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華就業的外國人,建議準備有關犯罪紀錄的官方證明文件

1、外國人因在華就業申請居留許可(工作類簽證,允許停留一年以上並多次入境),由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機構(原勞動社保機構)下屬的涉外就業部門和公安機關下屬的出入境管理部門聯合審批,後者對居留許可擁有終審決定權。

2、在居留許可的申請與審批過程中,兩個部門都可能要求某個案申請人提交原住在國官方出具的犯罪紀錄證明文件。需要注意的是,這份證明文件是“有可能”被要求提交的,其依據存在於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涉外就業管理條例中。這就意味著,一旦被要求提交有關犯罪紀錄證明,而提出簽證申請的外國人赴華前沒有準備好,將會影響到居留許可的申請。

3、“皮匠”提到:中國駐外使領館並無有關犯罪紀錄的要求,這是事實。但是由中國駐外使領館對外國人簽發的0次入境工作簽證(入境後允許停留三十天)隻是一種推薦入境就業的意思表示,換言之,一個外國人能否在華就業任職,最終是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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