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我覺得這個說法可以商榷。
你母親賣掉房子,這個不是收入,而隻能算她以前的收入變現而已。即使她要交稅,理論上中國政府已經收過了,美國政府沒有理由再收一遍。
如果你母親用這筆房錢去投資,這個投資在哪裏掙錢,就在哪裏交稅。比如她的錢在中國買股票又賺了5萬,那麽這筆錢應該先交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比如說是1000元吧因為我也不知道中國的稅率)。然後她作為綠卡身份,雖然她是在中國掙了錢,也要報稅。注意這個報稅並不是說她就得在美國再交一筆錢。It depends。比如說這50000元按美國的稅率算下來她應該交1200元的稅,但是其中1000元已經在中國交過了,那麽中國交的這筆稅應該能抵扣一部分(具體操作你得仔細計算)。
如果這筆錢是在美國投資,甚至是放在銀行裏吃利息,她也得交稅。但是她又沒有其他收入,七扣八扣的(每個 人不是還有3700刀的standard deduction麽),估計這點利息的稅也用不著交了。
當然,如果她老人家仙逝,作為繼承人的你要交遺產稅,估計這就是你說的30%的由來吧?這個沒有辦法地,不是說了麽, 在美國隻有death 和 tax 逃不了,這個是death tax,更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