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個L1轉H4後領取原工作過的公司薪水問題

各位精通稅務和移民業務的老師:我此前是L1,現為H4。原L1工作期間,根據原公司政策,薪水部分的tax是公司負責交。今年離職後轉為H4,由於此前公司預交的tax偏低,2011年4月份申報2010年度公司tax的時候,個人先交了公司應該補交的4400左右美金的tax。按理,公司應該償還我相應金額。可是年底了,前公司告訴我,隻能通過payroll係統給我補發,與之對應的tax公司預估後由公司負責,我拿稅後4400美金。可是我現在是H4身份,沒有工作簽證,與原公司不存在雇傭關係,還可以合法通過payroll係統獲取薪水麽?以後是否會麵臨稅務審查的機會特別大?是否以後辦理移民等相關手續可能麵臨巨大的風險。公司有關的人說他谘詢過,不存在風險,說可解釋為2010年度薪水的補發。請各位老師幫我分析分析這裏麵的風險。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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