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況是EB2的485pending超過6個月,離開前雇主公司(layoff),現在收到一個offer,跟以前工作性質類似。隻是新雇主要適用3個月,這三個月是通過agency company(hosting company)用EAD來做的,今天去agency company完成了paperwork,明天就去新雇主那裏幹活。
問題是一回家,發現收到移民局RFE,要求employment verification。真是焉知非福。
請問,這樣該的回複怎麽寫?是agency寫還是新雇主寫?要重點講什麽?多謝多謝!