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不好,考公民時出錯了,走過路過的大俠幫忙看看吧。

我是婚姻綠卡,後來前夫有外遇要求離婚,所以第一次考公民雖然過了,但不符合3年婚姻入籍的條件,向移民局報告要求撤銷。
今年符合5年考再申請,考試時移民官問我什麽時候分居的,我以為是指簽字的時間就說是12月,其實是6月,但這中間比較複雜。本來我是要搬出去的,公寓也找了,但那個地方很亂,人雜。租金便宜。我以前是跟前夫的父母住的,他們人很好,覺得也不是我的錯,就叫我住到年底,但是是住另一間房。這樣到12月簽完字,我就搬走了。移民官問我要bill of complaint,我回家看了才知道應該說6月。現在心裏七上八下,不知該怎麽解釋。否則他以為我說謊,會不會連綠卡都取消啊。還有我補材料時要不要附上一封說明解釋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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