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問:關於485中填寫雇傭經曆的一個很trick的問題

我不是主申請人,但是485表格中也要填自己過去的exployment experience。

我有一個job很trick。

就是我在OPT期間,因為OPT新規定是要3個月內必須找到工作,所以我OPT一開始,就在一個朋友的公司掛名volunteer。

這段經曆需要寫到485的雇傭經曆裏去嗎?

想寫,是因為OPT一開始,就要求我把雇傭的單位和雇傭時間填到學校的網頁裏去。這個網頁應該是直接連接到移民局的係統的。覺得在移民局的係統裏有登記,怕不寫以為我刻意隱瞞

說不寫,是因為這個是voluteer,不算正式工作,也沒有pay,按說也不算正式的“雇傭關係”

請教壇子裏的老師,這個寫還是不寫呢?還是我寫上,但是標注一下voluteer?

移民局在做background check的時候,應該能check到吧?

謝謝老師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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