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案例求助!謝謝!

我的未婚妻於1月26日去廣州領事館K1鑒證麵試。領事館要求補充資料,要求提供我前妻的信息。我和我前妻是08年10月在美國協議離婚的。當時她通過兒子向我提出,要求繼續住在我的房子裏,直到2011年暑假或者我賣掉房子為止。我想反正我房子有四個臥室,主臥室和客房相隔很遠(相隔兩道走廊、客廳和廚房),而且她是在中餐館上班,我早上起來上班她還沒有起床,晚上我睡覺了她還沒有回家。一般見不到麵。另外,我想我反正要盡快賣掉房子。所以就同意了。但是我從09年的五月份將房子上市,到現在也賣不掉。

現在問題來了。如果我說不知道前妻的社會安全號,領事館可能不相信。因為08年才離婚,07年我的報稅表上有她的社會安全號。如果如實說,很有可能被退回移民局。雖然可以上訴,但時間可能會被拖得很久。

我的初步設想是:就說不知道前妻的任何信息。如果被拒,我隻好回國結婚,然後再申請k3簽證。

我的目的是想盡快和我的未婚妻團聚。請有經驗的老師們、朋友們給個意見。我該怎麽辦?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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