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先生EB1, 去年I-485 已經批準, 我以配偶身份在美國境內遞交I-485,但在移名局 Pending到目前。現在 終於收到麵視通知,但要求 提交 I-864。我的問題是:
1. 我的律師說那些要求都是預先打好的,我不用交I-864。這樣可以嗎?
2.因為我先生的I-485已經批準了, 我可以不交他的雇主證明嗎?
3.我可不可以用我自己的雇用信件,銀行賬戶等來證明我不會成為政府的負擔?
4. 我可不可以請其他美國公民(非親屬)來作經濟擔保?
5.有沒有其他方法來過次關?
謝謝各位。(誤嫁中山狼,十年如惡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