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是綠卡身份, 去年回國, 本來計劃在國內待幾個月就回來. 可現在老婆懷孕了, 而且醫生不讓坐飛機(盡可能隻是休息). 這樣的話, 等我老婆生了孩子再回來到美國, 就肯定超過一年了.
關於老婆和小孩的身份, 在版上考證了一下:
1. 有文章係統地談及綠卡居民在海外所生子女, 兩年內頭次回到美國, 可申請TRANSPORTATION LETTER入境, 回來後即可辦理孩子的綠卡.
2. 但是, 綠卡身份持有者在海外一年以上, 無RE-ENTRY PERMIT的話, 即綠卡失效, 無法回到美國.
請教一下:
- 我老婆的情況, 由於身體原因, 一年內無法回來(我還在美國). 這種情況是否可以向美國使館說明情況, 申請延長有效期呢?
- 如果A的答案是NO, 她申請什麽類型的簽證才可能回來呢?
- 如果A的答案是YES, 小孩的TRANSPORATION LETTER是不是按原定程序申請? 有額外要求嗎?
- 如果A的答案是NO, 那小孩需要和媽媽一起申請什麽簽證才能回到美國這邊?
- 在一年的期限到期之前給使館寫信, 說明情況和繼續PERMANENT RESIDENT的INTENTION, 會有幫助嗎?
- 假設實在是需要從頭給老婆小孩辦綠卡(估計申請非移民簽證不會批的), 需要等多長時間? 我在這邊入籍會有幫助嗎?
由於情況複雜, 互相關聯, 問了很多問題. 謝謝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