慚愧呀,我們成了現上轎現紮耳朵眼的。零八年的時候曾電話谘詢過皮匠老師,了解到需要和孩子共同生活兩年,才能帶孩子到美國。由於那時情況不允許,這個念頭就放下了。最近看到有些老師對於“兩年共同生活”有了新的解讀,還有一些成功的例子,加上我們處於快綠了之前的關鍵時刻,從了解的信息看,錯過了這個時機再收養會更加麻煩。這才開始暈頭脹腦、慌手忙腳地收集資料。還要請辦理過這類證明材料的各位指點一下,多謝了!我們的疑問是:
無犯罪記錄要多少年的,如果五年內在兩個州居住過,是否要開兩個州的?不會嚴格到在美整個居住期間,每段時間都要自證清白吧?另外,這個思路對嗎?是要到曾經居住過的各州分別去辦,沒有什麽federal的係統,能一勞永逸給證明的吧?
收養父母健康上無重大疾病,是請家庭醫生就這麽一寫,還是有什麽表格需要填寫?我們的家庭醫生說,一般通過收養機構收養的都自帶表格,中國華僑回國收養都是自己在操辦這些事,要到哪裏找表格呢?
無子女的證明誰給開呢?中國駐美領館/使館嗎?
財力證明,除了單位出具的聘用證明和工資信息,想請教一下,銀行存款等其他信息,要準備到多詳盡的程度呢?
先謝各位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