子就是好案子。同理一個案子麵談遭到拒絕,也不一定說明它就不是個好案子。請網友不要把移民局批準的 案子作為標準和根據。聯邦法院的決定才是標準。湯姓案子在移民局麵談時如果碰到個好移民官也可能得到批準。但它不是個好案子。這一點聯邦法院已有定論,那 是法律,沒有什麽可爭辯的。當然對於法律你也可以不同意。但如果你要按法律去獲得庇護,你就必須遵照法律去辦。

 

有些差的案子,一旦被移民局拒絕介紹到法庭,一場硬碰硬的戰鬥就開始了,其中包括法庭的程序和可能的移民上訴委員會上訴,聯邦法院上訴。因 為案子差,最終是不大可能成功的。因此做案子時不能靠撞大運。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要求,高標準嚴要求,做到無懈可擊,這樣即使麵談失敗早晚也會在後麵的過程 中贏回來。話說回來,把案子做好,麵談成功的機率也大些。

 

湯姓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在美國加入的一般民主黨黨員僅僅說中國迫害民主黨,我是民主黨員因而害怕回國受迫害是不夠的。我在電話上回答了多次 同類問題。有的人在美國生了兩個或三個孩子,說因為中國執行一胎化,我回國會被絕育,因而申請庇護。我對他們多次說過,這是不夠的。聯邦法院很多案例都說 這樣的申請人隻是在想象。庇護要的是事實,不是想象。其實湯姓案子本來上訴法院也可以說她的擔心受迫害隻是想像,沒有她本人會受迫害的證據。(自己的證詞 也是證據)

 

前車之鑒(十四)經濟補償不是庇護理由,傷害夠不上迫害

 

第三上訴法院於2011年7月21日拒絕了一陳姓庇護上訴案子,很有教育意義。

 

故事大體是這樣的。2002年起,村長因陳家拒絕將陳的姐姐家給其兒子而對陳家懷恨在心,常找麻煩。從2006年問題變得嚴重。政府想建設 一高速公路。此路將通過陳家的土地。本來會給陳家和其他鄰居一定的補貼。但村長沒有給足夠的補貼。陳的父親向上級寫了兩封抱怨信後村幹部來到陳家來找他父 親的麻煩。陳想保護其父,但被推倒在地,身體和背上遭到了毆打。此後陳的父母叫他逃跑。後陳來到美國。陳作證說他如果回國會遭到村長的報複。

 

法官認為陳是可信的。但是她拒絕了陳的庇護要求。她認為陳所受到的傷害夠不上迫害。他沒有因可保護的原因而有充分理由的對未來的迫害的恐懼。

 

1,陳說自己是屬於一特定社會團體:“土地被剝奪但沒有得到補償的土地擁有者”。法官認為那不是一個特定社會團體。

 

2, 法官不同意陳的說法:他因政治觀點受到了迫害。陳說他父親寫了上告信後他遭到了村長的報複。法官認為,此類行為如果屬於揭發貪汙倒可能成為庇護的理由。但 法官認為,揭發貪汙必須是出於社會責任或道德標準才可能成為庇護的理由,而不僅僅是為了得到補償。陳家上告隻是為了得到補償,而不是出於社會責任。

 

3,即便是陳和家庭是反對腐敗,但在整個案子中,這種反對僅僅是很小的一部分。村長對付陳家找麻煩的主要原因是他想控製一切,想報複,特別是考慮到那個婚姻問題更是這樣。

 

4,法官認為,即便是陳是因為五種保護原因而受到了傷害,但他的傷害夠不上迫害。陳隻是因為要保護父親而受到一次孤立的人體傷害。這種傷害沒有致傷。

 

5,至於說未來的迫害,法官認為陳沒有證明一個正常的人在同類情況下也會擔心受到迫害。另外,移居他地也可能是避免受到迫害的一個辦法。法官還認為他沒有證明他回國的話那些個人會對他繼續感興趣。

 

上訴法院同意法官的決定。

前車之鑒(十五):請看這個一胎化案例是怎樣失敗的

 

第三聯邦上訴法院2011年8月3日拒絕了林姓上訴人的案子。案子說林在中國被迫墮胎,在美國生了兩個孩子,害怕回國被絕育。

 

上訴法院同意法官的決定,駁回了上訴。

 

法官的決定是:林不可信。林沒有證明中國係統地迫害國外生子違反一胎化回國的人。

 

不可信的原因有:1,林說的和她男友的關係與她母親的信相矛盾。林說她在中國時沒有和男友住在一起,隻是秘密見麵。而她母親的信說2003 年後住在一起。2,林說她在2004年被迫墮胎後才告訴她母親說本來她是計劃和男朋友很快結婚的。3,移民局律師提供了林的護照第一頁的複印件。那是以前 林申請工卡時用的。這個護照是紐約中領館出的。日期是2004年8月11日。而林提供了一個她看醫生時的處方箋,是中國出的。日期卻是2004年8月27 日。林說她就是在2004年8月27日才知道她第二次懷孕的。

 

前車之鑒(十六)到法庭加一胎化很危險

 

2011年8月17日第二上訴法院拒絕了孫姓庇護上訴:

 

案例的內容如下:孫以在美國參加民主黨為由申請庇護,麵談失敗上庭。在庭上又加上了一胎化。

 

法院的決定如下:

 

一,孫在最初的申請中根本沒有提到她被迫墮胎過。麵談時她也沒有提到。第一次見庭時也沒有提到。她是在見庭後的一年後用修改了案例加上了一 胎化的迫害,向法官提出的。法官認為這牽涉到她的可信性的問題。法官很客氣,把這一問題叫做遺漏。遺漏是拒絕庇護的理由。孫解釋說自己的第一個律師建議她 用一個案例就行了,不要再提一胎化的問題。法官不接受這種解釋。聯邦法院支持法官的看法。

 

二,孫說她是被強迫戴上避孕環的,受了不少罪,而且提供了醫療證明。但她到美國後幾年都沒有去拿掉避孕環,說什麽如果拿掉回國後被發現會被絕育。法官不相信這種說法,認為被迫帶環的說法不可信。

 

三,關於民主黨的問題,孫沒有說明自己被中國政府發現了。聯邦法院認為,在美國加入了什麽組織怕回國受迫害,至少要表明中國政府已經發現她是民主黨黨員,想要迫害她,她才有可能獲得庇護。

前車之鑒(十七):證據問題-該案很熱鬧,法官也吵起來了

 

2011年8月23日,第九聯邦上訴法院拒絕了任姓女士的上訴。案子的大體內容如下:

 

任在2001年參加了一個家庭教會。2001年11月18日被逮捕。她被拘留了十五天。警察審訊她時指責她非法聚會,傳播邪教,擾亂社會治 安,打她的耳光,揪她的頭發,在拘留期間幾乎每天都遭到同囚室兩個婦女的毆打和折磨。她們是受警察的指示毆打她的。十五天後她父親付了罰款,她得到釋放。

 

任提供了一個罰款收據和一個傳訊證。她說傳訊證是警察直接給她的,而收據是他父親在她到達美國後寄給她的。

 

移民局的律師將收據和傳訊證送到移民局的實驗室鑒定。鑒定員提供了一個報告,說收據可以肯定說是假的。傳訊證雖然無法查證,但基本也是假的。

 

大庭聽證時,移民局的律師請鑒定員出庭作證。鑒定員說,收據是真的的可能性隻有萬分之一,而傳訊證是真的的可能性隻有200分之一。鑒定員詳細地解釋了她這樣說的道理。

 

和議庭兩個法官認為這個案子應當拒絕。他們認為,任作證時說過,她親自拿到了那個傳訊證,出公安局時看到她父親手裏拿著那個收據。如果一個 人到美國後別人給他搞了假證據而他又不在場,而且不知道證據時假的,那麽他是可以得到諒解的。但任可能是知道證據是假的。另外本案中原法官還有其它理由證 明任不可信。例如,任原來的書麵證詞說她是拘留在黎南。麵談時她對證詞修改過幾個地方,但沒有修改此處。隻有在收到她父親寄給她傳訊證後,因為傳訊證上說 拘留在庫安,她才提出修改。任解釋說那是翻譯錯誤。但法官認為考慮到時間問題,她的解釋不可信。任何翻譯錯誤都應當比較早地發現。另外任沒有提供旁證材料 說明她在中國或美國參加了教會活動。雖然她說因為在美國工作不能每次都參加,但她說過每月還是能參加三到四次。三年下來她應該能提供什麽文件證明她在美國 參加教會活動,但她沒有提供。

 

和議庭的第三個法官有不同意見,而且將這一意見隨案例發表。第三個法官認為,鑒定員說過,那個唯一任親自接到的傳訊證可能是個複印件。那個 鑒定員最懷疑的收據是給她父親的。另外,即便是傳訊證和收據都是假的,沒有證據證明,當時的法官也沒有裁定,任知道它們是假的。移民法官其它拒絕的理由都 是想象,不是案子的中心問題,所以我到認為她的上訴應當批準。

 

本樓評論:

 

1, 不要提供假證據。有一點旁證材料即可,如父親或教友的信。

2,如果案子是好的,但證據有問題,隻要申請人不知道證據是假的(是別人搞的)假證據並不會影響案子。

3,申請人應仔細檢查證據,證據和陳詞及證據相互之間應一致,不要相互矛盾。

4,如是宗教迫害,必須證明在美國參加教會。

前車之鑒(十八):傷害夠不上迫害,姐姐沒來做證 

 

2011年8月22日第三聯邦上訴法院拒絕了一個楊姓上訴案子。拒絕的理由如下:

 

楊雖然因參加家庭教會活動被逮捕,被毆打,被關了19天,但他的傷害夠不上迫害。法院認為那隻是一次偶然的事件,傷害沒有到達需要看醫生的 程度,也沒有造成受傷。更重要的是,楊被釋放後和到達美國前的幾個月中照樣可以繼續參加教會活動。他的父親和其他人也被逮捕,毆打,但他們到現在還在沒有 幹擾的情況下參加教會活動。

 

另外楊的姐姐在美國,知道發生在楊身上的事情,但楊沒有要求她提供一個證詞或到法庭給他做證。楊也沒有其它旁證。缺乏旁證是拒絕庇護的理由。

前車之鑒(十九)在美生子一般難以獲得庇護-有關法律分析

 

第十一聯邦上訴法院2011年9月15日拒絕了一個蔣姓案子。蔣和其丈夫聲稱她們有兩個在美國生的孩子,擔心回國會被迫絕育。上訴法院有以下說法:

 

對於未來的迫害,要滿足兩個條件:主觀上害怕,客觀上合理。以一胎化申請的案子要個案分析。要證明客觀上合理,申請人必須證明Sad1) 與申請人有關的一胎化政策;(2)申請人違反了這一政策;(3)當地的懲罰會達到正常的人也害怕迫害的程度。

 

蔣姓案子的檔案中(1)沒有證據證明類似的人遭受到迫害,因而一個正常的人也會害怕迫害。(2)有文件說明福建強迫絕育並不普遍;(3)美 國出生的孩子回中國時可能不算中國公民。即便申請人回國會遭到罰款,他們沒有證明這一罰款會構成“嚴重的經濟損害”,使他們的家庭成為“貧困戶”。

 

本樓編後解釋:經濟迫害也可以是庇護的理由,但這種損害要達到無法生活下去的程度。僅僅罰款10萬元不能說使家庭成為“貧困戶”即無法生存下去了。現在還沒有案例說明社會撫養費會達到經濟迫害的程度。

前車之鑒(二十)一胎化,行為構不成抗拒,傷害夠不上迫害 

 

2011年10月7日,第二聯邦上訴法院拒絕了王姓申請人的上訴。理由是:

移民上訴委員會沒有錯。它認為王沒有表明他抗拒了計劃生育政策。使老婆懷孕本身不能算是其它抗拒。王所說的自己的其它抗拒行為計生辦根本就 不知道。另外,即便是王有了其它的抗拒,移民上訴委員會合理地認為他沒有因為這種抗拒受到的傷害到了迫害的程度。這是因為他沒有說明自己因為計生官員造成 的事件他因此受到了精神和經濟方麵的傷害。因此,移民上訴委員會認為他沒有建立起過去受到了迫害是沒有錯的。

 

(本案中還引用了其它先例說明觀點,也很重要。但因時間問題,不想一一翻譯。建議懂英文又想學習的人自己細細閱讀。)

 

“In this case, the agency did not err in finding that Wang failed to demonstrate that he resisted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because impregnating his wife, on its own, does not constitute other resistance, see Shi Liang Lin, 494 F.3d at 313 (citation omitted), and family planning officials were not aware of any of the other purported acts of resistance asserted by Wang. Moreover, even assuming that Wang engaged in resistance to China's family planning policy, the agency reasonably determined that he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 suffered harm rising to the level of persecution on account of that resistance because he did not allege that he personally suffered any emotional or economic harm arising from the unfortunate incidents involving family planning

officials. See Shi Liang Lin, 494 F.3d at 309 (stating that “an individual whose spouse undergoes ... a forced abortion or involuntary sterilization may suffer a profound emotional loss,” but providing that “an individual does not automatically qualify for ‘refugee’ status on account of a coercive procedure performed on someone else” (emphasis added)); see also Guan Shan Liao v. U.S. Dep't. of Justice, 293 F.3d 61, 70 (2d Cir.2002) (finding that the agency reasonably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failed to demonstrate economic persecution when he did not present any testimony or other evidence of his income in China, his net worth at the time of the fines, or any other facts that would make it possible to evaluate his personal financial circumstances in relation to the fines imposed by the government for violating family planning policies); Mei Fun Wong v. Holder, 633 F.3d 64, 72 (2d Cir.2011) (emphasizing “that persecution is an extreme concept that does not include every sort of treatment our society regards as offensive” (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and citations omitted)). Thus, the agency did not err in finding that Wang failed to establish his eligibility for relief based on his claim of past persecution. See 8 U.S.C. § 1101(a)(42); 8 C.F.R. §§ 1208.13(b)(1), 1208.16(b)(1).

 

 

Wang does not challenge the agency's determination that, independent of his past persecution claim, he failed to demonstrate a well-founded fear of persecution under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Accordingly, that determination stands as a valid basis for denying his application for relief insofar as it was based on Wang's family planning claims. See 8 C.F.R. § 1208.13(b)(2); see also Paul v. Gonzales, 444 F.3d 148, 156 (2d Cir.2006).”

前車之鑒(二十一):墮胎證的是是非非

 

第七上訴法院2011年8月30日批準了林姓庇護上訴。

 

林做證說她1992年在中國被強迫墮胎,她提供了一個“疾病證明書”,病曆本和她母親的一個證詞。法官說林是可信的。但是她的墮胎是自願的。法官的根據是第七法院黃姓案子這一先例。移民上訴委員會支持法官的決定並且說林沒有提供進一步的旁證反駁掉“國情報告”的結論。

 

上訴法院認為,法官過度地使用了黃姓案子,有些教條主義。在黃姓案子中,我們是支持了黃姓案子中法官的判決:2007年移民局的國情報告談 到“醫院一般不出墮胎證明。有一種類似的墮胎證明是醫院出具的證明,那是為了讓墮胎者請假用的。而且是在自願墮胎的情況下才出具。”我們當時認為黃的妻子 的墮胎是自願的。

 

但是在黃姓案子中,我們警告過不能過度地依靠國情報告。我們早就說過。移民局的國情報告是概括性的,不可能談到具體的每一情況。我們還說 過,雖然申請人提供了墮胎證明,使人認為墮胎是自願的,但申請人還可以提供別的旁證來證明自己的墮胎是被迫的。在黃姓案子中,黃連他太太的一個證詞都沒 有。而在本案中,林有她母親的證詞。林反駁說國情報告並不能證明任何醫院都不提供被迫墮胎下的墮胎證明,特別是考慮到她的墮胎發生在1992年。我們支持 她的看法。法官不能單單根據國情報告而認為申請人不可信,拒絕一個庇護申請。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必須考慮其它方麵的旁證材料。

 

移民上訴委員會說林沒有提供客觀證據來反駁國情報告中關於墮胎證明的說法。這種說法也是不對的。移民上訴委員會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旁證。但 是這種要求必須合理。林已經提供了家庭成員的證詞,證明她的墮胎是被迫的。我們難以想象林還能提供什麽別的旁證。另外,要以缺乏旁證為由拒絕庇護,移民上 訴委員會必須指出申請人應提供什麽樣的旁證,還應當讓申請人有機會解釋為什麽不能提供,要考慮申請人的解釋。移民上訴委員會沒有這樣做。

 

本樓評論

 

一,這是個好案子,命不好,碰上了一個“壞”法官,壞移民上訴委員會的委員。

二,2007年國情報告是談到自願墮胎才給出墮胎證明,隻是為了請假用。有的移民官和法官就根據這一點而拒絕庇護。所以在提供這一證明時要 小心。我們曾經在第九法院為一外來客人上訴成功一個案例。那個案例中,法官的主要根據也是這一點,說那個絕育證明說明申請人的絕育是錯誤的。我們指出,國 情報告隻談到墮胎證明,沒有談到絕育證明,(有意思吧?就是要和他們咬文嚼字)因而法官不能引申國情報告,說有絕育證明就證明自願。法院同意我們的說法。 雖然上訴成功,但那畢竟是十年以後的事情。所以提供這類證明要小心。至於怎眼個小心法,此處就不好談了。

三,其它旁證也很重要,應盡量提供。這個案子有母親的證詞就很好。如果沒有就危險了。

前車之鑒(二十二):中國同性戀難以獲得庇護

 

從2000年到現在,聯邦上訴法院判了9個中國同性戀的案例,沒有一個獲得批準。理由如下:

 

第十上訴法院在2011年6月6日就李姓案例分析中說:

State Department report on China's treatment of homosexuals was substantial evidence supporting determination by the BIA that Chinese national did not have well-founded fear of future persecution based on his alleged homosexuality or bisexuality, and

“國務院關於中國對待同性戀的報告是一充分證據,支持移民上訴委員會的決定:那個中國人沒有因為同性戀或雙性戀會有充分理由的恐懼。”

 

關於功過的功性戀庇護,第二法院在2007年7月12日拒絕林姓上訴案子中說得最清楚:

 

The IJ determined that, based on background information in the record, “official harassment has declined and the national policy does not sanction punishment of individuals in China because of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As such, the IJ concluded that, at most, Lin experienced “local hostility” and therefore could have avoided any harassment by relocating within China. Substantial evidence supports this finding. According to the 2004 Profile, although there is widespread*695 homophobia in China, “Chinese law no longer criminalizes homosexual acts or characterizes homosexuality as a psychological ailment.” It further states that 7F“[s]poradic instances of police harassment of homosexual citizens probably reflect traditional social taboos and homophobia rather than systematic official harassment.” Accordingly, there is no error in the IJ's finding that Lin failed to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asylum because he did not supply sufficient evidence to establish an objectively reasonable fear of persecution. See 8 C.F.R. § 208.13(b)(2)(iii)(A).

 

”法官根據案例中的背景材料決定,‘官方的騷擾降低了,國家政策不支持對性傾向的人進行懲罰.' 因此林頂多是受到了當地的仇視,因此移居中國它地是可以避免騷擾的。充分的證據支持這一決定。根據2004年的報告,雖然在中國人們對同性戀普遍反感,但 “中國法律已不再把同性戀行為視為犯罪,也不把同性戀視為心理疾病。報告說,警察偶然騷擾同性戀可能隻是因為傳統禁忌和對同性戀的反感,而不是係統的官方 騷擾。因此法官的決定是正確的:林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客觀上證明他有對未來迫害的充分理由的恐懼。“

前車之鑒(二十三)民主黨員申請為何失敗

 

正像醫生要精通醫術一樣,律師要辦好庇護,(包括麵談,出庭,上訴)一個基本的條件是要精通庇護 法。要做到精通庇護法,第一要學習庇護的法律法規,更重要的是學習移民上訴委員會的判例,特別是聯邦上訴法院案例。聯邦上訴法院的判例就是那個大區的法 律。判例有兩種,一種是成功的判例,一種是失敗的案例。成功的案例可以用來在法庭辯護,上訴時引用,反駁。失敗的案例可以用來避免自己辦案中的錯誤。可惜 很多律師沒有或不願去學習這些判例,所以類似錯誤重複出現,造成案子的失敗,給申請人造成很大麻煩。前車之鑒後車之師。本事務所將繼續提供這方麵的案例, 希望網友引以為戒。

 

第二聯邦上訴法院2011年10月25日拒絕了一位張姓的上訴案子。理由如下:

 

張沒有證明中國當局對他在美國參加民主黨的事已經知道或很可能知道。因此張沒有有充分理由的恐懼。

 

張沒有表明他在美國民主黨網站上發表的文章引起了中國政府的注意,也沒有證明這些文章會在中國發表。張自己說他從來沒有把那些文章送往中 國,沒有說明他發表文章的網站美國以外的人會看到。沒有人對他的文章做過評論,沒有發表在其它網站上,沒有表明他參與了其它政治博客,參與了其它博客的政 治討論。

 

張雖然提供了他出現在網站上的一些照片,但他沒有表明中國政府會認出他,因為上麵沒有他的名字和他在民主黨的職務。

 

張爭辯說中國政府早晚會因為他的文章和照片而發現他。但我們不能斷定一定會這樣。

 

張還爭辯說他太太的信已經說了有人已經把他舉報給了中國政府。但移民上訴委員會有權不多考慮這一封信。

 

另外,移民上訴委員會認為,張沒有證據說明中國政府對在美國參加民主黨而回國的個人進行迫害。他提供的文件隻說明中國政府迫害在中國活動的 民主黨人士,其他被逮捕的人,文章沒有說明是什麽理由逮捕的。我們以前說過:“如果一個申請人沒有提供‘過硬’的證據證明他回國會受到迫害,那麽他說他有 充分理由的恐懼就隻能是想象。”

前車之鑒(二十四)不算抗拒一胎化政策,在美練功的問題

 

第二聯邦上訴法院2011年11月9日拒絕了蔣姓上訴案子。法院認為:

 

翻譯:移民上訴委員會合理地結論說蔣沒有表明他有對中國計劃生育政策“其它抗拒的行為"因而受到了過去的迫害或有充分理由的未來的迫害。蔣 不能因為自己的女朋友被迫墮胎就可以申請庇護。當然如果他可以證明如下兩點也是可以申請庇護的。(1)他對計劃生育政策有"其它抗拒";(2)直接因為這 種抗拒而受到了傷害而這種傷害達到了迫害的程度。但移民上訴委員會合理地認為蔣沒有表明他對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有其它的抗拒行為。他的唯一的抗拒行為是他 的女友違反一胎化政策懷孕而他想生下這個孩子。(【在另一些案子中有如下的結論】:

使不到結婚年齡的女友懷孕,想辦法違反規定結婚,設法生下孩子,這都不算是其它抗拒。)

 

移民上訴委員會也合理地認為蔣沒有在客觀上表明他因練--功而有著未來的迫害。他作證說他沒有參加公開的遊行示威。他的父母在中國繼續私下 練功而沒有碰到過什麽麻煩。蔣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或證詞說明中國政府已經或很可能知道他練--功。(【一個先例案子說】:以未來迫害申請庇護的人必須有所表 明他的國家的當局已經知道或很可能知道他的活動,因而很可能導致迫害。申請人擔心未來的迫害不成立,因為他的母親和女兒繼續住在原居住國而沒有受到傷 害。)

 

The agency reasonably concluded that Jiang failed to demonstrate that he suffered persecution or had a well-founded fear of persecution on account of his “other resistance” to China's family planning policy. Jiang was not per se eligible for relief solely on the basis of his girlfriend's forced abortion, but he could have qualified

for relief by demonstrating that he (1) engaged in “other resistance” to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and (2) suffered harm rising to the level of persecution or has a well-founded fear of suffering such harm as a direct result of his resistance. See Shi Liang Lin v. U.S. Dep't of Justice, 494 F.3d 296, 309-310, 313 (2d Cir.2007) (en banc).

