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關係而默認名字是他自己簽的(雖然不是),從而,那個被擔保的人要是幹了什麽壞事或欠錢,在他成為公民前,我老公要幫他承擔。
如果那人用我和老公的聯合稅單擔保別人,移民局會不會要求他同時提供我老公的和我自己的工作收入證明W2和employment verification letter?還是隻需要我老公的W2和EV Letter?還是都不需要?如果有EV Letter要求,他的企圖就不會得逞。,如果隻要W2,印象中好像隻要有SSN就可向state要一份W2(他們知道我們的SSN,那我們還是會被卷進去。
還有個問題,如果用夫妻聯合稅單擔保,移民局會要求夫妻雙方都在I864上簽名嗎?還是隻要一個人簽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