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朋友的問題,請大家幫幫忙
“長話短說,我是3月15號辭職的,由於HR的拖拉,新公司律師4月12號才file我的 H1B transfer case. 後來對方律師從新公司HR那裏得知我已經辭職了, 便要求讓我去辦加急.因為律師覺得這一個月的Gap會導致我可能拿不到I-94,而且要回國去激活簽證.事已至此,我隻好默默祈禱了. 但是對方的律師說,即使有了Receipt No. 也要讓我等到final approval了再去上班.
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我的start date是5月的某一天( 大概是final approval的時間),這跟我辭職的日子(3/15)有2個月的間隔. 這會影響我回國簽證麽? 我是不是應該越早開始上班越有利?還是沒有太大的區別?請問老師, 有什麽有力的條例/理由可以幫助我說服律師跟公司,讓我盡早開始上班呢?
謝謝您百忙之中解答我的問題,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