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EB2 I-140 已經批了,PD 不當前。現在準備EB1-B(OR) 其中的一項要求是證明做過3年以上的研究工作。我以前在國內的一家私人計算機研究所做過很多年的軟件開發和培訓(老師)工作(實際是兼職),這家研究所的所長同意給我作這個證明。
由於我EB2的工作證明是我在國內的全職工作證明(不是一個單位), 請問我的新工作證明會不會引起移民局對已經批準的EB2 I-140 有負麵影響?
如果有,怎麽開信能夠解釋清楚 ?
thanks a lot in adv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