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回複:請教老師關於future employment的問題。

來源: dumbdumb 2012-01-05 19:56:51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658 bytes)

其實這個問題並不是我憑空臆想的, 而是有人提醒的。我記得移民法是有要求說 employer is genuinely offering the job and the beneficiary genuinely intends to work for the employer, 而綠卡隻應該是這份工作帶來的benefit, 不應該是目的。 通常來說,證明“genuine intent" 的最好證據就是現在已經在B公司工作。

舉個例子吧,如果移民官問“你為什麽現在不去B公司工作?" 如果回答“去B公司是因為它辦綠卡,所以綠卡下來之前不會去”就有悖於移民法的要求。 不知老師是否有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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