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老師在文章中說的以下情況是485pending過了180天未決,對麽?
另外,Title 從Director降到了Manager,工資也降了11%,這樣還能算Same或Similar麽?I485中要EVL的cases是不是不太多? 我隻好寄命運於天了。 偏偏老公的副申請又添錯了Application Type (他選了a, 而不是b).我聽了老師的話,決定不現在去改正。希望RFE ApplicationType 的時候,不會要EVL。
屋漏偏逢雨。
查了很多忍辱負重的故事鼓勵自己,不為綠卡,何苦受這樣的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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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在 I-485 pending 其間更換工作,首先要保證的是職位的相同/相似性,跟移民局也沒有什麽表格要填。既不需要原雇主的首允,也不需要新雇主的 sponsorship (neither PERM nor I-140)。當然常規的 H-1b Transfer 的 I-129 是需要的,如你保持 H-1b 身份的話。萬一你因為職位的改變而收到了 USCIS 的 RFE,新雇主的一封雇傭信是 all what you need.
如果你的 I-485 是原來公司的律師,你也許會想要停用其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