哦,我明白你的意思了。
我當時作為主申請人的時候,我們都file了485. 我老公是有一個485的pending case.
現在我和老公的priority date都current 了。他的PD是2003年的。我的PD是2006年10月的。既然都current了,我隻要continue 現在的case(我做主申請人的)是不是一樣快呢?
我直覺上這樣好像多出一個interfiling會使事情複雜化。不知道對不對。
還有,我如果自己回信的話是不是要律師把RFE的原信封給我寄過來。我需要用USCIS的信封來response呢?
很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