The agency reasonably found, however, that Jiang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he engaged in “other resistance” to China's family planning policy, as the only resistance alleged was his intention to keep the baby after his girlfriend became pregnant in violation of the policy. See Shi Liang Lin, 494 F.3d at 313; see also In re S-L-L-, 24 I. & N. Dec. 1, 11 (B.I.A.2006) (finding that the applicant failed to demonstrate “other resistance” by “impregnating his underage girlfriend, seeking permission to marry outside the age requirements for marriage, and seeking permission to have the child outside the age requirements for having children”).

 

The agency also reasonably determined that Jiang failed to demonstrate an objectively reasonable fear based on his practice of Falun Gong, as he testified that he did not participate in any public demonstrations, his parents continued to practice Falun Gong in private in China without

incident, and Jiang failed to provide any other testimony or evidence indicating that the Chinese government was aware or likely to become aware of his practice. See Hongsheng Leng v. Mukasey, 528 F.3d 135, 143 (2d Cir.2008) (per curiam) (holding that an applicant seeking relief based on future harm “must make some showing that authorities in his country of nationality are either aware of his activities or likely to become aware of his activities” that will allegedly lead to persecution); Melgar de Torres v. Reno, 191 F.3d 307, 313 (2d Cir.1999) (finding that an asylum applicant's claim of a well-founded fear of persecution was diminished because the applicant's mother and daughters continued to live in her native country unharmed).

 

編後說明:

 

從08年5月開始,丈夫不能再以老婆被迫墮胎而申請庇護了。男朋友從來就不能因為女朋友被迫墮胎而申請庇護。法律規定申請人可以以“其它抗 拒”一胎化政策的行為來申請庇護。但申請人必須是因為這種抗拒而受到了傷害,而這種傷害必須達到迫害的程度。至於什麽叫“其它抗拒”,許多案例有論述。本 案說明何種行為算不上抗拒。

前車之鑒(二十五)父母結紮孩子不能申請,傷害夠不上迫害

第九上訴法院2011年11月18日拒絕了趙姓庇護申請人的上訴。法院認為母親被強行結紮是受到了迫害, 但是孩子不能以此來申請庇護。孩子必須表明自己也受到了迫害才可以申請。另外,趙家說受到的經濟傷害也夠不上迫害。他們家就是在1982-83年非常艱 難,但此後他的父母都找到了工作,有全職工資,也沒有再次被罰款。至於他的弟弟因出生時造成的殘疾以及後來因此殘疾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不能說是中國一胎化 政策造成的。趙自己也沒有孩子,也沒有結婚,她擔心回國後會遭到一胎化政策的傷害隻是想象。

前車之鑒(二十六):自己是幹什麽的搞錯,表現猶豫,答非所問或不答

第二聯邦上訴法院2011年11月17日拒絕了宮姓庇護申請人的上訴。法院指出:宮的書麵陳詞說從 1995年到2005年他在中國是個建築工人。法庭上他的律師問他時他也說自己是個建築工人,隻有初中畢業的文化程度。但是檢察官問他時他又說自己是一個 學校的校長。他解釋說中介建議他不要在I-589 表上填校長的職務,因為那樣會和他的一個旁證材料不符,再說他也沒有文件證明他當過校長。這種解釋不能接受。另外法官指出宮作證時表現也不好,他經常猶 豫,不回答或答非所問。宮上訴時沒有反駁這一點。法院支持關於宮不可信的決定。

前車之鑒(二十七):麵談發誓下說假話,上庭提供假文件,未來迫害不可信

 

2011年12月1日,第九聯邦上訴法院拒絕了劉姓上訴案子。該案雖短,但敘述了庇護中的幾個基本法律概念。英文和翻譯如下:

 

要獲得庇護劉必須證明“他因為民族丶宗教丶國籍丶特定社會團體或政治觀點而受到了迫害或有充分理由的對未來迫害的恐懼, 因而他不能夠或不願意回中國”。 “要有充分理由的恐懼,庇護申請人對迫害的恐懼必須在主觀上是真實的,客觀上是合理的。【省去對先例的引用】移民上訴委員會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劉沒有證明他 有充分理由的恐懼。劉在發誓下向麵談移民官說了假話。他還向法庭提供了假的證據。這些降低了他的可信度。先例說申請人在發誓下向庇護移民官撒謊證明申請人 不可信。先例說提供牽扯到庇護中心問題的假文件支持不可信的決定。如果一個申請人沒有提供“坦率的丶可信的丶認真的證詞證明恐懼是真實的,那麽他就沒有滿 足充分理由的恐懼方麵的主觀成分。另外劉的對宗教迫害的恐懼即便主觀上是真實的,但劉沒有證明恐懼在客觀上是合理的。劉過去沒有受到迫害,未來可能的迫害 的證據太籠統太相像。劉要我們把案子還審,這樣他可以以和公民結婚而申請綠卡。但他沒有提出提案要求重新打開或還審。他沒有提供綠卡申請的表格和文件。因 此我們拒絕劉的這方麵的要求。

To qualify for asylum, Liu must show that he “is unable or unwilling to return to” China “because of persecution or a well-founded fear of persecution on account of race, religion, nationality, membership in a particular social group, or political opinion.” See 8 U.S.C. §§ 1101(a)(42)(A); 1158(b)(1)(A). “To be well-founded, an asylum applicant's fear of persecution must be both subjectively genuine and objectively reasonable.” Ahmed v. Keisler, 504 F.3d 1183, 1191 (9th Cir.2007) (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omitted). Substantial evidence supports the BIA's determination that Liu has failed to establish a well-founded fear of persecution. Liu's false statements to the asylum officer under oath and his submission of false documents to the immigration court undermine the credibility of his asylum claim. See Martinez v. Holder, 557 F.3d 1059, 1065 (9th Cir.2009) (concluding that an applicant's false statements to an asylum officer under oath supported an adverse credibility finding); Desta v. Ashcroft, 365 F.3d 741, 745 (9th Cir.2004) (concluding that submission of false documents that went to the heart of the petitioner's claim supported an adverse credibility finding). If an applicant fails “to present candid, credible and sincere testimony demonstrating a genuine fear of persecution,” he cannot “satisfy the subjective component of the well-founded fear standard” for asylum. Mejia-Paiz v. INS, 111 F.3d 720, 724 (9th Cir.1997) (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omitted).

Further, even if Liu's fear of religious persecution is genuine, substantial evidence supports the BIA's conclusion that this fear is not objectively reasonable. Liu has not been persecuted in the past, and the evidence of possible future persecution is too general and too speculative. See Lolong v. Gonzales, 484 F.3d 1173, 1179 (9th Cir.2007) (en banc) (rejecting a “general, undifferentiated claim” of future persecution); see also Wakkary v. Holder, 558 F.3d 1049, 1060-62 (9th Cir.2009) (discussing examples of systematic persecution that have given rise to a pattern or practice claim in prior cases and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failed to establish a pattern or practice of persecution of Chinese Christians in Indonesia).

 

 

The same reasoning supports the BIA's denial of withholding of removal. See Farah v. Ashcroft, 348 F.3d 1153, 1156 (9th Cir.2003) (noting that the standard for withholding of removal is higher than the standard for asylum). Substantial evidence also supports the denial of Liu's CAT claim because the general evidence Liu presented does not compel a finding that there is a “greater than fifty percent” chance that Liu will be tortured if he returns to China. See Hamoui v. Ashcroft, 389 F.3d 821, 827 (9th Cir.2004).

 

 

Liu asks us to remand to the BIA so that he can seek to adjust his status based on his marriage to a United States citizen. He also asked the BIA to remand for the same reason. He did not, however, file a motion to reopen or remand. He did not submit “the appropriate application for relief and all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See 8 C.F.R. § 1003.2(c)(1); see also Romero-Ruiz v. Mukasey, 538 F.3d 1057, 1063 (9th Cir.2008) (noting the “formal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mand and a motion to reopen are the same” and such motions must be “accompanied by the proper application for relief and all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Given these circumstances, we decline Liu's request for a remand.

前車之鑒(二十八):一胎化案例:細節與漏洞 

 

 

2011年12月22日第二聯邦上訴法院拒絕了董女士的上訴。理由如下:(簡單翻譯供參考。細節應當寫好,注意各種漏洞。)

 

董懷孕三個月後藏了起來。至於她藏起來的原因,董提供了不同的解釋。有關這一部分的證詞,似乎是她在一邊作證一邊想出來的。法官發現她的證詞和她的書麵陳詞有一個地方不一致:她拒絕支付全部罰款的原因。

 

另外,董2005年7月從南非回國,2006年4月藏了起來。在這段時間她沒有參加常規的安排好的婦科檢查。而計生辦居然沒有問她為什麽沒 有參加檢查。董2006年1月就發現她懷孕了,但在2006年4月才藏起來。法官認為這些都是不可信的。雖然法官的判斷不能說沒有錯誤,但該案不足以使人 非批準不可。

 

部分原文如下

 

In finding Dong not credible, the agency reasonably relied in part on her demeanor, finding that Dong provided varied explanations as to why she went into hiding three months after realizing that she was pregnant, and that this portion of her testimony seemed to develop as she testified. See Majidi v. Gonzales, 430 F.3d 77, 81 n. 1 (2d Cir.2005). The IJ's finding with regard to Dong's demeanor was further supported by a specific example of an inconsistency between her testimony and asylum application as to the reason she

refused to pay the entire amount of a fine assessed by family planning officials due to her alleged violation of China's family planning policy. See Li Hua Lin v. U.S. Dep't of Justice, 453 F.3d 99, 109 (2d Cir.2006). A reasonable fact-finder would not be compelled to credit Dong's explanations for this inconsistency. Majidi, 430 F.3d at 80-81. Furthermore, the IJ reasonably found implausible that, between the time Dong returned from South Africa in July 2005 and went into hiding in April 2006, family planning officials did not inquire as to why she failed to attend her regularly-scheduled gynecological examinations, and that despite learning that she was pregnant in January 2006, Dong chose not to hide from family planning officials until April 2006. See 8 U.S .C. § 1158(b)(1)(B)(iii); see also Siewe v. Gonzales, 480 F.3d 160, 168-69 (2d Cir.2007). Although the IJ's decision is not without flaw, remand would be futile because we have little doubt that the agency would find Dong not credible absent any errors. See Cao He Lin v. U.S. Dep't of Justice, 428 F.3d 391, 401 (2d Cir.2005).

前車之鑒(二十九)這個一胎化案例是怎樣失敗的

 

第二上訴法院於2012年4月17日拒絕了一個鄭性男子的一胎化庇護上訴。

 

鄭的書麵陳詞說鄭計生官員找了他兩次, 想要給他絕育。一次是威脅他,第二次是想逮捕他。但他最後還是逃走了,藏了起來。但在作證時他說第一次不但威脅她,計生官員還打他。藏起來的時間陳詞說是 2006年9月,但作證時說是2006年7,雖然接著又改過來了。鄭作證時的表現也成問題。他好像是排練過的,而不是自動地回憶事情發展的經過。他的回答 常常是模糊的,或者是答非所問。另外鄭所說的他逃跑了也是不可信的。第二次計生辦官員到他家時,他們爭論過,靠得很近, “上來捉他”,陳居然會從後門逃走。這是不大可能的。

前車之鑒(三十):驚人的不一致,律師樓幹什麽吃的?客人開什麽玩笑?

 

2012年4月13日,第二聯邦上訴法院拒絕了一個劉姓男子的庇護上訴。上訴法院認為法官不可信的決定是有根據的。

 

劉在法庭上說他太太的避孕環是在1999年取出的。但他的書麵陳詞說是2003年取出的。他在法庭上說太太第二次懷孕是2000年,但陳詞 上說是2004年。他說太太被迫墮胎是2000年,但陳詞上卻說是2004年。他雖然提供了一個“休息”證據,但對他什麽時間第一次看到那個休假證又說得 前後矛盾。先是說1994年9月或6月,但移民局律師指出他說他太太是2000年墮胎的,他有改口說是2000年6月14日。

 

劉說的他被計生辦扣留也是不可信的,因為他太太的信中根本就沒有提這件事。劉解釋說他的陳詞中的錯誤他事先不知道。但法院認為陳詞他都簽字了。簽字的東西被認為簽字人是知道的。開始時法官問過他,他有沒有要改正的。他說一切都是正確的,真實的。

 

 庇護中的證據問題

近期收到不少網友的電話,詢問來美國時要帶什麽證據,某一案例應當提供什麽證據。另外許多申請人在證據上麵犯了錯誤,使自己的案子遭到拒絕。因此這一問題具有普遍性,在我們的庇護問答六十題中又沒有詳細回答,故今發此文,希望對網友和申請人有所幫助。

 

本文將從三個方麵談論。一是法律是怎麽說的,二是可以提供什麽證據,三是提供證據時應注意的問題。本文所談皆有案例可查,並非杜撰。但因篇幅所限和時間所限,在此不提出處。

 

一,法律是怎麽說的。

 

首先,“證據”一詞是不恰當的,因為證詞也是證據。實際上大家說的“證據”是指“旁證”或“佐證”。也就是說,除了你講的以外還要提供什麽樣的“旁證材料”。

 

讓我們看一下法律是怎麽說的。在“新身份證法”之前,法律規定隻要說得可信就可以了,而不必要提供旁證。也就是說,法官不能對一個說得可信 的案例拒絕。2005年通過的新身份證法提高了庇護的門檻。移民法官可以對 “otherwise credible testimony ... unless the applicant does not have the evidence and cannot reasonably obtain the evidence.” 8 U.S.C. § 1158(b)(1)(B)(ii)提出要求提供旁證。 也就是說,法官可以以缺乏旁證而拒絕一個本來說得挺可信的庇護申請,除非申請人沒有這類旁證材料而且不能合理地獲得這類旁證材料。

 

“合理”是個法律用詞。最好的翻譯應當是“在同類情況下的正常人”,即正常人在這種情況下也不能獲得。比如你說強迫墮胎那天醫院沒有給你任 何證據,法官不能要求你提供,因為正常的人在這種情況下也不能獲得,不能提供。有些旁證,正常的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能提供的則必須提供。比如你說生了第一 個孩子後,懷第二胎時被迫墮胎了。那麽你應當提供第一個孩子的出生證。如果你說沒有出生證,那麽法官可以說正常人在中國生了孩子都能夠提供出生證,你不能 提供就“不合理”因此拒絕你的申請。當然法官可能給你一個解釋的機會,讓你說明為什麽不能提供。如果你說出國前發大水,衝走了房子和房子中的一切東西,出 生證也衝走了,法官如果相信了你的證詞,他可以做結論說“正常的人”在這種情況下也無法提供而諒解你。如果他還以此拒絕,你上訴會成功。當然法官很可能要 求你提供發大水的證據,因為發那樣的大水會有新聞報道。如果你提不出,法官可以不相信你的發大水的證詞,因而不相信你的解釋。

 

根據以上法律,如果你說警察逮捕時沒有給你逮捕證,法官不可以以你沒有提供

逮捕證而拒絕你的案子,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正常人也不可能獲得逮捕證。但如果你說警察給了你罰款收據而你有沒有提供,法官可以拒絕你的申請, 僅僅是你沒有提供那個收據,因為正常的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能提供。應當注意的是,即便你說沒有逮捕證,法官還可以以你缺乏證據而拒絕申請。在這種情況下, 法官往往會說,申請人一點旁證都沒有,比如他沒有提供教友的信,他太太的信,介紹他參加教會的人的信。在一胎化的庇護中,雖然你說我是強拉去墮胎的,我們 沒有帶病曆本,醫院也沒有給我任何醫療文件。但如果墮胎後你又去看過病,那麽你應當提供那個病曆本,如果你不能提供,法官可以以此為由拒絕你的案子。有一 個案子法官還說,她雖然沒有當天墮胎的醫療記錄,但是他的母親是知道的,他的先生也知道。但她連她母親的一份證詞都沒有,也沒有她先生的信。因此我還是要 以缺乏旁證而拒絕這個申請。

 

二,提供什麽樣的旁證

 

提供什麽樣的旁證要根據具體的案例和個人的情況而定。以下所說隻是一些可能的旁證,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你的庇護是因參加家庭教會而被逮捕,可以提供:逮捕證,受洗證,罰款收據,教友的信,家人的信。如果你被打得很厲害,你放出來後應當去看過病,可提供病曆本。以練習??功 為由申請庇護的,也可提供類似以上旁證。

 

如果你的申請是以懷二胎而被迫墮胎,那麽你至少應提供戶口簿,結婚證和第一個孩子的出生證。另外還可以提供病曆本,處方箋等,也可提供家人 的信,罰款收據,醫院現在出的說明信,美國醫生的檢查信,福建省以外的墮胎證明或絕育證明等。如果是未婚先孕,也可提供類似證據,男友的照片等。

 

三,提供證據時注意的問題

 

1,不要提供假的,可查對出是假的的證據。移民局有個實驗室,實驗室裏有中國很多官方文件的樣本,如逮捕證,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等。就逮捕證而言,字跡是鉛印的,紅章是油墨的,有外滲的痕跡,紙張也是類似報紙的紙張。有的客人提出的逮捕證一看就是電腦製作的。

 

2,申請人應當把握自己的命運,對旁證徹底地了解。因證據有問題而失敗的案例枚不勝舉。我們曾經發過一個帖子,叫“來自紐約的爛案子”那裏 麵幾個人的旁證材料相互矛盾,也和申請人的陳詞有出入。申請人顯然事先沒有對旁證檢查。那些信很可能是律師樓或什麽服務機構的小姐在對案情不熟悉的情況下 假造的。也可能是真的,但因各人的記憶程度不同,寫出的旁證就有矛盾。另外,檢查官對每一個旁證,都會問"the chain of custody", 也就是說會問它的來龍去脈。比如,你是什麽時間第一次看到的,在哪兒看到的,看到後放在什麽地方,有沒有離開過你,那旁證是怎樣到美國來的等等。有的申請 人的醫院的證據是她到美國後開出的。問她什麽時間第一次看到的,她說的日子是她到美國前。有的證據開出的日期是申請人在泰國的日子,他卻說那天他在醫院第 一次看到。

 

3,不要提供容易引起懷疑的證據。有些證據確實是真的。但不符合法官的想法或與案情(陳詞)不符。比如病曆本上說強迫墮胎,法官會懷疑,一個醫院怎麽會說自己給強迫墮胎呢?有的病例本上記錄著兩年前發生的事情。但那個病曆本上就那麽一項,沒有其它看病的紀錄。

 

4,提供旁證時要非常認真地考慮各個細節,切不可馬虎。根據一些案例,有下列一些情況非常不好,沒有幫助案子的通過,反而害了案子:墮胎是 在10年前發生的,但那個病曆本非常新,很不像是十年前的東西。有的醫院的信沒有信頭,或信頭是電腦製作的而不是鉛印的。有的家屬的信是用帶信頭的公用箋 的信紙寫的,而且信沒有折疊的痕跡,而提供的信封是個普通信的小信封,不折疊根本就裝不下那封信。有的從中國發來的傳真的信上麵帶有美國傳真機發出的傳真 號碼。五花八門,不一而足,望服務機構小心,申請人自己注意。

 

5,要深謀遠慮,在寫案子時就應當考慮證據的問題。比如你說被打得頭破血流,那麽你就應當考慮能否提供病曆本。因為頭破血流是放出後會去看 醫生的。比如你說和男朋友懷孕的,如果你們還沒有分手,那麽你就應當考慮讓他從中國寫個旁證材料來。如果你是到醫院檢查發現懷孕的,那麽你就應當提供病曆 本說明那天是檢查過。當然,如果你是自己用驗孕紙檢查懷孕的,你就不必要提供醫院的證明的懷孕的證明。

 

6,最後一點是對服務機構講的。在給客戶遞交589 表格時就要提供旁證,如果來不及,遞交後還有三十天左右讓客戶準備,在麵談時帶去。現在很多服務機構遞件時急急忙忙,麵談時又沒有準備好旁證,往往是麵談 失敗後到法庭時才補交這樣那樣的證據。為什麽不在麵談時就準備好旁證,讓客戶一次通過呢?再說這樣做就停止了庇護鍾,對客戶拿工卡不利。還有一個問題就是 在法庭上,移民局的律師往往會問既然你知道辦庇護對你很重要,證據很重要,為什麽在麵談時不提供這個病曆本?有的甚至在麵談時說沒有那個證據,後來忘記了 或者事務所的小姐也不知道申請人在麵談時是怎樣說的,結果還是叫客戶提供了一份本來已經說過沒有的證據。

 

總之,本事務所的觀點是,有證據就提供證據,沒有證據就說沒有,提出合理的理由說明為什麽沒有。第二,盡量提供一些正常的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能獲得的旁證,但對這些旁證在寫案例時就要考慮好,認真細致,仔細審查,免得出漏洞,反而害了案子。

基督教庇護注意事項(一)

一,寫好案例

案例白紙黑字,是一切的基礎,如果案例是好的,即使麵談時碰到“壞”的移民官,打庭也有成功的希望。如果案例寫得有大的漏洞,永遠也不會成功。以參加家庭教會為例,一個案子不管是寫得多也好,寫得少也好,要圍繞九個大的問題展開。

 

第一,你怎樣參加家庭教會的。許多案例寫自己因某種事情很鬱悶,於是由張三介紹參加了家庭教會。問題是許多案例忽略了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 張三是什麽人。如果張三是你的老朋友,那麽你們多長時間見一次麵?他怎樣參加家庭教會的?如果你們常常見麵,那麽他以前有沒有向你傳教?最最重要的問題是 他有沒有對你說明家庭教會是非法的?如果他是你的老朋友,他怎麽會不向你說明家庭教會是非法的呢?如果說明了,那你為什麽還要參加?如果他不是你的老朋 友,他怎麽會把秘密的家庭教會透露給你呢?所以張三是什麽人就是個很重要的問題。許多案例對這個問題處理不好,結果移民官認為不可信。這一個問題的核心是 在參加家庭教會時,你是否知道中國是禁止家庭教會的。如果你知道,你為什麽還要去參加?如果不知道,你怎麽會不知道。這第一個問題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在這 裏。可惜是許多案例對這一個問題避而不談,結果麵談時移民官問到就答不好了。

 

第二個問題是參加家庭教會後幹了什麽。這包括什麽時間聚會,在哪兒聚會,聚會時都做些什麽,說些什麽。家庭教會裏有多少成員,她們的名字是 什麽。有沒有受洗,怎樣受洗的,聖經是哪裏來的。活動的場所是什麽,你的聖經的知識如何。移民官通過對這些問題的問話就可以判斷出你是否真的參加了家庭教 會。很多案例對這一問題避而不談,是不正確的。移民官在麵談前都會先看一下案子。有一個初步印象。何不寫一寫給人好的印象呢?

