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s LA 發布於: 2007/08/28, 9:08 pm
持綠卡離美超6個月是否須申請回美證
柴女士問:
我於2002年3月取得綠卡,現和獨子同住紐約。我兒子將被公司派到香港工作幾年。我已77歲,體弱多病,需要家人照顧。所以,我必須和他一起去香港。請問:
1.如果我離開美國超過六個月以上,必須申請回美證嗎?
2.如何辦理回美證?
3.遞交回美證申請後,多長時間可以領到?
4.是否在申請後即可離開美國,還是必須等到拿到回美證才能離境?
答:
1.如果你打算離開美國每次超過六個月以上,我建議你申請回美證。
2.你應該遞交I-131表並附上申請費305美元,寄給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內布拉斯加州服務中心。
(加注:可能現在09年,需要打指模和拍照,還需要費用80美元,美國政策變化也快了)
你還需附上你綠卡複印件和有照片的身份證明,如你護照的複印件及兩張相片。
3.目前回美證的等待時間大約是四個月左右。
4.在你遞交回美證的申請後你可以離開美國。法律隻規定在遞交申請表時,申請人必須在美國。(來源:美國《世界日報》/李亞倫律師主答 /溫麗菁助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