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越亭訴美國

一、故事FONG YUE TING v. U S, 149 U.S. 698 (1893)1

 

此案有三個上訴人,FONG YUE TINGWONG QUAN,和LEE JOE

 

189255日美國通過吉爾裏法案(Geary Act),要求所有合法在美居留的華裔,無論是入籍的還是沒有入籍的,無論是勞工還是其它華人,都要注冊登記並隨身攜帶登記證,否則要苛以一年苦役或驅逐出境。這種登記注冊並隨身攜帶注冊證以便憲兵盤查的管製和希特勒統治下要求所有猶太人登記注冊隨身攜帶標記如出一轍。此案一出,立即受到華人社會的反對,中華會館(Six Companies)呼籲華人不要去注冊,認為此法案是違憲的法案,沒有法律效力,這個種族歧視的法案違反了美國憲法的權利宣言(Bill of Rights)。與其繳費注冊,不如把錢集資打官司。

 

馮越亭是1879年到美國的勞工,沒有入籍,是居住在紐約市的合法永久居民,沒有任何回國定居的計劃。馮越亭響應中華會館的號召,拒絕按照侮辱人身的種族歧視法律去注冊。由於沒有注冊證,美國憲兵在沒有逮捕令的情況下不經過正當程序就逮捕了馮越亭。Wong Quan和馮越亭是類似的案子,而Lee Joe則不同,Lee Joe去登記注冊,但是收稅官拒絕給他發注冊證,說華人沒有資格為他做證人,必需要白人證人為他做證才能注冊,Lee Joe 沒有白人熟人,因此沒有注冊證而被逮捕。

 

中華會館請律師為三人打官司,認為吉爾裏法案違憲,一直上訴到最高法院。

 

二、理由

法官Gray宣讀最高法院裁決吉爾裏法案有效。最高法院認為主權國家有權力禁止外國人入境,有權利管製外國人,無論是戰時還是和平時代。法官Field附議,認定所有華工是外國人,所有華工都不是美國公民。

 

法官Brewer保留異議。法官Brewer認為上訴人是美國的合法居民,他們是合法入境的外國人,而吉爾裏法案剝奪了他們的自由,使得他們的自由失去了法律正當程序的保護。

 

三、討論

法院裁決和少數意見有點各說各話,裁決說的是主權問題,而異議說的是人權問題。所以,我們這裏看到的明顯是主權高於人權的結果。此案中華會館敗訴,和中華會館立案有關。自吉爾裏法案一出籠,中華會館就訴諸法律程序吿此法案違憲。中華會館打官司的這三個人都是沒有入籍的勞工,而中華會館根據國際法和法律基本原則來打官司。美國法院的法官、律師、證人在開庭時都得宣誓:我說的都是真實、是全部的真實,除了真實沒有其它。但法院裁決從來沒有全部真實,而是究其一點,不及其餘。用主權至高無上就裁決了吉爾裏法案沒有違憲,這顯然不是全部真實。吉爾裏法案要求注冊的華裔包括入籍的華人,是以華人種族為規範標準,並沒有區別是否是外國人還是本國公民。

 

即便馮越亭沒有入籍,吉爾裏法案也不合法理。1868年中美簽訂了《蒲安臣條約》(Burlingame Treaty),條約規定“……(4) 兩國僑民在對方國度均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欺辱淩虐”、“屈抑苛待”。(5) 兩國均不得禁阻人民互相往來、貿易遊曆、久居入籍。(6) 中美相互給予在對方國度的人民以“相待最優之國”人民的待遇。(7) 兩國人民均可在對方進入大小官學, 並設立學堂”【3】。吉爾裏法案顯然違反了中美協議的國際法,此案的裁決認為主權高於國際法,美國主權可以淩駕於國際法之上。1880年中美簽訂修正條約,說美國可以限製中國人進入美國,使得《蒲安臣條約》變成不平等條約,使得美國可以限製中國人入境,而中國不得限製美國人入境。這是《排華法案》的國際條約根據,但是,無論是1880年的中美修正條約還是1882年的《排華法案》都沒有違反《蒲安臣條約》的{兩國僑民在對方國度均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欺辱淩虐”、“屈抑苛待”}條文。吉爾裏法案違反了中美簽訂的《蒲安臣條約》,而美國最高法院以主權為由不遵守中美《蒲安臣條約》。還有,就是吉爾裏法案的回溯性違反立法基本原則。還有,最違反法法製社會基本原則的就是種族歧視,違反了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如果外國人由於國家安全要受到管製,管製標準不能按照族裔來定。按照族裔立法的驅逐法案,就是今天說的種族清洗。

 

總之,馮越亭訴美國一案裁決吉爾裏法案不違憲,違反了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違反了法律沒有回溯力的原則,違反了國際法,違反了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基本人權。我們常聽說二戰期間日本僑民才美國遭受管製的問題,那是戰時,而該法案是在和平時期歧視華人。

 

美國憲法沒有規定對外國移民限製的權力,同時憲法說沒有規定的權力是屬於州政府的權力而不是國會的權力,此案裁決國會有權規範外國人也違反了美國憲法【4】。

 

如今某些人講到“排外情緒”之時,往往以義和團運動為例,如果你對基督教有一點看法,他們就會說你是“義和團在”。義和團發生在甲午戰爭之後,發生在1897年,發生在吉爾裏法案4年之後,排華法案15年之後,而且,就深度廣度和曆時長久都遠遠不及美國的排華。美國曆時上的排華才是“排外情緒”的典型。如果你看不慣有人非議基督教,你可以說“你怎麽和美國排華一樣?”,而不應該說“你怎麽和義和團一樣?”

 

馮越亭訴美國一案賦予了簽證官和邊境官員無限的權力,說你是假結婚,即便你是真結婚以不得入境,即便你有合法入境文件,邊境官決絕你入境無需正當程序,你也沒有任何法律途徑申訴你的文件的合法性。如果你認為你有合法文件而與邊境官爭吵,領事館外交官也沒法幫你,邊境官員就是可以隨意使用權力。你唯一的辦法就是期望下次遇到不同的邊境官員給出不同的處理結果。這是馮越亭訴美國一案確立的移民官慣例。

 

在吉爾裏法案出來之前,華裔就已經被剝奪了許多公民權力。據奧林匹亞晨報1891930日報道【5】,王清福申請護照遭遇拒絕,華盛頓官員說華裔不得享有完整的公民權力。即,如果中華會館不以外國人在美國的權利立案據理力爭而是以華裔美國公民的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力爭,估計也無法打贏這場官司、估計也無法將吉爾裏法案判為違憲。此案法官將非人道、反人權、並且違憲的行為合理化。

 

1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149&invol=698

2Beasts of the field: a narrative history of California farmworkers, 1769-1913

By Richard Steven Street

3ARTICLE V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Emperor of China cordially recognize the inherent and inalienable right of man to change his home and allegiance, and also the mutual advantage of the free migration and emigration of their citizens and subjects respectively from the one country to the other, for purposes of curiosity, of trade, or as permanent residents. The high contracting parties, therefore, join in reprobating any other than an entirely voluntary emigration for these purposes. They consequently agree to pass laws making it a penal offence for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Chinese subjects to take Chinese subjects either to the United States or to any other foreign country, or for a Chinese subject or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tak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China or to any other foreign country, without their free and voluntary consent respectively.

4http://www.apsanet.org/imgtest/SupremeCourtAlienRight.pdf

5http://www.historygrandrapids.org/items.php?itemId=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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