 

第三個問題是警察怎麽發現您們家庭教會的。不是秘密的嗎?那怎麽又被發現了的呢?許多案例不談這一問題,隻說某年某月某日衝進幾個警察。從 法律上說著沒有什麽錯,移民官也不應當問你這個問題,警察怎麽發現的我怎能知道?但不提這個問題,總給移民官留下懸念。倒不如寫一寫,給移民官一個可信的 印象。

 

第四個問題是逮捕時發生的事情。許多案例不寫明這個過程,隻說被逮捕了。

 

第五個問題是在派出所裏發生的事情。

這一問題是除了怎樣參加家庭教會的核心問題外的第二個核心問題。這一問題要圍繞五個問題展開:1,警察問你什麽問題,2,你是怎樣回答 的,3,警察指責你什麽,4,你受到了什麽傷害,5,拘留期間都發生了什麽。如果沒有說明這些,移民官可以以“缺乏細節”而拒絕案子。常犯的錯誤是對受到 的傷害缺乏具體的描述,隻說拳打腳踢,第二是傷害的原因沒有說明,如果你是個一般成員,警察是不會很嚴重地傷害你的。他們的目的不就是叫你不要參加家庭教 會嗎?為什麽要那樣傷害你呢?而傷害不嚴重又夠不上迫害。所以這裏麵要有個原因和可信的,合乎邏輯的說明。比如說你和警察爭論,但如果你是一個普通成員, 又是個膽小的人,參加家庭教會時間又不長,你怎麽又會去爭論呢?在警察問什麽問題上看到好幾個愚蠢的案例,說警察問我都有哪些人參加家庭教會,而這一個問 題是在“我們在聚會時被逮捕了”的情況下問出的。都逮捕了為什麽還會問你一個小小的成員哪些人參加呢?實在是不合邏輯。

 

第六個問題是怎樣釋放的。如果你寫得毆打很嚴重,指責很嚴重,那麽怎麽會釋放呢?這裏麵要有個合理的解釋。這一問題還包括釋放的條件是什麽。有的案例寫要受到監視。我多次說明不要這樣寫,英語的監視是指二十四小時的監視,移民官往往懷疑受到監視怎麽又會出國呢?

 

第七個問題是釋放後發生了什麽。如果你在釋放後是半年以上才離開中國而在這半年內沒有發生過什麽,移民官往往會認為你回去也不會受到迫害了。當然如果你很快就離開了中國,那沒有什麽問題。問題是你到美國已經半年多了,移民官會問你,警察是否對你繼續感興趣。

 

第八個問題是你怎樣離開中國的。這一問題的核心是你怎樣拿到護照的。如果你是在迫害前拿到護照的,那就沒有什麽問題,但如果你寫警察還搜查 了你的家,那麽你要準備回答移民官的問題,警察有沒有查到你的護照。如果你是在被迫害以後拿到護照的,那麽你要說說明怎樣拿到的。如果你是在簽證後被逮捕 的,那麽你要寫明“怎麽那麽巧”。

 

第九個問題是你在美國參加教會的情況。如果你在美國沒有參加教會活動,那麽你在中國參加家庭教會的可信度就大大打折扣了。須知,一個真正的 基督徒,參加教會活動是生活中首要的任務。你在中國冒著被逮捕的危險積極參加家庭教會活動,在美國宗教自由了你有不參加,誰會相信你在中國會參加家庭教會 活動呢?

 

一個參加家庭教會的庇護案例,英語至少要三頁。可惜的是許多案例寫得很短,似是而非,沒有細節,不合邏輯,一看就是假的。

 

基督教庇護案例牽涉問題很多,今天隻談些好案例的問題,作者會在找時間寫別的問題,如證據問題,麵談問題,聖經問題。

 

基督教庇護注意事項(二):宗教知識


 

 

上節談到寫好案例。寫案例時就要考慮宗教知識問題。對於宗教知識,學多人有模糊觀點,希望此文對網友有所幫助。

 

宗教知識的問題可以分兩個層麵談。一是打官司的場合,二是麵談的場合。

 

打官司期間,宗教知識的多寡不是很重要的問題。聯邦上訴法院有以下一些說法:“我們認為申請人對基督教細節的了解與申請人的申請沒有多大關 係,特別是對剛信教的人來說更是如此。”“對宗教知識了解不多的人也可能受到迫害。”“因為宗教知識不多而拒絕申請是錯誤的。”“雖然我們認為基督教知識 的多寡不應當是批不批的標準,但如果連基督教起碼的知識,比如說誰是耶穌都不知道,法官可以懷疑申請人證詞的真實性。”

 

因此,申請人如果不是牧師,參加教會的時間又不長(一兩年)對一些基本知識了解一些在打官司期間就足夠了。如果申請人能帶美國教會的人到法庭去作證,說明自己在美國參加了教會活動,移民局的律師往往不會問申請人宗教知識。即便問,法官可能會阻止,申請人的律師也可以抗議。

 

在麵談層麵,問題就變了。許多移民官常常問很多宗教知識問題。他們有基督教知識手冊,可能會問很多。但是申請人也可以不讓他們問下去。為什 麽呢?移民官在問宗教知識前一般會問你是否讀聖經,有人就上當了,吹噓自己很虔誠,每天讀兩個小時,然後移民官就給你算一下,說你兩年來讀聖經已經快兩千 小時了,你一定對聖經很了解了?你隻好回答是的,你已經被繞進去了,於是移民官就大問特問。實際上你完全可以說你平時不讀聖經,隻是活動時和教友們一起學 習,進度很慢,剛剛學完馬太福音。要知道美國大部分基督徒平時並不讀聖經,不讀聖經並不能說明你不是基督徒,並不能說明你沒有受到迫害。所以寫案例時

就要考慮你參加教會多長時間。如果你寫出生基督徒之家,從小就信教,參加教會活動已經十多年了,那麽你對聖經的了解應當多些。如果你剛剛參加一年,就對聖經知識了如指掌,有問必答,背過了什麽基督教知識二百題,你反而顯得不可信。

 

不管是麵談階段還是打官司階段,如果你參加教會已經有半年了,你就應當對一些基督教的基本知識有所了解。比如你應當知道基督教的四論:創造 論,原罪論,救贖論和世界末日論。有的移民官並不問你具體知識,他隻問你“人怎樣得救”。 外行會說要做好事,要與人為善等。其實得救是神的恩賜,信而得救,不是做什麽好事。還有移民官可以籠統地問你為什麽人要信耶穌。如果你的回答是人生來就有 罪,耶穌犧牲了自己,贖了我們的罪,我們就要崇拜他,這就對了。一些籠統的或者說抽象的問題正確的答案都是從四論來的。當然你還應當了解什麽是聖經,四福 音書的名字是什麽,說了些什麽,創世紀說了些什麽,出埃及記又說了些什麽,啟示錄又說了寫什麽,上帝是誰,耶穌是誰,耶穌一些生平,死亡等。聖經人物你至 少要知道比得,施洗約翰,保羅等。你還應當知道基督教的兩三個節日。我最反對去背基督教二百題。問到那些東西,你完全可以說我平時不讀聖經或參加的時間不 長,並沒有刻意去記憶,因此不懂,我主要是信,信而得救。

 

有的移民官會叫你背一段聖經,並且問你為什麽喜歡或能背這段聖經,看來要有所準備,有的會叫你講個聖經故事,講下耶穌創造的奇跡或叫神跡。也應有所準備。

基督教庇護注意事項(三):證據問題

 

我寫現在這篇文章,很大成分是出於義憤。本來我是準備過一個星期再寫這篇文章的。但今天上午又有別 的事務所的客人拿著移民局的拒絕意向書來找我,問怎樣反駁。拒絕的理由又是缺乏證據。她辦的是被迫人流,而且是真的被迫人流過,當她提出要提供一些材料如 結婚證,戶口簿,兩個孩子的出生證時,服務機構居然說麵談時不必要,到打庭再說。

 

我想服務機構這樣做無非有以下原因:馬馬虎虎撞大運。反正好的移民官不提供也會批,壞的移民官提供了也不會批。但他們忘記了,大部分移民官 是照章辦事的。第二,不願意花時間去翻譯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等,用最少的時間賺最多的錢。第三,不負責任,隻想賺錢,反正麵談不過打庭還要交錢,甚至 麵談不過賺錢更多。第四就是不懂。我看有三分之二的服務機構根本不懂庇護法,又不學習,搞案例的人不學無術。我想這篇文章他們也是不會看不會看的。怎麽 辦?隻有申請人自己掌握自己的命運了。希望申請人們或網友們能從這篇文章學些東西,尋找服務機構時能夠告訴那些不學無術的人關於證據的問題,拒絕他們一些

無知或錯誤的建議,把命運掌握在自己的手裏。

 

首先要明白法律是怎麽說的。2005年的“新身份證法”說“即便申請人說得可信,法官也可以以沒有旁證(corroboration) 而拒絕庇護,除非申請人說沒有旁證而且正常的人在這種情況下也無法獲得這種旁證。” 這裏要注意“而且”這個詞。比如你說你和父母都參加了家庭教會,你父母就應當給你寫封信作為旁證材料。你單說沒有還不行,因為正常的人在同樣情況下是可以 獲得這樣一封信的。但是如果你父母最近去世了(對不起),或還在勞教,那麽正常的人在這種情況下也不能獲得這一旁證,因此法官就不能因為你沒有你父母的旁 證信而拒絕你的申請。

 

根據以上法律,基督教庇護中在寫案例時就應當考慮旁證的問題,而不是寫好後或者交上去後才考慮旁證材料。比如,你說某某介紹你參加了家庭教 會,那麽你就首先要考慮他或她是否能給你寫封信並且複印一下他的身份證。如果不能,那麽你就要準備合理地說明他為什麽不能寫。這一解釋不能僅僅說怕給他造 成麻煩。他可以傳真,可以發電子郵件嘛。另外,你的家庭教會的幾個成員也應當能寫信來,如果不能,你要準備解釋為什麽不能。如果是你父母寫信,那麽你還應 提供你的出生證或戶口簿來證明你有那個父親或母親。

 

其它可以提供的可能有:逮捕證,傳訊證,釋放後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保證書複印件,罰款收據,勞教決定書,勞教釋放書等等。 當然你可以說警察沒有給逮捕證。正常的人在這種情況下也得不到那個逮捕證,因此法官不可以說因為你沒有逮捕證而拒絕你。罰款收據也是一樣,如果你付的是現 金,要收據警察也不給,那麽正常的人在這種情況下也得不到這樣的旁證,法官不可以以你沒有罰款收據而拒絕你的申請。當然,有比沒有好,還望申請人自己掂 量。在提供此類官方文件時,切忌造假。移民局有一個實驗室,專門查對文件的真假。他們有此來真是文件的樣本,可以把你的證據加以比對,從而確定其真假。但 是移民局並不會有一切文件的樣本。

 

總之,旁證最好有,而其在麵談時就提出,爭取麵談就通過。至於什麽樣的旁證,網友們可以根據法律去發揮,望申請人都能在麵癱時就通過。

 

基督教庇護注意事項 (四)麵談時的錯誤

 

以下所說的麵談時申請人常犯的錯誤很多也適應別的內容的申請,僅供參考。

 

一,穿衣服不得當

衣服的穿著應和故事中的角色相適應。如果你是牧師或多年的信徒,那麽你可以穿西裝,戴領帶。如果是學生或下崗工人,穿西裝就難免滑稽。年輕女生不要濃妝豔 抹,否則碰到嫉妒人的女移民官就很麻煩。總的看,應當穿得得體些。那些什麽穿得越破越容易博得同情的說法是滑稽可笑的。

 

二,傻笑

有時移民官為了緩和下氣氛說幾句笑話。你不要看著別人笑,雖然自己不大懂那個笑話,也跟著傻笑。記住,你有一個悲劇,你來申請庇護。別忘乎所以。

 

三,傻哭

是否哭要根據你的角色和情節決定。一般不要哭,更不要哭得說不下去。須知,移民官看哭看得多了,並不是你哭一下就會批。他要的是事實,你要講清事實,回答他的問題。有的人,特別是女同胞,講到孩子時大哭,而講到自己被打時卻無動於衷,這叫哭得不是地方,反而傷害了案子。

 

四,自作多情

這幾乎是所有同胞的通病。人家沒有問,主動去說,提供炮彈,讓人家捉住漏洞,我把它叫做自作多情。須知,移民官往往是在找你的毛病,往往是 接著你的話把問。他問什麽你就回答什麽,不要節外生枝,多說毫無準備的東西,讓人家捉住。很多是不是,對不對,有沒有的問題,其實隻需一兩個字的回答,但 申請人在回答往往加上個”因為——————————“去加以解釋,人家沒問你又何必解釋呢?有一次一個移民官問:”你聽說要逮捕你後是否跑到鄉下你大伯家 了?“ 申請人本來可回答”是的“就完了,可人家再加上”因為我大伯家三個兒子都信教,我想他們會有辦法保護我。“結果移民官就三個兒子信教及他們為什麽能保護她 問了一個小時。結果因為沒有準備,回答得不好。

 

五,臨時改變證詞

移民官拒絕庇護的主要理由是說得和寫得不一樣,有時移民官會引誘申請人說些書麵陳詞上沒有的東西。例如,陳詞上寫警察對我拳打腳踢,申請人 也說了。但移民官又問,你就是受到這樣的傷害嗎?你肯定沒有受到別的傷害嗎?於是你就緊張了,以為這點傷害可能不夠嚴重,於是有臨時加了些,說什麽”還 有,他們還用警棍打我。“於是移民官有問,打了幾次?你又說打了二十幾次。於是你就被逮著了。移民官會說,這麽嚴重你陳詞上怎麽沒有寫呢?結果就以說得和 寫得不一樣而拒絕你。當然這隻是舉例說明,但以下這些改變時有發生:陳詞上說審訊了一次,麵談時覺得不嚴重,說兩次。打了十次左右,說成十多次,或二十 次。

 

六,不熟悉旁證材料的內容

有的申請人對旁證材料,例如母親的信,教友的信,罰款單等不熟悉,說得和旁證材料有矛盾。結果旁證材料成為拒絕的理由。

 

基督教庇護注意事項(五):怎樣贏得官司

 

 

庇護出庭或叫打官司是一個很大的題目,所以想分上中下幾次講,希望不幸被介紹到法庭的申請人能得到一些幫助。我們寫這些文章完全是站在申請人的立場。有些人看了可能不很舒服。

 

這個大題目將包括以下小題目:一,對打官司抱正確的態度,二打官司的過程是怎樣的,三,案例分析和補救,四,證據的準備,五,找個好律師,六,怎樣和律師合作或鬥爭,七,各種疑難情況的應對辦法。本文先講前兩個題目。

 

首先對打官司要有一個正確的看法。有些申請人一旦麵談遭到拒絕就痛不欲生,有些女同胞還哭哭啼啼。須知如果你是非法身份,總起來看,麵談的 成功率比較好的律師樓的案子也隻有百分之五十左右。如果你是那不成功的百分之五十,也沒有什麽大驚小怪的。你應當看到甚至感謝美國政府還給你另外的機會。 當然打官司不容易,誰都希望麵談就成功,但希望和現實是有距離的。到法庭看看,經曆一下法庭的程序,長長這方麵的見識,也不見得就是壞事。

 

其實美國的庇護法真是人道,完美。為了避免冤假錯案,庇護法層層設防,免得把真正可能受迫害的人送回原居住國去受迫害。因為麵談階段批準與 否是由一個移民官決定的,個人的決定就難免有誤,所以移民官不能最終拒絕,他隻能把你的案子介紹到法庭由水平高一級的法官來決定。但法官也是人,是人就可 能出錯,而且各個法官也必然有偏差,所以,第三步是移民上訴委員會上訴,也就是說,法官拒絕後你還有機會,你還可以向移民上訴委員會上訴。移民上訴委員會 上訴不成還可以向聯邦法院上訴。到聯邦上訴法院,案子是由三個大法官集體決定的,個人的隨機性就大大下降。而所有這些過程,都是不收費的,也就是說這些錢 (法官的年薪在15 萬左右)都是美國政府拿出來的。你說人道不人道?

 

有人認為打官司的成功率很小了,因此也很痛苦,其實這是誤解。打官司的聽證其實比麵談容易得多。法官一般也不會亂來。麵談時移民官愛問你什 麽就問什麽,愛怎樣拒絕就怎樣拒絕,你不能對移民官的決定上訴,不能和他爭辯,律師也幫不了你什麽忙,而打官司就不一樣。這從以下介紹的打官司的過程就可 以看出。

 

打官司分小庭和大庭,有的也叫見庭和聽證。小庭的次數取決於申請人和律師的準備情況,也決定於法官的情況。庭上有五方,法官,移民局的律 師,您的律師,您本人和法庭提供的翻譯。法官的責任是“聽”,他應當是中立的。一般說在大庭進行時,法官是不問問題的,他隻是聽,以便作出中立的判斷。有 的法官可能插話問幾個問題,但他的目的是弄清事實。移民局的律師的任務是找你的毛病,不讓你過。如果你碰到好點的移民局的律師,算你運氣,法官往往根據移 民局的律師的觀點決定是否批準你的案子。如果你碰到“壞”的律師,那麽他可能問你一兩個小時,找出你的毛病,給法官炮彈,讓他拒絕你的案子。翻譯事先不知 道你的案子,即興翻譯。翻譯有好友壞,看你的運氣了。後文還會談到怎樣對付差的翻譯。

 

大庭中首先你的律師問你問題,你回答你的律師的問題,通過一問一答把您的案子講給法官聽。這就是為什麽打官司比麵談容易,你的律師事先可以 培訓你,告訴你會問什麽問題,你應當怎樣回答。你的律師總不會像移民官那樣亂問你吧?您的律師問完你的問題後是移民局的律師問你問題,如果你的案子是好 的,你回答得好,你碰到的移民局的律師又不錯,移民局的律師也就是問你幾個問題,而且他也不能亂問,因為亂問了你的律師可以反對。移民局的律師問完後,你 的律師還可以“再問”你一些問題,英語叫“Re-Direct", 你的律師再問你是給你一個機會,讓你把前麵回答不很好,不清楚的事實再回答一下,把事情講清,聰明的律師還應從移民局的律師的問話和你的回答中預見到法官 會以什麽理由拒絕你的案子,因此他會在“再問”時給你機會,讓你給出他想要的答案,從而讓法官無法拒絕你的案子。

 

比如,移民局的律師問你“你們家庭教會有多少人”你回答說“八個”,他又問,“八個人主要是由什麽人組成?”如果你說主要是家庭成員和朋 友,那麽你的律師馬上就應當意識到,美國國務院的人權報告說“中國是允許由家庭成員和朋友組成的家庭教會的,除非這個家庭教會與其它地下教會或國外組織有 聯係”,他應當知道法官常常以此來拒絕庇護。因此他應當再問你,給你一個機會,例如,他可以問你,“你們家庭教會是否和其他組織有聯係?”你說“沒有,但 警察認為我們有。”他問“為什麽你說警察認為有呢?”你說“警察在審訊我時問我,我們知道你們的家庭教會和國外組織有聯係,你老實交待。“我沒什麽交待 的,他就打我,說肯定有,你不老實。這樣法官就沒有辦法以那個理由拒絕你了。這叫“強加的宗教觀點”

 

在再問後,移民局的律師一般不會再問,這時法官可能問你一些問題,你必須小心,這時法官問的問題往往是他要拒絕你的理由,也就是說他要用你的話來作為理由拒絕你。

 

法官問完後,當場作出決定,整個過程大概是兩個小時左右。

 

本文主要講案例分析和補救,證據的準備,找個好律師三個題目。

 

麵談遭到拒絕被介紹到法庭的申請人往往盯著麵談移民官給的決絕的理由,想著到庭上怎樣解釋移民官拒絕的理由。其實這是錯誤的。法庭審理庇護 並不是麵談的延續。法官完全是作為一個新的案子來審理而不理會移民官的看法。法官知道,移民官的拒絕千篇一律,拒絕的理由並不一定是真正的理由。因此,申 請人完全可以不理會移民官拒絕的理由。第一步要做的是案例分析和補救。

 

