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昨天帶著我媽媽因骨折的住院通知單去申請加急AP,可移民官說我媽住院通知是12日的,現在已經十幾天了,說明不是緊急情況,如果緊急應該在48小時內就來申請,可我申請的頭天晚上,家裏發EMAIL說我媽的病情沒什麽進展,醫生說因為我媽媽高齡(84歲)骨折後很難生長,建議手術置換人工骨頭,希望我盡快回來商量確定手術否。我去移民局申請時認為有我媽的住院證明就行了,沒想到.....現在我想補充這封信以說明我確實急需要回去,可不可以?是另外申請呢?還是隻是補充說明昨天的申請即可?急急急!
另外,我有哥哥姐姐,但他們都不在我媽一個城市,哥哥照顧媽媽不方便,姐姐腿的殘疾,這點需要說明嗎?怕官員認為我太羅嗦了。
謝謝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