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翻譯件能夠代替《公證》嗎?有網友試過嗎?

居民組的《證明》翻譯件(有祖父母的名字、生日、出生地,有公章)比較容易搞到(送點禮,吃頓飯就行了),但是公證處“公事公辦”不能給公證的,“正規的要求”是他們要的是祖父母的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證明,因為拆遷,找不到這個派出所了。
不能公證,這種翻譯件能夠代替公證處的《公證》嗎?美國移民局能不能接受?有網友試過嗎?“金色風鈴”有這方麵經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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