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皮老師博客裏《I-485 的處理、RFE 及排期進向》提到的

關於EVL的問題

不管你換工作用的是 EAD 卡,還是新雇主繼續 Sponsor 你的 H-1B,也不管你是否主動地向移民局報了 AC21,都無法杜絕這一 RFE.
還有的同學問,我的是 NIW, 怎麽也要雇傭證明?--答案在這裏
其實不隻是 NIW, 就是 EB1a 也有如此的要求 (CP, I-485).
回這樣的 RFE, 公司的 EVL(參見樣板信)是必需的(關鍵詞有 Permanent Position, I-140 Terms and Conditions)。你的最近的三張 Pay Stubs,去年的 W-2 表,提交 I-140 之後新發的文章,都能提供有力的證明。

由誰來出這封信,尤其是換工作之後,原來的 I-140 上的雇主,還是現在的?理論上講是 intended permanent employer,即你拿到綠卡之後將為之工作的公司。通常是由當前的雇主出這封信,除非 1) 你將回到原來的公司工作;2) 你將換到另一家公司工作。

 

————這個放在我的CASE裏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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