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麵的"四個必須",還有"一要",--要把自己放在美利堅和眾國的領土上。在半年之內回美,自然沒有任何的問題。有時你得在外邊呆個六個月以上的話,請記住入籍時 Continuous Residence 的要求。超出一年,一定要先填 I-131 申請份白皮書(打完手印後再離境),除非有不可抗拒的原因。
即使有了白皮書做護身符,如果你在外邊呆的時間過長,也可能影響你的入境、綠卡的保持和將來的轉正。
有的同學打擦邊球,每半年回美一次做短暫停留,以為能保住綠卡。建議讀一讀 xiaobaitu 的帖子--
"離境超過一年是幾乎可以肯定會失去綠卡,除非能夠在移民法官舉行的聽證會上證明確實是由於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
停留超過6個月,但少於一年,有可能在入境時被海關警告並在護照上加注,提醒下次入境的官員注意,但第一次通常都不會導致綠卡被注銷。
關鍵在於海關對於當事人是否已經放棄了在美國永久居住的感覺,有時即使在海外不到六個月,但是每次入境美國都隻停留很短時間,一樣有可能導致被警告,甚至吊銷綠卡。我認識的一位香港女士,回去五個月回來,護照就被加注了。另外BIA判例中有一位中美洲人士,盡管每次離境都在半年以內,但因為每次在美國都隻停留1-2周,第八次入境時還是被取消了綠卡,上訴也被駁回,因為法官和移民上訴委員會都一致認為,此當事人根本無意在美國居住。"
對了,你出境的時候,不用象以前那樣要交 I-94 卡了。手頭的怎麽辦?做個留念吧。
同理,入境時亦不需再填 I-94 卡。因為尚不是公民,過關時你仍不走 "Citizen" 通道,除非是由工作人員指引。
當然了,你也可以把I-94 交回去。請參考與 xiaobaitu 的抬杠。
麵試時 I-94 卡被沒收了的同學,自然是沒得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