申請人應當拿著自己的案子,最好是英語的,走兩到三家服務機構,請第三者(而不是原機構)對自己的案子評估一下。即便交點費用也是值得的。 要請第三者指出自己案子的優缺點,特別是缺點和怎樣補救。這樣,申請人就知道在聽證時,重點應準備什麽東西。如果你的案子是好的,你就不必要擔心出庭會通 不過。如果你的案子有漏洞,那麽你可以問別人一下怎樣堵塞漏洞。如果你的案子根本就是胡謅八扯或有無法補救的大漏洞,那麽你就要問一下這些服務機構怎麽 辦。看是否有可能在美國做點什麽事情,以新的理由來庇護,也就是說向法庭補充一個新的情況,從而獲得庇護。

 

證據或者說旁證是必須的,新身份證法現在規定,一個案子,即使申請人說得可信,法官也可以以缺乏旁證而拒絕申請。就基督徒而言,你在聽證時 一般應當提供教會的牧師或其他人到庭上給你做證。原因很簡單,如果你真的在中國積極參加地下教會,那麽你在美國一定也會參加教會活動。否則法官不會相信你 在中國參加了家庭教會。

 

旁證不小心會變成雙刃劍。反而害了案子。所以,在準備旁證時要特別小心。申請人在事先一定要把別人幫助準備的旁證材料進行審查,看是否有什 麽不一致。家裏或其他教友寫的信或證詞要避免用的語言都一樣。法庭曾因此拒絕申請。另外,幾個人的信要相互一致。信中對案例中說的重要的東西或事件,如果 旁證人知道的話應當提及。有的法官會以“沒有提到”作為拒絕的理由之一。如有的申請人的案子中談到自己被警察打得回家後躺了兩天。可父親的來信隻提到我兒 子因參加教會被抓,沒有提到受到傷害,釋放後在家躺了兩天。父親的信就成了法官拒絕的借口或理由。法官會說,如果他真的被打,在家裏躺了兩天,他的父親不 可能不在信中提及。因此,提供旁證要十分小心。有的申請人在麵談時說沒有那個旁證,在打庭時又提供了,除非你有可信的理由解釋,否則你這個旁證又成為拒絕 庇護的一個理由。

 

找律師的問題。如果說麵談時律師的作用很小,但打官司時,律師往往起到關鍵的作用。好的律師對你的案子了如指掌,對你盡心輔導,在庭上為你 辯護,壓倒移民局的律師,使之無法挑你的毛病。洛杉磯地區最好的律師當推王為律師,此女在庭上會巧妙地和法官周旋,對案子認真負責,了如指掌,經常糾正翻 譯的錯誤,對移民局的律師不正當的問題經常提出反對,能夠抓住庇護法的要害,她經手打官司的案子幾乎是百分之百的成功。

 

不幸的是很多移民律師能力有限,又不學習,對庇護法一知半解,自己忙得不可開交,對個案沒有深入地了解。很多人是在應付公事,客人的成功與 否不放在心上。這樣的律師往往害了案子,因為他們問的問題常常不恰當,沒有給客人機會講清自己的案子。在法庭上也不對移民局的律師不恰當的質問提出抗議, 讓自己的客戶任人宰割。有的律師甚至把事情搞錯,使案子因此遭到拒絕。有的律師是移民事務所付錢“找的”,案子的成功與否與他們關係不大,積極性不高。

 

那麽怎樣找一個好的律師呢?首先是聽朋友介紹,朋友的回答不應當僅僅是“他幫我贏了”而是怎樣幫他贏的。如你的朋友能說到我上麵所說的律師 的表現,特別是在法庭上給他據理力爭,常常反對移民局的律師的提問,那麽你就可以找哪個律師。這是因為能反對的律師一定是了解庇護法的律師,一定是有積極 性的,認真負責的。第二你應當找那個律師本人談談,問他在法庭上怎樣處理你的案子。他是怎樣反對的。你可以問他反對時都有哪些語言。(我來告訴你:它們 是:“反對,沒有基礎”,“反對,問題與案情無關”,“反對,問過,回答過”,“反對,改變申請人的陳述”,“反對,讓申請人想像”,“反對,與申請人爭 辯”)

 

在找律師方麵,可惜很多人隻是服從於移民事務所找的律師,對律師本人和他的背景一無所知。最後在付費方式上應當是律師幫你成功後還會有收入。可惜現在很多申請人是每庭交一些錢,也就是說按庭計件,這樣的計件付費方式下律師又有什麽動力給你花很多時間呢?

講的是怎樣應對的問題。下麵分幾個內容講解。

 

一,事先準備好旁證,免得停鍾。

許多服務機構不負責任,麵談時不準備旁證材料,到打庭時才準備。我在“庇護中的證據問題”一文曾譴責過這樣的服務機構。作為服務機構,你應 當盡一切努力,準備好一切旁證材料,在麵談時交上去,力爭使申請人在麵談時通過,而不是去撞大運,通過了省了自己不少時間,沒通過再去準備旁證材料。更令 人遺憾的是,有些服務機構第一次見庭時叫客戶自己去,(這樣可以免去找律師的費用)於是客戶的庇護鍾就停了。有的律師去了,但沒有準備旁證材料,法官問律 師要不要補充材料,律師隻好說要準備,法官就另給個時間出庭,庇護鍾於是又停了。所以我一貫主張申請人應自己掌握自己的命運,主動和服務機構聯係,在第一 次出庭前就把旁證全部準備好,到第一次見庭時,把材料交給法官,讓律師給你要求個大庭時間,這樣庇護鍾就不會停。洛杉磯法官常常一推就一年,這樣做一定會 拿到工卡。

 

二,防止律師亂問問題

由於能力,經驗,責任心,忙碌程度等問題,有的律師在聽證時往往問的問題不恰當,不該問的問,律師變成了檢查官,使客戶難以回答。有的則該 問的不問,使客戶沒有機會把自己的案子講給法官聽。有的律師看不出就該案看,法官可能以什麽理由拒絕,沒有就這方麵培訓,就這方麵問,使客戶沒有準備,沒 有機會回答問題,把事情講給法官聽。結果給檢察官留下了空檔,由檢察官問,檢查官問時並不是給你機會讓你解釋,而是把你“繞”進去,使法官依此拒絕你的案 子。

 

比如,你的陳詞說你被拘留了三天,遭到了警察的拳打腳踢。你的律師應當看出,你的傷害可能夠不上迫害。因此他不應隻是問你“你遭到什麽傷 害”(你回答說遭到拳打腳踢)完事。他應當再問一下一些問題“拳打腳踢多長時間?”拳打你什麽地方?打了幾次?你的感覺是什麽?踢你什麽地方?踢了幾次? 你的感覺是什麽?這樣你就可以有機會說明打得很厲害,法官就不會以收到的傷害夠不上迫害而拒絕你的案子。

 

那麽怎樣防止律師亂問問題呢?你應當在出庭前一周要求律師本人培訓(不是移民顧問培訓)至少兩個小時,你應當提醒律師哪些問題不要問,哪些 問題要多問。最重要的是你要把律師的問題錄音,請移民顧問把這些問題用英語打印出來。出庭那一天把這些問題給律師,讓他按培訓時的問題問。這是因為有的律 師法庭上會忘記上次培訓的問題,亂問起來。結果你沒有準備,傷害了案子。

 

三,引導律師問關鍵問題

 

許多事務所並不願花時間給你搞好問題,有的律師也不一定肯認真地培訓你兩個

小時,因此亂問的問題還會出現。例如,你的案例是宗教庇護。但有的律師會去花很多時間問一些無關緊要的問題:你叫什麽名字,什麽時間出生, 你父親叫什麽名字,他什麽時間出生(你根本沒有去記,沒有辦法回答)在這樣情況下你可以用以下的方法引導律師問該問的問題(注意律師經常是接著你的話把 問)所以你可以回答“我父親叫某某某,但他沒有參加家庭教會活動,而我參加了." 這時你的律師一般會問”你什麽時間參加的,這樣就把問題引入正題。再如,你的律師問你你在什麽地方參加家庭教會活動,那個房子是什麽顏色(多餘的問題)? 你們是在正廳還是什麽地方活動?(不必要問這類問題) 教會的成員的名字是什麽?(不該問)這時,你可以說“房子的顏色是灰色,門是紅的,警察來逮捕我時把門撞破了。“ 這時一般的律師會問,”警察是什麽時間來逮捕你們的?“這樣有把問話引導到了正題。

 

四,主動說,不要被動地答

記住聽證時是你的律師問你問題,你通過回答律師的問題來把案子講給法官聽,讓他批準。一般說你的責任是確切地回答律師的問題,而不是亂說和 問題無關的話。但是麻煩是律師沒有準備,沒有培訓,往往對你的案子的關鍵地方不知道,因而也就不問,於是你就沒有機會把重要的問題講給法官聽。為了防止這 種情況的出現,你要借機多講,不要被動地回答。比如上麵說的拳打腳踢,律師問你你遭到什麽傷害,你不要隻簡單地回答拳打腳踢,你完全可以說”我遭到了警察 的拳打腳踢,那個高個子警察拳擊我的胸膛十多次,有一拳還打在我的頭上,打得我眼睛直冒金星,我差點暈了過去,,,,“ 再如,你的律師問你你是怎樣參加教會的?你完全可以多說”是王丙強(例如)介紹的,(不要停下)他是我高中的同伴同學,他對我說,我們生來有罪,主耶穌犧 牲了自己的生命贖了我們的罪,因而我們應當參加教會,崇拜他。”這樣法官就會相信你是真的被介紹參加的,而且一個基督徒也應當是這樣介紹,你就顯得可信。 這樣你就防止律師沒有問你他是怎樣介紹的,你就避免了因律師沒有問你沒有機會回答的困境。

 

四,和翻譯的合作

據本人觀察和經驗,大概有20%的拒絕的案子是由翻譯造成的。因此在聽證時,你應當和翻譯合作,清楚地講話,說一兩句讓翻譯翻一下。你應看 著翻譯寫下的日期和地址,不對的要立即指出,不要給翻譯留麵子。一定要聽懂翻譯的話才回答,特別是移民局的檢查官問問題時更要這樣。移民局的律師問問題時 句子往往很長,這時翻譯最容易出錯,你要反複問,問清楚再回答,聽不懂就是聽不懂,不要裝懂。有的翻譯不是大陸來的,用的詞以及口音問題使得你聽不大懂。 這時你要提出換翻譯。如果你事後再去說我答得不對是因為聽不懂翻譯,那時 法官會說你當時為什麽不提出來?千萬不要給翻譯留麵子,有的人很笨,寧肯冒著自己的案子被拒絕也不說聽不懂翻譯,免得使翻譯下不來台。

 

五,應付檢查官的方法

千萬不要簡單地回答檢查官的”是“還是”不是“的問題。檢查官為了指出你的漏洞前往往先把你”繞“進去。例如你的陳詞中說警察逮捕你們時打 了你兩個耳光,但你回答你的律師的問話時忘記說這兩個耳光了。檢查官會這樣繞你:”你說你們是三月四日被逮捕的是不是?“”是“,”你說逮捕時警察對你們 說不要動是不是?“"是”, “你說警察還沒收了你們的聖經是不是?”,“是”。“你說警察把你們都押到囚車裏是不是?”,“是”。“這樣看來你對逮捕時的情景記得很清楚是不是?”, “是”,“那麽為什麽你的律師問你你都受到警察什麽傷害你沒有說警察在逮捕時打了你兩個耳光?”

 

所以,在檢查官繞你的時候你就要注意了。不要簡單地回答是還是不是。對上述問題,你在回答記得很清楚時,你可以說,我是記得很清楚,但有些 事情因為問問題的側重麵不同,我沒有把所有的事都說出來。例如警察逮捕時還打了我兩個耳光。但剛才我的律師問我時,我以為他問我在審訊時遭到什麽傷害,所 以我就沒有說在逮捕時我還被警察打了兩個耳光。

打庭是很複雜的,因為時間問題,不能一一說明,希望申請人從我的文章中得到一些啟發,贏得庇護。

 

基督教知識100問

1,耶穌生於什麽地方?……伯利恒 ­

2,東方博士拜主時獻上哪些禮物?……黃金、乳香、沒藥 ­

3,施洗約翰的父親叫什麽名字?……撒迦利亞 ­

4,耶穌最先召的4個門徒叫什麽?……彼得、安得烈、雅各、約翰 ­

5,今天的人類是亞當哪個兒子的後裔?……塞特 ­

6,聖經最長是哪章?……詩篇119篇 ­

7,聖經最短是哪章?……詩篇117篇 ­

8,聖經一共有多少章?……1189 ­

9,聖經最長是哪卷?……詩篇 ­

10,聖經第二長是哪卷?……以賽亞書 ­

11,上帝應許誰的子孫多如天上星地上沙?……亞伯拉罕 ­

12,摩押人的祖宗摩押是誰的兒子?……羅得 ­

13,舊約時代兩個活著被提的人是誰?……以諾、以利亞 ­

14,耶穌登山變像時誰顯現與他說話?……摩西、以利亞 ­

15,耶穌登山變像時帶誰同去?……彼得、雅各、約翰 ­

16,進迦南後的以色列人攻占的頭一座城是什麽城?……耶利哥 ­

17,以色列人進迦南時誤與什麽人立約?……基遍人 ­

18,約翰福音那位“主所愛的門徒”是誰?……約翰 ­

19,耶穌有多少次清楚預言自己受死複活?……3次 ­

20,約翰福音中記載耶穌行了幾個神跡?……8個 ­

21,馬太原從事何職?……稅吏 ­

22,撒母耳的母親名叫什麽?……哈拿 ­

23,耶穌出自以色列哪個支派?……猶大 ­

24,啟示錄的作者是誰?……約翰 ­

25,哪位先知被扔進獅子坑卻平安?……但以理 ­

26,哪位先知被大魚吞入腹卻平安?……約拿 ­

27,聖殿是哪位以色列王建造的?……所羅門 ­

28,以色列這個人又名什麽?……雅各 ­

29,大衛的曾祖母路得原是哪國人?……摩押 ­

30,* 哪位先知被稱為烈火先知?……以利亞 ­

31,* 哪位先知被稱為流淚的先知?……耶利米 ­

32,誰與天使摔跤並且“得勝”?……雅各 ­

33,誰為一碗紅豆湯出賣長子的名份?……以掃 ­

34,第一位以羊為祭獻給上帝的人是誰?……亞伯 ­

35,唯一一件四福音皆記載的耶穌所行的神跡是哪件?……五餅二魚 ­

36,大衛軍隊的元帥是誰?……約押 ­

37,聖靈在什麽時候降臨在門徒身上?……五旬節 ­

38,聖經有二卷是以女子的名字冠名的,是哪二卷?……路得記、以斯帖記 ­

39,* 已知名的聖經作者中,唯一一位外邦人是誰?……路加 ­

40,見證耶穌是“神的羔羊”的是誰?……施洗約翰 ­

41,聖經中記有三次動物說話,是哪三件?……蛇、驢、鷹 ­

42,誰為耶穌施洗?……施洗約翰 ­

43,誰為保羅施洗?……亞拿尼亞 ­

44,誰膏大衛為王?……撒母耳 ­

45,誰領以色列人出埃及?……摩西 ­

46,誰領以色列人進迦南?……約書亞 ­

47,第一個見到複活後的耶穌的人是誰?……抹大拉的馬利亞 ­

48,新約第一位殉道者是誰?……司提反 ­

49,第一位殉道的使徒是誰?……雅各 ­

50,士師記中的第一位士師是誰?……俄陀聶 ­

51,亞伯拉罕原名是什麽?……亞伯蘭 ­

52,上帝把誰從所多瑪城救出?……羅得一家 ­

53,亞伯拉罕100歲才生的兒子叫什麽?……以撒 ­

54,聖經所記最大年紀生子的是誰?多少歲?……挪亞500歲 ­

55,壽命最長的是誰?多少歲?……瑪土撒拉969歲 ­

56,以色列人的祭司都是誰的子孫?……亞倫 ­

57,希伯來書說耶穌是照著誰的等次永遠為祭司?……麥基洗德 ­

58,誰伸手扶約櫃而被上帝擊殺?……烏撒 ­

59,誰起先熱心**教會,後悔改而成為使徒?……保羅 ­

60,列王紀中,以色列亡於何國?……亞述 ­

61,列王紀中,猶大亡於何國?……巴比倫 ­

62,分裂後的北國第一個王是誰?……耶羅波安 ­

63,分裂後的南國第一個王是誰?……羅波安 ­

64,哪位先知預言耶路撒冷荒涼到70年期滿?……耶利米 ­

65,哪位先知預言童女懷孕生子?……以賽亞 ­

66,哪位先知預言基督的出生地?……彌迦 ­

67,除馬太福音外,還有哪卷書記有“天國”一詞?……提摩太後書 ­

68,“天堂”一詞出現在哪二卷書?……希伯來書、彼得前書 ­

69,“教會”一詞最早出現在哪卷書?……馬太福音 ­

70,律法是藉著誰傳的?……摩西 ­

71,在哪卷書耶穌應許賜下保惠師?……約翰福音 ­

72,上帝稱誰為“完全正直、敬畏上帝、遠離惡事”?……約伯 ­

73,上帝稱誰是“合我心意的人”?……大衛 ­

74,耶穌所講的全部比喻中,唯一有名字的人是誰?……拉撒路 ­

75,啟示錄七教會中,主唯一提名表揚的是誰?……安提帕 ­

76,二位有提到名字的天使叫什麽?……加百列、米迦勒 ­

77,撒但在墮落之前是哪類天使?……基路伯 ­

78,以色列人當奉獻的份是多少?……十分之一 ­

79,誰允許被擄後的猶大人回國重建聖殿?……波斯王古列(居魯士) ­

80,基督的新婦是……?    ……教會 ­

81,以撒的妻子名叫什麽?……利百加 ­

82,門徒稱為基督徒,是從哪裏起首?……安提阿 ­

83,哪位先知向他的老師求要加倍的靈?……以利沙 ­

84,哪位先知預言以色列國要分裂成二國?……亞希雅 ­

85,哪位先知責備大衛王所犯的罪?……拿單 ­

86,連夜審判耶穌的大祭司名叫什麽?……該亞法 ­

87,誰代為耶穌背十字架?……古利奈人西門 ­

88,誰埋葬耶穌?……亞利馬太的約瑟 ­

89,誰問“真理是什麽呢”卻不要答案?……彼拉多 ­

90,誰說“耶和華是誰,使我聽他的話”?……埃及法老 ­

91,哪位傳道人曾被蛇咬卻平安?……保羅 ­

92,哪位傳道人曾一次性引領三千人信主?……彼得 ­

93,唯一一位被記載坐著祈禱的人是誰?……大衛 ­

94,屠殺伯利恒男嬰的是誰?……希律 ­

95,耶穌被賣之夜擘餅前先把誰打發走?……加略人猶大 ­

96,耶穌被捉拿的地點是哪裏?……客西馬尼園 ­

97,哪二卷書有記耶穌的家譜?……馬太福音、路加福音 ­

98,主禱文記在聖經哪卷?……馬太福音 ­

99,十條誡記在聖經哪二卷?……出埃及記、申命記 ­

100,耶穌複活後過多少天才升天?……40天

 

鄭濤波律師樓

鄭濤波律師樓地址:39-07 Prince Street, Suite 3K, Flushing, NY 11354 (法拉盛王子街王子大廈3K)

電話:718-314-5008

lawofficetbz@gmail.com

鄭濤波律師07年5月從法學院畢業,7月底通過紐約州律師資格考試,08年2月正式成為紐約州的一名律師。
2012年1月正式擁有屬於自己的辦公室。。。

我在紐約考律師執照

2007 年5月,我從美國明尼蘇達大學法學院畢業後,開始著手紐約州律師執照的準備。美國一共有50個州,在每個州律師執業都必須考出該州的律師執照。和大多數法 學院畢業生一樣,我選擇了工作機會相對多、但競爭也相對激烈的紐約市,希望將來能幸運地在這個大都市找到一份工作。紐約州的律師執照考試每年舉行兩次,一 次在2月份,另外一次在7月份。一般春季(5月份)畢業的學生都參加7月的考試。一共考兩天,每天上下午各一場,題型主要分為三大部分——選擇題、案例分 析題、法律寫作題。內容涵蓋了美國法律的各個方麵——憲法、刑法、民商法、產權法、訴訟法、遺囑信托等等。每場考試三個小時左右,兩天都泡在考場裏,頗有 當年科舉考試的味道。考試量如此巨大,我這種天資平平之輩當然不敢怠慢——咬咬牙,砸下了到美國留學以來最大的一筆費用,在明尼蘇達大學附近的一家培訓中 心花三千多美金參加律考培訓班。這個培訓班活像新東方考試培訓班,每天密集型地上課,5月中旬開始,7月底結束,正好趕上7月30號的考試。第一次踏進律 考培訓班,我就被發的複習材料砸暈了——整整十幾本厚厚的書,堆得和半個人一樣高,翻開書扉,滿眼的法律術語:joint civil liability,rule against perpetuity,Miranda Rule……俗話說:書到用時方恨少,對我而言,不如說是“書未讀時已恨多”。5月中旬到7月底,我經曆了比高考更辛苦的兩個半月。每天早上9點開始上 課,看錄像讀案例寫筆記,下午則把自己埋沒在模擬題堆裏,好幾次精疲力竭到快要放棄。7月29日早晨,我匆匆趕往明尼阿波利斯的機場,想趕第一班飛機到紐 約州首府阿爾巴尼(Albany)準備第二天的考試。為了省錢,我沒有訂直飛的航班,而是選擇了在費城轉機到紐約。但我犯了一個至今讓我心有餘悸的大錯誤 ——我忘記了美國有四個時區,每個時區差一個小時。在費城轉機時,我的手表還是明尼阿波利斯的中部時區時間,而實際上,費城屬於東部時間,比明尼阿波利斯 快了一個小時,因此我錯過了費城到紐約的航班。當那架本該載著我飛往紐約的飛機起飛時,我的腦子轟地一下亂了。我跑到機票櫃台上求助,改簽機票的大媽很和 藹,但她查了半天電腦,告訴我這家航空公司每天從費城直飛紐約的航班隻有一次,要不等到明天,要不就得轉三次飛機三更半夜到紐約。我猶豫10秒鍾,毅然選 擇了後者。費城-波士頓-水牛城-阿爾巴尼,三次上上下下的飛機,輾轉了四個城市,我終於在半夜到達了紐約州首府阿爾巴尼。而今回想律考的那段日子,很奇 怪,我能清晰地記得考試之前的焦慮和查到分數後的狂喜,但對於考試的那兩天,回憶卻是一片恍惚。三個月後,我看到自己的名字出現在“紐約州律師資格考試的 通過名單”。2008年2月份,我又一次來到阿爾巴尼,通過了律師考試的麵談,然後參加了宣誓儀式,正式成為了紐約州的一名律師。

 

從律師角度看移民

大家好,我是一名移民律師。最近發現這個論壇,想寫幾個係列話題,聊聊我眼中的移民政策。

係列一:聊聊“鍾”和C8卡
http://88chinatown.com/viewthread.php?tid=20196

係列二:聊聊對每個法官的印象
http://88chinatown.com/viewthread.php?tid=20219

係列三:聊聊長島移民局的移民官們
http://88chinatown.com/viewthrea ... &extra=page%3D1

係列四:聊聊“一年期問題”
http://88chinatown.com/viewthread.php?tid=20258

係列五:聊聊怎樣找律師
http://88chinatown.com/viewthread.php?tid=20309

大家有關於移民方麵的問題也可以問我,我不在這裏公開聯係方式了,省得有做廣告嫌疑,有興趣的人站內信給我吧。

聊聊政庇案子裏”鍾“的問題(附移民法院對於C8卡申請新規定)

常聽人說“我的鍾走了幾天幾天”,但實際上沒有人見過自己的“鍾”。其實這個“鍾”是政治庇護申請係統裏的一個計時工具,和申請人的C8卡(工作許可)息息相關。

政治庇護申請中,如果麵談沒通過,上大庭排期會比較久,快的幾個月到一年,慢的比如Van Wyke等法官,都已經排到2015年甚至2016年了。這等待期間,C8卡對申請者而言至關重要,它不僅僅是張工作許可,讓你找工作容易點,更是申請社會安全號、考駕照、考按摩執照等必須用到的材料。因此要保持鍾一直在走,拿到C8卡,是件很重要的事情。以下是基於我做律師多年得出的一些經驗:

1. 鍾是從什麽時候開始計算的?

