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問一個有關AC21的問題

早上發了個帖子,說我的EB1-b的140批了。現在又產生了一個新的問題,請各位老師、大俠再給看看,我的情況挺複雜的。

去年下半年遞交的140和485,幾個月前所在部門被公司宣布關閉,之後internal transfer到另一個部門工作(在另外一個州),job title\salary等都沒變。同時公司也換了新的名字。這些都在之前的140 RFE response中如實告知了移民局。前些天剛剛遞交了h1 transfer申請(因為律師說工作地點變了就要申請H1 amended)

今天看140批準件上的“petitioner”依然是公司之前的名稱。我的問題是:這種情況下,我是否應該依據AC21告知移民局公司現在的名稱?我不知自己這種情況是否算“更換雇主”,畢竟工作地點和公司名稱都發生了變化。

律師好像很糊塗,所以來這裏問問,還請大家給解解惑,實在不想畫蛇添足地延誤時間,但也不想有任何misconduct。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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