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皮大俠和其他老師:一個關於父母綠卡“公證”問題,拜等!

我的父母70多了,要辦綠卡,網上說需要辦理《出生公證》和《婚姻公證》,委托國內親屬去居住地公證處辦理,他們要求提供我的爺爺奶奶和姥姥姥爺的戶籍證明,他們50年前原來居住的城市已經擴大拆遷,連居委會、派出所都已經不見了,小學校都沒了,再說老一輩已經去世二三十年,戶口早銷了,因此不可能辦理《出生公證》了!他們幾年前來美國時,把家裏的東西打包放在倉庫裏,親屬沒有倉庫鑰匙,就是砸開鎖也難在哪裏找到他們結婚證呀,所以《婚姻公證》也困難了。後來一個鄰居說2年前,他們辦綠卡時,就辦理了一個與孩子的《親屬關係》公證,內容有他們的名字、出生地、生日、孩子名字、孩子的生日、孩子的出生地,移民局也接受了,也辦成了。我看看我的《出生公證》,內容也含有:父母的名字、與我的關係、我的生日、出生地。這裏已經能夠證明他們的夫妻關係。他們的護照也有生日、出生地。如此,使用我的《出生公證》是不是他們也可以辦理綠卡呢?
還有網友中“過來人”有沒有使用《親屬關係》公證辦成的例子呢?
如果一定需要這些公證,需要怎麽辦理呢?美國的律師可以嗎?
請各位大俠、老師、網友指點為盼!謝謝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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