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籍條件裏有一條:在申請申請周住滿3個月。這3個月是怎沒算的?我這4年一直在一個州,但是如果出去工作,明年申請前的三個月隻有一兩個星期在本州。這樣滿足要求嗎?
如連續居住同一居所,且在海外其間保留了居所,三個月可從原來居住時間算起,需到申請日,但在海外不得連續超過半年.
2、入籍前一年大部分時間在海外,雖然每次離境都不超過3個月,對入籍有沒有影響?
你要一直保持你的綠卡身份,就是不得連續在海外6各月以上等一切保持綠卡條款,一直到宣誓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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