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是公證員本人具有能力鑒別你的原始文件的真實性——這類文件通常都是一些顯而易見其真實性的常見文件,例如:駕照(美國)等等,則他的公證辭會這樣寫(僅例):
“On this 30th day of July 2009, I certify that this document is a true, exact copy of the original.”
——這就是你感覺的那種情況。
而另一種是由於公證員本人不具有能力鑒別你的原始文件的真實性,從而要求你本人或具有鑒別能力的第三方來陳述類似上述的聲明,並當公證員的麵簽名——這是必須的,而公證員在查驗你或第三方的證件從而核實身份後,隻做該簽名是該本人真實簽名的公證。——其實,這就是責任轉移。——例如:大多數由美國以外的機構簽發的文件,以及大家常常遇到的需要中文翻譯成英文的公證。——這就是你現在實際做的那種情況。
要說明的是,按照我的理解,公正員是否具有鑒別能力是由他本人獨立決定的,——是否有條例來遵循我不清楚,畢竟我沒考過公證員。——所以,如果他拒絕給你做前一種公證,隻說明他本人無法鑒別原始文件的真偽而已。
順便問一句,你的畢業證書是美國學校的麽?如果是中國學校的,那通常隻能做後一種公證了。
不客氣。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