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綠卡申請中,如果要用結婚後的名字,是不是在填130表 C section姓名的時候就直接填婚後的名字?查了本州的法律,如果是結婚改名字,不需要法院的文件,marriage certificate 就可以當做legal document。請問如果在綠卡申請中,所有的表格都填婚後的名字,然後附上marriage certificate可以嗎?其實就是改 last name...我主要是擔心用婚後的last name,綠卡申請會不會比用自己的本名麻煩,或者延長申請過程呢?
懇請指點。或者有用婚後名字申請婚姻綠卡的分享一下經驗,好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