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 (持B2)曾在 I-94 卡過期之後滯留美國超過一年,然後於5年前回了中國。根據規定,自離境日起,十年不得入美。
現在我綠卡持有近5年,可以申請美國公民。父母也想回美國探望。如果我以美國公民身分為他們申請綠卡,是否會受製於十年不得入境之法,而導致他們的綠卡申請被據。如果是這樣,我莫不如再等5年再為他們申請綠卡。
懇請各位牛人指教。拜謝先!
——是這樣的。要不然的話,人人都可以如你設想的這般操作從而達到“繞過”該法的目的,此法豈不是形同虛設?
對不起,我的話肯定不是你想聽到的,但不幸它是實話,你隻能再等五年再為你父母申請綠卡了。
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