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麵試的直接原因是主申請人有犯罪記錄,移民局專門要他這方麵的有關材料,但
因為是輕罪,且有判決書等文件,應該沒有大問題。
另外發給我們三個人都一樣的一堆補充材料清單,包括給小孩。但是發現並沒有專門要Employment Letter, 而是作為I-864的附件要了Letter from all current employer verify current rate of pay and average weekly hours。其中不要Job Title和永久工作一說和PJIANG的Sample Letter中不一樣。因為主申請人的工作確實有些與原領域不太一致,有模糊的成分,如果要標準的Employment Letter可能需要去和老板通融,老板是中國人,但也不知能否搞定。我們不知道是照著他所要的I-864附件形式搞一份對付過去,還是
要專門照著Employment Letter的標準來準備。不知道為什麽不要Employment Letter。另外,移民局會給公司打電話去核實嗎?多謝答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