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寄出申B的材料前,再急請問pijiang老師

我現在I-94過期10天,由於懷孕原因不能離境,現有兩個選擇,一是什麽都不做,生完走人;另一個是立即遞交B2。但是很擔心會由申請B2被拒引起的removal proceeding和影響以後簽證。剛剛讀了pijiang老師的博客“剖析身份違例”,對30天的離境寬限期和180天之內離境的區別還有疑問,請 pijiang老師幫助解答。

如果我申請B2,但是被拒(我現在I-94已經過期),那麽有4個問題:

1。 B2 pending 的這段時間,是否的確不計算在180天之內?
- it counts towards

而是從B2 被拒開始,重新接著B2申請前的非法滯留天數計算,直至180天,這樣總共可以滯留時間為 180天+B2 pending 時間(大約2-3 個月,如果不appeal的話),也就是我能待總共8-9個月?

2。被拒後的30天離境期間內,如果我健康情況還不允許我離境,到那時的stay illegeally 與我現在什麽都不申請的stay illegeally 性質是否一樣?
- same

看您博客中說: "被拒之後 30 天內離境,即使 I-94 過期,簽證官一般不會為難。滯留因素會影響簽證,但 180 天之內是由簽證官決定。", 貌似這兩個時間期限帶來的影響是不同的.

3. 您還提到 "30 天的離境寬限期,隻能理解是不會被列入遞解,而 30 天之後就可以放到 removal proceedings (不是通常的做法)。" 現在我如果什麽都不做, 是否法律上也是在"遞解"中呢,盡管沒人來查? 還是隻有在B2申請失敗後,30天內又不離境,才會進入“遞解”?
- removal proceedings refers to an order from Immigration Courts

4。如果現在什麽簽證都不申請,是不是180天後才進入“遞解”?這時“遞解”和那個被拒30天之後不走進入“遞解”是不是一樣的?這兩個“遞解”有輕重之分嗎?
- as for "removal proceedings" itself, there is no difference.
You're not in "removal proceedings" automatically, anyway.

因為我的OB預計我需要較長的產後康複時間,所以很擔心會超過180天時才能離境,所以我必須仔細考慮能夠在美國雖然“非法滯留”但性質並不十分嚴重的最大天數。我還很想以後正常簽證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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