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師,我有一個問題急於求教
最近,我的律師從DOL收到了Prevailing Wage Determination的批準表,他準備開始起草廣告了。說實話,我覺得他有時候的思路和說法有些另人糊塗,所以想來這裏找內行的請教,別給害了。
在request Prevaling Wage Determination的申請表裏,我們按要求填寫了對現在辦綠卡的這個職位的一些requirement了。那現在在起草的job order,還有將來打的廣告裏,還能不能再額外多添叫一條requirement來限製別人的申請,以此增強PERM的勝算呢?
我很困惑,如果Prevaling Wage Determination form裏我們填寫的job requirement和我們後來的job order & advertisement上的requirement有一點出入(少了一條),將來勞工部會不會因此否掉我們的PERM申請啊?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