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張國女(大陸),有一個與前夫生育的兒子(5歲),中國法院判與張國女共同生活.
張國女現與美國王公民談婚論嫁.
請問:張國女與王公民結婚後(假設張國女很快辦到婚姻綠卡),多長時間可以把自己的兒子申請到美國來?以什麽身份?有沒有辦法讓王公民把張國女娘倆一起申請來美?
2, 李綠卡,中國大陸護照,美國綠卡,現在綠卡已經滿3年.李綠卡現在有個海歸機會.需要大部分時間在大陸工作.
請問:李綠卡辦了白皮書後,如果離開美國兩年,再回美國,那麽申請公民時候,此前的三年在美居住,會不會清零?
還是可以算3年,然後再居住兩年,就符合申請公民條件?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