當你的政治庇護申請材料(自述書,I-589表格等)寄到移民局 後,他們會在收到材料的那天給你一個優先日 (priority date) 並給你安排一個A號碼。當你從移民局收到第一封信——一張藍色的收據時,你得優先日和A號碼會寫在這張回執上。這個優先日就是你的鍾開始走的那天。比如你 2012年2月1日寄出材料,移民局2月3日收到,你的優先日就是2012年2月3日,你的鍾開始走起來。

2. 鍾走到幾天可以申請C8卡?

一般來說,鍾走到150天可以申請C8卡了,但有以下幾種特例:
1). 如果你麵談直接通過,你不需要申請C8卡了,直接A5卡寄到你家,一年後轉正式綠卡。
2). 如果你麵談結果是建議通過,你可以在拿結果的那天直接申請C8卡,不需要等150天。隻要把建議通過的批準單和I-765表格(工作許可申請表)以及你的 護照/出生公證複印件寄到移民局即可申請C8卡。當然,有時候C8卡還沒批下來,你的背景調查已經通過了,直接給A5卡,C8卡申請也自動撤銷了。
3). 如果你麵談沒通過,案子轉給某個法官了,你要等鍾走到150天後才能申請工卡。簡單計算時間的辦法就是你的優先日+5個月等於可以申請工卡的時間。但鍾走到150天不是直接給C8卡,而是要申請,一般申請後4周能收到C8卡。

3. 怎麽查詢我的鍾走了幾天?

如果你麵談沒通過,需要上庭,就撥打移民法院自動查詢電話:800-898-7180,輸入你的A號碼,然後確認你的名字,再撥2即可聽到 " The clock is currently running on our case XX days have elapsed." (你的鍾已經走了多少天了)。如果時間大約150天,恭喜你,你可以申請C8卡了。當然,有時候會聽到 "The clock is currently stopped" (你的鍾暫時停了)或者" The clock is pernamently stopped" (你的鍾永久停了),那你就沒法申請C8卡了。

4. 為什麽鍾會停呢?

移民法裏規定“Any delay caused by the asylum applicant will stop the clock and prolong the waiting period for work authorization”, 意思是在政治庇護整個過程中如果由於申請者的原因拖延了整個案子的進程,你的C8卡可能會被耽誤。以下是常見的幾個停鍾的原因:
1). 如果你麵談當天沒有出現,並且也沒給移民局一個合理的解釋。當然,如果你那天不舒服,或者翻譯沒到場,或者遇到堵車等問題,你要親自去移民局解釋一下,鍾是不會停的。
2). 如果拿結果那天你沒有去移民局。拿結果那天上午一般能從800的電話裏查到法官,如果法官不好,有時候律師會建議你不要去拿結果,過幾天係統會自動換個法官。但這樣可能會導致鍾停了,想要再開鍾的話,一定要提醒律師在上小庭時給你向法官爭取一下開鍾。
3). 如果上小庭那天你沒有接受法官提出的大庭日期。大多數人都會接受法官提出的大庭日期,但以前我曾遇到過一次很特殊的情況,上小庭時法官問“明天能不能上大 庭啊?”(當時那個法官是新法官,排期比較空,現在她的排期已經是2013年了……)客戶一聽明天要上大庭慌了,說沒準備好,我對法官說明天不行,結果法 官安排大庭在幾個月以後,但把客戶的鍾給關了(不過後來又通過寫信把客戶的鍾重新開了,這在後麵會提到)
4). 如果客戶在上小庭時材料沒齊全。上小庭時很多法官會問是不是材料都齊全了(close record) 還是要補充材料(keep record open),如果客戶的材料沒齊全,之後還要補材料,有些法官會因此而關鍾,但這種情況比較少見,大多數法官還是很寬容的,就算要補材料也讓你開鍾。
5). 如果你的案子是一年期之外的,可能會導致停鍾。

5. 鍾停了以後怎麽辦?

有兩種辦法:如果鍾是在上小庭前被關了,那上小庭時一定要記得讓律師向法官爭取開鍾,有些法官比較仁慈,馬上就開鍾了,有些嚴謹的法官,不一定能給你開。
如果鍾原先在走,但在上完小庭後被關了,那就需要律師寫信給移民法院專門負責鍾的一個工作人員叫 Star Pacitto,如果你的鍾是被誤關的,Star能給你重新開鍾。

6. 如果我的案子轉到外州去打,鍾是否會停?能否拿到C8卡?

如果要轉到外州去打,不是特別著急轉的話,建議等鍾走到150天,申請到C8卡後再轉,否則可能會停鍾。

7. 移民法院新出台的關於開鍾的備忘錄:

2011年11月15日,移民法院出台了一項備忘錄叫Operating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Memorandum 11-02,從2011年12月19日開始生效。備忘錄對開鍾有了新的規定,具體內容是:如果申請者麵談沒通過,案子轉到移民法庭時申請者的鍾走了不到 75天,上小庭時法官必須給申請者提供一個“快速大庭時間”(expedited hearing),這個快速上大庭時間必須在鍾走到180天之前。如果法官給不出180天的快速大庭時間,鍾就不能關,即使申請者之前對案子的進程有過拖 延。

這項備忘錄對大多數申請者是個福音,即使申請者當時麵談拖延了,或者沒有去拿結果,隻要轉給移民法官時鍾還在75天之內,法官還是會給你開鍾的。這項政策 生效後,停鍾的情況應該會大大減少。(參考:If the clock stops due to an applicant-caused delay, the clock will restart at the next hearing unless
there is another applicant-caused delay.)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官提出給你180天的快速大庭時間,但你不接受的話,鍾會被停掉(If an applicant is eligible for an expedited hearing, but declines the hearing for any reason, the clock will stop.)

聊聊對每個法官的印象

大庭小庭也上了無數次了,最近老有人問我某某法官怎麽樣,於是萌發了念頭,想聊聊我個人對每個法官見庭、開大庭時的印象。不過說到底,一個律師經驗再豐富,也不可能對每個法官都知根知底,所有的律師對法官的“印象”都隻是盲人摸象一樣,根據自己的經曆和經驗來判斷一個法官的好惡。我寫的僅僅是我個人的印象而已,也許這個人的佳肴是那個人的砒霜,如有說得不準確的,敬請指正。

紐約一共29個法官,平均通過率在全美國數一數二,除了我個人認為不太好對付的5個法官,其他都不錯,有幾個在我眼裏是菩薩級別的人物。所有法官近幾年的通過率都可以在這個網站上查到(新法官除外)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judgereports/,當然,我今天要談的不僅僅是數據,而是每個法官的偏好、個性、排期長短,甚至一些不容易察覺卻很重要的細節。

不過請記住這句話: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你遇到菩薩級的,但證據不準備好,自己上庭胡說八道,還是沒法過;遇到殺手級的,你材料齊全,自己說得又滴水不漏,法官也沒法斃了你。移民法庭之所以比移民局問話通過率高,就是因為法庭上是講法律而不是憑主觀印象的,隻要你的案子符合移民法律程序,再壞的法官也殺不了案子。所以還是要以不變應萬變。

廢話到此結束,上殺手名單:
No.1 ——Vomacka,公認的殺手,別人上小庭就是給個大庭時間,他上小庭就會問你案子的內容,一副殺氣騰騰的樣子。遇到他的話,你還是該燒香的燒香,該跑教堂的跑教堂吧……

No. 2——Nelson,其貌不揚的老太太,內心卻是個強大的殺手,傳說無子無嗣,所以很冷漠。不過感覺比Vomacka好點。

No. 3——Sandy Hom,台灣人,唉,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遇上Sandy Hom,客戶一定要謙虛,律師更要謙虛,被他訓幾句別怕丟臉,他罵完你後,心情似乎會好很多了。

No. 4——Mary Chenng,福州人,開過移民律所,做過政府律師,現在是法官。據說對福建、廣東人很好,對北方人有偏見。

No. 5——Videla,不能算是殺手吧,人不壞,就是特別嚴格,後麵會詳細說的。

菩薩名單:

兩個大菩薩

No. 1——Bain,大菩薩,對客戶超好,不讓政府律師欺負客戶。

No. 2——McManus,也是一菩薩,不過這兩年的通過率比前兩年稍微低一點了,估計是她通過率太高被別的法官嫉妒了。


接下來幾個都是並排的小菩薩:

Elstein,極具同情心的老太太,人超好,就是身體不大好了,真怕她提前退休把案子轉給別的法官。大家一起為她祈禱吧。

Lamb,看似嚴厲,其實心很好的老太太,有點像長島移民局的那個移民官老太太Mandgie(曼奇)豆子嘴豆腐心。

Chew,廣東老先生,案子過得很爽,不給檢察官機會刁難客戶。不過據說他對做民主黨的有點偏見,據說而已,我沒查實過,可能因為做民主黨的都有一年期問題吧。

Morace,大好人,案子過得很快,但喜歡聊天,如果你上庭時看見他在跟你的律師、檢察官喋喋不休,不要害怕,他們不是在討論你的案子,而是在閑聊,這是批案子前的征兆。

其他比如Laforest, Mulligan,Gordan和幾個新法官都是好人,後麵詳細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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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官的姓氏來排列,一個個說起吧——

首當其衝的是Terry Bain,也是我最喜歡的法官之一。她是紐約所有法官裏的大法官(director級別的領導人物)非常友善,也很高效。上小庭的時候,她甚至會把律師該說的話都給你說了,然後給你個大庭時間。

Bain上大庭時似乎很保護客戶,有一次我問完客戶問題後,政府律師問了幾個刁鑽的問題,Bain馬上製止了政府律師的行為,讓我很感動啊……

如果客戶的案子本身沒有很大問題,Bain審得很快,一個小時內直接批案子了,沒有一句廢話,讓你有種“啊,怎麽就結束啦?”的感覺。

另外,Bain的通過率2010年居紐約之首,97%左右。2011年稍微有點低,不過也在90%以上,典型的好法官,難怪傳言遇上Bain的話大半張綠卡已經到口袋裏了。

當然,還是不要掉以輕心啊,法官再好,如果你上庭胡說八道,或者材料亂寫,神仙也救不了你。

老太太的排期現在好像已經是2015年年初了,沒辦法呀,遇到這麽好的法官,大家都不轉案子了,所以造成堆積~~~~

第二個講講Noel A. Brennan。

見庭時,我不止一次遇到她要看客戶身份證,如果身份證沒帶,可能會導致延庭,所以記得帶好所有原件。我有一次見庭看到前麵一個老外律師不知道什麽是身份證,客戶又聽不懂英語,急死人。

大庭時,你要對自己的自述書非常熟悉,她比較摳自述書的細節,比如你什麽時候參加基督教的,怎麽被抓的,怎麽流產的。另外,如果律師在庭上很為客戶爭辯的話,這個法官會流露出欣賞的眼神。

第三個,Joanna M. Bukszpan

很嚴肅的法官,對律師嚴格,對檢察官也嚴格,要求你一舉一動都合乎規矩,有一次上小庭我聽到她訓檢察官,因為檢察官聲音太輕了(當著一屋子的人,也真不給檢察官麵子,嗬嗬)

但她本質應該是很善良的,感覺她很想讓客戶拿到綠卡。隻要你中規中矩,不要太離譜,她也會盡量給你個圓滿結果的。

另外,她的排期現在在2013年底到2014年初

第四個,Sarah M. Burr

美女法官,不過貌似分給她的案子不多,她的排期還比較快,運氣好的話,幾個月以後就大庭了。

她的心很好,即使你說錯了一些東西,她也會給你機會彌補,但這時候你要機靈點,要明白這是給你解釋的機會。怎麽看出來她發現你的錯誤了呢——看著她的眼睛,如果她眼睛睜得很大,說明你可能說錯了,你得要趕緊彌補,隻要你能自圓其說,她傾向於讓你過的。

第五個,Mary Cheng,我無聊,搜了一下她的中文名,叫鄭美美,我打算改名叫鄭帥帥了……

很具爭議的一個法官,福州人。紐約一共3個華裔法官,台灣的Sandy Hom,廣東的George Chew,福州的Mary Cheng。三個法官裏,Hom是公認的難對付的法官,Chew是公認的大好人,剩下一個Mary Cheng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據說她對廣東、福建人很好,很容易過,這點我也領教過,一個長樂的小夥子,問了幾句稀裏糊塗就讓他贏了。這對版上大多數人而言都是福音呀~~~我在廈大讀 了四年呢,能不能跟著沾光呀~~~~~不過她對北方一帶還有上海江浙的申請者就比較難說了,我和別的律師聊過,有人說她對北方人有偏見,專門殺北方人的案 子,法拉盛北方人居多,一旦分到Mary Cheng,都想辦法換法官。

不負責任地爆個料:據說鄭美美同學當法官之前是開移民律所的,好像生意不好,一怒之下跑去當檢察官了,然後熬了幾年,終於當上法官了。所以她身上具備了律 師、檢察官、法官的所有本領,能從律師的角度讓你贏,能從檢察官的角度逼你輸,更能從法官的角度來決定你的生死。如果遇上檢察官 比較弱,鄭美美同學會以老前輩的麵貌出場,問幾個刁鑽問題,讓檢察官開開眼,也把客戶往死路上逼。所以遇上鄭美美,阿彌陀佛上帝保佑了……

鑒於Mary Cheng的爭議性,很多人都避開她,所以她的排期很快,有時幾個月以後就能上大庭了,不過未必是好事啊。

沒啥高招,是福建人的最好,不是福建人的,趕緊把戶口遷到福建去~~~嗬嗬,開玩笑的。

其實說到底就是以不變應萬變,你自己本身如果沒有一年期問題,材料準備得齊全,自述書記得清楚,邏輯不混亂,再惡劣的法官也沒法槍斃你的案子。所謂法官好 壞,其實說到底就是寬容度,好的法官在你的案子有一點小問題時也讓你過了,壞的法官拚命找你的錯誤,等抓到錯誤後再斃你。

 

Helen J Sichel

Sichel也是個很有爭議的人物,而且排期超長,不過我個人感覺她比Mary Cheng要好很多。遇上Sichel最重要的就是要提供你這幾年的報稅單,有工卡的用工卡報稅,沒工卡的買個稅號報稅,一年都不要落下。

 

她以前是挺好的,現在的通過率也不錯,就是前段時間喜歡關鍾,不知道受什麽刺激了。她的排期長,不知道2014年時她會不會變壞。

她最典型的關鍾的對話就是:

法官:你的客戶材料齊全了嗎?還要補充什麽嗎?

律師:齊全了,沒有任何要補充的。

法官:那你們2014年來上庭的時候,要帶好報稅單和最新版的人權報告。

律師:好的。

法官:那你帶報稅單來的時候,不是要補充材料了嗎?

律師:是的。

法官:那你就不能說不需要補充材料了,所以對不起,我必須要停鍾。

不過最近11-02備忘錄出來後,她又開鍾了。我覺得她現在通過率還是很不錯了,就是上小庭時有點更年期發作一樣,喜歡跟你搞腦子,大庭時表現得還是很正常的

第六個,George Chew,廣東人法官,很同情中國人,也很隨和。

他問的問題都比較簡單,不刁難客戶,但檢察官如果比較凶的話,他也會適當地考慮一下檢察官的話(這點還是Bain比較厲害,直接讓檢察官閉嘴)另外,Chew聽得懂廣東話,所以如果你上庭用廣東話回答的話,他直接在聽你的回答。

我聽說Chew不太批民主黨的案子,不過我沒核實過,聽說而已。

總的來說, Chew是個很好的法官,隻要證據準備得充分,即使你嘴笨,上庭時少說幾句,Chew也會直接讓你過了。

另外, Chew的排期現在也挺長的,上次去的時候已經2014年了

第七個, Annette Elstein

菩薩級的老太太啊,好像是年紀最大的一個法官,動作比較慢,但心腸超好。

老太太有個特點,耳朵好像不太好,經常會重複問問題。但她很有同情心,應該過的絕對讓你過,有點毛病的也睜眼閉眼,一年問題很嚴重的,也會給你offer A10卡。

唯一讓人擔心的就是老太太年紀太大了,謠言說她準備這兩年退休了。阿彌陀佛,祝她萬壽無疆。

第八個,Vivienne E. Gordon-Uruakpa

黑人法官,很nice,雖然麵無表情,但心很好。

她比較強勢,會引導檢察官和律師的提問,說到底你自己的證詞沒有什麽明顯錯誤,她就會站在你的一邊。如果遇到個凶悍的檢察官想刁難你,Gordan會想辦法幫你講話,這點不是所有法官都能做到的。就憑這點,我覺得Gordan是個很好的法官。

她的排期現在在2013年年底或者2014年年初。

第九個,Sandy Hom,中文貌似叫譚彥新,台灣人。

殺手法官,很嚴格,而且排期很短,上小庭時給你大庭的時間是兩個星期後,擺明了想斃你。如果你不接受兩周後的大庭,他就要關你的鍾,怎麽都是死,早死晚死而已。

他也喜歡教訓律師,但罵完後會擼你一下寬慰你,擺出一副“下次好好學著”的樣子,在Sandy Hom的熏陶下,我練就出了強大的內心~~~~~

第十個,Brigitte Laforest,據說十個律師中九個會讀錯她的名字。

總的來說是個好法官,但要看她心情,也要看你準備得充分不。如果客戶準備得不充分,或者說的跟自述書、證據上有出入,她有可能會發飆。

不要指望跟Laforest能搗漿糊,她很嚴格,但如果你準備得充分(至少不會上庭時一問三不知)她看到了你對這件事認真,她也會對你很和善,當庭批案 子。不是說她過不過案子看心情,是總的來說她給我的印象有點情緒化,心情好的時候跟你開開玩笑聊聊天,給客戶也是一張好臉。心情不好的時候,不代表她不過 案子,隻是她會比較嚴肅點,隻要你小心謹慎,不會影響你案子的成敗的。Laforest是個好法官,別太擔心了。

No. 11——Elizabeth Lamb,姓“羊”,內心像羊一樣溫順,但外表像隻狼。

老太太很健談,同時也比較嚴格。不管是律師還是客戶都別想和稀泥,要是你想糊弄Lamb,她會毫不留情。但嚴厲歸嚴厲,老太太心卻很好,一直在暗地裏幫你。

另外,Lamb要求看證據原件,所以上庭前一定一定記住要把身份證護照和所有原件材料都帶上,否則會延庭甚至惹惱她。

Lamb的排期在2014年年中到年末左右了。

No. 12 ——McManus,菩薩一樣的老太太。

她上小庭時很高效,貌似一分鍾就給你大庭時間了。

上大庭時你能感覺到她明顯偏向於申請者。和Terry Bain一樣,都是那種很看得開的老太太,積德行善,圓了不少人的美國夢。

McManus前幾年是紐約通過率最高的法官,但這兩年好像壓力有點大,稍微低了一點,但也在90%以上。也許是因為老太太人太好了,排期也很誇張,好像快要邁入2015年。

另外,McManus知道自己排期長,所以很願意開鍾給你工卡,如果你鍾停了,記得提醒律師幫你見庭時爭取一下

No. 13——Phillip Morace,好人,大好人。

白人中年男子,喜歡聊天,整個大庭時間看似比較久(一兩個小時),其實他一大半時間是用在聊天開玩笑上的。你的案子有點小問題,他視而不見,案子有大問題了,他也會想辦法給你個保護令。

Morace很隨和,經常會自己問客戶一些簡單地問題,把法庭氣氛搞得比較輕鬆。然後他問完後開始一邊聊天一邊寫批準信。所以如果你在上庭中看見你的律師、檢察官和法官三個人在那裏有說有笑,恭喜你了,八成是他準備給你綠卡了!

