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婚姻綠卡,後來前夫有外遇要求離婚,所以第一次考公民雖然過了,但不符合3年婚姻入籍的條件,向移民局報告要求撤銷。
今年符合5年考再申請,考試時移民官問我什麽時候分居的,我以為是指簽字的時間就說是12月,其實是6月,但這中間比較複雜。本來我是要搬出去的,公寓也找了,但那個地方很亂,人雜。租金便宜。我以前是跟前夫的父母住的,他們人很好,覺得也不是我的錯,就叫我住到年底,但是是住另一間房。這樣到12月簽完字,我就搬走了。移民官問我要bill of complaint,我回家看了才知道應該說6月。現在心裏七上八下,不知該怎麽解釋。否則他以為我說謊,會不會連綠卡都取消啊。還有我補材料時要不要附上一封說明解釋一下呢?
謝謝花時間看貼和回帖的每一位,萬分感謝!
英文不好,考公民時出錯了,走過路過的大俠幫忙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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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複:英文不好,考公民時出錯了,走過路過的大俠幫忙看看吧。 -20080428- ♀ (0 bytes) () 02/05/2010 postreply 12:19:50
• 別沉啊,頂一頂 -20080428- ♀ (0 bytes) () 02/05/2010 postreply 12:21:05
• 回複:英文不好,考公民時出錯了,走過路過的大俠幫忙看看吧。 -863211- ♂ (252 bytes) () 02/05/2010 postreply 12:37:30
• 謝謝謝謝863211,他當時一直盯著我看說你有向移民官撒謊嗎,我說沒有,他又叫我念一下那個句子,還叫我簽名。所以我回家之後看到我 -20080428- ♀ (50 bytes) () 02/05/2010 postreply 13:09:47
• 別怕, 綠卡不是憑他懷疑就可以取消的 -iCall- ♂ (143 bytes) () 02/05/2010 postreply 13:44:28
• 唉,謝謝你。這兩天心裏憋屈得很,回頭看來美後的生活,什麽都沒得到,青春和愛情都走了。 -20080428- ♀ (0 bytes) () 02/05/2010 postreply 19: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