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老師關於convince IO of returning to I-140 sponsor,如果說原雇主開信說明會保留之前的職位等我拿到GC之後我再回來,這樣是否可以?
另外,我也就是想試一下,但聽皮老師的講法,是否這個try勝率不高?特別是我想到我的新H-1已經批準,移民局肯定會有記錄,所以這個RFE是否很難避免?這個真的要麻煩老師們根據你們的經驗來幫我判斷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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