再說個我個人觀察的小經驗:女孩子上庭的話,打扮漂亮點,該哭的時候哭得秀氣點,別張著嘴幹嚎。哭得梨花帶雨可憐兮兮,Morace會大發同情心。

再補充一句關於Morace的——他是老牌法官,但排期卻很快,到現在也就2013年年初樣子,快得簡直跟新法官排期差不多。另外,Morace的名字在 800係統裏是查不出來的,如果你撥打800查自己的法官,然後聽到"Before judge"後麵沒跟名字,十有八九是Morace。

我覺得遇上Morace是很幸運的事情,法官又好,排期又短,對於想早點拿到綠卡的人而言,遇上他其實比遇上Bain更幸運。

No. 14——Mulligan

和Morace一樣,都是大大的良民,而且很隨和,沒有一點法官架子。

問題問得比較中規中矩,也會讓律師和檢察官自由問問題,他幹涉得不多。一般來說,隻要你說得別太大漏洞,檢察官也不是那幾個數一數二的惡人,Mulligan傾向於給你綠卡。

排期在2014年左右。

No. 15——Barbara Nelson

我和Nelson的接觸不多,主要是因為她也是殺手之一,能避開的盡量避開了。

她的大庭程序很正常,按照律師-檢察官-法官的排序走,但一旦檢察官問出什麽問題了,她馬上開始借題發揮,步步逼近,讓你無處可躲。

我個人覺得如果你材料證據都沒什麽大問題,對付Nelson的最好辦法就是少說話,能說不知道的盡量說不知道,不要給她抓到把柄。畢竟,法官不能因為一個人笨而斃他的案子,但法官卻能為一個人的言多必失而找到很好的理由給你遞解令。

No. 16——Patricia Rohan

中等偏好的老牌法官,很善良,哪怕凶惡的檢察官在那裏咄咄逼人,她仍然堅持自己的意見批案子。在她麵前不必展現你多聰明,相反,表現得笨一些可憐一些,她更會照顧你。

No.17 ——Douglas B. Schoppert

我到現在都不知道他的名字是讀“舒迫”還是“思勾迫特”,800的係統裏說他叫“思勾迫特”,但我一直聽別的律師叫他“舒迫”。

Anyway......這個法官人是個好人,但太軟弱,不夠強勢,容易被檢察官影響。一上來你的律師做direct問話的時候,他貌似很同情你,但檢察官一上來開始抓你毛病,Schoppert馬上又覺得檢察官有理了。

遇上Schoppert的話,請記得要讓你律師上庭前幾天查一下檢察官是誰,如果檢察官是那幾個老油子的話,一定要充分準備,不要被檢察官牽著鼻子走亂了陣腳。

另外,Schoppert最近總是延庭,而且一延就延半年一年的,很鬱悶。

No. 18——Helen J. Sichel

遇上Sichel,頭等大事是要報稅,馬上開始報。如果有C8卡和SSN的話,一定要報,如果沒有,也要買個稅號報稅。在Sichel手裏,如果不報稅,半張綠卡就沒了。至於報多少稅,無所謂,差不多就行了。

Sichel的排期很長,但她很願意開鍾給工卡,然後叫你去報稅。但去年一整年,Sichel像變了一個人一樣,小庭時經常想辦法關鍾,而且要求你遞交人權報告,不僅如此,人權報告上還要把跟你案子相關的內容用熒光筆劃出來——夠變態吧。

不過最近11-02備忘錄出來後,Sichel又開始開鍾了,畢竟還是法大於情啊,哢哢哢~~~

希望Sichel上大庭的時候還是一如既往地善良吧!她的想法就是:你要留在美國,行,我給你綠卡,但你得先給美國經濟做點貢獻。

據說Sichel最痛恨中國人在美國賺錢後寄錢回老家……

 

平時法官和律師的交際,也能影響到通過率?

我覺得關係不大,甚至有時候律師主動和法官套近乎會起到反作用。我認識一個律師,因為一次開大庭前主動跟法官閑聊,結果惹惱了法官。

我的原則是:如果像Morace, Mulligan這樣喜歡講笑話聊天的法官,他們帶頭聊天,我肯定跟著聊。但如果法官沒有跟你聊天的意思,千萬別自來熟,否則法官為了避嫌故意刁難你都有可能。

總的來說,我覺得大多數法官還是公正的,律師跟法官之間不存在私人交情,頂多說法官看你順眼,會對你稍微照顧點,但至於通過率,頂多加1分2分的印象分了,絕不是決定因素。

No. 19——Van Wyke

全紐約排期最長的法官,去年上小庭時超誇張,小庭上完不給大庭時間,再給你個小庭時間,讓你下次再來看看大庭排到啥時候了。結果遭人投訴了(估計是有不少 人又要出一次小庭費,有些人還是從外州趕過來上庭的)然後他又收斂了,直接給大庭時間,但排到了2015年甚至2016年!!!

Van Wyke很注重細節,尤其是I-589表格上的細節,注重到他都會看你的簽名筆跡和自述書上是否一致。不過人還是很好的,就是排期太長了,要是等到2016年再贏了,豈不是要2017年才拿到正式綠卡呀!!!

No. 20——Videla

算是五大殺手之一吧,但殺傷力比較弱,人不壞,對人沒偏見,就是太嚴謹了。

舉個例子,上小庭時他會問:你的自述書和I-589表格還有證據材料上所有內容都正確嗎?要修改嗎?如果你有一小個地方寫錯了,他要你交一份宣誓書,說你哪裏寫錯了,怎麽寫錯了,為什麽寫錯……所以想蒙騙Videla,門都沒有!

遇上Videla的話,你回家做足功課吧,自述書證據材料表格都仔細看一遍,再找個懂英文的給你把英文版核對一遍,做到盡善盡美,Videla也不會做惡人的。

No. 21——Vomacka

紐約甚至全美最壞的一個法官(我覺得看通過率還好啦,德州的幾個法官比他還惡)。

上小庭時你就感覺到他殺氣騰騰的,有一次居然讓客戶上小庭時說說自述書裏的內容,太過分了!如果檢察官也壞,他們倆就會一搭一檔來殺你的案子,唉,遇到他,趕緊自求多福了!

No. 22——Weisel

猶太老頭,人不錯,有時會犯點迷糊,比如上完小庭不該關鍾的一不小心關了(當然後來一說就開了)再比如把你大庭時間2013年寫成2012年。上大庭時,遇上他犯迷糊,能水過。

No. 23——Randa Zagzoug

2010年的新法官,標誌性的爆炸頭,以前是負責麵談的移民官。

新法官似乎都有個共性——講道理,態度比較溫和,雖然可能綿裏藏針,但至少不會是Vomacka這樣的殺手。另外,新法官經驗不足,如果遇上老道點的檢察官搭檔,法官會很聽檢察官的話。要是檢察官不省油的話,你要小心點。

扯遠了,Zagzoug如今已經是個排期在2014年的老法官了。上大庭之前好好翻翻你的戶口簿,據說她殺了好幾個案子都是因為戶口簿上的職業引發的證據矛盾。

No. 24——Christensen

版內好像有個朋友就分到了這個法官,恭喜你,排期快,人又好。

當然,我也聽別的律師說Christensen有點磨嘰,但我覺得這個法官挺高效的,開庭前甚至可以跟法官、檢察官一起聊聊客戶的案子,說說開庭時要辯論些什麽東西,省得浪費時間,開庭後一小時內速戰速決。

 

No. 25——Loprest

剛上任時好得不像樣啊,上小庭時拚命讓你早點上大庭,如果你同意早上大庭,他知道你為了配合他所以準備的時間短,他會對你很好,給你大庭一次搞定。

不過那是一年前的事情,現在人家忙了,開始擺出法官的樣子了。不過總的來說還是個好法官。

No. 26——Aviva Poczter

和Loprest一樣,剛上任時很爽快,批案子也快,現在越來越慢了,有時候還會讓律師回去寫個brief啥的做做法律知識討論。美國是判例法體製的,所 以律師們沒事要多看看第二巡回法院的案子啊,否則以後寫brief肚子裏沒東西,怎麽引經據典呀~~~(嗯,我檢討一下,這幾天老在灌水發帖,下星期我該 去法律圖書館充電了)

No. 27——Virna Wright

黑人女的,新法官,我還沒觀察透徹,隻有一點建議——如果你是做基督教的話,請帶牧師上庭作證,這個法官說帶教友上庭不作數……

No. 28——Alice Segal

很Q的法官,戴著眼鏡,然後還拿著個放大鏡,估計是在法學院讀得太辛苦了。整個人感覺還挺和善的,我就給一點建議——所有材料的字體都放大一號,法官看著不吃力了,心情也會好。

No. 29——Balasquide

一上來排序的時候把Balasquide給忘記了,主要是他給我的印象太中庸了——不好不壞,不嚴肅也不輕鬆。沒有任何偏見,整個上庭過程中規中矩,上庭前按程序化準備就好了,我想不出有什麽特別要注意的,歡迎見過Balasquide的朋友補充!

政治庇護家屬新移民
(1)入境時要辦哪些手續?
入境的時候會給你一張小白卡,代表你的政庇家屬身份,小白卡上的日期開始算一年後可以申請正式綠卡。

(2)入境後要辦哪些事?
拿著小白卡和護照去社會安全辦公室辦社會安全號,如果需要的話,你也可以向移民局I-765表格申請A5卡。

(3)是否需要申請A5卡?
不是必須的,小白卡已經證明了你的身份,但畢竟小白卡是在護照裏,帶來帶去不方便,所以申請A5卡會方便點。

聊聊長島Rosedale移民局裏的移民官們

當客戶去移民局麵談時,隻要我不上庭,我也會陪著客戶去移民局,一方麵是增加客戶通過的幾率,另外一方麵我也想聽聽移民官角度是怎麽看這個案子的,萬一將來上庭也好多一些準備。

很多人都覺得麵談律師起不到作用,但根據我的經驗,律師去移民局麵談有以下幾個好處:

1. 移民官至少不會欺負客戶。有些態度惡劣如Patti, Peter這些移民官,經常會拍桌子罵人嚇客戶。律師在場時,他們至少收斂一點。

2. 客戶如果有沒聽清楚的問題,我可以讓移民官解釋一下。有時候移民官的問題是這個意思,翻譯過來後客戶卻以為是那個意思,翻譯又不能說自己的話,律師在旁邊可以糾正一下,至少不要讓客戶在一個問題上糾結太久。

3. 最後結束時可以做總結陳詞,如果整個麵談還算順利的話,有希望過,律師做個陳詞也許會加大通過的希望。

4. 律師陪同讓你心裏踏實點,同時移民官也會對你重視一點。

但畢竟移民局麵談還是很看運氣的,遇到惡人移民官,十個律師陪同也沒意義,遇上好的移民官,很多客戶自己也搞定了。所以我認為律師陪同麵談隻是錦上添花,不能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

不過去移民局麵談中我也見識不少移民官,他們和法官完全不同,法官是講法律的,而移民官更多的是憑自己感覺好惡來判斷過與不過。

移民局流動性很大,這個月遇到的移民官也許下個月就調走了,所以我沒法把所有移民官都認一遍,挑幾個老牌的移民官說說吧。同樣從千年殺手說起:

四大殺手之一:Peter Cellentano,大胖子,男的,聽得懂一點點中文(估計在移民局做久了,天天遇上中國人)。遇上他,回答不要太長太詳細,他沒興趣聽。他問啥,你答 啥。另外,如果你沒100%明白他的問題,讓他重複一下,否則你答非所問,他就認為你的證詞有出入。他很抓細節,而且據說十幾年隻批了幾個案子……

四大殺手之二:Patti Bethea,黑人老太,很凶,拍桌子瞪眼,在你哭得傷心欲絕時她在旁邊喝可樂。她一上來的角度就是不相信你的,即使你花很大精力去說服她,她也不一定會聽。

四大殺手之三:Federick Kalsey,白人男的,貌似是長島某個大學的法學博士(從他掛牆上的證書上看到的)問得問題很胡攪蠻纏,喜歡用質問的語氣來嚇退你。

四大殺手之四:James Fox,白人男的,很瘦,手一直在抖,整個麵談過程超快,30分鍾搞定,不給你機會說話。另外,他很注重戶口簿上的內容,如果你戶口簿上的職業和你的自述 書不一樣,一定要跟他解釋一下中國的戶口簿是千年不更新的。補充一個殺手——Susan大媽,很胖,拄著拐杖,脾氣暴躁,怒起來把客戶翻譯監聽一起罵進 去。很喜歡問細節,不過你要是夠聰明,她還是能批案子的。
然後說說幾個菩薩:

最大的菩薩Jessica Parent已經被調走了,但我到現在都記得她——我一共遇到過她三次,她每次都批了客戶的案子,其中一個還是有很嚴重的一年問題,真是大菩薩呀。

Jessica Parent一頭金色短發,像個女大學生,問題時很友善,不會刁難客戶。另外,她喜歡看著你的眼睛,可能她覺得眼睛是看一個人真誠不真誠的窗戶吧,你也要毫不畏懼地看著她,心裏坦蕩蕩。

另外一個菩薩現在還在,Sara Ali,皮膚黑黑的,貌似是中東人。問得時間很長,兩個多小時,有一次問了三個半小時,一般她問得越久,說明她覺得你的可信度越大,別緊張,這是好事。

菩薩三:Mandgie,西裔老太太,看似很暴躁,其實心很好。喜歡問點和你案子無關的事情,還喜歡炫耀她新做的指甲。如果你在指甲店裏做過,趕緊跟她聊吧,哄高興了就過。如果你不懂指甲,趕緊讚美她的手漂亮,她也會很高興。

菩薩四:Nicolas ****,忘記她姓什麽了,隻要她一出來叫號,全場安靜,然後目送著那個被叫到的幸運者進屋去……
最後說一個頗具爭議的移民官,有人說她是殺手,有人說她是菩薩,其實她就是個有喜怒哀樂的普通人……

Jennifer Kim,很胖的韓國人,眼睛小小的,問問題很刁鑽,她是法學博士,所以對此很驕傲,遇到律師在場時喜歡跟律師討論案例,經常說什麽你這個案子跟第二巡回法 院剛駁回的一個案子很類似,你客戶的觀點是間接的政治觀點,而且觀點不明確……律師這時候絕不能不吭聲,一定要使勁渾身解數跟她爭辯,舉別的案例為證,討 論得熱火朝天了,她就被你說服了。所以律師也要經常看看第二巡回法院的案例藏點貨色,千萬不要讓她覺得你是個做千篇一律案子的律師。
我翻了一下以前陪同麵談的筆記,再補充幾個老牌移民官:

Joseph Williams:很高的一個白人,腿有點瘸,據說是海軍退役回來安排到移民局當移民官(美國也有部隊轉業呀)很冷酷,基本不批案子,問的問題還挺有水平的,不是胡攪蠻纏的那種。臨走前跟你說祝你好運,但其實不好運。

Scott Zoug(姓可能拚錯了):他辦公室裏有個中文橫幅上麵寫著趙思考,他的中文名字。頭發卷卷的白人,也是千年殺手。

Christina Tung:女的,中國人,聽得懂普通話,態度不錯,不批案子(唉,又是個相煎何太急)

實例證明:律師陪去移民局麵談還是有點好處的~

兩星期前陪客戶去麵談,遇上Mandgie,心裏竊喜~~

沒想到客戶不給力,一上來核對I-589表格時太緊張。好幾個問題沒聽懂,然後Mandgie阿姨開始沉不住氣了,此處省略三百字,反正她就那脾氣,你懂的……

問完後我跟Mandgie阿姨說:能讓我補充幾個問題嗎?然後剛才沒問明白的好幾個問題換個角度問了一下,客戶對著我不緊張,所以回答開始靠譜了,Mandgie阿姨也開始微笑點頭,最後我做了個總結陳詞,舉了個例子打消了Mandgie之前提出的疑點。

我問完後,Mandgie阿姨開始聊她的家庭,聊孫子孫女,好兆頭!

昨天去取結果,客戶過了。

所以說,叫律師陪去麵談不是為了跟移民官抬杠!

今天從Vomacka那裏大庭回來,總結幾點

本來客戶也知道遇上殺手Vomacka,勝率不大,結果有點出乎意料。問了整整三個多小時(可憐我還沒吃飯呢)雖然Vomacka沒有當場給結果,但總的 來說進行得很順利,客戶和我都感覺法官立場還是挺同情的,隻要下次證人不搗亂,希望挺大的。總結幾點經驗:

1. 不知道就是不知道——檢察官是個中國人,聽得懂中文看得懂中文,非常凶惡,問了好多刁鑽的問題,不僅刁鑽,甚至有點無聊,比如“你老婆的證詞怎麽是寫給移民局的,不是寫給你的?”但客戶一口咬定說不知道,檢察官也問不下去。所以有時候說不知道是最狠的答案。

2. Vomacka居然把檢察官訓了一通——檢察官問到幾個很無聊的問題時,我就喊objection反對了。Vomacka也說這些個問題很無聊,他看不到任何point幹嘛要問,然後訓檢察官,嗬嗬,挺感動的。

3. 不要懷疑自己——檢察官詐客戶,說材料和他說的有出入,客戶一口咬定說不可能有出入,肯定是這樣。結果檢察官一看,哎,自己看錯了。所以被檢察官質疑時不要懷疑自己,否則隻會亂了陣腳。

檢察官凶惡也許不是壞事,檢察官不講理了,法官就會相對同情客戶這邊。反過來說,以前去Mary Cheng的大庭,檢察官是個小姑娘,比較軟弱,Mary Cheng開始幫著檢察官盤問客戶。

總的來說還是這句話:以不變應萬變。你自己能做到不說錯話,不亂了陣腳,即使像Vomacka這樣的殺手,還有20%的通過率呢,也許這20%就是你。
不怕殺手法官,怕殺手移民官。法官走程序,移民官有些很不講道理,像James Fox這樣的,根本不給你機會講自己的案子,進屋後先核對表格,再隨便問兩句無關緊要的問題,就讓你出去了。兩個星期後給你結果,說你的證詞“不夠詳細不 夠充分”活活把人氣死,你沒給我機會講,我怎麽給你詳細?

相對而言,法官還算公正點,就算Vomacka, Hom, Mary Cheng這種法官,隻要你能保證說的滴水不漏,沒法讓他找茬,他還是得判你贏。但問題在於不是所有客戶都能說得滴水不漏的,碰到一些防不勝防的問題一旦亂了手腳,就給法官一個斃案子的機會。

什麽樣的案子容易贏

最近有很多人問我:“我的案子是AAA理由,分給BBB法官,贏的概率有多大?”

對不起,我不是算命師啊……我隻好問:“你有沒有一年期問題?”

什麽樣的案子容易贏呢?不說移民局那塊(運氣成分太大),從法院那塊說,贏的因素有以下幾點(個人觀點而已啊)

1. 一年期:最牛的一年期就是合法入境,拿著護照進來一年內提出申請,啥都不用問。第二好的證據是 偷渡進來被抓,沒有一年期問題。接下來就是偷渡進來但是自己能證明一年期,比如護照、機票、登機牌、身份證、病曆單……超過一年期做環境改變理由的,也要 證明自己提出申請是及時的(timely)的,不要中間再有一年兩年的耽擱。

2. 法官:隻要不是遇到五大殺手,其他法官都挺不錯的,遇到Bain或者McManus這樣的活菩薩,樂去吧。

3. 犯罪記錄:來美國後沒被抓過最好,萬一喝酒鬧事按摩被抓,不是說贏不了了,至少說你得跟法官解釋一下你為什麽被抓,案子最後被dismiss了沒有。解釋通了,也不是沒希望。

4. 申請理由符合條件:滿足兩點——你本身符合政治觀點(直接的或者間接的都可以)+有過過去的迫害或者將來的迫害恐懼。

如果你說是被老公虐待了,然後逃到美國來提出申請庇護,或者說國內競爭激烈,你找不到工作所以逃到美國,就算你沒一年期問題,法官是全美最好的那個,也很難贏。我有個朋友十年前輸了官司,現在把案子翻出來給我看,上麵說他因為賣A片被抓了所以逃到美國來,暈死,法官肯定想:你這種樣子,就是在美國也可能被抓呀……

5. 你上庭時的證詞和你的材料沒有矛盾,你的可信度(credibility)沒有問題,並且符合邏輯。這 幾點做到了,贏的機會就很大。另外,如果堅持報稅,也會稍微有些加分,因為法官覺得你這個人留在美國能為美國經濟做出貢獻,而不是負擔。但報稅不是決定性 的因素,除非你遇到Sichel。至於有些人問:我老公背著遞解令,對我的案子會不會有影響?個人認為:沒有影響,畢竟這是兩個不同的案子,21世紀了, 沒有秦始皇的株連九族了……

哈哈,今天在Sandy Hom那裏贏了!!!

好辛苦的一場大庭啊,客戶也很意外,本來她都覺得自己輸定了。

回答三樓的問題:不是A10卡,是全贏。A10卡全名叫“暫緩遞解”(withholding of removal) 不能算贏。

一大早開庭,Sandy Hom還是一如既往的鐵麵,一點好臉色都沒有。我跟客戶說,這個法官就這樣的,不要被他的樣子嚇壞了,至少不能一上來心理上就輸了。

檢察官很凶,追著問。不過就像我上次遇到Vomacka一樣,檢察官凶不是壞事,檢察官凶了,法官就不好意思再刁難你了(至少當麵裝得還挺公平的)所以遇 上壞檢察官是塞翁失馬,以前遇到過很好的檢察官,不怎麽刁難客戶,結果Mary Cheng火了——你不敢多問對吧,我幫你問!Mary Cheng又是檢察官出身,問的問題又刁又狠。

如果你的案子有硬傷,一定不能回避。檢察官不是傻子,他肯定會發現材料裏的硬傷,盯著問。所以律師一定要直麵這個問題,在直接提問的時候就直接提出,讓客戶正麵解釋這個問題,給法官先入為主的印象。如果回避的話,等檢察官蹦出來問,你就出於劣勢了。

另外還是這句話,不要輕敵,也不要怕壞法官,你準備得充分,他也拿你沒辦法。今天翻來覆去地問了兩個小時,最後Hom老先生也沒找出斃案子的理由,直接宣判贏了。希望對各位有用。

請最近上大庭的朋友們注意一下政府律師上訴期限

最近好像有點邪門,好幾個案子法官當場判贏後,政府律師都說要保留上訴權,我開始還以為我的客戶比較不幸,後來和別的律師聊了發現大家都遇到這個問題。

當然,保留上訴全不代表政府律師一定會上訴,隻是說判贏後的30天之內“可能”會上訴,而且上訴的可能性很小,除非你的案子有明顯的漏洞或者你回答得真的一塌糊塗或者政府律師之前跟你有仇(開玩笑的)。

以前上大庭法官判贏後政府律師很多都放棄上訴權了,但最近可能移民局內部調整過政策什麽的,政府律師很一致地說要保留上訴權。所以如果你最近上大庭判贏了,一定要問清楚你的律師,政府律師有沒有保留上訴權利,如果保留的話,請記得再等30天,30天內沒動靜,那才算正式贏了。

聊聊“一年期問題”

一年期問題(one year issue)是政治庇護案子中很重要的一個問題。根據移民法規定,政治庇護的申請必須在你進入美國一年期內提出,除非你有特殊理由可以解決一年期問題。接下來就來談談一年期。

1. 一年期怎麽計算?

