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sfdg (豬堅強), 信區: EB23 標 題: [報道]EB3C庭辨 發信站: BBS (Tue Sep 28 01:58:35 2010, 美東)
Li v US案就原告提出要求補償的動議及被告提出的撤案申請進行庭辨。辨論方式為法官提問,律師回答,律師 雙方不發問,但可向法官陳訴對對方律師回答的補充意見。
法官問我方律師的主要問題有: 法庭是否有權判決?有!見Xxxx條款。同見Silva v Bell 案。 08,09年的名額用完了,哪來名額?07年以前浪費的名額有十幾萬。(我事後向律師recapture不是要國會通過 麽?律師說Sliva案用不著國會通過。這點很意外) 補名額超7%怎辦?家庭名額用不滿,EB1,2用的spillover名額不算7%。
政府律師主要說行政機構有一定自主權,同時說移民法沒有明文要求USCIS提供waiting list,他們隻安排期工作。 (推脫責任)。我方辨道:法律要求按PD處理,沒有List,如何實施?法律隱含了這個要求。(感覺政府這著有 些低級)。 法官又問了今年家庭名額用不完,明年職業移民用的問題,還問這個名額按不按PD分,政府律師說不按。(這 個毛頭小夥有些不懂經。)
法官有很多的時間在問Silva案的可借鑒性,我方律師則一一列舉。
感覺法官在大方向上把握,沒有鑽入政府的兩個部門互相推脫責任的死循環問題,注重於判決的權威性,可實 施性,這是對我們有利的。但對細節有些慢熱。想起律師當時也快熱不起來,這需要時間。
結束時法官說會給雙方發電子郵件聯係。律師說看來法官先考慮案件的成立,再考慮補償,這也可以理解。
不象電影中的唇槍舌劍,象是論文答辨,答辨委員會主任在邊答辨邊看論文。一次通過是不現實的。
我們去向律師要transcript.多謝大家關注!
花絮:聯邦法廷五星級標準,門口警衛威武,象FBI。 參加了微軟中秋晚會,人巨多,有老人家支麻將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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