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年初TN身份來美國,當時就住到我老公(那時的男友)家裏,因為我父母家在附近,我有時會到我父母家小住,但基本是和男友一起.今年我們結婚 了正辦我的綠卡,表格裏有個近5年的住址,我如果填寫一到美國來就住在我老公家是不是不太好?人家會不會認為我來就是為了結婚?是不是我寫剛來的時候住父 母家,過幾個月再搬家到老公家好些? 這算不算撒謊, 會不會出問題? 另外我的銀行帳號等等都落在我父母家,現在還沒換過來.但我的確是和老公住一起, 我孩子也是在老公家附近上學.我們結婚是在我來了8,9個月後,不是馬上就結婚的.
感覺有點亂,希望高人指點,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