從你踏入美國的那一天開始計算,一年之內,你應該提出政治庇護的申請。提出政治庇護的申請指的就是你給移民局遞交了I-589和自述書,並且以移民局收到你的材料時間為準(不是你寄出去的時間)。至於其他的證據材料等,可以在麵談或者上庭時再遞交。

比如A先生2012年2月1日以商務簽證進入美國,他必須在2013年2月1日之前讓移民局收到他得申請材料。如果移民局寄給你的收據上寫著2013年1 月31日收到材料,那麽A先生就沒有一年期問題。如果移民局的收據上寫著2013年2月2日收到材料,那A先生就有一年問題。

2. 怎樣證明一年期?

如果你是合法簽證入境的,比如F1學生簽證,或者B2旅遊簽證,B1商務簽證,甚至P3演員簽證,你入境的小白卡(I-94卡)上都顯示你的入境時間,你入境時也留了指模,所以隻要在一年內提出申請,你的一年期沒有任何爭議。

如果你是偷渡進來的,但是偷渡進來時被抓了,那你也沒有一年期問題,移民局的執法人員(ICE)是你一年期最好的證明。當然,如果偷渡進來被抓的話,需要律師保釋出來,你也沒有麵談的機會了,直接上庭,屬於defensive asylum.

如果你是偷渡進來的,沒有被抓,那美國邊境部門和移民局沒有任何你的資料,你就必須證明你是一年內來美國的。證明的材料有很多,比如你如果是用自己護照飛 到加拿大然後偷渡進美國的,你護照上的日期就證明了你的一年期問題。如果你的護照被沒收了,但你留著你偷渡時的登機牌,也能證明你的一年期。再不行,你前 幾個月在中國開的病曆單、新辦的身份證或駕照、甚至在美國接應你的朋友的證詞,都能成為你的一年期證明,隻是這些證據屬於“間接證據”,不如護照證明來得直接。


3. 什麽樣的申請者不受一年期限製?

理論上來說,政治庇護申請者必須在入境美國一年內提出申請。但如果你來美國後一直保持合法身份,沒有黑掉過,那你不受一年期限製。比如B小姐2008年以 學生簽證來美國,一直在讀書,保持著F1身份,2012年,她書讀完了,或者不想繼續讀書了,這時她提出政治庇護申請,可以不受一年期限製。當然,這個前 提是之前一直在保持合法身份,如果A小姐在2008年來美國以後馬上就放棄F1身份黑掉的話,她就有一年期問題了。

另外,如果申請者多次往返美國的話,每次進入美國,就有一個新的一年期。比如C小姐以工作簽證H1B多次入境美國,她的一年期,以最後一次入境美國的時間開始計算。當然,她申請的理由必須基於最後一次回國期間發生的事。

如果一個人能證明剛來美國時遭遇了特別大的困難(extreme hardship),那他的一年期可以寬鬆一點。比如D先生2011年1月來到美國,2012年2月提出申請,理論上他是超過一年了,但D先生可以拿出他2011年這段時間的醫療證明,證明他來美國後身體一直不好,沒法及時提出申請,也是可以解決一年期問題的。我曾經有一個客戶在一年零五個月的時候提出了政治庇護的申請,但他可以拿出他父親半年前的死亡證明,並解釋說他來美國後不久他父親就在國內去世了,他當時因為心情低落而耽誤了一年期。在他上庭時法官和政府律師明確表示沒有一年期問題。

此外還有就是以”環境變化“(change of circumstance)為申請理由的人可以超過一年期。比如E先生五年前來美國,一年前參加了基督教,因為一直往國內傳教,引起了中國當地部門的注 意,遭到傳喚,因此他不敢回國,隻能提出政治庇護的申請。這樣E先生超過一年期也能申請,但要注意的是,必須證明E先生在察覺到危險後”及時“地提出了申 請(file timely),否則很有可能導致案子失敗或者拿A10卡。

4. 最後插播一件有趣的現象:

我好幾次幫客戶上庭時,都看到法官把客戶的I-589表格翻到第8頁,看第5個問題“你是否在最後一次入境美國一年之外才提出申請” (Are you filing this application more than 1 year after your last arrival in the United States?) 如果回答No,沒有一年期問題,那法官就微笑一下,如果回答是Yes, 有一年期問題,法官就皺皺眉頭,然後抬起頭來問我”律師,你意識到申請者有一年期問題需要去解釋嗎?“(Counsel, are you aware that the respondent has one-year-issue problem?) 由此可見,是否在一年期內提出申請,對案子的成敗、法官的判決都極為重要,所以敬勸一句——對大多數人而言,一年期就一次,一定要把握好。

轉到外州上庭的請注意

紐約的法官應該是全美最好的,但萬一不幸遇上五大殺手,很多人選擇轉庭。前幾年轉庭還挺容易的,提供個外州地址銀行賬單就行了,但這兩年轉庭似乎不太容易了,除了外州地址銀行賬單,法官有時候還要看你的租約、外州駕照、電費賬單甚至你家的照片。

前段時間我去維吉尼亞州的Arlington上庭,聽另外一個律師說,法官在上完大庭後(贏了)把他叫到辦公室說:“我派人去查過你客戶的地址了,他根本不住在那裏。我希望你注意一下這個問題,不要鑽法律的空子。”聽得那律師一身冷汗。

所以即使你成功轉到外州了,也不要掉以輕心,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確保移民、移民法院給你的信不會被退回去,哪怕是群租房,也要在信箱上寫著你的姓。

第二,對你的地址周圍環境熟悉一下,有時上庭法官會先問你的地址,然後問你住的地方附近有什麽街道、餐館,甚至問你在哪裏上班,每天怎麽通勤的。

第三,在當地辦一個駕照或者ID,這能幫你省去很多問題。

此外,選外州地址的時候做點功課。有經驗的法官一眼就能看出你這個地址是老外區還是華人區,你想想,如果一個不懂英文的中國人說自己住在一個99%是猶太人的區,法官怎麽能相信?即使他不派人去調查你的地址,至少對你的誠信度(credibility)也會產生懷疑的。

聊聊怎樣找律師

英文裏有句俗語: A lawyer is a liar(律師=騙子)。我在bbs上看到一首損律師的打油詩,超有才,笑的同時,我也感到很難過。我理解來美國都不容易,辛辛苦苦賺錢還債請律師,結果錢花了一大筆,最後買回一張遞解令。找律師不像是買東西,買了不好,大不了白花錢——找錯律師,案子搞砸了,將來花再多錢都未必能洗幹淨。

作為一個“良心還沒被狗吃掉”的律師,我談談怎樣找律師。

區別律師和移民中介?

律師和中介,最本質的區別就是一張律師牌照。在美國,沒有律師牌照就不能說自己是律師,否則屬於違法。有牌照就是律師,能上庭;沒牌照就是中介,得要請律師上庭。每個州都有各自律師牌照,理論上紐約州的律師隻能在紐約上庭,但移民法庭很特殊,因為屬於聯邦的,所以律師可以跨州上庭。因此,隻要一個律師有任何一個州的牌照,就可以在任何地方打移民官司。

那怎樣查紐約州律師牌照呢?兩個辦法:
1. 知道律師的全名,然後到http://iapps.courts.state.ny.us/attorney/AttorneySearch查詢,如果係統裏有這個律師的名字,他就有牌照。
2. 直接到律師的辦公室看牌照。律師牌照是一張比較大的白底燙金的證書,左上角有兩個人的圖標,左下角有一個燙金的圓圈,中間靠上用拉丁字體寫著律師的名字。另外,每個律師進出法院都會有一張小小的律師通行證,上麵有律師的照片和名字。

以上兩個辦法隻適用於紐約州牌照的律師。

還有一個更直觀的方法區別律師和中介,就是看這個所的名字,如果是叫**律師樓或者**律師事務所(一般是用律師名字命名的)那應該是律師開的。如果 叫**谘詢中心**移民顧問**移民事務所,應該是中介。不過也不一定,現在很多中介都借了別的律師牌照掛名,最狠的辦法就是問問給你谘詢的人:“到時候 是您給我上庭嗎?如果不是,我能見見給我上庭的律師嗎?“

選律師還是選中介?

雖然我自己是律師,但我對中介沒有任何偏見。我認為選律師還是選中介,其實各有好處。中介的優點是價格低(在法拉盛,有些中介整套案子做贏才4000元) 而且有經驗的中介對整個程序也很熟悉。但中介的缺點是隻管到你移民局這一步(因為去移民局麵談不一定需要有律師)如果要上庭,中介沒執照,隻能外包給有牌 照的律師,每次按大庭小庭給錢,成了以後再給點提成。外包的律師,就像後娘一樣,你的案子不是親生的,贏了就是拿點提成,大頭還是中介的,輸了的話反正他 也不用負責任,所以總歸不如親生的這麽上心。

選擇律師可能價格高點(整套在6000-10000之間)但好處是律師從頭到尾會負責你的案子,不會是半路接手中介外包的案子,對你的事漠不關心或者一問 三不知。另外,律師給你做案子,移民局和移民法院都留著律師的名字,擔著法律責任,萬一沒搞好,可能會掉牌照,所以律師相對會謹慎點。

不過以上這些都不是絕對的,我遇到過很負責的中介,也見過很亂來的律師。麵對滿報紙的廣告,確實很犯難。

接下來談談如果你選擇了去律師樓,接下來要注意的問題:

1. 簽律師協議!

律師道德法規裏規定,隻要和客戶產生雇傭關係,律師有義務簽協議。如果不簽協議,將來有任何爭議,法律上對律師很不利。這個客戶-律師協議不應該是幾句話 比如開案多少錢麵談多少錢上庭多少錢贏了多少錢,而是一份規範的、雙方簽字、一式兩份、至少3-4頁、中英文對照的標準協議。這份協議簽完後,其實是保護 客戶利益的,萬一律師之後漫天要價,或者律師想甩掉你案子了,你可以憑這個協議保護自己的權利。

2. 沒交錢就不上庭???

經常聽人說”我那個律師黑啊,上庭前忽然問我再加錢,說不給錢明天就不給上庭了“。其實正規的律師是不敢這麽做的,法律規定,即使律師和客戶之間產生經濟 糾紛,客戶欠著律師費,律師也不能因此而不上庭。更何況如果你們之前有協議的話,拿出協議來看看,到底這錢是不是事先說好的。

正規的律師是應該這麽收費的:開案後,比如你付了1000元,是讓律師給你寫材料填I-589表格,律師不能把這1000元塞口袋裏,而是應該存到自己 的”律師專用賬戶“(IOLA賬戶),等他把材料寫完表格填完寄到移民局後,才能從這個賬戶裏把錢取出來放自己口袋裏。”律師專用賬戶“就好像是支付寶或 者Paypal一樣,交易沒完成之前,這筆錢誰都不能動,完成了,才能付給賣家。

3. 麵談、小庭、大庭的費用

如果你找的是中介,上大庭小庭基本上是非要付錢不可的,因為中介自己不能上庭,他得外包給別的律師,別的律師當然按次數收費,這錢中介不會給你掏(除非你前期已經交了很多錢),當然你得出這錢。而且你交的上庭費也許還沒有全部到律師口袋裏,中介克扣了一部分。

如果你找的是律師,有些是包庭費的(畢竟是自己的客戶,不就是多跑一次法院嘛)有些律師也是額外收庭費的,這也情有可原,畢竟律師要花時間的。

麵談的話,基本上不管律師樓還是中介都不安排律師陪同的,找個翻譯即可。翻譯費有時候要客戶出,有時候包在裏麵。

如果要額外收費,這些費用的市場價是:

麵談翻譯費:150-200元
移民局拿結果翻譯陪同:50元(其實根本不需要翻譯,直接去窗口拿就成了)
麵談律師陪同費:200元
小庭律師費:100-200元
大庭律師費:500-700元
申請C8卡:免費-100元(其實就是時鍾走到150天填張表格)
A5卡轉正式綠卡:200-400元(也是填張表格整理下材料,當然,如果你有犯罪記錄另當別論)
案子贏了以後730申請家屬: 200-400元(除非家屬有遞解令)

以上這些費用有些是全包在律師費中了,有些是要按次數額外收費的,所以談價格前一定要問清楚,寫進協議裏。否則萬一你被法官幾次延庭,一次次交錢的話,也是不小的花費。

4. 我總是和律師說不上話,都是助理小姐在跟我打交道怎麽辦?

在大律師樓裏,這種情況很常見。如果在小律師樓裏,律師可能會相對平易近人一些。不管怎麽說,選擇大律師樓還是小律師樓都各有好處,大律師樓經驗更豐富, 做過各種各樣的罕見案子,但有可能你的案子是流水線操作的,員工流動性又大,哪個助理小姐走了,你都不知道誰之後在負責你的案子。小律師樓,也許經驗不太 多,但律師是創口碑期間,會對你的案子更上心更仔細,遇上一個對你案子從一而終的律師,也讓你放心很多。
另外還想補充一點——忠言逆耳。

如果你背著遞解令,或者帶著十年前的案子去谘詢律師想翻案,律師仔細聽完你的情況後,告訴你:“我覺得你的案子沒希望了,我沒法接。”感覺很絕望對嗎?但也許你遇到了一個說實話的律師。

俗話說忠言逆耳,誰都不願意聽到律師說“你的案子沒希望了”,誰都希望能聽到律師說“你這個情況能翻案”。但你想想,你去谘詢律師,想好了要付錢讓那個律師做了,人家能忍住對到手的錢的誘惑,對你說你的案子沒法做,說明了什麽?

人都喜歡聽好話,你找了第一個律師,他說你的案子沒希望了,你離開。然後你找到第二個律師,那個律師說沒問題啦包贏啦,你問前麵一個律師說沒希望啦,第二 個律師說,那個律師不懂啊,你先交錢,我包你翻案。你可能會想:一定是第一個律師沒經驗。但你錢交出去後,也許,過了一年,你會發現第一個律師是對你說了 真話。

不過這個道理也不能一概而論,不排除有些律師真的不大懂怎麽做案子…

漫談美國律師樓收費......

美國可說是律師的 天下。從各州各市的法律到國會通過的聯邦法律,都出自律師之手,因此法律也多為律師說話,或對律師有利。美國許多總統起初也都是律師,比如林肯、尼克鬆、 克林頓、奧巴馬。在美國,律師收費是很高的,通常每小時200到300美金,有的更高得離譜。華人同胞在這方麵曾深受其苦,以前常被白人律師整得傾家蕩 產。隻是近些年來,華人培養出自己的律師後,這種任人宰割的局麵才稍有好轉。

近年來,隨著華人律師的增多,律師的收費也出現了五花八門的局麵,加上不法中介的混入,攪得顧客頭昏眼花,不知所措。比如一個庇護案子,認真專心地做起 來,從案情分析、證據收集、材料整理,到校對、審稿、翻譯、編輯、公證、打印、裝訂、郵寄,再到麵談培訓、小庭大庭,加上可能和法官或者移民官討論、協商,整個下來至少需要50小時。就算按每小時200美金收費,一個庇護案子做完也在9000到10000美金之間。

談到這裏,您可能會說:“這個價格是不是太高了啊?據我了解,紐約那邊的律師一般收費在7000左右,而加州更便宜,隻要4000左右啊!”

首先,中國人來美國,通常落地紐約或者加州。因此這兩個地方的中國人多,律師樓也多。為了競爭、拉攏客戶,常常不惜成本,降低價格。加上一些不法中介,沒 有律師執照,卻違法地從事法律谘詢和服務,極大地降低收費、靠數量取勝。這些中介沒有正規培訓,不懂得各種複雜的案子怎樣不同地辦理,而是千篇一律,將同 一個故事套在許多不同客戶身上。因此他們成本極低。而許多客戶剛來美國,囊中羞澀、起步艱難,又不了解美國律師市場,往往選擇律師的第一標準是看誰收費最 低,而不是看誰懂的法律最多、經驗最足、辦案能力最強、態度最好。有的甚至都沒弄明白對方是不是律師,就稀裏糊塗交了定金,把自己的命運交給了收費最低卻 有可能對自己最不負責任的中介。這就導致許多不是律師的中介事務所反而客戶最多,因此他們坑害的受害者也越來越多。這恐怕也是為什麽這些年來庇護案子的成 功率越來越低的原因之一。

正規的律師樓為了生存,也變得根據您付費的多少,而付出多少心血來辦您的案子。如果您隻付3到4千美金,律師就沒心思百分之百地為您拚命辦案,也就不關心 案子的成敗。庇護案子麵談就過的恐怕不到百分之十。大多數案子都要上庭。這時,那些收費極低的移民中介由於自己不是律師,也就沒有資格上庭,必須把您的案 子轉賣給一些剛出道的、沒經驗的、或者找不到客戶的律師。從此,您就掉進了萬丈深淵。

另外,許多律師樓在廣告上將價格定得十分低廉,但這隻是為了吸引客戶。一旦等您上鉤,他們就用種種理由,將價格暗暗抬起。表麵號稱收費4000美金,隻要 您麵談不過,到頭來,律師的轉賣費、無休止的上庭費、您本人和律師的車馬費、夥食費、住宿費、您的誤工費等等,最後加起來遠遠超過10000美金。最讓您 痛苦的是,這樣折騰下來,案子還常常失敗,必須花血本另請高手幫您上訴。我就認識這樣一位客戶。他從達拉斯跑到加州,將案子交給一個中介,從2007年開 始,上了一次又一次小庭,費用超過兩萬,結果大庭失敗,最終換一家白人律師上訴,定金就交了5000美金,因為語言不通,最後看了我發表的文章,還是決定 由我幫他上訴。

還有那些不成功不收費的廣告,看似十分誘人,其實不然。前麵分析過,一個庇護案子要認真做下來有那麽多的工序,前期有那麽大的投入,還不能確保成功。他又 不是法官、移民官,怎麽可能保證絕對成功?真要做起來,中途還是會巧立名目收取費用,讓您上了賊船,上下兩難。這種宣傳,多是騙子所謂,萬不可輕易上當。 否則,您將悔恨不已。

總之,在選擇律師的時候,一定首先考慮律師的知識、能力、態度、和經驗。若是庇護案件,最好找來自中國大陸的律師,因為他們最熟悉國情、最能理解和同情您 的遭遇。隻要他的價格在上麵分析的範圍之內,就放心大膽的委托他辦。畢竟,一份錢、一份貨。要想貨真價實,必要的付出還是需要的。 --- 全文完
http://88chinatown.com/viewthread.php?tid=21536
權立宏律師樓建議收費

意外(成功收費):車禍 滑倒 誤診誤醫

移民:緊急保釋($1,500) 政治庇護($2,000起) 聯邦上訴($3,000, 可分兩次交) 親屬移民 綠卡入籍

刑事($200/小時):緊急保釋 刑事辯護 警察誤抓

離婚($300起):無爭議 爭議 撫養權 財產爭議

民事:房東房客 合同 生意糾紛

違反美國勞工法的案件
政治庇護 獲得身分的另類途徑

申請政治庇護,讓許多中國大陸華人取得美加居留權。提出政治庇護的理由,也隨著中國大陸的政策改變而改變,從參加學運、沒有遵行計畫生育,到練法輪功、反腐敗、參加地下教會,都可能是獲得庇護的正當理由。
目前,在來自中國大陸的政治庇護申請者中,多數是以計畫生育為理由。盡管 1996 年美國國會通過的法案對計畫生育者給予庇護,但對人數加以限製,即每年僅有一千個被庇護者可以申請綠卡。但2005年 5 月11 日,美國國會又通過法案,取消名額限製,這又讓許多有意申請政治庇護者燃起了希望。

●2002 年10月,陳娟從福建省連江縣來到美國,申請政治庇護。她申請庇護的理由是:她生過一個女兒後,沒有間隔四年再次懷孕。她被迫做了人流,還被罰款 1 萬 5000 元人民幣。

陳娟說,按照當地政策規定,如果第一胎生下女孩,四年後可以再生一胎。上了避孕環 (IUD) 的陳娟還想再生一個孩子,就偷偷取環再次懷孕,後被迫墮胎。她說,因為政府不允許生孩子,她就離開中國。蛇頭把她帶到美國,為此她共花費七萬美元。去年3月25日,陳娟的庇護申請獲得批準。

陳娟是目前數萬個獲得政治庇護 (asylum) 的中國大陸居民之一。1980 年代初中國對外開放以來,許多中國居民來到美國。因為不能透過工作和婚姻獲得合法居留身分,一些人就設法通過政治庇護成為難民(a-sylee),申請政治庇護的理由也隨著中國大陸的政策改變而改變。

天安門事件發生後,許多人作為學運參加者申請庇護。1996 年,美國國會修改法案,允許對中國大陸被強迫流產或結紮的申請者提供庇護後,申請一胎化庇護的大陸人激增,其中絕大多數人來自福州郊區。自從大陸政府1999年禁止法輪功後,以法輪功理由申請庇護的人數也飛速上升。隨著中國大陸政府反腐敗力度的加大,聲稱因反腐敗而被迫害的申請者也在增加中。

在法拉盛開業的律師馬蘭,親眼目睹移民人數的變化。1994 年,她在唐人街一間律師事務所做助理。「那時候,法庭上政治庇護申請者人山人海,現在冷清多了。」同時,為移民服務的華人律師事務所和移民公司也日益增多,華人移民律師人數不斷增加。許多美國人律師也來分食這塊大餅。陳娟的律師張亨利說,他沒有感覺到任何的競爭壓力,他的事務所因為成功率高,每日客人盈門,其中兩百多客人來自連江縣同一個村子。一位客戶說,因幫助許多連江人庇護成功,張亨利已被當地人視為英雄。

難民保護 由來已久

美國的難民保護體係源於 1951 年誕生的聯合國難民公約 (Refugee Convention)。難民公約的第 33 條規定,締約國不應將難民以任何方式送往一個國家或領地的邊界。在這些國家或領地裏,他們的生命和自由將因以下因素受到威脅,這些因素包括種族 (race)、宗教 (religion)、國籍 (nationality)、社會組織成員 (membership in a particular social group) 或政治觀點 (political opinion)。
1968 年,美國國會成為聯合國難民狀況草案 (United Nations 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的成員。1980 年,美國國會製定補充法律,讓美國移民局的難民處理係統與國際標準保持一致。1980 年的難民法 (Refugee Act) 引用 1967 年聯合國難民狀況草案中的條款,采納難民公約中的難民定義,並建立起基本的難民處理流程。

