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明確規定,除非有特別原因獲得re-entry許可證

綠卡持有者在任何一年的時間段裏麵,至少要在美國居留183天以上。這句話換成一個等價命題是,綠卡持有者不會在境外滯留超過半年,否則就無法滿足183天要求。

在境外滯留時間過長,移民局可以認為持有者沒有在美國居留的意向,那麽綠卡就是不必要的,有權取消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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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那是哪個法律,如果方便能告訴一下嗎?我覺得183是指公民申請 -tianmimi- 給 tianmimi 發送悄悄話 tianmimi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7/06/2009 postreply 06:34:53

Exactly! -rerre- 給 rerre 發送悄悄話 rerre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7/06/2009 postreply 15: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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