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發了個帖子,說我的EB1-b的140批了。現在又產生了一個新的問題,請各位老師、大俠再給看看,我的情況挺複雜的。
去年下半年遞交的140和485,幾個月前所在部門被公司宣布關閉,之後internal transfer到另一個部門工作(在另外一個州),job title\salary等都沒變。同時公司也換了新的名字。這些都在之前的140 RFE response中如實告知了移民局。前些天剛剛遞交了h1 transfer申請(因為律師說工作地點變了就要申請H1 amended)
今天看140批準件上的“petitioner”依然是公司之前的名稱。我的問題是:這種情況下,我是否應該依據AC21告知移民局公司現在的名稱?我不知自己這種情況是否算“更換雇主”,畢竟工作地點和公司名稱都發生了變化。
律師好像很糊塗,所以來這裏問問,還請大家給解解惑,實在不想畫蛇添足地延誤時間,但也不想有任何misconduct。
萬分感謝!
再問一個有關AC21的問題
所有跟帖:
• 回複:再問一個有關AC21的問題 -863211- ♂ (282 bytes) () 06/10/2009 postreply 13:39:34
• 回複:回複:再問一個有關AC21的問題 -ivyllff- ♀ (122 bytes) () 06/10/2009 postreply 16:31:08
• 回複:回複:回複:再問一個有關AC21的問題 -863211- ♂ (173 bytes) () 06/10/2009 postreply 17:13:10
• 回複:回複:回複:回複:再問一個有關AC21的問題 -ivyllff- ♀ (22 bytes) () 06/11/2009 postreply 05: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