最重要的是,美國移民歸化法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做出以下補充:如果司法部長認為該外國人的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脅,司法部長不應遞解或遣返任何一個外國人到那個國家。它同時授權司法部長,給予任何符合難民定義的人以庇護,當此人已經在美國或抵達它的邊界時。

1980 年代,當移民迅速增加時,國會於 1986 年又通過移民改革和控製法 (Immigration Reform and Control Act of 1986),對雇用非法移民的雇主征收罰款。該法律導致庇護申請浪潮,並威脅到該係統。後來,1990 移民法 (The 1990 Immi-gration Act) 補充一個條款。按照這個條款,庇護申請人先通過庇護官員的問話尋求庇護,如果申請被拒絕,申請人可以在 60 天之內提供補充證據。

如果庇護申請再被拒絕,申請人將進入遣返程序。在遣返中,申請人還可以尋求保護性的庇護。1994 年,這個程序又作出修改。庇護官員的拒絕不再是最終決定,申請人將被轉到移民法庭,讓移民法官做進一步的聽證。目前,政治庇護已經成為美國法律體係中的一個部分。

目前,來自中國大陸政治庇護申請者中,多數是以計畫生育為理由。盡管 1996 年美國國會通過的法案對計畫生育者給予庇護,但對人數加以限製,即每年僅有一千個被庇護者可以申請綠卡。但今年 5 月11 日,美國國會又通過法案,取消了名額限製。

計畫生育 中國特色

自 1950 年代初開始,中國大陸鼓勵生育,因為領導人認為「人口多,熱氣高,幹勁大」。後來,由於中國大陸人口急劇增加,政府開始號召「一個家庭,隻生一個孩子」。自 1980 年代初,中國大陸開始實行嚴格的計畫生育政策。

大陸的計畫生育政策成為美國政治庇護條件,與老布希總統有關。19 8x 年,國會通過法案指示移民局 (INS),認真考慮那些懼怕中國大陸一胎化相關政策迫害的政治庇護申請者。盡管老布希否決這項法案,但是他通過行政命令,執行該法案的主要條款。他指示,這些迫害與他們國家強迫墮胎或強製絕育政策有關,而反對計畫生育成為政治庇護中的政治觀點一類。
福建連江居民陳娟就是其中之一。從當地的一所中專學校畢業後,她在一家電腦公司工作。她的先生從事裝修。生下女兒後,她按照要求上環。為了防止自行取環,當地計畫生育部門還對她每三個月檢查一次。陳娟再一次懷孕後被發現,做了人流。

她通過蛇頭的安排來到美國。因為沒有合法旅行證件,在亞特蘭大國際機場被移民局抓獲,關進監獄十幾天。她在獄中申請政治庇護,但是沒有獲得批準。被保釋出獄後,她在移民法庭繼續申請,同時在一家福州人開的餐館做服務生以維持生計。

她說,原來律師不是張亨利。但那個律師不親自見她,材料做的也不詳細,讓她沒有安全感。上了一次法庭後,她決定換律師。通過鄉親介紹,她找到張亨利。她說,張律師很好,辦事有程序。「在這裏我不要擔心,材料做得清楚。」她上了一次小庭和一次大庭。在大庭上,法官批準她的申請。她說:「在法庭上,我一點不緊張,準備得很好。」

張亨利說,他親自接待每個申辦政治庇護的客戶,親自把關每個文件,與客人討論每個細節。每個案子做完後,在送走以前,都要重新審核一遍。客人自述寫成後,他們還要認真閱讀,與客人討論修改寫錯的地方。他認為,申請失敗並不等於故事是編造的,很可能是準備不足。

創業精英 也獲庇護

在紐約華人社區,李亞倫的名字眾人皆知。他是最早執業的少數華人移民律師之一。他本人在美國出生,父親來自廣東台山,母親是香港移民。1977 年法學院畢業後,他就從事移民事務,辦成許多華人庇護案。

廿多年來,他經辦的政治庇護案件包括學生運動、一胎化、法輪功和地下教會等。同時,他也辦成一些其他類型的庇護案件。去年,他曾經幫助一名來自中國大陸的網路電話工程師申請到難民身分,是政治庇護案例的極少數。

李亞倫說,這名工程師在中國大陸設計出網路電話 (Internet phone)。因為屬於首創,受到媒體的廣泛報導,還上過商業雜誌。他成立自己的公司,發了一筆財。後來,當地政府眼紅,設法從他的企業裏榨錢。他氣憤不過,告上法院。但是,最後法院判定他敗訴。

他當然不服氣,又提出上訴,但最後又輸掉官司,並遭有關當局的報複。他失去工作,並受到公安人員毒打。他後來來到美國,申請政治庇護。李亞倫幫助他整理資料,把他過去的照片和報導都放了進去。在法庭上,他講述所有的細節。「法官相信他,很快批準了他的申請。」
李亞倫說,華人移民律師幾乎每天都在增加,律師競爭也非常激烈。他對案子有所選擇,有可能的案子才收下。他說,有的律師什麽樣的案子都接,包括空殼案子 (shell case)。這些案子徒有其名,沒有內容,根本沒有希望,但有些律師仍然說大話,講「沒有問題」,實際上傷害這些人。中文媒體上也有許多假廣告,欺騙客戶。

批準條件 日趨嚴格

在紐約唐人街開業的劉楓淩律師認為,從律師做案子的角度說,申請人的真實材料當中,常常存在互相矛盾的地方。遇到這樣的情況,律師就要花費許多精力去解釋,才能讓法官信服。

她曾經做過這樣一個案件。一對福州夫妻結婚後生下四個孩子,因為還想再生,他們就不想做結紮。但是,當地計畫生育辦公室根據政策,迫使女方做了結紮。夫妻倆後來來到美國,申請政治庇護,其理由是該結紮並非個人意願,屬於政治迫害。

一般來說,被迫結紮需要證據,而且證人比書麵證言要好,目擊者最好。先生的哥哥剛好也在美國,親自目擊事情的發生,就出庭作證。他把自己當時見到的情況講述一遍。按理說,這個案子應該是板上釘釘沒得跑了。但是,後來還是出現差錯。

法官不相信這個結紮是被迫的,認為很可能是自願的,因為他們已經有了四個孩子。而且,法官還發現作證的哥哥的出生年月和弟弟的一樣,因此懷疑證人有假。最後,法官拒絕這對夫妻的庇護申請。

劉楓淩說,實際情況是,當地公安局把哥哥的生日搞錯了,結果出現這個意外。一般來說,如果證人有問題,並不影響申請人本身的可信度。她說,這是一個很好的案子。後來,他們又提出上訴,做了合理的解釋,上訴法官批準了這個申請。

她說,現在,政治庇護的標準明顯提高。盡管全國九個巡回法庭判了不少對政治庇護申請有利的案例,但是整個批準條件趨嚴。例如,過去,申請人材料中一點小出入不會影響總體的可信度,但現在不行了。機場問話、移民局問話和法庭問話一定要一致,不能有前後矛盾。而且,移民局建立許多實驗室,能夠鑒定文件的真偽,一些在唐人街做的假文件很容易分辨出來。

她說,許多移民公司欺騙華人。「客人隻要進去,就不會讓出來了。」例如,有的人多年前被驅逐出境,根本不能再做了。但有的公司仍然對客人講可以重新再做,實際是騙錢。律師們不同。如果律師提交這樣毫無希望的案子,會給法官不好的印象,以後就很難贏了。
本族律師 具有優勢

一些華人來美國尋求政治庇護,總想找個美國白人律師,認為美國白人律師贏的可能性較大。紐約唐人街的華人律師韓傑認為,這些認識實際上並不正確。恰恰相反,法官可能更尊重少數族裔的律師,因為他們更瞭解申請人的情況。

韓傑律師來自中國天津市。從天津大學化工專業畢業後,在北京石油部研究院工作幾年。因為喜歡法律,1996 年他獲得長島的杜魯法學院 (Touro Law School) 全額獎學金,三年後畢業獲得法學博士學位 (J. D.)。他先在一家公司做律師。2000 年因看到中國人需要幫助,他就自己開業,主要做政治庇護案件。

他說,華人客戶最好找華人律師。首先,語言溝通很方便。客戶可以用自己母語和律師交流。這是其他族裔律師無法比擬的。第二,中國大陸的方言眾多,口音差異很大。移民法庭雇用的翻譯主要是中國南方來的移民。例如,福建的翻譯可能聽不懂東北話。北方人講的話常被翻譯錯誤。美國律師聽不出來,而華人律師一聽就知道翻譯錯了。如果不當庭糾正,就可能用英文記錄在案,以後上訴就不容易了。

韓傑說,當年他在北京工作時,走過許多地方,比較瞭解各地的風土民情,也瞭解各地政策的差異。如果客戶需要一些證據,他也知道到什麽地方去找。而美國律師就不行了。

他說,紐約是一個移民城市。前市長就說過,紐約客講一百多種語言。各個族裔都有自己的移民律師。目前,紐約華人律師也有一二十人。他們做得一點不比美國律師差。因此,華人不要迷信美國律師。「不管是什麽種族的律師,在法庭上都是一樣的。」能不能獲得批準,主要靠申請人自己在法庭上表現如何,法官是否相信申請人講的是真話。

先關後放 意外驚喜

韓傑說,現在有一個誤傳,說上訴法庭並不認真看上訴材料。其實不然。他認為上訴材料一定要認真準備,這樣的上訴才有希望。有的律師事務所收幾百美元,就填一個上訴表。他則不同,認真準備,做最大努力。

他曾打贏過許多政治庇護案子,其中有一個案子給他深刻印象。客戶是一對來自中國東北地區的夫婦,因計畫生育政策申請政治庇護。同時,夫婦倆在康州開了一家壽司店,生意很好。他們是在當地城市哈特福(Hardford) 上庭,韓傑也驅車趕到當地。

但是,官司打得很不順利。當地法官不瞭解中國大陸的計畫生育政策,不知道大陸城市居民不準生第二胎。法官認為,如果申請人交點錢,賄賂一下官員,就可以生了。這根本不是政治迫害。因此,夫妻倆的申請遭到拒絕。拒絕。
上完庭,韓傑準備提出上訴。就在這時,移民局來了幾個人,把夫妻倆帶走,關進當地的監獄。後來一問才知道,九一一後,美國國會通過一個愛國法 (Patriot Act)。移民局製定一個政治庇護新程序。因為當地是個小法庭,僅有兩個法官,故移民局在該地做試點。新程序的內容是,如果法官批準,申請人沒事。如果法官拒絕,申請人就要被抓進監獄,等待上訴。如果上訴再被駁回,申請人就被遣返回國。但是,這個消息並沒有對外公布。

申請人夫婦沒有想到會有這個結果。太太泣不成聲地說,在中國也沒有進過公安局的門,在美國卻被關進監獄。因為事先沒有一點準備,他們的壽司店也沒有安排。結果,韓傑又要去幫助他們處理壽司店的生意,又要到銀行取錢幫忙保釋,忙到晚上才回家。

好事多磨。十多天後,兩人被保釋出獄,每人的保釋金為兩萬美元。韓傑將上訴遞上,三個月後上訴就被批準。他們的保釋金也取回。目前,兩人在當地安居樂業,過著幸福的生活。

韓傑說,美國的司法製度的特點是平衡。私人律師代表客戶,政府律師代表政府,各司其職。私人律師的職責是假定客戶講的都是真的,向法官要求批準。政府律師的任務是找出申請人的漏洞,阻止法官批準。私人律師的責任不是調查客戶所說是否屬實,而是盡力為客戶爭取利益。政府律師責任是用自己的調查方法找出謊言和偽證。他們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他說,如果他做政府律師,他會駁回許多案子。

庇護理由 與時俱進

在紐約法拉盛執業的律師劉蔚然,經曆 1990 年代華人政治庇護的曆史變遷。1993 年,她在讀大學一年級時從北京來到紐約皇後學院讀生物係,業餘時間去唐人街律師事務所打工。1997 年,她去紐約上州一所法學院讀法學,2000 年畢業後加入一家律師事務所,現在成為合夥人。

她說,政治庇護就是拿綠卡的手段。1993 年的時候,人們申請的都是民運,後來六IIII理由就不好使了。1996 年批了一個一胎化的著名案子,人們又申請一胎化。1999 年,因為中國大陸開始打擊法輪功,人們開始申請法輪功。現在中國大陸正在反腐敗,一些人又以反腐敗受到迫害而尋求政治庇護。總之,中國大陸那邊有什麽動靜,這邊就有什麽動作。

她說,美國偵探手段越來越高。過去申請人說什麽,一般不調查,現在都要核實。一次,她曾陪申請人去政治庇護中心聽取問話。申請人提供中國大陸的逮捕令,作為證據。移民官拿出一本書,看看有無那個監獄,結果書上沒有。移民官又上電腦中查詢,發現是一個拘留所。

一般地說,申請人問話兩周後能夠知道結果。如果批準,就獲得難民身分。如果遭拒絕,還可以上訴移民法庭。那個申請人半年後才得到結果,被發現逮捕令是偽造的。原來,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被送到美國駐廣州領事館,由領事館進行核實。後來,申請被拒絕。
她說,目前,唐人街的政治庇護官司的競爭相當大,有些律師胡亂殺價。客戶打電話來也是先問價錢,用價錢來比較,誰的便宜就去誰那做。結果,有的客戶被騙了。她的客戶多是客戶介紹去的。

文革迫害 也獲批準

1966 年到 1976 年間,中國大陸開展全國範圍內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在這個運動中,一些人因家庭出身不好而受到迫害。盡管該運動已經過去廿多年了,但是,有人因為地主家庭出身、在文革中受到迫害而獲得政治庇護。

劉蔚然就打贏過這類的案子。去年,一名來自中國大陸的 75 歲的婦女來美國探親,以文革中受到迫害為由申請政治庇護。申請人原來住在中國大陸的一個中小城市。文革中,她因為地主家庭出身被批鬥毆打,丈夫也因病去世。

但是,她在移民局問話時沒有被批準。移民官認為,申請人在文革中受到過政治迫害,不過這發生在卅多年以前。現在,迫害的條件不複存在,申請人回國後不會再受到迫害。後來案子轉到移民法庭。

為了讓移民法官相信,劉蔚然讓其家人尋找當年的證據。結果,其家人居然找到 1966 年的勞改宣判書。當年批鬥的目擊者也提供了證詞。在上庭時,申請人心髒病突然發作,法官立刻給急救中心打電話。結果,醫師和消防隊員都趕到法庭,將病人送到醫院。法官稱這樣的事情過去從來沒有發生過,對此表示歉意。法官讓律師尋找此案與1985 年陳氏案件 (Chen's case) 的相似性。當年,一位陳姓青年提出政治庇護申請,理由是其父母在文革中受到迫害。該案獲得批準,成為一個經典案件。

劉蔚然一聽這話,認為這個案件一定會獲得批準。果然不出所料,再一次上庭時,法官聽到申請人講述的經曆後認為,盡管這是 30 年以前的案例,但是申請人的身體受到傷害,精神受到摧殘。而且,中國大陸仍然是一黨專政的國家,中國大陸的人權仍然未有得到根本改善。因此,法官批準她的庇護申請。

劉蔚然總結說,政治庇護的成功條件有三點:天時、地利和人和,缺一不可。庇護的理由要和時代吻合,申請的地點也很重要,遇到的法官要好。「申請人的庭上講話聽起來要像真話,如果被問出一個不對就不行了。」

假的輸了

真的贏了

在紐約唐人街執業的福州籍律師鄭明佑說:「如果案子不能讓我相信也不會讓法官相信。」他對以計畫生育提出政治庇護申請人的條件要求很嚴,估計成功率高的才收。這些條件是:已婚、兩個小孩和做過結紮。他的事務所三分之一的業務是政治庇護,很多是以計畫生育為理由。他說,律師的名譽很重要。
鄭明佑 1980 年 10 歲時隨父母移民美國。大學的專業是金融,1993年去長島的一個法學院讀法學博士,1996 年畢業。1998 年他在唐人街設立自己的律師事務所。他說,自己有中美文化的優勢,又會講福州話,能為福州同鄉提供母語服務。目前,他的客戶 90% 是福州人。

除了政治庇護外,他的律師事務所還提供其他法律服務。他說,他的事務所與客戶一起發展。一個客戶能帶來一連串的生意。他舉例說,一個客戶獲得身分後,就要申請他的家人。家人來到後,就開始做生意、買房子。等到成為公民後,他們又開始幫助他們的父母、兄弟和姐妹移民美國。他的事務所提供所有的法律服務。

他說,首先他要相信客戶,故事要可信,編造故事的不接。他曾經辦過一個案子。先生申請政治庇護,理由是太太被結紮了,但是申請失敗。後來,他的太太來到美國後,太太懷孕了。先生的說法與太太的說法有矛盾。先生的故事一看就知道是假的。「太太結紮了為什麽還能懷孕?」

太太找到他,想做計畫生育庇護。他覺得這個案子很難辦,考慮很久,最後決定接下這個案子。他就讓先生將來龍去脈說清楚,講明過去的材料是假的。上庭的時候,先生和太太一起去,讓法官公平判決。法官聽過解釋後,認為先生的假話不影響太太的可信度,最後批準他們的庇護申請。

法官判決 差異很大

律師們認為,法官很重要。遇到一個好的法官,就等於申請成了一半。法官批準率差別很大,最高的批準率和最低的批準率之間相差懸殊。同時,法官的個人愛好、習慣都不同。因此,作為一個律師,要瞭解這些特點,才能在紐約移民律師界生存。

在曼哈坦下城移民局大樓對麵開業的律師謝炯說,自己沒有想到會做移民律師。過去,因為自己的綠卡被移民局耽誤太久,曾發誓不做移民律師。但是,她後來還是食言了。她說,律師事務所開業後,「10 個人打電話,九個人是問移民事務。」她認為,美國是個移民國家,許多工作都離不開移民。

她第一次進法庭時,根本不知道法官還有自己的規定。例如,有的法官要求律師一定要穿西裝,著襯衣,打領帶,上衣放在褲子裏。她曾見到一個律師因為上衣在褲子外麵,被法官要求走出法庭,穿好衣服再回來。法官處理的速度也不一樣。有的很快,有的非常慢。

她說,法庭就那麽大,像個小社區,走來走去的總是那幾個人。律師也要和人打交道,和法官的秘書搞好關係。法官一天要見十來個申請人。哪個先上庭,哪個後見法官,都有名堂。所以,律師在法庭要有人緣。她曾親眼見過一個華人男律師被法官當庭訓斥,以後再也沒見過那位律師出庭。

劉楓淩認為,現在法律賦予法官更大的權力。法官在法庭觀察申請人的表現,如果認為不講真話,就會拒絕申請。上訴法庭不能推翻。因此,法官有決定權。目前,全美國有兩百多位移民法官,差別很大。有的批準率達到一半,有的批準率僅有 1%。

律師作用 舉足輕重

陳娟的律師張亨利 1980 年考上北京大學法律係,畢業後留校做講師。他很感謝中國的公平考試製度。他說,這讓他一個河南洛陽貧窮農民的兒子和幹部子女,一樣參加考試,現在憑自己的本事在紐約做律師。

1990 年,他去加拿大做訪問學者,然後轉到美國就讀加州太平洋大學 (University of Pacific) 法學碩士學位。畢業後,他考上律師牌照,進入明尼蘇達州一家美國人的律師事務所,最後成為其國際部主管。他說,該事務所的嚴格訓練對他現在的業務幫助很大。他後來發現紐約華人移民常遭到欺騙,遂決定為華人移民服務。

張亨利說,他一點也沒有感到競爭壓力。自 2000 年事務所在紐約創辦後,業務量迅速增長,每天客戶盈門。一個客戶贏了,一個村子的人都來了。他認為,計畫生育的案子真實的成分很多,當然不排除有不真實的案子。但人流和結紮的過程都是一樣的,不能因為內容相似就認為是假的。每個案子都要認真準備才是重要的。

他說:「幾年來,沒有一個案子失敗是因為我們的錯誤導致的。」客戶在法庭上的表現至關重要。為了讓客戶準備充分,他都要客戶提前兩三天到事務所來。他們對案子重新審查,確保勝算。如果有困難,他積極爭取。他說許多案子不到半個小時就得到批準。例如,陳娟在法庭上講得很好,很順利地贏了。

陳娟對申請過程記憶猶新。她提前幾天到律師事務所報到,接受培訓。她說:「我把自己的材料重新熟悉一下,知道怎樣應付。」她在法庭對法官講述自己的故事。不到一小時,她的申請得到批準。

陳娟說,她女兒2歲了。她媽媽現在住在她的家裏幫她帶孩子。先生仍然在做裝修。她打算把先生和女兒早點接到美國來。她說,張律師說了,時間需要一年到兩年。至於來了以後做什麽,她說,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請張律師吃大餐。


這個網站可以查到2000年1月至2004年8月全美各城市每個法官的政治庇護通過率,以及針對華人的政庇通過率的詳細數據。雖然資料比較老,也希望對在這條路上的朋友有用,大家心裏有個數就行。

http://www.asylumlaw.org/legal_tools/index.cfm?fuseaction=showJudges2004

這個網站可以查到政治庇護的全美各城市每個法官拒絕率 2008-2010

http://trac.syr.edu/immigration/reports/240/include/denialrates.html

2010年中國人通過庇護的比例,
移民調查是麵談10.4%,打庭21%

很多新人呀不知道怎麽分辨律師樓是不是正規的

下麵這個是加州律師協會的查詢網站:

http://members.calbar.ca.gov/fal/MemberSearch/QuickSearch

討論庇護的英文論壇

http://forums.immigration.com/forumdisplay.php?37-Political-Asylum-in-USA

Asylum Research

http://lib.law.washington.edu/ref/asylum.html 

Asylum in the United States

http://en.wikipedia.org/wiki/Asylum_in_the_United_States

中國2010 宗教自由報告

http://chinese.usembassy-china.org.cn/irf2010.html

中國2010人權報告

http://chinese.usembassy-china.org.cn/hrr2010.html

2010 Human Rights Report: China

http://www.state.gov/j/drl/rls/hrrpt/2010/eap/1543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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