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再學習皮匠《再談AP和EAD對F/H身份之影響》中有一段:“如果你需要離境,若非事先申請 AP 並獲批,你將不能再返回美國。當你不在境內,你的 I-485 也就完戲了。對於 H/L/K/V 例外。”有2個問題:
一是,這句話的意思是不是說:H4不需要申請AP,打完指模就可以離境而不影響回美?
二是,我是H4,6月8遞交I-485同時遞交AP申請,6月13日收到收據,母親摔傷骨折上周申請加急AP回國,但local officer說不屬於加急拒絕給,但她可以發EMAIL給摧下,我學習了知道申請AP是2-3個月,想問下是從485到(6月8日)那天起算還是收到收據郵件(6月13日)算起?如果三個月仍然沒有收到AP我能怎麽摧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