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H1身份,現在公司A工作,準備辭職去另外一個公司B。另外的那個公司給我辦H1 transfer已經approve了。今天跟我現在這個公司A的老板提出辭職。他說不想我離開,後來我堅持離開。他最後提出這麽個方案:
他說我如果實在想離開,他可以把我算作leave of absence,給我3個月的時間,如果在新公司不開心,還可以回來。這3個月不pay我,但是並不解除和我的雇傭關係。我覺得既然老板提出這個方案,對我也是有利無害的事情,畢竟有條後路。現在我有倆個問題:
1) 作為H1B holder,他這樣做可以嗎?在移民法上是可行的嗎?
2)如果我在新公司幹的不開心,如果我現在這個雇主不撤銷我的H1B的話,我還可以回到現在這個雇主合法的用H1B來工作嗎?
這個問題可能有點複雜。多謝前輩的耐心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