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為在美國的H1B,由於種種原因無法通過公司提出EB綠卡申請,一年半以前父母通過其他子女取得綠卡後為我遞交了I-130親屬移民申請,主申請人是父親,現在還沒有批準。現在他們都已經入籍,如果考慮將案件從FB-2B轉為FB-1並Carry Over之前的優先日期,需要如何操作?是等之前的I-130批準以後,以現在公民的身份再提交一份I-130,在I-130首頁上注明"Case for Priority Date Carry Over"並附上已批準的I-130嗎?看到很多案例因標注不清申請被退回,具體該如何標注呢?另外,這第二份申請還是要再交一遍申請費的吧。還有就是如果Carry Over成功的話那麽收到的Receipt上標的就是上一份I-130的優先日期了吧?
另外還有一個棘手的問題,我的父親目前查出患有癌症,為避免申請過程中出現意外,第二次可以由我的母親為我提出申請並Carry Over以前已批準的由父親為我提出的I-130的優先日期嗎?
情況有些複雜,謝謝您的回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